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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中国建造师网.精品文档.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危险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例如: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支护与降水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4.现场临时用电工程。5.现场外电防护工程;地下供电、供气、通风、管线及毗邻建筑物防护工程。

2、6.脚手架工程(包括: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各类工具式脚手架和卸料平台)。7.塔吊、施工电梯安拆工程。8.起重吊装工程。9.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P104的具体数据,尽可能多记住一些)二、对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需要按要求组织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按方案组织施工。1.专家论证会的人员要求1)专家组成员;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勘察

3、、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2.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3.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三、对于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按要求严格履行编制、审核、审批程序,方案的内容要做到全面、具体、科学、安全、可行。(以下内容请学员结合实际参与过的工程来浏览,不能死背)1.基坑(槽)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现场工况;放坡要求;支护结构设计;机械选择;开挖时间;开挖顺序;分层开挖深度;坡道位

4、置;车辆进出道路;降水措施及监测要求等。2.模板工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绘制模板设计图;根据施工条件确定荷载,对模板结构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制定模板结构安装与拆除的程序与方法;预埋件与预留孔的处理方法;保证混凝土浇筑与振捣安全方便的措施;冬期施工的保温措施;模板周转使用计划;模板及配件加工计划;施工安全与防火技术措施等。3.临时用电工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现场环境;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电力负荷计算;变压器选择;配电系统设计;临时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防雷装置设计;安全用电措施和防

5、火措施等。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现场工况;基础处理;搭设要求;杆件间距;连墙件设置位置、连接方法;安拆作业程序及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施工详图及节点大样图等。脚手架的搭设高度超过规范规定的,要进行相应的计算。5.塔吊安拆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现场工况;安全施工作业程序;安拆人员的数量及工作位置;配合作业的起重机类型及工作位置;地锚的埋设;索具的准备;现场作业环境的安全防护等。6.起重吊装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现场工况;安全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及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吊装过程中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等。【案

6、例2A3200141】1.背景某住宅楼工程,建筑面积18000,框架结构,地上12层,地下1层,檐高48m。在主体施工阶段,现场准备搭设一双排落地钢管脚手架进行主体围护,并配合二次结构及外装修施工。2.问题(1)什么样的脚手架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2)本工程准备搭设的脚手架是否需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一般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3.分析本案例主要考核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有关规定的掌握程度。4.答案(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各类工具式脚手架和卸料平台均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2)需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3)应包括:现场工况;基础

7、处理;搭设要求;杆件间距;连墙件设置位置、连接方法;安拆作业程序及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施工详图及节点大样图等。掌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施工全过程的部署、选定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及相关资源计划安排、各种组织保障措施,是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性文件。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施工合同,施工图纸,主要规范、规程,主要图集,主要标准,主要法规,地质勘察报告,企业的各项管理手册、施工工艺标准、程序文件等。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准备;主要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主要管理措施;经济技术指标;施工总平面布置等。四、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8、的管理1.编制、审批和交底(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经理部全体管理人员参加,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经上级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后,应在工程开工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对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及主要分包单位进行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2.群体工程群体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并及时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3.过程检查与验收(1)过程检查通常划分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三个阶段。(2)过程检查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并提出修改意见。4.修改与补充单位工程施

9、工过程中,当其施工条件、总体施工部署、重大设计变更或主要施工方法发生变化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报送原审核人审核,原审批人审批,并进行相关交底。5.发放与归档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后报送监理方及建设方,发放企业主管部门、项目相关部门、主要分包单位。2012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之静力压桩施工要求1、对土质情况调查清楚,并据此估算桩的阻力。2、选用压桩设备的设计承载力易大于压桩阻力的40%3、压桩前检查各种设备,使压桩工作不知中断4、适用两台卷扬机同时启动放下压梁时,必须使其同步运行。5、压桩尽量避免中途停歇6、在接近设计标高时,严格控制进

10、程,不得过早或过迟停压7、遇到特殊情况,应暂停施压(1)桩尖较大走位和倾斜(2)桩身倾斜或下沉速度加快(3)压桩阻力剧增或压桩机倾斜。二级建造师法规备考之宪法相关知识(一)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获得赔偿权原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二)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包括()(09真)A、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B、有言论、

11、出版、游行和示威的自由C、有宗教信仰的自由D、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权E、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权利答案:A,B,C,D2012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之沉井下沉施工技术一、 沉井施工的一般要求1.沉井下沉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决定是否需要增补施工勘探,为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提供准确依据。2.沉井下沉前,应对沉井附近的堤坝、建筑物和施工设备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在下沉过程中,经常进行沉降观测,观察基线、基点的设置情况。3.沉井施工前,应详细调查施工期间内的洪汛、凌汛、河床冲涮、通航及漂流物等情况,并根据调查情况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安全。二、沉井下沉的施工要点1.沉井下沉

