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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依法治教1.精品文档.第五章 导论一、基本概念:1、依法治教的含义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它是 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石。具体来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 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 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2、依法治教基本原则依法治教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基本问题1、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实现这一要求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基本要求: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备条件: (1).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它首先要建立起反 映教育规律,体现人的民共同意志,符合人民的利益,内容 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做到有法可依。(2).具有严格公正的 教育执法制度,它是依法治教能否实现的基本保证。(3).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4).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5).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2、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学生家
3、长的迫切期望。(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教育的兴起等教育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都需要依法治教。(3)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4)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
4、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为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提供强有力保证。3.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1)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本性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首先解决义务教育公平性问题。起点上的平等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中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学业成就上的平等(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
5、什么样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义务,也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执行权只能有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局部地区)4.当前应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教的思想观念,养成依法治教的自觉行为。(2)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教育法规网络,保证有法可依。(3
6、)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和深化教育改革。(4)依法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司法监督、政府系统的层级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等)5.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相同点:本质上是一致的,内容体现相同(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任务一致(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教育更好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不同点:制
7、定的主体不同。教育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表现的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等形 式文件形式出现,法律则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实施方式不同。政策通过党的各级组织系统来贯彻执行及保护。法律的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机关、单位、公民等都必须遵守。作用不同。 2.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二者有共同的本质,在一定条件下发生一致或相抵触时,应区别具体情况, 及时调整政策或修改法律二者由于各自的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
8、优点,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教育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一、基本概念1、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 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理解: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的行为规范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行为规范。2、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是由法所确定的人们的行为规范,它有两个特征:规范性概括性,它是普遍适用和反复适用的,而不是只一次适用于处理某一特定人和事的。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 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3、法
9、律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4、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4个特征1、是依照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3、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应予以相应制裁。、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教育法律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个: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二、基本问题:1、教育法特
10、征: (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它主要是表达国家对教育的要求和意志,具有公认的效力,任何人都无权否 定其效力.(2)、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犯 或变更 (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主要是由于教育立法主在教育法之上体的多元性所致,因此,教育法的修改频率高.(4)、没有统一的法典,立法者很难对教育问题进行综合立法,制定 出完整统一的法典2、教育法基本原则 1、方向性原则。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其主要表现在:必须保证教育权掌握在无 产阶级手中必须保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 人。2、公益性原则 3、平等性原则 4、终身性原则 3、教育法的作用 (一)规
11、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关于教育的地位、作用、结构、视模、经费体制等方面都作出明确的规定 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教育法 本身是依照教育规律制定的法律规范,是教育客观规律的体 现。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5、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4、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条文的联系与区别:教育法律规范: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基本内容,是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具有概括性和规范性的
12、特点。(1) 联系: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的基本内容,是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2) 教育法律规范与其他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教育的全部行为规则总和;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 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件包括教育法律规范、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有关概念解释;教育法律规范是各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 与教育法律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条文未必都是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表述。5、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1)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教育作用 4.预
13、测作用 5.强制作用(2)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6、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1)宪法: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2)教育法律: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18章84条)教育单行法律四法(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 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一条例(中华人民
14、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大十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3)教育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规定制定的、实施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包括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等。 国家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包括执行性、补充性的和自主性地方教育法规。(4)教育规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补充性文件。通常称之为:规定、办法、规范、大纲、标准等。 地方性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5)其他渊源: 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政策、教育判例等。在没有国家政策或法律的情况下,党的政策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
15、7、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纵向性的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横向性的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8、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权利主体指向的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
16、性。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9、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依照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3)、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应予以相应制裁。(4)、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教育法律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个: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
17、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第三章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一、基本概念1、学校的概念与特点:教育理论角度概念:是按照一定的社会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年青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法学角度概念: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学校特点:第一、设立学校的目的与衡量标准不同于企业。第二、学校的经费来 源不同于企业。第三、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2、学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二、基本问题1、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有三种不同的身分与地位:1、学校是
