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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保险基本原则案例.精品文档.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经济保障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导入案例:某高校大学生与其男朋友相恋数年,因为他们不在同一城市,所以平时的见面机会很少,某天,男大学生要来看望其女朋友,打电话通知此女大学生,女学生为了给男朋友一个惊喜,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为其男朋友投保意外伤害险,不幸的是,男学生在来的路上发生了车祸,男学生不幸身亡,女学生悲痛之余想起了曾经给男朋友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随来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一、可保利益与可
2、保利益的必备条件(一)定义 可保利益,又称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在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合法的利益2,经济上的利益3,确定的利益二、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一)与赌博划清了界线(二)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三)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三、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有保险利益。2.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199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
3、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 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0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 ,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 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
4、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 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 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人身关系2、亲属关系: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3、雇佣关系:4、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大小以其债权为
5、限。(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1.涉及公众责任的利益;2.涉及产品责任的利益;3.涉及职业责任的利益; 4.涉及雇主责任的利益。(三)保险利益的时效1产险中,一般要求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但在海洋货运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即,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人身险中,强调是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因离异、雇佣合同解除等,不丧失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6、。1、以下哪种情况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1)王先生因病去世,其家人(妻子、儿女)要承受每年3万元的收入损失。王先生的家人以王先生为被保险人投保终身保险。(2)与妻子离婚后,在双方对子女监护权协商未果之时,王先生预为其子女购买人身保险。(3)A公司为一批进口货物缴付了预付款,货物在对方国家港口即将启运,提单尚未转手。A公司就该批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2、张某于1998年2月3日为其妻李某购买了一份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合同中指定张某为受益人。1998年9月1日双方离婚。1998年12月4日被保险人李某遭遇车祸导致身亡。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试分析保险
7、公司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3 李某系某公司秘书,1997年12月7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数份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的人身综合保 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8万元,她在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丈夫孙某。1999年10月李某与丈夫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2000年3月12日, 李某在外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头部严重受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李某的父亲在清理女儿的遗物时发现了李某的保险单,于是持保险单等相关材料向保险 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孙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两份申请后,认为是一个新问题,到底该给付给谁一时决定不下。于是孙某、李父分别 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
8、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一审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孙某8万元保险金,驳回了李父的诉讼请求。分析:本案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是:第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问题;第二,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离婚后是否丧失受益权。首先是关于受益人的指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确定受益人,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指定受益人,对所指定的受益人,无须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险人的同意,只须在保险单上注明。如果指定的受益人不止一人,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分配,应在保险单上详细写明,否则视为所有受益人对保险金额享有同等的份额。我国保险法第62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
9、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时往往以身份来标明受益人,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指明继承人、配偶、子女等为受益人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任何第三人为受益人,原则上不受限制。但有时法律基于某种特定考虑,明确规定只有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可成为受益人,无保险利益的人即使被指定为受益人,也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其次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离婚后是否丧失受益权。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一般都是被保险人的利益关系人。法律之所以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
10、这个人作为受益人,主要目的在于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他可以从保险人处领取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用以弥补由于其利害关系人遭受不幸而带来的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损害和负担。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是说,受益人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思指定的,体现着指定人的意志。但同时,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也就是说,指定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这也同样应是指定人的自由意志。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李某与孙某离婚后,李某完全有“自由意志”予以变更受益人,从而使离
11、婚后的孙某不再成为保单的受益人。但事实上她并没有这样做,而仍继续保留了受益人为孙某。 4 杨某1997年10月投保15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为30000元,她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丈 夫”。1999年7月,杨某由于车祸死亡,由谁来领取保险金在杨某的两位“丈夫”间发生了争执。杨某在投保时其夫为王某,1998年与其离婚,199 8年底又与李某结为夫妻。谁有权领取保险金呢?【分 析】杨某在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丈夫”,虽然杨某没有写明丈夫的姓名,但这里填写的丈夫显然是王某。后来,她与王某离婚,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 益人的要求,因此,合同中“丈夫”为受益
12、人指的是王某,这一客观事实始终没有改变,保险金应由王某来领取。【结 论】由王某领取3000 0元身故给付金,但如果杨某1998年交纳的保费是在改嫁李某之后交纳的,王某应该退还给李某与杨某的共同财产:1998年度交纳的保险费。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导入案例:王某,男,24岁,某厂工人。1995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2005年2月5日王某因病死亡。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王某曾于1994年10月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
