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26):重大安全事故解决之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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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上市案例研习(26):重大安全事故解决之道.精品文档.上市案例研习(26):重大安全事故解决之道【案例情况】 一、联化科技(一)江苏联化“11.27”爆炸事故情况1、事故简要经过2007年11月27日6时30分,在江苏联化染料业务五车间B7厂房的分散蓝79#滤饼重氮盐生产保温环节中,当班员工未将蒸汽进汽阀门关闭到位导致温度不断上升且监控不力,未发现反应釜已处于高温异常状态。10时6分,重氮化釜温度已达100,当班人员报警后,所有人员立即撤离。10时9分,江苏联化内部消防车赶到现场,动用3支水枪用雾状水对烟雾进行稀释、对反应釜进行釜外降温。江苏

2、联化部分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车间有关人员约30多名公司人员参加了应急处置。10时20分,重氮化釜发生化学爆炸,引发储罐发生物理爆炸。2、事故涉及厂区范围江苏联化位于响水县陈家港镇化工园区的生产厂房共22间,建筑面积24203.46平方米,此次爆炸事故发生在其中的五车间分散蓝79#滤饼重氮化工序B7厂房,发生事故车间建筑面积735平方米,占整个厂区建筑面积的3%。3、事故的后果在事故抢险过程中,由于国内外未见过此类工艺生产发生爆炸事故的案例,抢救人员未能预见可能会发生爆炸事故,因此,参加抢救人员较多,距离反应釜较近,最终因反应釜爆炸,导致参加应急抢险的人员8人死亡(3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其中2人

3、重伤),B7厂房坍塌,直接经济损失388万元。4、事故的原因操作工违章作业没有将加热蒸汽阀门关到位,造成重氮化反应釜在保温过程中被继续加热,反应釜内重氮盐剧烈分解造成爆炸,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现场抢救处置不当,是导致多人伤亡的主要原因。5、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后,公司一方面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了整个事故的过程和原因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妥善地处理好了伤亡员工及家属的安抚和补偿工作。江苏联化根据盐城市及响水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质量监督局、消防支队等部门的整改建议对公司进行了整改,进一步消除了生产中的安全隐患。首先,江苏联化对相关硬件进行了整改:对现有几个产品生产线

4、硬件进行整改,将一些危险岗位、特殊岗位上人工操作程序增加了自动化设备或变更为自动化操作;在原有的消防器材基础上,增加了部分特种消防器材及设施;更换并补充了部分应急救援器材;整改了小部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设施;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水平,并在新项目上首先执行。其次,江苏联化还对软件进行了整改: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完善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试,确保持证上岗;完善危化品台帐,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进一步完善隐患整改管理制度并对隐患排查整改记录进行回顾,逐一核对整改完成情况,确定整改完成落实到位;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员工培训计划并严格执行;对

5、江苏联化厂区内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及专业机构的验收。通过上述整改措施,有效减少了江苏联化生产中的安全隐患。6、有关部门处理意见2007年12月29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出具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11.27”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江苏联化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职工操作不当、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抢险处置不当造成的一起责任事故。其中,操作工未将蒸汽进汽阀门关闭到位,违章作业,对釜温监控不到位,现场抢险处置不当,抢险现场人员过多,抢险人员与事故点过近,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江苏联化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监控装置自动化程度不够以及应急预案不完善是该次事故

6、的间接原因。根据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2008年2月18日,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查明江苏联化此次事故属于较大责任事故,并出具苏盐安监行罚2007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苏处罚如下: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0万元。2008年2月20日,江苏联化向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账户缴纳40万元罚款;并作出苏联化政字20086号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关于“11.27”事故的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以及经济处罚等处分。2008年

7、4月10日,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的说明(盐安监200891 号),确认“目前,该公司安全生产设施投入到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较为完善,安监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发现的事故隐患已全部整改结束”。(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1、律师意见1127事故由盐城市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调查程序及处理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之规定。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已经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已经认定,事故的责任者已经进行处理,江苏联化已经总结教训,排查隐患,提出并落实了整改措施,各项整改

8、措施已经有关部门复查验收合格。 1127事故是一起由于操作工违章作业且抢险处置不当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不构成重大或特大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 虽然江苏联化因1127事故受到行政处罚,但综合事故的经过、原因、经济损失、善后处理、整改措施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判断,该起事故不具有严重情节,因而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2、保荐机构意见联化科技及其子公司江苏联化已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了与染料中间体业务相关的生产审批手续,设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

9、洞,职工操作不当,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抢险处置不当造成的意外事故。在此次事故发生后,联化科技及江苏联化及时向有关部门做出汇报,并积极做好了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目前,政府有权部门已对此次事故出具了结案的处理意见,并认定此次事故为较大事故,给予江苏联化相应的行政处罚。联化科技及江苏联化也积极整改,落实了相关的处理意见,针对此次事故带来的不确定事项已落实完毕。2008年4月10日,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的说明(盐安监200891 号),确认公司安全生产设施投入到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较为完善,安监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发现的

