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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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榆政发200941 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9 年 6 月 4 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六月九日1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依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各类开发区和

2、工业园区,凡在其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实施建设行为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条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建筑基地面积小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第四条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 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 500 平方米,旧区为 400 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 1000 平方米,旧区为

3、 800 平方米;2(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 2000 平方米,旧区为 1500 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 3000 平方米,旧区为 2000 平方米;(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 ,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 30 米,旧区为 20 米。第五条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第六条第六条

4、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表一规定。表一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用 地性 质建 筑类 别普通住宅公别寓墅R1R2R3R4C1商 业一 类居 住用 地二 类居 住用 地三 类居 住用 地四 类居 住用 地行 政金 融办 公业 用用 地地用 地娱 乐用 地用 地用 地文 化体 育卫 生设 计用 地医 疗科 技古 迹用 地用 地用 地用 地用 地教 育文 物工 业仓 储交 通广 场设 施对 外道 路公 用绿 地市 政C2C3C4C5C6C7MWTSUG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小型配套服务设施大型金融3商贸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大型综合市场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社

5、会停车场科研教学体育设施注: “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第七条第七条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第八条第八条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 容积率上限按表二表二控制.但只要满足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二表二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筑密度()建设类型新类区住宅建筑低多层层3

6、124232040355050区类区33262420旧类区3326242050406055区类区35282520新类区0.91。51.83.52。55。03.55。5区类区1.01。61.93。5容积率旧类区1。01。61.93.53。06。04。06.5区类区1。11。72.03.5中高层高层多层办公建筑类高层多层高层商业建筑类4类区:榆林市区、神木、定边、靖边、横山。类区:绥德、子洲、佳县、清涧、吴堡、米脂、府谷。注: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指标执行.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第

7、三章建筑间距第九条第九条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 ,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第十条第十条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日照间距系数按表三执行.表三表三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城市(镇)榆林市区神府定靖横子米绥清吴木谷边边山洲脂德涧堡日 照 间 距 系 数新区1。581.501。401.501.501.501。401。401.401。401.401.40旧区1.401.401.301。401。401。401。301.301。301.301。301.

8、30佳县注: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建筑间距:5L=iL=i(-h-h)L L=建筑间距(两建筑物的外墙面之间最小距离 ,不包括挑出的阳台和雨蓬;当阳台长度超过建筑物外墙面长度的 2/3 时,将阳台面作为建筑物外墙面计算建筑间距)。i i=建筑日照间距系数。=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的相对高度.h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 0。90 米。如底层为商店、车库等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

9、度。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不同方位建筑的建筑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四表四换算。表四表四不同方位建筑间距折减换算表不同方位建筑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角()01515303045456060折减值(L1)1.00L0。90L0.80L0。90L0.95L方位角示意图注:“”为正南向(00)偏东、偏西方位角。“L”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规定建筑间距。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6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低层、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该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的长边重合小于等于 6 米时,不计遮挡因素;大于 6 米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低层、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图),当其山墙尺寸小于等于 16

10、米时,其间距(L)应按下列规定计算:附附图图示 意 图间距说明L0。8HL:为建筑间距L0。6H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二)低层、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当其山墙尺寸大于 16 米时,其间距应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计算。7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 ,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不少于 2 小时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记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 45,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 45时,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

11、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五表五的规定。表五表五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表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表( (米)米)高 层(遮挡)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 墙两侧13单侧或无平行布置多层(遮挡)垂直布置山 墙两侧13单侧或无平行布置低 层(遮挡)垂直布置山 墙两侧13单侧或无高 层(被遮挡)302518151815多 层(被遮挡)30201312108-12-6低 层(被遮挡)302013-121086-注:

12、“遮挡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 该居住建筑位于其它建筑的南侧, 其为遮挡建筑, “被遮挡”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居住建筑位于其它建筑的北侧,其为被遮挡建筑.两幢建筑相对位置东西向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分别按上表规定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分别确定建筑间距,然后取其平均值。“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6 米。8建筑山墙长度小于、等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长度大于 16米的

13、,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0。00 不在同一高程时,以被遮挡建筑0.00 所在高程为基准计算建筑高度.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六表六的规定。表六表六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表(米)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表(米)高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层多层低层山两侧墙单侧或无-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两侧墙单侧或无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两侧墙单侧或无高层20151313139999多层13139-1296666-低层999666666-注:裙房高度小于 10 米(含 10 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 10 米、小于 24 米(含 24 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以其它形式布置的