13、有癌症,后经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一、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1)要求投保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2)要求保险人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其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告知1、告知的内容(1)投保方应告知的内容 A.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B.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C.保险标的转让时应及时通知 D.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E.有重复保险
14、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2)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2、告知的形式(1)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2)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形式:1明示保证直接加以明确保证行为(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中。包括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2默示保证以间接方式表明其保证(合同中虽然未列明的条件,也必须做到。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5、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即已放弃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这一条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1998年4月,某厂48岁的机关干部龙某因患肝癌住院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其家属因害怕龙某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9月,龙某经邻居张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办理简易人身保险(甲种),在填写投保单时,“健康状况”一栏未填,保险公司的承办人也未按规定对此进行核实就准予投保。龙某拿到保险单后,每月如约按期交纳保险费。1999年6月,龙某肝癌复发,经多次治疗无效而于7月8日死亡。龙某之妻以指定受益人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保险
16、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龙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手术,于是以其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龙妻以丈夫不知自己身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各家看法观点一:龙某未填写保单中的“健康状况”一栏,已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付保险金。观点二:如实告知仅要求对自己知悉的事项予以告知,而龙某不知道自己患有肝癌,因而在填写保单时对此未说明,不构成对告知的违反,保险公司该给付保险金。 本案分析本案中龙某确未填写“健康状况”一栏,已经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但由于保险人自身的过错(未予核保),免除了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责任,故虽
17、然龙某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该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仍应向指定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案例分析: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9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怎样处理?道生公司博宁火险案道生公司将其拥有的一辆卡车向博宁投保火灾保险。保险合同中规定,投保人要保证如实填写各项内容,投保单作为保险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投保人在填写卡车的通常停放地点时,误填了公司所在地哥拉斯哥市中心,实际上该车平常是停放在郊区停车场。某日,该车在停车场发生火灾被损毁。道生
18、公司向博宁索赔,博宁拒赔。这样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相关案例l 1998年1月7日,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某经贸公司的一辆奔驰轿车,在行使过程中起火烧毁,随后被保险人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120万元人民币。但是经过调查,保险公司指出事故是因自燃引起,而自燃是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人又未投保附加“自燃”险,故保险公司拒赔。l 而经贸公司认为,当初投保车辆意外灭失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未告知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所以保单背面的免责条款对其不生效,双方争执不下,经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各家看法观点一:事故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必赔偿。
19、观点二: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故而无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责任。本案分析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告诉被保险人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的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违背了法律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收下保险单并不表示就同意了保险单中的责任条款,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第三节 近因原则导入案例: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 ,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
20、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 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分析l 本案不应适用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 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对于所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
21、之日起两 年内的自杀身亡行为,保险人均可引用此条拒赔。然而,本案应从立法目的上来理解和适用此条规定。表面看保险公司似乎拒赔有理,但仔细分析王某死因和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立法初衷,保险公司则应承 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 l 王某死亡的近因应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而非自杀行为。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 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我 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 即
22、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l 本案王某的死亡与两个原因有关,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和自杀行为。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 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由此可以 判断,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才是持续起决定作用的、有效的原因,即近因。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l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它
23、是保险市场处理赔案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近因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因,二是保险赔偿以近因属于保险事故为前提。其中的关键就是找出损失的近因。损失的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即是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保险事故发生中起主导作用或起支配作用的因素。二、保险事故中近因的判定一般有两种推理方法:l 1从最初事件出发,由前向后按逻辑推理。l 2从损失开始,自后向前推理。三、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 从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来看,可能会有几种情况: (一)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 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一个原因不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
24、任,那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反之应负。 (二)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就应作具体分析:l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同时发生。l (1)同时发生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对这些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均予赔偿。l (2)同时发生的原因中保险风险和不保风险共存。l 对于损失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负责;l 对于损失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人只负责被保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l 2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l (1)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的,则保险人应负赔赔偿责任。l (2)前因后因均为不
