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复习指导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指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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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全部复习指导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指导.精品文档.全部复习指导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指导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分类1.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双务合同.2.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3.在现代生活中,绝大部分合同都是诺成合同.4.合同分类的目的在于确立合同的生效时间.5.主合同的无效、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6.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不能影响主合同。7.担保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8.在市场经济中,绝大部分合同都是有偿合同.9.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10.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11.合同法的

2、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一般认为,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2.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以合同形式的产生依据划分,合同形式可分为法定形式、约定形式.4.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当事人约定采用.5.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6.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定形式.7.合同法采用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理由是: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

3、进行限制、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影响.8.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的载体.9.某施工合同,在施工任务完成后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发生纠纷,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经成立.10.合同自由的重要体现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11.合同的首要条款是标的.12.施工合同中的数量主要体现的是工程量的大小13.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该强制性标准.14.在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依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则依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地方标准,坝0依企业标准执行。15.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质量标准.16.确定合同当事人是

4、否适当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17.合同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因为仲裁是以自愿为原则的。三、要约与承诺1.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2.订立合同过程中,投标书是要约。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4.要约人是指提出要约一方.5.被要约人是指接受要约一方6.要约应当具有的条件是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的一般条款7.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8.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9.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均是要约邀

5、请.10.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11.合同法规定,要约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12.合同法规定,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13.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14.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15.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包括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16.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承诺.17.承诺应具备的条

6、件是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18.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薪要约. 19.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com20.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21.非要约对象向要约人作出的完全接受要约意思的表示不是承诺.22.受要约人对解决争议的方法变更,应视为新要约.23.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24.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

7、理期限”要根据要约发出的客观情况和交易习惯确定,应当注意双方的利益平衡。25.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6.合同法规定,承诺的撤回的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27.世界各国对于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主要有投邮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28.我国对要约、承诺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29.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30.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31.一般情况下,要约生效的地点为不要式合同成立的地点。3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

8、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3.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4.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四、格式条款1.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可采用格式条款。2.格式条款又被称为标准条款.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4.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五、缔约过失责任1.合同法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因订立合同时对方提供虚假情况而使本方受到损失,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形

9、成的。3.缔约过失责任是独立责任、合同磋商阶段责任、合同未成立时的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缔约一方受有损失、忙缔约当事人有过错、合同尚未成立、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条件。5.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应当有过错,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6.缔约过失责任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7.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原因是合同尚未成立.8.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9.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0.

10、施工企业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而谎称具有,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1.施工企业没有得到进(出)口许可而谎称获得或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2.在合同磋商阶段不会发生的责任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保证责任、合同纠纷责任,极易发生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六、合同的生效1.合同成立后,具备其生效的条件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都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承包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这是合同生效条件中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表现。3.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一方采用欺诈、

11、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就欠缺生效的条件.4.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这是就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内容而言的。5.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实际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6.不同形式的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可以是自合同成立时、自受要约人承诺时、当事人双方签字、当事人双方盖章7.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8.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9.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全部或者主要义务的,应视为合同有效.10.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11.附生效期限的合

12、同,自期限界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12.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合同成立后虽然并未开始履行,但任何一方不得撤销要约和承诺,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3.合同成立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14.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15.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若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另一方按约定的程序终止合同而发生了争议,此争议应当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处理。16.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是无权代理人、表见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

13、追认以后,合同有效。1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19.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0.“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21.“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22.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订立合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23.某单位推销员拿着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与其他单位签订了超越授权范围的合同,此时订立的合同有效.24.表见代理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明确授权,是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

14、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2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26.无处分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27.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中,如果施工企业将施工的商品房卖给该工程的材料供应商,则该买卖合同无效.七、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2.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3.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4.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15、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5.施工企业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6.材料供应商以败坏施工企业名誉为要挟,迫使施工企业与其订立材料买卖合同,该合同是无效合同.7.施工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雇员应当接受搜身检查的条款是无效合同条款.8.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规定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担保的约定是无效合同条款.9.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该合同是无效合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11.合同免责条款不一定都

16、无效.12.合同中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13.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1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15.处理无效合同的主要方式是返回财产.16.建设工程合同如果无效一般应当采用作价补偿的方法处理。17.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应采用收归国有方法处理。八、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1.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2.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是当事人提出请求.3.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合同,则人民法院或仲

17、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4.可变更的合同在变更前属于有效合同。5.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均是可撤销的合同。6.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其“重大误解”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的误解,如果是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事实,且一方当事人订立时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没有预见到,则不属于重大误解.7.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种贷款利率的4倍时,签定的合同,可确认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8.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l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

18、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9.可撤销的合同只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10.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到材料供应商处去购买水泥,由于水泥标号不清楚而将425号的水泥当作525号水泥购入。该买卖合同没有仲裁条款,发现问题后,承包人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11.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现对方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12.对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的情况有当事人名称变更、法定代表变更、当事人合并、当事人分立.九、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以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和依据。2.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表现是合同履行.3.合同生效后,当

19、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这体现了合同履行的全面履行原则。4.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是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国家标准.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合同的价款不明,则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6.某施工承包商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运输费用不明确,应由材料供应商承担.7.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在合同内对价款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双方通过协商也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8.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点不明确的,需给付货币时,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要交付不动产时,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20、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9.依据合同法规定,当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当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10.合同在履行中,如果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履行,则市场行情的波动不应影响合同,合同仍执行原价格.11.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com12.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13.一方当事

21、人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困难,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帮助。这体现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十、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3.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是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4.施工合同中期付款时,对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部分,发包人有权拒付该部分的工程款,这是发包人行使的同时履行抗辩权.5.施工合

22、同履行中,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则承包人可以放慢施工进度,甚至停止施工,这是承包人行使的同时履行抗辩权.6.抗辩权的适用条件7.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先交付材料后付款结算,若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方交付的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采购方有权拒付贷款,这是材料采购方行使的后履行抗辩权.8.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9.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0.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则有时承担有时不承担违约责任。11.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中完全一致的条件是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12.

