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款理算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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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交强险赔款理算指引.精品文档.机动车保险理赔典型问题及赔款理算指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出台后,就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赔偿方式、受害人索赔等问题,存在一些理解差异,直接影响机动车保险理赔,传统的赔款理算方式也因为区分强制保险理算和商业保险理算而发生巨大变化。为此,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强制保险实施后有关理赔的典型问题和赔款理算,制定如下指引,以期明确相关事宜。一、 机动车保险理赔须明确的疑异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出台后,就强制保险和过渡时期商业保险的理赔,存在几个理解上争议较大的问题,引

2、起较普遍的疑异,为了统一认识,明确相关操作,加以分析如下:(一) 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究竟是按责赔偿,还是无责赔偿?是否实行商业险所通用的责任比例原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强制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即强制保险的赔偿不建立在被保险人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只要发生事故,强制保险即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按照条例,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一般事故赔偿限额与无责任赔偿限额,从这种区分来看,似乎又是按责赔偿。因此,需要对此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的规定是不矛盾的,结合两者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机动车强制保险突破了以往的比例责任,实行了简单的责任二分

3、法,即将强制责任险项下的责任仅区分为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况,不再细分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按照具体的责任比例来计算赔偿,而是只要有责任,即按照损失与一般责任限额的对比来确定赔偿。对于无责任的,则按无责任限额进行赔偿。举例说明如下:下列使用的最高赔偿限额是旧版本的(有责,财产2000,医疗1万,亡残5万)。现在实践中已经改变了(有责,财产2000,医疗1万,亡残11万)。阅读时,注重看方法。例1: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承担70%责任,车损3000元,乙车承担30%责任,车损5000元,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甲车赔偿:50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而不是5000元7

4、0%=35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乙车赔偿:30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而不是300030%=900元,故赔偿900元。强制保险的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是由强制保险保护社会公众和受害人利益的主旨决定的,它可以避免因为事故责任不均而使受害人赔偿受到影响的情况,符合“不因被保险人过错程度差异而影响受害人赔偿”的强制保险基本原则,是强制保险与传统商业车险的主要区别之一。(二) 强制保险中“受害人索赔”的处理强制险中,受害人可否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如果受害人向保险人索赔,尤其是案件存在多个受害人时,保险人应如何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

5、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因此,一般情况下,强制保险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受害人不享有直接索赔权。但是,按照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强制保险理赔规程要点,下列情况下,发生人身伤亡的受害人可以直接索赔: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书面放弃索赔权利或向受害人出具书面授权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执行裁定书确定受害人可以直接索赔;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代位索赔等其他情形。因此,对于强制保险的索赔,一般情况下应由被保险人进行,受害人只有满足规程所列的特定条件时,方可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对于受害人不满足相应条件而提出索赔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其督促被保险人索赔。受害人直接索赔,须

6、提供以下特别材料:受害人有效身份证明;法院判决文或执行文书或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和调解书等;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等的文件;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利或授权受害人索赔的文书。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被保险人委托其中一个受害人索赔,可能损害其他受害人利益的,公司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得将全部赔偿支付受委托的受害人,仅对其支付该受害人应得赔偿。多个受害人并存时,受害人直接索赔的,应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且各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才可以进行赔款理算。赔款理算时,多个受害人的损失超过分项责任限额的,各受害人按照损失比例受偿。当前,普遍存在一个误解,认为一般案件受害人均可以直接向保险人

7、索赔,其依据主要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一条。第二十七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其实,这两个条文并未授予受害人直接索赔的权利。仔细分析可知,第二十七条是关于报案处理的规定,强调的是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报案时,保险公司有指引和告知的义务,实际上,凡是知道保险事故的人,都可以报案,报案后,保险公司都应该受理,只是一般人员的报案,保险人无须进行指引和告知,只须记录报案信息以便下一步工作而已,而对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报案