12、施工有排水除土和不排水除土两种方法。通常采用不排水除土的方法。采用排水除土下沉的方法要有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2.沉井下沉时,不宜使用爆破方法。遇到石块、岩层等特殊情况,经有关方面批准采用爆破除土和炮震助沉方法时,应严格控制药量。3.沉井预制完成并准确就位后,开始抽除垫木。不论沉井大小,此项工作均要求在24h内完成。抽除垫木前,应对垫木分组编号,准备回填用的砂料,测量刃脚标高和沉井中线。在统一指挥下,按规定顺序分组,对称、同步向沉井外将垫木抽除。每抽出一组应对沉井四角标高观测一次,并用中、粗砂及时回填。4.下沉过程中,应随时掌握土层变化情况,分析和检验土的阻力与沉并重力的关系,选用最

13、有效的下沉方法,并做好下沉观测记录。5.当出现因沉井自身重力偏轻下沉困难时,可采用井外高压射水、降低井内水位等方法下沉。在结构受力允许的条件下,也可以采用压重或接高沉井下沉。6.正常下沉时,应自中间向刃脚处均匀对称除土。排水除土下沉的沉井底节,其设计支承位置的土,应在分层除土中最后同时挖除。由多个井室组成的沉井,应控制各井室之间除土面的高差,并避免内隔墙底部下沉时受阻。7.应随时保持沉井正位竖直下沉,每下沉1m至少检查一次。沉井人土深度小于沉井平面最小尺寸的1.52.0倍时,最容易出现倾斜,应密切注意校正纠偏。8.应避免因井外弃土引起对沉井结构的偏压。应注意河床因冲淤引起的土面高差,必要时可用

14、沉井外弃土来调整。9.采用在不稳定的土层中吸泥吹砂等方法下沉时,必须保持井内外水位相平或井内略高于井外,以防出现翻砂。吸泥器应均匀吸泥,防止局部吸泥过多导致沉井偏斜。10.井底下沉至设计标高2.Om以上时,应放慢下沉速度,控制井内除土量和除土位置,以求沉井平稳下沉、正确就位。11.沉井接高前应尽量纠正前一节的倾斜,接高一节的竖向中轴线应与前一节的竖向中轴线重合。水上沉井接高时,井顶露出水面不应小于1.5m。地面上沉井接高时,井顶露出地面不应小于o.5m。接高前不得掏空刃脚,避免沉井倾斜。接高加重应均匀对称进行。沉井顶部设有防水或防土围堰时,围堰底部与井顶应连接牢固,防止沉井下沉时围堰与沉井脱离

15、。12.沉井下沉遇倾斜岩层时,应将其表面松软岩层或风化岩层凿去,并尽量整平,使沉井刃脚的2/3以上嵌搁在岩层上,嵌入深度最小处不宜小于o.25m。其余未到岩层的刃脚部分,可用袋装混凝土等填塞缺口。刃脚以内井底的岩层斜面应凿成台阶或榫槽,然后清渣封底。三、沉井封底施工要点1.沉井下沉至设计标高后,在封底之前应检验基底的地质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基底面应整平、无浮泥和残留物。清理干净的基底有效面积不得小于设计要求。2.沉井下沉至设计标高时,应进行沉降观测,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封底。3.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封底。渗水量上升速度6mm/min时,可用浇筑普通混凝土方法封底,否则宜采用水下混凝土封底。4.采

16、用刚性导管法进行水下混凝土封底时,混凝土坍落度宜为150-200mm。封底需用的导管根数及间距应由导管作用半径和封底面积确定。多根导管灌注混凝土的顺序以不发生混凝土夹层为原则,并使各导管同时所浇注的混凝土保持大致相同的标高。每根导管灌注的首批混凝土量应经计算确定。o5.在灌注过程中,应注意随着混凝土面的升高而随时提升导管,使导管埋深始终与导管内混凝土下落深度相适应,单根导管的最小埋深一般在o.61.5m范围内,根据不同灌注深度选定。多根导管的最小埋深则根据导管的不同间距选定,一般在o.61.6m范围内。6.灌注过程中应通过调整混凝土坍落度和导管埋深来保证混凝土的质量。一般要求导管口处混凝土堆高

17、h不宜小于0.5m,流人沉井内混凝土形成的流动坡度不陡于l:5。导管不能进水。7.混凝土面的最终灌注高度,应比设计值高出150mm以上,待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后,再抽水,凿除表面松弱层。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法律效力表现为:(一)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该争

