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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专利审查指南2010全面完整.精品文档.专利审查指南(2010)(2010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前言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
2、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年版的基础上,根据年月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年月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使用说明本指南包括前言、使用说明、略语表、目录、正文、索引、修订说明和附录。 本指南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二、四部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
3、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序的通用规则。 本指南各个部分中分章,章以下设节,节分四个等级,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排列以确定其位置。例如,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新颖性)中,(使用公开)是第四级节,它属于第三级节(公开方式),节属于第二级节(现有技术),节属于第一级节(新颖性的概念)。 本指南的目录包括总目录和分目录。总目录列出第一至第五部分中各章的名称及其对应的页码;分目录列出该部分各章、节(共四个等级节)的名称及其对应的页码。读者可以根据需要查找的内容,在总目录中找到该内容属于第几部分第几章,再到相应的分目录中找到其具体位置。 本指南除使用总页码外还使用了分页码,以便读者查阅。总页码位于页面底端外
4、侧,对全书进行连续编页;分页码位于页面底端中央,对指南正文的五个部分分别编页并采用“()”的格式,例如“()”表示本指南正文第二部分第页。 本指南正文包括文字描述及法律、法规条款标引两栏,前者位于每页的右侧,后者位于每页的左侧。法律、法规条款标引使用缩略语(参见略语表)。读者阅读指南右栏的内容时,可以对照左栏相应位置上标出的法律、法规条款中规定的内容,以帮助理解。 略语表本表列出本指南正文中每页左侧标出的法律、法规条款的缩略实例。 法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法及专利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 法、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 法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法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法()专
5、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细则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 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细则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细则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 细则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条约专利合作条约第条 条约细则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条 条约细则之二()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条之二() 总目录第一部分初步审查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
6、请的初步审查 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四章专利分类 第二部分实质审查 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第三章新颖性 第四章创造性 第五章实用性 第六章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第七章检索 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 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第一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 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复审请求的审查 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第四章复审和无效
7、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第六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七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第一章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第二章专利费用 第三章受理 第四章专利申请文档 第五章保密申请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第六章通知和决定 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 第八章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 第九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 第十章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十一章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 其他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目录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引言 审查原则 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合
8、格 申请文件的补正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的驳回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请求书 发明名称 发明人 申请人 申请人是本国人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 联系人 代表人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地址 说明书 说明书附图 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摘要 摘要文字部分 摘要附图 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的核实 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 保藏的恢复 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 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委托 委托书 解除委托和辞
9、去委托 要求优先权 要求外国优先权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要求优先权声明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本国优先权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要求优先权声明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优先权要求费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实质审查请求 实质审查请求的相关要求 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及处理 提前公布声明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著录项目变更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10、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缴纳期限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发明人变更 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国籍变更 证明文件的形式要求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审查 依职权修改 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引言 审查原则
11、 审查程序 授予专利权通知 申请文件的补正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的驳回 驳回条件 驳回决定正文 前置审查和复审后的处理 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要求优先权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著录项目变更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 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构造 技术方案 申请文件的审查 请求书 说明书 说明书附图 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摘要 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申请人主动修改 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
12、第一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审查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审查依据文本的确认 申请人的请求 审查依据的文本 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法律效力 审查要求 申请文件的审查 单一性的审查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 改正译文错误 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引言 审查原则 审查程序 授予专利权通知 申请文件的补正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的驳回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申请文件的审查 请求书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设计人 申请人 联系人
13、代表人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地址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视图名称及其标注 图片的绘制 照片的拍摄 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 简要说明 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要求优先权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要求优先权声明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优先权要求费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著录项目变更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 违反法律 违反社会公德 妨害公共利益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审查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14、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审查 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 相似外观设计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同一类别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成套产品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 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分案申请的审查 分案申请的核实 分案申请的其他要求 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申请人主动修改 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判断原则 处理方式 外观设
15、计分类 分类的依据 分类的方法 分类号的确定 单一用途产品的分类 多用途产品的分类 分类过程中的补正 第四章专利分类 引言 分类的内容 技术主题 技术主题的类别 技术主题的确定 根据权利要求书确定技术主题的几种情况 根据权利要求书无法确定技术主题的情况 根据说明书、附图确定未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主题 分类方法 整体分类 功能分类或应用分类的确定 功能分类 应用分类 既按功能分类又按应用分类 特殊情况 多重分类 技术主题的多方面分类 二级分类表 混合系统与引得码 技术主题的特殊分类 分类位置的规则简述 分类的步骤 对不同公布级专利申请的分类 对未检索专利申请的分类 对已检索和审查后专利申请的分类
16、特定技术主题的分类方法 化合物 化学混合物或者组合物 化合物的制备或处理 设备或方法 制造的物品 多步骤方法、成套设备 零件、结构部件 化学通式 组合库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法 细则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
17、,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细则 ()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法 细则及 细则 ()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
18、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细则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
19、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条的规定。 ()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0、。 审查原则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
21、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自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合格 经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
22、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审查员应当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之后进入公布程序。 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
23、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只有其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 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
24、延长期限请求。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节的规定。 对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节的规定。 申请的驳回 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容。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
25、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对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及复审后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节的规定。 细则 法、细则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请求书 发明名称 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
26、,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个字。 发明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
27、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
28、提出通知书。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琼斯。 申请人 申请人是本国人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根据专利申请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的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的申请人资格明显有疑义的,例如填写的单位是大学科研处或者研究所课题组,才需要发
29、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声明自己具有资格并提交证明文件的,可视为申请人具备资格。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或者有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均视为有效的证明文件。 填写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需要更换申请人的,应当由更换后的申请人办理补正手续,提交补正书及更换前、后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更换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
30、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审查员认为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的国籍、注册地有疑义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
31、)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或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后,应当审查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国籍、注册地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 ()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申请人
32、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细则() 审查员应当从申请人所属国(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或者经常居所来确定;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注册地来确定)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开始审查,一般不必审查该国是否与我国签订有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因为与我国已签订上述协议的所有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只有当申请人所属国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时,才需审查该国法律中是否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申请人所属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
33、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为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 对于来自某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地或者属地的申请人,应当审查该国是否声明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区。 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琼斯。 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 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
34、利的,本国申请人适用本章第节的规定,外国申请人适用本章第节的规定。 细则 联系人 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是代替该单位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联系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细则 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本指南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
35、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法 细则()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
36、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在请求书中,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法 细则 地址 请求书中的地址(包括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替地址,例如不得仅填写省大学。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 法 细则 说明书 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明发明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发明名称前面不得冠以“发明名称”或者“名称”等字样。发明名称与说明书正文之间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