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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精品文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一一年六月目 录第一章总 则1第一条编写目的1第二条适用范围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1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1第三条外部电源1第四条供配电系统1第二节 直播系统2第五条系统功能2第六条信号源2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2第八条信源分配2第九条接收单元2第十条编码 2第十一条输出链路3第十二条直播节目单3第三节 点播系统3第十三条系统功能3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3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3第十六条节目上下
2、线3第十七条数字版权管理4第十八条迁移分发4第四节 轮播系统4第十九条系统功能4第二十条节目迁移4第二十一条 节目技审4第二十二条 编单软件4第二十三条 节目IP流5第二十四条 播控软件5第五节 外部接口5第二十五条传输链路5第二十六条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5第六节 EPG系统5第二十七条系统功能5第二十八条系统性能5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5第三十条EPG模板发布6第三十一条EPG模板安全6第三十二条EPG系统接口6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6第七节 业务运营管理系统6第三十四条系统功能6第三十五条系统接口6第三十六条话单服务器6第三十七条第三方系统6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7第八节 灾备与应急
3、播出7第三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7第三章基础支撑平台7第一节 网络架构及设备7第四十条网络架构7第四十一条网络设备通用要求7第四十二条核心交换机配置7第四十三条核心交换机性能7第四十四条协议支持8第二节 服务器8第四十五条服务器类型8第四十六条数据库服务器8第四十七条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8第四十八条其它服务器9第三节 存储9第四十九条存储设备类型9第五十条NAS存储服务器9第五十一条磁盘阵列9第四章辅助系统9第一节 机房环境9第五十二条机房环境9第五十三条消防设施10第五十四条安全防范10第二节 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10第五十五条播出监测10第五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10第三节 产品测试系统11
4、第五十七条系统功能11第五十八条产品测试系统设计原则11第五章运维及技术管理11第一节 运维管理11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11第六十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11第六十一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12第六十二条维护管理12第六十三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13第六十四条维护器材13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13第二节 技术管理14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14第六十七条点播节目管理14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14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15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15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15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16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16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17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17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17第七十七条安
5、全播出检查和考核18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18第三节 信息安全管理18第七十九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18第八十条信息安全管理19第八十一条运行监测19第八十二条安全测试19第四节 人员管理19第八十三条岗位设置19第八十四条人员要求及培训19第六章附 则2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IPTV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第三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
6、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第四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第二节 直播系统第五条 直播系统实现信源接入、信源分配、信号接收、编码、直播流调度输出等功能。第六条 应有至少两路不同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的
7、信号源,且能够实现不同信号源的自动、手动切换和应急跳接。应配置应急垫片流,重要节目应提供流延时功能,当信源中断时能够进行应急切换。第七条 信源接入模块应具备灵活的信号调度能力和冗余备份能力。采用矩阵对节目源进行调度的,主备信源不应共用矩阵的输入板、输出板和交叉点板,应在矩阵前后配置跳线排,调度矩阵应具有断电后状态保持功能;有条件的宜建立异地备份信源接收系统。第八条 应配置主、备信源分配链路,信源分配链路要根据节目的重要性进行合理规划,应采用有源功率分配器。1个功率分配器分配的节目信源不应多于4个,对于重要节目,1个功率分配器宜为2个节目提供信源。第九条 应配置冗余接收单元,并根据节目的重要性合
8、理安排接收单元。重要节目接收单元应采用1+1备份方式,其它节目接收单元采用N+1备份方式;应根据接收单元数量配置一定比例的备份设备。第十条 直播流码率应满足网络传输带宽要求,H.264编码方式下输出码率应不低于1.5MBPS。编码设备应具备双电源、主备输出接口,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编码或转码设备应采用N+1备份方式,重要节目应采用1+1备份方式。第十一条 直播流输出链路应采用两路不同物理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第十二条 通过上级集成播控平台或内容提供商引入的直播节目单应进行审核。第三节 点播系统第十三条 点播系统实现节目内容库管理、节目编排、多版本管理、节目上下线、格式转换、数字