25、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l (3)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不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l (4)前因是不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自然而直接的结果,保险人不负责任。l 3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l 即指各原因之间互相独立,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或者其中因果关系中断。在这种情况下,各原因都是致损原因,且都可以认定为近因。l (1)间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保险人对各个原因所致损失均负赔偿责任。l (2)间断的原因中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的介入,若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发生在承保风险前,保险人的责任自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开始负责;若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发生在承保风险之
26、后保险人对损失的负责只负责到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介入之前。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导入案例:1997年1月17日晚8时左右,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吴某由市内返回 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他撞倒了,当即便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 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废补助金2万元。 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 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费,每人保额5000元。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 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的义务?吴
27、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分 析】吴某的医疗费用既然已从致害方如数获得足够补偿,就不能以“人身无价”为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如果 吴某因致害方无力承受该笔医疗费,吴某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公司在支付这笔医疗费时,应要求吴某把向第三者即车主方请求的医疗费追偿权转让给 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追偿。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遭受伤害需要治疗的医疗费,是适用追偿原则的。【结 论】案中的吴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伤残金,而不能向保险公司再去索要医疗费.一、补偿原则的含义:“补偿原则”包含三层含义:1无损失则无补偿,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2保险人所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
28、范围内的损失,即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3保险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二、 补偿的方法 (一)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1.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赔偿。 2.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3.遭受的损失必须能以货币来衡量。 (二)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有一定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这是一个基本限制条件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1货币赔偿2恢复原状3换置(四)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1向第三者追偿。2重复保险。3赔款扣除残值 三、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原则 1.代位原则的含义: 代位原则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
29、则。保险代位,是指保险人取代投保人的求偿权和对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只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适用,不适用于寿险合同。 (1)权利代位(代位求偿) (2)物上代位(委付) (二)分摊原则 1.分摊原则的含义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这样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这一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2.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制、责任限额制、顺序责任制案例分析:l 1997年7月10日,某加工厂将其拥有的双排座 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3.2万元。同年12月
30、21日,该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与某食品公司的东风车碰撞,造成该车严重损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东风车司机郭某负肇 事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加工厂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情况。保险公司提出,造成加工厂车辆损失的责任全在郭某,加工厂理应先向郭某及食品厂要求赔偿 。考虑到加工厂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将加工厂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由保险公司行使,追偿之后保险公司再向加工厂支付保险金。于是,保险公司持加工厂出具 的权益转让书向食品厂索赔,食品厂未予同意。 l 1998年2月1日,保险公司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食品厂赔偿汽车受损的损失1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以保险公
31、司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为前提,现保险公司尚未向食品厂支付保险赔 款,保险公司尚未取得代位求偿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人如何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益2000年10月16日,Y保险公司承保自德国汉堡运往中国上海的装饰纸。投保人为B公司,收货人是W进口公司,保险条款为一切险加战争险。该批货物于2000年10月6日装船,Z货运公司签发了以Z货运公司作为承运人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船舶为“H轮”。该批货物于2000年11月6日到达上海港,2000年11月16日收货人W进口公司从码头提货,开箱后发现货物有水湿现象。2000年11月1
32、7日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出具了发现货物水湿的报告,2000年11月23日,Y保险公司在目的港的检验代理人A公司对受损货物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认定货损原因系承运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淡水进入集装箱所致,认定货物实际损失为13521美元。Y保险公司依保险条款向收货人W进口公司进行了赔偿,并从W进口公司处得到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所以,Y保险公司据此向Z货运公司主张权利,请求赔偿其损失。法院审理认为: 1、Y保险公司与B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公司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 2、Y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款向收货人W进口公司进行了赔偿并得到其权益转让书,取得了涉案货物的代位求偿权; 3、被告Z货运公司在此
33、案中是涉案货物的承运人; 4、货损的价值应以Y保险公司在目的港的检验代理人A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为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Z货运公司赔偿原告W进口公司货物损失金额13521美元。l 一批价值8万元的财产先后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事故损失5万元,请用三种方法计算A、B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付多少?(写出你采用的分摊方法的名称、计算公式及算式)l 一批财产在投保时按市场价确定保险金额60万,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市价为80万问保险公司如何赔付?(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及算式)l 王某将2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5万元医疗保险。保险有效期内王某的一套组合音响内部线路发生短路并引起火灾,财产损失达20万元,其中非保险财产5万元,王某也在火灾中双目失明,花费医疗费11万元。经专家坚定,火灾系音响质量低劣所致。请分析此案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