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法律法规选编增值服务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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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二级法律法规选编增值服务1.精品文档.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三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2011年网上增值服务(1)(附案例及建造师政策解读)案例1一、基本案情甲、乙均为与某劳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人。2009年5月5日,工人甲与工人乙在工地发生口角,甲于5月6日夜趁乙不备从背后将其用麻袋蒙住殴打然后逃逸。5月7日乙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报案,5月10日甲主动承认了殴打乙的事实。试述工人乙关于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确定。二、案例评析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根据我国民

2、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工人甲殴打工人乙的行为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工人乙明确知道侵害主体的时间为2009年的5月10日,故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5月11日至2010年5月10日。案例2一、基本案情某家具厂厂房是一座四层楼的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在外墙装饰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场地狭小,第一层楼作为原材料库房,库房内存放了木材、脚手架等物品;第

3、二层楼被用作办公室;第三层楼为成品库;第四层楼为工人宿舍。由于办公室用电产生火花引燃库房内的易燃物,发生了火灾爆炸事故,导致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0多万元。请分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错误及该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二、案例评析1.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2.该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

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故本案中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般事故。案例3一、基本案情某甲以前曾经接受某建筑公司的委托去为其购买水泥,那个

5、委托事项完成后,疏于管理,建筑公司没有收回委托书。一天,某甲经过一家水泥厂,发现水泥质量不错,他认为那个建筑公司也应该需要水泥,于是某甲在出示了没有收回的委托书后,擅自代替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的购货合同。2006年6月2日,水泥厂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水泥运至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并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水泥款。但是,该建筑公司拒绝支付。你认为该建筑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这笔水泥款?二、案例评析应该支付。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代理称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本案例中某甲出示

6、了没有收回的委托书,使得水泥厂有理由相信他是有代理权的,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该建筑公司必须支付这笔水泥款。当然,过后,该建筑公司可以向某甲追偿。案例4一、基本案情某工程项目在估算时算得成本是1000万元人民币,概算时算得成本是950万元人民币,预算时算得成本是900万元人民币,某承包商根据自己企业定额算得成本是800万元人民币。2006年5月8日,承包商对此项目投标,投标价为850万元人民币,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价低于预算得出的成本,认定为废标。你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认定是否合理?案例评析:不合理。根据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里的“成本”指的是

7、承包商的个别成本,也就是承包商依据自己的企业定额计算得出的成本,而不是依据概算或者预算定额计算出的成本。之所以要求承包商“不得低于成本”竞标,目的在于防止承包商进行不计成本的不正当竞争,也避免由于其没有利润空间而偷工减料。如果这里的成本是依据概算或者预算计算得出的成本,则不代表所有承包商在此成本下都没有利润空间,因为该成本代表了社会的一般水平。所以,依据投标报价低于预算成本而认定为废标是不合理的。案例5一、基本案情建设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于2007年12月18日签订了某工业厂房的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合同自实际提交履约保证之日起生效;建设单位认为设计过于保守,要求混凝土强度按设计强制标准的规定降低

8、一个等级施工;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施工单位实际于2007年12月28日提交了履约保证并开始施工。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该工程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责令该工程终止施工。建设单位遂提起仲裁,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试分析发承包双方的违法行为。二、案例评析1.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2.施工单位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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