9、版权管理、迁移分发、监控等功能。第十四条 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支持本地上载、本地文件导入及网络迁移等多种入库方式;对于内容提供商上传的节目元数据及节目文件应符合集成播控平台的要求;(二)应支持对内容库进行强安全加固,应使用文件完整性监控工具防止点播内容被篡改;(三)应提供素材临时删除功能,出现节目误删错删时应能快速恢复;(四)应能够对入库的节目进行自动技审,自动判别节目中出现的黑场、彩条、静帧、彩场、雪花场、色彩丢失、静音等故障,并形成结果报表。第十五条 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应能实现对栏目与内容的初级打包与分类整合。对于编目信息不完善的节目,应进行编目补充与完善。第十六条
10、节目上下线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节目上下线过程中应配置人工审核环节,完成内容审核和技术审核后方可正常上线;(二)应在正式IPTV点播平台对应内容下线后进行点播库内容下线操作,点播节目实体内容应先于对应EPG内容上线,应晚于对应EPG内容下线。第十七条 应采用版权著录等方式对节目内容进行数字版权录入,采用DRM加密、数字水印等技术对节目进行内容源的加密和密钥管理,保证版权安全。第十八条 点播节目的迁移分发应采用安全的传输方式,并启用校验及认证机制,应可对分发失败的任务进行重发或取消操作。第四节 轮播系统第十九条 轮播系统实现内容管理、编单、播出、播出监控等功能。第二十条 应采用安全的传输方式在点
11、播系统节目内容库与播出服务器之间迁移拷贝节目,并启用认证机制。成品节目迁移入轮播节目库时,应进行数据校验以保证节目完整性。第二十一条 应能够对指定的节目进行自动技审,自动判别节目中出现的黑场、彩条、静帧、彩场、雪花场、色彩丢失、静音等故障,并形成结果报表。第二十二条 轮播编单软件应具备频道节目单提交确认功能,防止节目单错误提交造成的错播、漏播;轮播编单软件应具备准确的串联单逻辑时间及播出素材就绪情况检查功能。第二十三条 单台轮播播出服务器最大支撑输出IP流应根据服务器性能合理分配频道数量,确保IP流稳定流畅输出,播出服务器输出的节目IP流应严格遵循IP组播协议标准,采用UDP、RTP等主流的封
12、装格式,确保IP流输出不间断。第二十四条 轮播播控软件应实现主备信号同播,并可实现主备信号快速切换,播出信号中断时,应能实时切换垫片信号。应具备准确的播出串联单逻辑时间及播出素材就绪情况检查功能。第五节 外部接口第二十五条 集成播控平台主备核心交换机应分别通过不相关的主备静态路由实现与上游集成播控平台及传输分发平台间的连通,当主链路出现中断或延时过大时,应自动切换至备链路。第二十六条 集成播控平台、网络运营商、监管部门之间应通过接口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并保持相互之间关联信息的同步。第六节 EPG系统第二十七条 EPG系统实现内容展现、数据处理、逻辑控制和操作维护等功能。第二十八条 EP
13、G系统应支持高可靠性、分布式部署,可平滑扩展支持大规模用户。第二十九条 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应实时监控EPG服务器集群CPU利用率、内存利用率、在用进程个数等状态,适时调整EPG系统的响应速度。第三十条 EPG模板在正式发布全网前,应进行预发布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EPG模板应在媒体实体内容上线之后发布。EPG正式发布后应进行严格的节目关联测试,确认内容发布的有效性。内容下线时,对应的EPG条目应先于实体媒体文件下线。第三十一条 应对每次发布的模板进行归档备份,模板压缩包应加密。EPG模板文件应使用文件完整性检查工具,以防止内容被篡改。第三十二条 EPG系统应具备与内容集成管理系统、
14、运营管理系统的认证、鉴权模块的交互接口。第三十三条 边缘EPG系统在向机顶盒提供节目地址时,应在URL中添加防盗链信息;在机顶盒登录认证流程中,应实现负载均衡。第七节 业务运营管理系统第三十四条 业务运营管理系统实现产品管理、用户管理、认证鉴权、话单生成、计费结算、统计分析等功能。第三十五条 应通过与网络运营商间接口实现用户基本信息、业务订购信息的同步,对用户业务使用进行认证鉴权及话单生成。第三十六条 应单独设置话单服务器完成话单数据的分拣、入库等功能。第三十七条 应将生成的话单同步给第三方系统,由第三方系统完成最终的批价和结算。第三十八条 统计分析模块收集、转换、输出用户订购记录、观看记录、
15、浏览记录、开机记录等运营数据,并生成各类分析报表。第八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第三十九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具备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国家级集成播控平台应配置灾备系统;(二)有条件的可设置异地备份播出系统。第三章 基础支撑平台第一节 网络架构及设备第四十条 根据平台系统规模,集成播控平台网络结构应符合以太网标准二层架构或者三层架构模型。第四十一条 网络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通用的国际工业化标准;应支持热旁路路由器协议;(二)平均无故障时间应大于1万小时,可用性不小于99.99%。第四十二条 核心交换机应为双机,背板、系统
16、板、I/O板等关键配件应考虑冗余、电源、风扇应可热插拔。第四十三条 核心交换机应支持多路径路由选择,支持三层组播转发功能,实现负载均衡,每台交换机负载不应超过处理能力的50%第四十四条 核心网络设备应支持水平服务协议,满足链路状态监测需要,应支持IGMPV2或IGMPV3协议,防止出现组播流在网络中“泛洪”现象。第二节 服务器第四十五条 集成播控平台服务器主要包括:数据库服务器、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EPG服务器、点播平台应用服务器、采集收录服务器、内容管理服务器、轮播服务器、增值业务管理服务器、DRM服务器、FTP服务器等)、其它应用服务器(NMS网络管理服务器、内容监管接口服务器等);第四十
17、六条 数据库服务器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选用开放式结构软件,支持通用的数据库系统和应用中间件,与其它系统稳定互连,硬件应具有可扩充性,满足业务扩充需要,应采用磁盘阵列等外部存储形式;(二)应双机热备,并能自动主备切换,故障间隔时间( MTBF)应大于10000小时,可用性99.99%。第四十七条 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采用主流小型机,并组成双机或多机高可用群集系统,当其中任意一台主机发生故障时,能将其上的应用自动地切换到其他正常主机上,不应影响系统的应用及响应能力;(二)服务器内存利用率不应大于50%;具备千兆网络接口,支持电源、I/O设备、硬盘的热插拔。配置双电源,硬盘
18、应采用RAID方式进行冗余配置;(三)服务器CPU、内存及I/O等应具有适当的扩充能力,平均无故障时间应大于1000小时。第四十八条 应根据其它服务器的总数量配置一定比例的备机。第三节 存储第四十九条 存储设备主要包括:存储服务器、磁盘阵列。第五十条 NAS存储服务器应配置ISCSI、NFS V2/V3协议及相关许可,可支持CIFS,NFS,FTP等协议。应支持64位文件系统,单文件系统大小应支持30TB,支持数据镜像以及数据保护功能,支持第三方文件系统以及第三方备份应用。第五十一条 磁盘阵列应能配合多机高可用群集系统的需要,应采用ULTRA SCSI 接口或FC-AL接口,支持RAID数据冗
19、余功能,并可提供多通道、双电源及冗余风扇,应具有较强的平滑扩充能力,存储容量占用率峰值应不超过设计存储容量的80%,超过80%应进行数据迁移或扩容。磁盘阵列设备应可与多种厂家的主机系统相连。第四章 辅助系统第一节 机房环境第五十二条 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第五十三条 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