23、施工合同订立后,发包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包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拒绝支付预付款,这是发包人行使不安抗辩权.13.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而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十一、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2.合同不履行的情形有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提前或部分履行.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债消灭,产生新的合同债.4.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依据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5.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6.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

24、物,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7.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com8.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撤销权.9.债权人由债务人不当履行合同行使代位权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10.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1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均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其发生的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1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13.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l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十二、合

25、同的变更1.合同变更必须针对有效的合同。2.合同变更的必要条件是协商一致.3.合同变更后,当事人须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4.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变更.十三、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改变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2.按照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同于债务承担的主要区别是合同当事人未改变、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第三人无权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补偿3.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4.

26、合同法中规定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不同于债权转让的主要区别包括: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属于合同内的约定1、合同当事人不改变、债权人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5.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十四、合同的转让1.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2.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3.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后,合同的当事人是原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4.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

27、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5.不得转让合同债权是根据合同性质、 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6.按照合同法规定,需经对方同意的情形是债务承担、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7.甲公司将乙公司所签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行使抗辩权、丙公司承担甲对乙公司合同有关的从债务履行责任、丙公司直接对乙公司承担合同义务8.债权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不发生效力.9.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10.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这种转移不发生法律

28、效力。11.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1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十五、合同的终止1.合同终止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2.合同终止是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随着一定法律事实发生而发生的、合同关系的消灭,不能恢复.3.合同中止是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当这种特殊情况消失以后,当事人仍然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

29、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5.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是清偿.6.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是债的清偿,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7.清偿的标的物一般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 com十六、合同的解除1.合同解除,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未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2.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3.合同解除后,如果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4.合同解除可以溯及既往的消灭基于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5.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区别 7.法定解除和合同

30、约定解除权的解除的相同点是具备一定解除条件时,由一方行使解除权;区别在于解除条件的来源不同。8.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9.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定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10.合同依法解除后,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1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

31、的效力。1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主张法定解除合同、法定债务抵销,应当通知对方。com13.债务抵销可以分为约定债务抵销和法定债务抵销.14.合同法规定,法定债务抵销的条件必须是: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15.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16.按合同法规定,约定债务抵销的债务要求不高、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相同、要求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十七、违约责任1.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2.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严格责任原则

32、的重要体现。3.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4.违约责任的规定,是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合同法律效力最有力的手段。5.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应当承担继承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违约责任。6.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所做的详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反合同现象的产生.7.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错误而导致损失后,首先应由发包人给承包人赔偿损失8.违反合同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为

33、前提的。9.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违反了有效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的有效部分.10.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11.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某一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损失小于约定的违约金,但应赔偿对方违约金,这体现了违约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也具有惩罚性.12.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金责任不能免除当事人的履约责任.13.如果是金钱债务,违约方必须继续履行.1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但对方不得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15.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

34、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16.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延期竣工的违约金,承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完成施工任务,承包人应当支付延期竣工的违约金,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施工.17.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形式主要发生在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18.建设工程合同中,采取补救措施是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常用的方法。19.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适应补救措施后,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0.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中,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1

35、.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损失.22.赔偿损失是守约者避免损失的有效方式。2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示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同费用,由违约方承担。2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具有对合同未违约给予补偿,又具有对违约方实行制裁双重性质的是违约金.26.施工企业与材料供应商订立的材料供应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2.0万元,但供应商的违约行为给施工企业造成的损失是2.2万元,施工企业应要求供应商支付2.2万元.27.对违约

36、责任者以法律制裁,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所签合同的合法性、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履约的可能性.28.合同当事人甲违约后,给合同另一当事人乙造成3万元的损失,乙方因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增加到5万元后,乙方采取了措施免遭继续造成4万元的损失,但乙方支出了l万元的防止损失措施费,甲方应赔偿乙方4万元损失29.合同当事人约定了定金3万元,违约金4万元,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返还给付定金一方6万元.30.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3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2.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

37、约后,未违约一方可以选择违约金或定金要求对方赔偿。十八、合同争议的解决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中,和解和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3.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4.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5.合同纠纷和解解决的优点是: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执行.6.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法是调解.7.仲裁,又称公断,是

38、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8.合同产生争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必须是自愿的、必须有仲裁协议、是由第三者作出的裁决.9.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10.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的仲裁原则是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贪污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11.通常,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7至11人组成。12.裁决是立即生效的.13.裁决作出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一纠纷的起诉。14.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其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15.仲裁庭

39、的组成一般有两种方式: 17.仲裁可公开也可不公开进行。18.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19.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20.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2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门性的问题,一般需要进行鉴定.22.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3.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40、,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24.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补正。25.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6.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况(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执行的。27.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28.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29.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0.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则只能通过诉讼作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31.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判断是否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依据主要是合同争议的标的额.32.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3.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34.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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