8、,则在受理的同时,需要进行一定的理赔指导,因为他们是理赔的利害关系人。而第三十一条则是关于赔偿支付的规定,强调的是保险公司决定赔偿并且明确了具体的赔偿金额后,可以选择被保险人或受害人作为赔款支付对象,但没有要求保险公司一定要向受害人支付赔款,更没有明确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三) 强制保险中抢救费用的支付与垫付条例对于抢救费用,有两方面规定,一是抢救费用的支付,一是抢救费用的垫付。此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有必要加以明确。抢救费用的支付,指的是对属于强制险责任的事故,保险人在正常理赔结案前,向受害人就治医院提前支付抢救费用,以便受害人得到及时抢救;抢救费用的垫付,则是指对不属于强制险责任的交通

9、事故,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承保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先行代为垫付抢救费用,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再向事故致害人进行追偿的制度安排。两者的联系在于:两者都在强制险中发生的,都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而支付的费用;两者都是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进行审核,最高限额都是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两者在程序上都是由交警部门通知,并提供医疗机构抢救费用清单供审核的情况下发生。两者的区别在于:抢救费用支付的前提是事故本身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抢救费用垫付则是在事故本身不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发生;支付的抢救费用不存在进行

10、追偿的问题,而垫付的抢救费则可以向致害人(一般情况下是被保险人)追偿;两者的前提条件不同,抢救费用的垫付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即仅在发生条例规定的4种特殊情况,即无证驾驶、醉酒、盗抢期间肇事或被保险人故意等情况时适用;从公司的处理流程来说,抢救费用的支付走的是预赔的程序,而抢救费用的垫付则将适用单独的垫付程序进行处理。(四)过渡时期商业保险的理赔方式2006年的7月1日前投保商业保险,7月1日后没有重新投保强制险的,在过渡期内,是按照强制险承担责任,还是按照商业险承担责任,或者部分按照强制险、部分按照商业险承担责任?由于商业险和强制险的责任范围差异巨大,因此,对赔款的影响也将非常巨大,有必要加以

11、明确。在强制险实施前,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将现行商业险当成强制险,按照无过错方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造成商业险赔偿大量增加。强制险颁布后,应该可以很明确的看到,现行的商业险和强制险存在根本性的差异,按照商业运作方式签订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应该承担强制险所承担的职责,不能够再将强制险的相关规定套用于商业三者险,因此,各地对于过渡时期的商业险,原则上均应按照商业保险的方式和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承担责任,不得自行按照强制险的责任方式进行理赔。如果当地司法明确将过渡时期的商业险当成强制险对待的,可以将相关情况个别向总公司报告,经总公司同意后,根据当地司法环境,适当灵活处理,但按照强制险的方式承担责任的

12、部分,最多不能超过强制险相应的赔偿分项限额,并应在赔偿后保留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二、机动车保险理赔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强制保险出台后,车险理赔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一)强制保险优先赔偿的原则。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交通事故损失应优先在强制保险项下赔偿,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再纳入商业保险理赔,即使事故车辆没有投保强制保险,也应该按照该车投保强制保险的情况,拟算扣减强制险应付的赔款,剩余部分再纳入商业保险理赔。(二)依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理赔的原则。依照法律和合同理赔,主要体现为三方面内容,一是依法依约确定理赔的项目和内容。机动车保险的理赔将主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

13、对于超出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项目和内容,不纳入保险理赔的范围。对属于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项目和内容,全部纳入保险理赔的范围。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范围比法律规定范围严格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二是依法依规确定理赔的标准,人伤案件的医疗费用将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创伤人员临床诊疗规范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人伤伤残核定将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准则等标准进行。三是依法依规确定理赔的时限和要求。强制险实施后,对于保险理赔、抢救费用的支付与垫付,国家都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保险理赔须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三)根据损失情况分项理赔的原则。机动车辆保险的

14、理算,应该按照保险事故的损失情况和投保险种情况,在对应险种范围内,将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等险种项下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费用、医疗费用分别对应理算,避免项目的交叉、重复和缺漏。(四)公平合理均衡利益的原则。机动车辆保险理赔要兼顾保险人与保险之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受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多重利益关系,特别是同一事故的不同承保公司之间,同一事故的多个受害人之间,要特别注意保持理赔上的利益均衡,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计付赔款,避免赔偿不均衡,引发其他事故。三、 机动车强制保险典型案件赔款理算(一)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下的理算