10、事故隐患已全部整改结束。虽然江苏联化因“11.27 爆炸事故”受到行政处罚,但综合事故的原因、经过、涉及的厂区范围、后果、影响、安全整改措施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判断,该起事故并不构成情节严重,且并未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江苏联化此次“11.27爆炸事故”并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所受的处罚并未对联化科技本次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 (二)重大期后事项的影响江苏联化2007年11月27日发生爆炸事故后,全厂8条生产线,包括广灭灵、联苯菊酯、氟磺胺草醚、2-氰基-4-硝基苯胺、2-氨基-5-硝基苯酚、索酚磺酰胺、分散蓝、分散橙产品的生产线,立即全面停产

11、整顿。之后,江苏联化一方面进行善后处理工作,一方面进行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为尽快恢复生产,同时出于下一步将进行产品结构调整的考虑,江苏联化对染料中间体生产线未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盐城市及响水县政府相继派质监、消防、安监、环保和工商等部门等到企业进行了复查及验收。2008年1月7日,盐城市政府向响水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车间复产申请的批复(盐政复20081号),同意江苏联化恢复广灭灵、联苯菊酯、氟磺胺草醚、2-氰基-4-硝基苯胺、2-氨基-5-硝基苯酚、索酚磺酰胺六种产品的生产。2008年1月8日,响水县人民政府向江苏联化下发了响政复200

12、81 号关于同意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车间复产申请的批复,同意江苏联化按照市政府要求恢复生产。此后,江苏联化除染料中间体外的其他产品全面恢复生产。 在上述停产期间,联化科技及江苏联化部分客户对江苏联化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发函积极支持联化科技及江苏联化完成整改及后续工作,确认不会因上述短期停产影响其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尽管如此,本次事故对公司2007年经营业绩及业务仍产生了一定影响,具体情况如下:1、事故的直接损失及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20447号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11.27”爆炸事故及相关后续处理的有关会计处理意见,江苏联化“11.27”

13、爆炸事故的经济损失共计3,880,332.36元,扣除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等因素,减少2007年度利润1,946,804.68元。具体明细如下:(1)财产直接损失合计为1,230,013.36 元,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1,228,821.80 元已于2008年1月22日收到;其余1,191.56元在2007年公司损益类科目中列支。(2)死亡人员赔偿款项合计为2,510,319.00元,其中:响水县劳动保险管理处支付的蒋玉华等4名员工工亡补助金249,195.00元已于2008年1月29日收到;胡义灯等4名员工工亡补助金455,510.88元已经台州市黄岩区社

14、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认,具体补助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其余1,805,613.12元在2007年公司损益类科目中列支。死亡员工家属均与江苏联化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由江苏联化一次性支付死亡职工家属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金共2,510,319元。(3)受伤人员赔偿和医药等款项合计为140,000.00 元,在2007年度公司损益类科目中列支。“11.27”爆炸事故后,受伤人员已得到充分的医疗,截至2008年3月20日,江苏联化“11.27”爆炸事故中5名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共计28.31万元,目前,此次事故中5 名受伤的员工均已出院,4人已恢复上班,1人在家疗养。2、染料

15、中间体生产业务的处置江苏联化的业务涉及农药中间体及染料中间体,其中染料中间体生产业务占整体业务比重较小且正逐年降低,按合并报表计算,2007年度江苏联化染料中间体业务收入占联化科技同期合并报表的比重为3.95%,毛利比重为2.85%。此次事故后,结合业务发展战略,联化科技于2008年1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处置江苏联化染料生产线部分设备、存货的议案和关于撤销染料事业部的议案,决定终止染料生产业务。2008年 1月18日,江苏联化召开了2008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终止染料中间体生产业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未恢复生产的染料生产线处置出具了关于江苏联化科

16、技有限公司“11.27”爆炸事故及相关后续处理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08第20447号),主要情况如下:(1)未恢复生产的染料生产线固定资产、存货净值及处置截至2007年12月31日,江苏联化染料生产线固定资产、存货情况如下:(2)未恢复生产的染料生产线2007年产生的损益占比重情况截至2008年2月20日,江苏联化已经处置完毕相关设备,因停产的染料生产线毛利仅占公司2007年毛利总额的2.85%,故未发现此次出售资产事宜对公司的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目前,江苏联化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专用设备、原材料及库存商品等相关资产已处置完毕。3、保荐机构意见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