14、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 ,当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五表五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七表七的规定的控制.表表七七 居居住住建建筑筑(在在南南侧侧)与与非非居居住住建建筑筑(在在北北侧侧)之之间间的的最最小小间间距距表表(米米)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高层非居住建筑多层非居住建筑低层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山 墙两侧单侧或无-平行布置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山 墙两侧单侧或无-平行布置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山 墙两侧单侧或无-2420131513912131318139

15、1296-10-6-9999666-9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 按表八表八计算,但离界后与建筑物间距小于消防间距或建筑间距的规定时,应按消防间距或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控制。表八表八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米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米) )居住建筑(含文教卫建筑)条式(南北朝向)计算公式北边界南边界东西边界注:“H指拟建建筑的规划控制高度,“i”指建筑日照间距系数

16、,“B”指建筑沿遮挡面的宽度.当山墙尺寸大于 16 米时,其山墙面退界按条式建筑计算.点式建筑退界根据朝向参考条式建筑确定。综合楼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 50%时, 按居住建筑退让; 居住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小于 50时,按非居住建筑退让。H20 米H20 米H20 米3.01/2iH*0。9010i*0.90B3.09。0H20 米H20 米1/2iH10i18。03。0-9。06。0H20 米1/2iHiH10i退让距离3.0B3。0B3.0iH-10i3.0B6.03。0条式(东西朝向)计算公式退让距离非居住建筑条式(南北朝向)计算公式1/2iH退让距离3.0B3。0条式(东

17、西朝向)退让距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 的 0.6 倍, 且最小值不得小于 3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后退距离按表九表九控制。10表九表九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 (米米) )建道 路 宽 度(W)H24 米24 米H40 米40 米H50 米50 米H100 米H100 米筑高度(H)W60 米111315202840 米W60 米81113162030 米W40 米6911152020 米W30 米5791520W20 米3

18、791520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 第第二十二条二十二条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的要求外 ,同时应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 20 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等非市政配套类零星建(构)筑物;雨蓬、二层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

19、不得小于 3。5 米,外挑长度一般不得大于 1.5 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11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 15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其它道路不少于 5 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边沟(坡脚)的距离应符合表十表十的要求。表表十十 铁铁路路、高高速速公公路路沿沿线线建建筑筑物物后后退退铁铁路路、高高速速公公路路的的最最小小距距离离(米米)铁 路 、 公 路 等 级建筑物后退距离铁路干线、高速公路30铁路

20、支线、专用线15注:其距离是指建筑物与离建筑物最近的道路边缘(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距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十一表十一控制。表十一表十一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 (米)米)建筑高度(H)退让距离H24 米524H50 米8H50 米10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12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 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

21、其它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十二表十二的规定。表十二表十二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米)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米)地下管线名称地下管线名称d200mm给水管D200mm污水、雨水排水管低压B中压燃气管AB高压A直热力管地电力电缆直电信电缆管道1.5热力管线0.6埋沟0。50。51.0埋6.02。5电力管线10KV 及 以 下35KV110KV

22、3。04。02.04.0架空管线架空管线垂直距离垂直距离3。02。50。71.5电力35KV 边导线110KV 边导线电信杆线热力管线3.04.02。01。0水平距离水平距离1.0架空管线架空管线10KV 边导线水平距离水平距离2.0220KV 及以上高压线走廊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电 信 线1。5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 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条式高层建筑纵向长度不宜超 60 米, 点式高层纵向长度不宜超 40 米,沿街建筑

23、物长度不宜超过 80 米。13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和垃圾回收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50 米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 30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新建、 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的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在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

24、宜为 300500 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 300 米,在一般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在7501000 米之间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 米,新建居民区为 300500 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的方式 ,有利于环境卫生、 垃圾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 垃圾房和垃圾转运站的布置、 数量、规模要符合当地实际的需要.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设项目 ,凡实施集中供热和天然气采暖的区域,一律不审批燃煤锅炉房。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

25、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14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各类新建建筑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三表十三的规定。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表十三表十三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项目一类二类住宅三类四类一类办公二类一类旅馆二类指标单位车位/100m2车位/100m2车位/100m2车位/100m2车位/100m2车位/100m2车位/100m2车位/100m2车位/100m2车位/100m2车位/百座车位/百座车位/百座车位/百座车位/100m2车位/1

26、00m2市区郊区二类车位/高峰 日每千旅客车位/高峰 日每千旅客火车站飞机场车位/高峰 日每千旅客小汽车1.00.80.50.30.70.50.80。41.71。04.02。05。03.01。00.512.015。010。02.510.0自行车0.52。02。02。03。02。0-3.68.020.020。015.015。01.51。560。040。04。0一般性城市公园备注高档住宅、别墅、以低层为主普通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主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市、县级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其他机构高级、星级宾馆一般宾馆、招待所体育馆:一类4000 座;二类4000 座体育场:一类15000 座;二类15000 座