15、1、确定责任比例情况下的理算确定了责任比例的,按照各项损失分别对应的责任限额进行理算,不再考虑具体的责任比例。例2: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承担70%责任,车损3000元,乙车承担30责任,车损2500元,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甲车赔偿:25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乙车赔偿:30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其中,甲车在强制险中未获赔偿的损失1000元,乙车未获赔偿的损失500元,纳入商业保险对应险种,按照责任比例,另行理算。2、不确定责任比例时的理算处理事故时,未确定责任比例,或者仅确定强制保险之外的责任比例的,按照普通责任限额进行理算。例3:甲、乙两车互撞,

16、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甲车赔偿:损失5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乙车赔偿:损失3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3、无责任情况下的理算处理事故时,已确定一方无责任的,则无责方承保公司按无责任限额赔偿。例4: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交警认定甲车无责任,乙车承担100%责任,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甲车赔偿:损失5000元无责任限额1000元?(应该是100元吧),赔偿1000元。(100元吧)乙车赔偿:损失3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二)不同损失种类中的理算1、

17、财产损失理算。财产损失区分受害人车辆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在强制险中,受害人车辆损失应在其他财产损失获得赔偿后再行赔偿。(?哪里的知识。再书里好像没看过?)例5:甲、乙两车相撞,造成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路产损失3000元,责任未定。则甲、乙两车强制险赔偿分别为:甲车赔偿:路产损失核定为30002=1500元。赔偿为路产损失1500元+乙车损5000元2000元,赔偿2000元,其中乙车损赔偿仅为500元,另4500元未在强制险中获得赔偿。乙车赔偿:路产损失核定为30002=1500元。赔偿为路产损失1500元+甲车损3000元2000元,赔偿2000元,其中甲车损赔偿仅为50

18、0元,另2500元未在强制险中获得赔偿。2、人身损失理算。人身损害分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中,精神损失赔偿在其他各项损失获得足额赔偿后才能赔偿。例6:甲、乙两车相撞,造成甲车1人死亡,医疗费用3000元,死亡赔偿各项费用50000元,精神损失10000元,乙车1人受伤,医疗费用30000元,残废赔偿各项费用48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甲车主责,乙车次责。则甲、乙两车强制险赔偿分别为:甲车赔偿:医疗费用30000元限额10000元,赔偿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48000元+5000元50000元(老的条款吗?现在是11万了),赔偿5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200

19、0元已纳入赔偿,3000元未纳入赔偿。乙车赔偿:医疗费用3000元。死亡伤残赔偿50000元+10000元50000元,赔偿5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未在强制险中赔偿。(三)不同事故车辆情况下的理算1、单车事故的理算。单车事故中,如果涉及多个受害人的损失,分项损失之和超过分项限额的,应该在受害人之间进行比例分摊。例7:甲车撞自行车,造成自行车上乙、丙两人受伤,财物受损,其中乙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伤残费用40000元,财物损失1500元,丙医疗费用6000元,死亡伤残费用30000元,财物损失1000元,甲车主要责任。则甲车在强制险中对乙、丙的赔偿分别为:甲车对乙的赔偿医疗费用8000/

20、(8000+6000)10000=5714.29元。死亡伤残40000/(40000+30000)50000=28571.43元。财产损失1500/(1500+1000)2000=1200元。甲车对丙的赔偿医疗费用6000/(8000+6000)10000=4285.71元。死亡伤残费用30000/(40000+30000)50000=21428.57元。财产损失1000/(1500+1000)2000=800元。实务中,由被保险人进行索赔的,对甲、乙的赔偿可以不进行区分,只按照相应项目损失与责任限额的对比进行赔偿。此处是否需要就出现精神损失赔偿的情况再举一例?2、双方事故的理算。发生双方事故