20、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应对设备机房、UPS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外设备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第二节 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第五十五条 播出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能对主备信源进行监测,重要节目应进行视音频实时监听监看;应对编码器输出、播出链路输出口、分发业务的回传等重要节点信号的码流、视音频等进行监测,并具备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功能;(二)应配置监控网管系统,能对链路上的主要设备进行远程管控,对播出关键设备、播控软件、网络状态、存储状态等进行监测,发现异态能声光报警;(三)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监测的直播及轮播节目及信
21、号的质量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四)应能对分发至网络运营商目标站点的节目分发状态进行监控。第五十六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二)应设立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集中监控系统,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测,并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第三节 产品测试系统第五十七条 产品测试系统应具备软、硬件产品上线前的模拟测试功能。第五十八条 产品测试系统应通过交换机与直播系统、点播系统实现单向互联,有条件的单位可建设包括所有业务在内的独立的最小测试系统,用于实现直播、点播、轮播、
22、回看、EPG发布、增值业务等所有产品上线前的内部测试,并且测试系统各模块软件版本应与现网运营系统保持一致。第五章 运维及技术管理第一节 运维管理第五十九条 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的年度运行指标应达到停播率36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第六十条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根据内容集成管理系统、EPG系统及业务运营管理系统的特点细化相应的制度。(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看监听要求等;(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
23、防安全规定等;(四)用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用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六)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存档要求、分类明细、出入库管理、销存时限规定等。第六十一条 应结合集成播控平台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完善各项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一)运维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业务调度流程、检修操作流程、事故处理流程、报告流
24、程等;(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信号切换操作流程、播出设备操作流程、网管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三)应急处置流程应包括与内容集成管理、EPG及业务运营管理的处置流程;(四)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运维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档记录。第六十二条 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参照电视中心制作系统维护规程(GY/T 152)、电视中心播控系统维护规程(GY/T 107)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期性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二)应将播出及相关系统各个环
25、节的设备、线路维护落实到机房、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三)应与上级集成播控平台、网络传输商等相关单位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机制、联络电话等;(四)对网络系统、服务器、存储系统、工作站等应定期重启,进行必要的系统补丁更新,并对系统数据进行整理、备份。第六十三条 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加电检测和维护。第六十四条 维护器材(一)单一节点设备应有备件,其他重要设备应有备品备件;(二)应配置维
26、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应按照实际情况配置码流分析仪(码流分析软件)、网络测试仪、网络嗅探器等必要的仪器仪表。第六十五条 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对代维单位的操作进行规范,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护;(二)设备所在地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代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况。第二节 技术管理第六十六条
27、 新建集成播控平台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请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跨省的,应逐级报请广电总局批准。试播期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第六十七条 在点播节目运营过程中,当接到用户投诉或主管宣传部门的意见后,应将节目设置下线,同时消息通知EPG系统将内容下线,通知相关运营商删除对应内容。点播节目在校正恢复后,经过集成播控平台重新内容审核通过后,方可再度设置上线。第六十八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自台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
28、电故障应急预案、平台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以及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二) 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程;(三) 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第六十九条 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 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和突发故障、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内容;(二) 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三) 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