18、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2、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3、学校是行政相对人。2、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和章程。组织机构和章程是学校设立的必要前提。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设立学校的程序:我国现行对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主管机关根据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有权决定是否准予办学。只有经过批准,拟办的学校才能取得合法地位。 3、学校的权利和义务1、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
19、教学活动。(3)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目前我国对学生的处分方式共有六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
20、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4、学生的权利:基本权利: (1)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4)享有申诉权。 (5)享有人身权。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1)女生(48页)(2)经济困难的学生(3)残疾人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5、学校有关的法律关系(1)、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政府依法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
21、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为相对方处于服从地位,必须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可以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利,并对政府有监督权。(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民事上地位平等。相邻权关系,是基于相邻的事实而产生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对各自占 有的土地、建筑及其与土地有关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3)、学校与教师的关系。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管理关系。 (4)、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第四章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基本概念1、教师的法律概念:教师是履行教
22、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末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2、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3、教师职务制度4、教师聘任制度二、基本问题1、教师的权利三部分内容:1、教师适时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行为的权利)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3、教师权利受到侵害
23、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教师权利具体内容: 1、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2、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自主权。是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二) 学术自由权。是指教师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 权利。(三)管理学生权。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 (四)获取报酬权。是指教师按时获取工资 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 权利。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退休等方面的待遇和优惠。(五)参与
24、教育管理权。是指教师对学 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 主权利。(六)培训进修权 (七)申诉权。教师的申诉权是指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有取向所属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作出 相应的处理的权利。 2、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 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 教学工作任务。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主要指教师在学校
25、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教师批评和抑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抑制。 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3、教师的法律地位 1、教师是承担教书育人的专业人员教师是履行教 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有两种身份:普通公民及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2、我国教师法法律地位的确定,确立了教师的身份、权利义务的问题,从而提高了教师的社会地位。 3、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来体现 另注:教师节是由教育法规定的。4、教
26、师资格条件:1、国籍。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努力钻研业务,关心学生,勇于奉献等。 3、学历。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教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教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 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4、教育教学能力 5、身体素质 6、心理素质 5、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平等、管理与被管理)1、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为实现教育目标,教师必须享有
27、一定的对学生的管理权限。 2、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 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 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教师有义务帮助学生的监护人了解学生本人的学业成绩、在校表现情况等。教师在履行此项义务时,要特别注意不得侵犯 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一、基本概念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是教育法的法 律责任的前提。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
28、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 制裁特点:二者紧密相连。2、学生伤害事故概念: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 害事故。二、基本问题1、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1)、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生体所承担。(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 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2、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一)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最主要的一种法律责任。违反教育的行政法责任的承担方式 主要有两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
29、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教育法涉及的行政处罚有警告、通报批评、消除不良影响、罚款、没收、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取消资格、责令限期清退或修复、责令赔偿、拘留等。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 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内部 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共有八种:警告、 记过、 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校察看、开除。 (二)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教育法第八十一条对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作 了原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 其
30、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 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1、侵占、破坏学校的 场地、房屋和设备的;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3、体 罚学生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 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法律 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十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害; 返 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 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三)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国家只对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
31、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六种: 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备情节严重的 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3、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侵害行为出于主观上恶意,希望或促成损害的 发生。过失是指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自己能够避免。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是指法律对教育违法者追究法律
32、责任的具体方式。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制裁、补救和强制。(一)制裁,是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制裁的作用主要是预防和矫正。1、对人身的制裁 (人身罚)。 2、限制行为能力(能力罚)。3、剥夺财产人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财产、没收非 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等。4、申诫罚。包括取消荣誉称号、谴责、通报、训诫, 责令道歉、警告等。(二)补救 补救是责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停正继续违反教育法律 规范时行为并通过一定方式的作为来弥补造成的损害。(三)强制。强制是指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5、 常见的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常见9种:教育法律责任:一、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二、使用危险教育设施
33、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三、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四、招生考试中的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五、使用未经依法审定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六、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七、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八、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实施报复陷害,致使他人的 合法权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九、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6、学生伤害事故类型及学生伤害事故原因 :类型: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及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 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3、体罚或变相体罚
34、4、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5、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爱能力低。7、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1、主体和对象不同。监护的主体为自然人、社会组织。 被监护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教育保护的主体则为 国家和学校,其保护对象为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和成年学生。 2、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监护以亲权和亲 属权为基础,以血缘和身份为纽带,以民法为根据。教育保 护以教育关系为基础,以教育法根据。 3、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监护为私 法范畴教育保护为公法范畴。 4、监护人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监护人产 生有法定和指定,教育保护职