18、议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停止诉讼,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二)对法院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三)对仲裁机构的效力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二、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法定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因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请求仲裁

19、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要求是要明确、肯定。(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是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行。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一)确认方式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

20、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协议有效,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

21、中止仲裁。(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无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也

22、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对于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纠纷恢复了管辖权,而仲裁机构则因仲裁协议的无效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仲裁程序即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以及当事人为解决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活动所遵守的程序规定。一、甲请与受理(一)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二)审查与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23、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仲裁委员会在审查中发现仲裁申请书有欠缺,应当让申请人予以完备;如果认为仲裁协议需要补充,也应当让当事人补充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自当事人递交经完备的仲裁申请书或者补充仲裁协议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的主体。在我国,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即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一)仲裁庭形式的确定当事人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后,应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加以确定。对于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合议仲裁庭,也可以选

24、择独任仲裁庭。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形式,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二)仲裁员的产生1.合议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根据仲裁法,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2.独任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独任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独任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仲裁审理仲裁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当

25、事人之间的纠纷。(一)仲裁审理的方式仲裁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所谓书面审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作出裁决的过程。书面审理是开庭审理的必要补充。(二)开庭通知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日期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它

26、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参加仲裁审理的权利。如果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裁决。(三)开庭审理程序1.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2.开庭调查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宣读鉴定结论。3.当事人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辩论是开

27、庭审理的重要程序。辩论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双方相互辩论。在仲裁程序中,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应当按时出庭,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否则,对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则按缺席裁决。4.仲裁和解、调解仲裁和解,是指仲裁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已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行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则

28、可以仍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仲裁法规定,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局的权威性判定。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

29、间的纠纷的最终解决。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独任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合议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3名仲裁员集体做出仲裁裁决。当仲裁庭成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在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2012二级建造师法规备考之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一)掌握法律体系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1、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例1、下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属于民法的是()。A、建筑法B、

30、保险环境保护法C、合同法D、安全生产法答案:C例2、下列法律中,属于商法的是()。A、担保法B、公司法C、招标投标法D、消防法答案:B2、熟悉法律体系的大概内容。例3、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A、社会治安B、社会福利C、社会秩序D、社会环境答案:B例4、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和其他公害的法律。A、社会治安B、社会福利C、防治污染D、社会环境答案:C例5、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筑法属于()部门。(09真)A民法B商法C经济法D诉讼法答案:C(二)熟悉法的形式1、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

31、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2、各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例:行政规章是由()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A、地方人民政府B、最高国家行政机关C、国务院D、国家行政机关答案:D3、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例1:法律效力等级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下述法律效力排序正确的是()。A、国际条约宪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C、行政

32、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D、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答案:D例2、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效力最高的是()。(2010真)A、行政法规B、司法解释C、地方性法规D、行政规章答案:A2Z20109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在依法承揽业务、独立监理、依法监理、确认质量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违反公正监理、违反独立监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

33、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这个规定与建筑法是相同的。二、独立监理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独立是公正的前提条件,监理单位如果不独立是不可能保持公正的。这个规定与建筑法也是相同的。三、依法监理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34、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这个规定与建筑法也是相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四、确认质量的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法律责任:注意理解。2Z201094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

35、合同约定予以修复。其中,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

36、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案例美姿装饰公司承揽了某办公楼的装饰工程。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为1年。竣工后2年,该装饰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美姿装饰公司以以过保修期限为由拒绝承担保修责任。你认为美姿装饰公司的理由成立吗?分析:不成立。1年的保修期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属于违法条款,是无效的条款。美姿装饰公司必须继续承担保修责任。三、保修责任

37、质量问题应当发生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以内,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两个前提条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

38、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39、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注意返回日期。例1.建设工程质量,(B)实行政府监督管理。A.可以B.必须C.不必要D.不需要例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装修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D)。A.

40、2年和3年B.5年和合理使用年限C.2年和5年D.2年和合理使用年限(一)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

41、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注:只能代理,不能是同意,此点与限制行为能力不同)(2)法人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3)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例:下列各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是()(09真)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筑物C、建材买卖合同中的建筑材料D、建设

42、工程勘察合同中的勘察行为E、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施工图纸答案:A,B,C,D,E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4、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主体变更:包括主体增减和主体转让客体变更:包括客体范围(规模和数量)和客体性质内容变更:包括权利增加和减少5、民事法律关系终止自然终止:履行。协议终止:即时终止(事后);约定终止条件(事先)。违约终止(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不要式法律行为:对形式没有要求,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均可。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以下说法错误的是()(09真)A、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试法律行为B、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要式法律行为C、建设单位向商业银行的贷款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答案:C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何谓意思表示真实: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意思不真实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3)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行为形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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