27、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饮食品店商业场所一类体育馆二类一类影剧院二类省市级影剧院其他影剧院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展览馆医院游览场所一类注:游览场所的面积是指游览面积,其它面积是指建筑面积。利用机械增加的停车位不计入各类建筑停车位指标计算中。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扩建建筑, 其扩建部分按表十三表十三要求配建停车位。 原建筑停车位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15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建筑配建停车位, 应考虑部分社会停车, 居住区内不得设置单独的地面停车库且

28、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停车场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用地面积计算为: 地面停车每个机动车 (小汽车) 位按 28 平方米估算; 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停车每个机动车(小汽车)位按35平方米估算;自行车停车位按每车 1.8 平方米估算。第六章城市绿地和景观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 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 0。5 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 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公共

29、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新建工程必须安排相应的绿地,其绿地率指标必须符合表十表十四四规定.表十四表十四新建建筑工程绿地率控制指标新建建筑工程绿地率控制指标新建项目居住区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 地 率不小于 30不小于 20不小于 35%16生产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不小于 35%注:生产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除保证绿地率外,并按有关规定营造防护林带。屋面绿化面积和地面铺设草地砖面积不计入新建建筑的绿地率指标计算中。第四十九条第

30、四十九条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十五表十五规定。表十五表十五道路绿地率控制指标道路绿地率控制指标道路绿 地 率不小于 40%不小于 30不小于 25不小于 20园林景观路红线宽度大于 50m红线宽度在 40-50m红线宽度小于 40m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1。5 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 2.5 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 米。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公共活动广场周围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25%。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和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10%。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新建建筑

31、物必须符合本区域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和色彩,外立面装饰装修应遵循适用安全、节能环保、美观大方,且与周围建筑和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新建建筑宜采用坡屋面,其中居住小区、多层居住建筑必须采用坡屋面。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新建点式高层应单独设置,不宜采用底部裙房联接形式。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沿街原则不设置实体围墙。确需砌筑实体围墙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形式要美观,要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高度不宜超过 2。2 米。17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整幢楼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一层空调室外机安装净空高度

32、不得小于 2 米。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统一、合理、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的,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置广告牌等设施。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在道路红线大于 40 米的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在规划、 设计、建设时应考虑点亮工程。第七章地下和空间保护利

33、用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埋深后埋浅的建设程序,力争使用地下综合管沟.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在城市高度控制区域内进行建设的,要符合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要求。城市高度控制区域在城市规划中确定。18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文物保

34、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其控制高度(H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W)加上该建筑后退红线距离(S S)之和的 1.5 倍.H1.5(W+S)H1.5(W+S)。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城市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并能够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同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 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各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城乡个人修建自住的低层独立或

35、半独立式住房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有关名词解释和计算规则以附录一:名词解释和附录二:计算规则为准。第七十条第七十条本细则由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本细则自 2009 年 7 月 10 日起施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 年 1 月 11 日发布的 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榆政办发 20072 号)同时废止。19附录一附录一: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道路红线: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2、绿线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3、蓝线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

36、控制的地域界线。4、黄线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5、紫线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 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6、基地面积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7、低层建筑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 10 米以下(含 10 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8、多层建筑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在 10 米以上、24 米以下(含24 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9、中高层住宅

37、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2010、 高层建筑: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建筑, 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11、商业建筑: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12、办公建筑办公建筑:用于行政办公和商务办公的建筑.13、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14、商住楼商住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15、裙房: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16、容积率: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17、建筑密度建筑密

38、度: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18、绿地率绿地率: :指某一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与建筑基地总面积之比率(%)。21附录二附录二:计算规则计算规则1 1、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则计算。2 2、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建筑容积率的计算:(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不计算.(2)当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 1 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过 1 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 A1 1= KA= KA式中:A A1 1折算建筑面积;K 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 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3)商住楼的容积

39、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 高层商住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 10%,不足 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 ,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建筑基地面积计算:建筑基地的面积,以规划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绿线,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4、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计算:(1)平屋顶建筑: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出挑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

40、面算至女儿墙顶。22(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 45 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出挑宽度;坡度大于 45 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坡屋顶高度一半处。(3)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机场控制区,以及其它规划中确定的城市高度控制区域,其建筑高度系指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屋脊、天线、避雷针等;除此以外的其它区域建筑物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当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 20,且高度不超过 4 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之内。空调冷却塔等设备高度不计入建筑高度。主题词:城乡建设技术规定通知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检委办公室 ,榆林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榆各单位。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 年 6 月 9 日印发共印 270 份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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