35、责只有法定 5、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监护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的监管和保护。教育保护为随附义务,一般限 于对学生的人身健康的关照。 6、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享有实际上的惩戒权。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只能依法采 取劝导、批评和行政处分的手段,禁止体罚。 7、监护和教育保护存在时间不同。监护有期限,只有 未成年人才需要监护。只要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期间,学校都负有。 8、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监护责任为无限责任, 实行无过错原则。教育保护为有限责任,当学校教育管理有 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8、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1、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是两种法律制
36、度 (一)监护职责: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或其他亲属。未成年人所在 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也可以作为监护人。监护人的产生方式:法定和指定。学校依法不是未成年 学生法定的或指定的监护人。 (二)教育保护职责:国家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给予 保护的制度,包括国家教育保护和学校教育保护。 学校的教育保护,是指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 会机构,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健康给予与学生的年龄相当关注 和照顾。 (三)三、学校接受监护委托时,要承担监护职责。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监护的未成年学生致人损 害需要承担民事责
37、任时:如果学校作为受托人没有过错, 那么 责任仍由监护人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则与监护人一起负 连带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2002 年 6 月 28 日颁布,2002 年 9 月 1 日生效。它是我国第一部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法规。 一、办法颁布的目的和意义 1、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 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2、对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法律上的明确回答,有利于规范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识与行为。 (1)学校对未成 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2)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3、弥补了我国教育立法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专项法规
38、上的空的。 三、 办法适用的几个问题。 1、 办法的制定是实践的需要,旨在为学校预防和处 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法制框架和制度保障。现在学生伤害事 故困扰学校原因主要在三个方面: (1)缺乏认定事故责任的 具体法律依据。 (2)缺乏明确的处理程序。 (3)学校缺少具 体筹措赔偿经费的渠道和办法。 2、制定办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学校树立安全工 作的责任意识, 基本出发点是法律的规定, 平等地保护学校、 学生的合法权益。 3、对于司法机关办法只有参照意义,不是依据意 义。 三办法规定的基本内容 1、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 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 校负
39、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 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 用办法 2、关于适用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在中小学都适用。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参照处理3、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学校的责任是对学生进行教 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职责,有过错的,造成了学生 的伤害,需要承担相应责伍;如果学校己尽到相应义务,无 过错的,则无责任。 4、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非常复杂,分为四类: (1)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 造成的事故(2)学生责任事故。 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 (3)其他相
40、关人员的责任 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4)混合型责任事故。 5、事故处理程序。主要由学校进行处理,教育部门予 以指导,协助和调解。调解需由学校及学生家长双方共同提 出申请。 6、赔偿经费来源。(1)学校筹措(2) 县级以上有条件 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 形式依法筹措(3)鼓励学生、学校参加相应的保险。四、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依据 1、责任范围。(1)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 时间和窨范围人发生的伤害事故。 (2)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 的伤害事故。 (3)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 2、责任标准:(1)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履行
41、了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管理和挂保护职责。若正确履行了,则学校就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学生自 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 其身体的自主处分,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2)教师正确地履行了体育课教育职责,学生在体育课或 课外体育活动中出伤害,学校也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参加校运动会、比赛、训练中受伤,虽然学校没有损害赔偿责任, 但应参照工作事故的处理规定,负责受伤学生的治疗费用。 这是“雇主规则”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1、教育法律救济概念: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 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2、教育法律救济特征: (1)权利受到伤害是教
42、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2)具有弥补性(3)根本目的是实现佥权益并保证法定 义务履行。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和学校的合法 权益。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 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行为。3、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 制建设作用。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三种:1、诉讼途径 2、 行政途径(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 3、其他途径(调解) 第二节 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一、申诉制度(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申诉制度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一)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
43、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 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二)非诉讼申诉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概念与特征: 概念: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 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60天内),请求处理的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特征: (1)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2)是一基 专门性的救济制度(3)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申诉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 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 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44、。(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 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三个环节:提出申诉、对申诉的受理、对申诉的处理(教育部三十日内) 。 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1、概念: 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 教 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 求处理的制度。特征: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不同于其他意义的申诉制度,是具有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 度。 2、申诉范围: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 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对教师侵 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学校或教 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均可以提出申
45、诉。3、受教育者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2)受理(3)处理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概念: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 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 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 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教育行政复议特点:1、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 2、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进行 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 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 二、复议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的。3、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
46、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违法设 定义务不服的,5、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6、对侵犯其他 人身权,财产权的,以上都可提出行政复议。 三、复议的程序:1、申请(提出复议十五日内,障碍 消除十日内)2、受理,3、审理(十日内)4、决定(两个月内)5、执行(对于不服的十五日可起诉) 第四节 教育行政诉讼198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并于年月日施行,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全面创建。一、教育行政诉讼概述 、教育行政诉讼概念: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 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
47、人民法院对教 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 护的法律救济活动。()主管机关恒定。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 、教育行政诉讼特点: (1)主管恒定,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诉讼专属。教育行政机关只有 上诉权,没有反诉权。()标的确指。教育行政诉讼的标 的是教育法律规定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而非其他。()被告举证。在教育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或 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有举证责任 。 ()不得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得采取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二、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 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和 资格证书,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人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 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 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教育行政诉讼管辖分为:1、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