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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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精品文档.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设计管理第一节 厂址周边环境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第三节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极限第四节 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第五节 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第六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七节 生产装置防火间距第八节 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九节 消防车道第十节 建筑构造第十一节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第十二节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一节 盐水工序第二节 电解工序第三节 整流工序第四节 氢气输送及处理工序第五节 氯气干燥、液化及

2、充装工序第六节 液氯使用的安全要求第七节 盐酸工序第四章 设备管理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二节 建筑防雷第三节 管线布置第四节 防静电第五节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第六节 起重设备第七节 厂内车辆第八节 强检设施第九节 场地排水第五章 作业安全第一节 电气作业第二节 拆除作业第三节 动火作业第四节 设备内作业第五节 高处作业第六节 起重吊装作业第七节 动土作业第八节 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作业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三节 教育培训第四节 安全投入第五节 日常管理第六节 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第七章 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3、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氯碱生产企业。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氯碱企业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获得安全审批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现有氯碱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第四条 氯碱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双基”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

4、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第五条 氯碱企业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 氯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担负起自己的职责。第七条 氯碱企业应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第八条 氯碱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九条 氯碱企业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防治职业病水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第十条 氯碱企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

5、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一节 厂址周边环境第十一条 氯碱企业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第十二条 厂址与周边化工企业或其他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和规范所规定的距离。第十三条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第十四条 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

6、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线、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第十五条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第十六条 氯碱企业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边界距离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2000)的要求。第十七条 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

7、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第十八条 氯碱企业的厂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布置;2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

8、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从业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日晒;4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第十九条 氯碱企业的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1总降压变电所应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2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并能使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循环水冷却塔应与总变电所、道路、铁路和各种建构筑物保持规定距离。3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布置在厂

9、区边缘地带。第二十条 厂区面积大于5万m2的氯碱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大型氯碱企业的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必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它货流混行或者平交。第二十一条 厂区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且与厂区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厂区内火灾危险性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声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厂前区、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下风向,厂前区宜面向城镇一侧。第二十三条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畅通。危险场

10、所的道路为环形,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通无阻。消防通道的宽度、转弯半径、回车场设置等应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第三节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极限第二十四条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

11、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第二十五条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2.1的规定。但甲、乙类厂房,甲、乙、丙类仓库的耐火极限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第二十六条 厂房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间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3.1规定,

12、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第二十七条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仓库中的防火分区必须采用防火墙间隔。第二十八条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第二十九条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

13、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第三十条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三十一条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14、。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第三十三条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四节 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第三十四条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

15、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4.1的规定。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第三十五条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第三十六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距离厂外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30.0m,与厂内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20.0m,与厂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5.0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0.0m,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5.0m。但是当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限制。第三十七条

16、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第三十八条 甲类仓库距离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得小于50.0m,甲类仓库之间不得小于20.0m,距离厂外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40.0m,距离厂内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30.0m,距离厂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20.0m,距离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0.0m,距离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5.0m。距离其他建筑物和室外变配电站的距离不得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5.1的规定。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第三十九条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

17、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第四十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宜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3.6.3条规定执行。泄压设施不应采用普通玻璃,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第四十一条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引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

18、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第四十二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第五节 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第四十三条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

19、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第四十四条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第四十五条 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第四十六条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

20、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第六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四十七条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因符合下列要求:1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3.1的规定增加25%;2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3.1的规定确定;3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4容积

21、小于等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5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3.1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3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4

22、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5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第四十九条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距离厂外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25.0m;距厂内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20.0m;距厂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5.0m;距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0.0m;距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5.0m 第七节 生产装置防火间距第五十条 设备间的净距,应首先遵照防火间距的要求,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 在装置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

23、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可燃液体储罐不大于1000m3时,其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照:甲B、乙A类装置储罐与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甲B、乙A类)不应低于9m;甲B、乙A类工艺装置与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设备距离不应小于15m,与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应小于9m。第五十二条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第五十三条 非防火因素决定的或在防火规范中未加规定的

24、设备间距,其中,管廊下或两侧,两塔之间最小净距为2.4m,塔类设备的外壁至管廊(或建筑物)的柱子最小净距为3.0m。道路、通道、操作平台上方的净空高度或者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G20546.2-92)表3.2的规定。 第八节 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第五十五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1的规定。其中,甲、乙类液体罐区的总储量200m3V1