21、的,事故双方互为强制险的赔偿对象,分别分项按责任进行赔偿(未确定责任的按照不确定责任的方式赔偿)。例8:甲、乙两车互撞,甲车70%责任,车损3000元,车上1人受伤,死亡伤残费用60000元,医疗费用70000元,乙车30%责任,车损5000元,车上1人死亡,死亡伤残费用80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精神损害20000元。则甲、乙两车强制险赔偿分别为:甲车赔偿: 死亡伤残费用80000+20000限额50000元,赔偿5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未获强制险赔偿,死亡伤残费用尚有50000元未获强制险赔偿。医疗费用8000元。财产损失5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乙车赔偿:死亡伤残

22、费用60000限额50000元,赔偿50000元医疗费用70000限额10000元,赔偿10000元。财产损失3000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3、三方以上事故的理算。三车以上出现互撞的,各车均将除自身之外的其他车方作为赔偿对象,对其损失按照责任进行分项分摊赔偿。例9:甲、乙、丙三车互撞,甲车70%责任,车损3000元,车上1人受伤,死亡伤残费用60000元,医疗费用70000元,乙车30%责任,车损5000元,车上1人死亡,死亡伤残费用80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丙车无责任,车上1人死亡,死亡伤残费用8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医疗费用600

23、0元,车损8000元。则甲、乙、丙三车在强制险项下赔偿分别为:甲车赔偿:(1) 对乙车赔偿死亡伤残赔偿80000/(80000+80000)50000元=25000元。因为死亡伤残费用超过50000元,故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得到赔偿。医疗费用赔偿8000/(8000+6000)10000元=5714.29元。财产损失5000/(5000+8000)2000元=769.23元。(1) 对丙车赔偿死亡伤残赔偿80000/(80000+80000)50000元=25000元。因为死亡伤残费用超过50000元,故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得到赔偿。医疗费用赔偿6000/(8000+6000)10000元=4285.

24、71元。财产损失8000/(5000+8000)2000元=1230.77元。乙车赔偿:(1) 对甲车的赔偿死亡伤残赔偿60000/(60000+80000)50000 =21428.57元。医疗费用赔偿70000/(70000+6000)10000=9210.53元。财产损失赔偿3000/(3000+8000)2000=545.45元(2) 对丙车的赔偿死亡伤残赔偿80000/(60000+80000)50000 =28571.43元。由于死亡赔偿超过限额,故丙的精神损害未得到赔偿。医疗费用赔偿6000/(70000+6000)10000=789.47元。财产损失赔偿8000/(3000+8

25、000)2000=1454.55元。丙车赔偿:死亡伤残赔偿为25000元,其中对甲车赔偿60000/(80000+60000)25000=10714.29元,对乙车赔偿80000/(80000+60000)25000=14285.71元。医疗费用赔偿为5000元,其中对甲车赔偿70000/(70000+8000)5000=4487.18元,对乙车赔偿8000/(70000+8000)5000=512.81元。财产损失赔偿为1000元,其中对甲车赔偿3000/(3000+5000)1000=375元,对乙车的赔偿5000/(3000+5000)1000=625元。四、 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

26、衔接机动车强制保险作为第一赔偿序位的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赔偿将起到重要的先导作用,商业险将实际上起到强制险补充赔偿的作用,而且,商业保险的补充赔偿,将实行比例责任的赔偿方式,按照具体的责任比例计算保险赔款。因此,在强制险和商业险的赔偿上,要注意做好衔接。(一)纳入商业险理算的损失将首先扣除强制险的赔款金额,已经获得强制险赔偿的部分,不再作为事故损失纳入商业险理算。(二)强制险实行责任二分法,而商业险实行比例责任。因此,交警部门划定的具体责任比例,在强制险理算时不予考虑,但在商业险中必须予以考虑,实行按责划分,依责理赔。(三)没有投保强制险的车辆,将视同已投保强制险,商业险仅负责对应在强制险项下获得赔偿以外的部分进行赔偿。(四)未投保强制险,但有过渡性商业险作为保障的,过渡性商业险的理赔依据商业险保险合同进行,但对被保险车辆及车上人员人身伤害的赔偿,如果已获对方强制险赔偿,应予扣除相应金额,未获对方强制险赔偿的,依商业险合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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