17、为:江苏联化此次爆炸事故没有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江苏联化所受的处罚并未对联化科技本次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二、辰州矿业本公司金、锑、钨矿产的勘探开采主要在山区及井下,受断层、顶板、滑坡、涌水量等地质条件的影响,存在发生顶板塌落、粉尘污染、局部通风不畅、涌水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可能性,若防护不当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另外,生产过程存在爆破、危险化学品、电气设备及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重型车辆运输等环节,若技术或操作不规范,也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报告期内,本公司共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事故2起,重伤2人;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3起,死亡4人。未发生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的重大

18、生产伤亡事故。有关事故的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1、重伤事故2005年11月6日及2006年3月17日,公司冶炼厂及沃溪坑口发生2起操作事故,造成2人重伤。事故原因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负主要责任,相关管理人员负领导责任。各责任人分别处以安全责任罚款。2、死亡事故2004年4月1日、2006年5月30日及2006年11月1日,公司沃溪坑口发生1起冒顶事故和2起机械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原因为相关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负主要责任,相关安全主管人员负领导责任。各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大过、撤职等处分以及安全责任罚款,部分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针对容

19、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本公司采取如下若干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力度,降低安全生产风险:1、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公司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组织机构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根据主要风险环节,从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技术规范上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措施、规程更科学、更实用。2、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人事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及对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素质考核;对新进、换岗员工或参观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人员须经培训持证

20、上岗;以区(段)为单位,坚持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向广大员工进行安全教育。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在完善组织和健全制度、加强宣传的同时,积极通过自检、互检、季度检查、专业检查等形式,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隐患的整改。4、将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列入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目标考核、单位季度考核、合格班组考核、区(段)长安全环保意识考核和安全员工作责任考核等,安全生产的考核结果与各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挂钩,并严格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每年公司还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比、表彰。5、加强安全技术研究。通过自主研发“深井通风系统优化降温技术”等技术,成功解决深

21、井通风系统的降温等问题,提高矿井生产安全水平。三、赣锋锂业反馈意见中披露:1、根据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6月2日分别出具的余安监管罚决字【2006】第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余安监管【2006】40号关于新余赣锋有机锂有限公司“425”伤亡事故的结案批复,公司员工在对丁基锂罐内的残留物进行清理处理过程中,由于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造成一死一伤的安全事故,员工李光芳和周小平违章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曹志昂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处以2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已经按照要求缴纳罚款。2、根据江西省政府2001年7月6日颁布的江

22、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一次死亡三至九人,一次死亡一至两人同时重伤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据国务院于2007年4月9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的经济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公司一死一伤事故处于一般事故等级,不属于较大、重大事故。3、发行人并未因本次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的

23、违法行为。经律师向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核查,根据其出具的证明,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4、上述被处罚的主要负责人曹志昂目前未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处罚不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会对股份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案例关注】1、对于报告期内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何认定,最新审核政策的基本思路是尊重当地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果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能够出文证明不属于首发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会里会认可,但是也不能没有限制,还是要控制在一个合情合理的范围内。2、具体是怎样的标准呢?没有定论,不过联华科技的案例给了我一些启示。

24、在该案例中,对于事故等级的认定是非常绝妙的,当然人家找到的也是国务院的文件,也不会引起太多的质疑。另外,赣锋锂业的案例也可以证明,一死一伤的事故还是可以很轻松过关的。3、联化科技应该是在审核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中介机构自然会是很紧张,会里反馈意见作了重点关注,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也是尽可能的作了详细解释。其基本思路是:将事故的基本情况介绍清楚;由主管部门界定责任主体和处理结果;认定事故不是重大责任事故;介绍公司整改情况;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指标和上市条件不会因为该次事故受影响。4、根据网友提供的资料,在矿业类上市中存在安全事故的还有:紫金矿业,2006年12月27日,贵州紫金拥有的贵州

25、水银洞金矿尾矿库发生子坝滑脱事故,造成1人轻伤,并轻度污染下游水库水体。辰州矿业,报告期内,公司共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3起,死亡4人。西部矿业,近三年发生安全事故共6起,其中1人死亡,6人重伤。平煤股份,近五年发生安全事故共12起,共死亡17人。其中2006年6月份的一次事故,死亡人数最多,为4人。【平煤股份的上市进程一波三折,多次被否,多次更换券商和律师,直到2006年11月才终于通过发审委审核。】5、最后有一点,小兵查阅了辰州矿业等几家上市企业的披露材料,发现对于安全事故的描述都是惜墨如金,难道是因为当时安全意识还没有现在那么强的原因,还是因为矿业公司死个人觉得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或者是因为矿老板能耐大可以搞定很多事情。更过分的是赣锋锂业,就算是事情不大那也不能在招股书里连个面都没见吧,该事情只是在反馈意见中律师进行了简单回复,从会里的反应来看的确不是重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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