25、000 m3时,与一、二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与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四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照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第五十六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2的规定。其中,甲、乙类液体单罐容量V1000 m3的地上式固定顶罐,罐距不应小于0.75D,浮顶储罐不应小于0.4D,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8m。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

26、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罐的间距确定。当单罐容量V1000 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甲、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立式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第五十七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防火堤。防护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2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3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

27、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第五十八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7的规定。其中,甲、乙类液体拱顶罐距离泵房不应小于15m,距离汽车装卸鹤管不应小于20m。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 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以减少25%;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第五十九条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

28、范(GB50016-2006)表4.2.8的规定。其中,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一、二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不得小于14m,三级不得小于16m,四级不得小于18m,厂内铁路线不得小于20m,距离泵房不得小于8m。第六十条 甲、乙、丙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9的规定。其中,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场外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35m,与厂内铁路线中心线不应小于25m,与厂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20m,与厂内主要道路不应小于15m,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0m。 第九节 消防车道第六十一条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

29、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第六十二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第六十三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

30、不宜小于18.0m18.0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第十节 建筑构造第六十四条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第六十五条 甲

31、、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有高温和明火的厂房,甲、乙、丙类厂房或者甲、乙、丙类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时,其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第六十六条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它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第六十七条 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第六十八条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

32、推拉门或卷帘门。 第十一节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第六十九条 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第七十条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第七十一条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

33、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第七十二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2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3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5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34、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的有关规定。第七十三条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4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5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

35、算;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6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7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8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第七十四条 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第七十五条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

36、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第七十六条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第十二节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七十七条 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它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第七十八条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

37、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第七十九条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第八十条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第八十一条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第八十二条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第八十三条

38、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第八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1穿越防火分区处;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

39、一节 盐水工序第八十五条 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第八十六条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第八十七条 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按规定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第八十八条 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计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

40、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第八十九条 对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和管道,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集中布置在半封闭或全封闭建(构)筑物内,并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应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措施。第九十条 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第九十一条 产生大量热的封闭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可以设计排风送风降温设施,排、送风降温系统可与尘毒排风系统联合设计。高温作业点可以采用局部通风降温措施。第九十二条 车间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入,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产生。对用水量较多

41、、产湿量较大的车间,应采取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第九十三条 生产装置内潮湿和高湿等危害环境以及特殊作业区配置的易触及和无防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第九十四条 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第九十五条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第九十六条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第九十七条 具有化学灼伤

42、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第九十八条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严禁人员进入的危险作业区的护栏采用红色。第九十九条 生产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执行工业管路和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的规定。第一百条 生产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第一百零一条 凡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应采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标准按安全电压(GB3805)。 第二节 电解工序第一百零二条 化盐用水、卤水(井盐)、原盐必须定期或者按批次进行铵含量分析,以确保电解用的盐

43、水中铵含量符合要求。第一百零三条 辅助材料中的纯碱、亚硫酸钠和氯化钡、-纤维素,分属有害品或毒害品;烧碱、盐酸、硫酸等属强腐蚀剂,应定点储存,做好标识。储运系统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储罐周围应设围堰,并用防渗防腐材料铺砌,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一百零四条 入槽盐水、入槽纯水、高纯盐酸、氯气、氢气的安全指标应能够相应槽型、离子交换膜或隔膜的要求。第一百零五条 电槽在运行期间要均衡供电,并控制氯气、氢气压力稳定。第一百零六条 入槽盐水、纯水总管压力应控制平稳,确保入槽盐水、纯水流量稳定。第一百零七条 电解和氢气处理系统的氢气必须保持正压,氢气系统着火时应切断气源,采用惰性气体或水蒸汽灭火,也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亦可用浸湿的衣被覆盖灭火。为避免造成系统负压,禁止采用停(减)供直流电的方法。第一百零八条 停车后和开车前氢气系统必须用氮气置换,置换后系统中氧含量以小于3.0(vol)为合格。第一百零九条 禁止将氢气直接排入厂房内。第一百一十条 经常检查和及时消除电槽和与电槽连接管线的泄漏源,避免因泄漏造成绝缘不良而发生接地或短路现象。第一百一十一条 应经常检查和判断运行中离子交换膜的完好状况,及时发现和调换损坏的离子交换膜。系统停车后,阴极液应进行低浓度碱液循环,以降低氢氧化钠浓度;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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