29、、部门为播出提供保障支持。第七十条 临时停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临时停播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的,应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其它临时停播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二)申请临时停播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三)临时停播申请材料应说明申请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及的节目、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四)临时停播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第七十一条 运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播出方式(如是否加密等)、传输覆盖方式、播出技术参数
30、等的变更,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批准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申请单位应在变更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二)变更后应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应及时修改播出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变更前后相关档案;第七十二条 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播的,应做好临时停播申请和操作通知等工作;(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明确: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各项安全措施、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对安
31、全播出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急操作处理流程等内容;(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严格划分出施工区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生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分离。第七十三条 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二) 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三) 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分析检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分析
32、报告;(四) 应根据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五) 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出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第七十四条 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二) 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由专人进行审核;(三) 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第七十五条 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逐步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资料库应包含: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备档案、运维档案(含运维工作纪录、系统操作纪录、运行监测记录等)、应急预
33、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由专人负责对技术资料及时更新整理;运维档案应至少保存一年。第七十六条 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IPTV集成播控平台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二) 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第七十七条 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各播出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情
34、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 系统配置:检查技术系统配置及验收情况,评估播出系统的可靠程度;(二) 系统指标:检查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是否达标;(三) 规章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情况;(四) 预案流程: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项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五) 文件资料: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处理和分析报告、设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第七十八条 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
35、险评估,对评估发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第三节 信息安全管理第七十九条 应按照国家和行业信息安全标准和要求,合理划分集成播控平台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相应等级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评估和整改。第八十条 结合信息系统等级制定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策略,制定网络维护及信息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并建立监督机制,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培训。第八十一条 应对网络流量、用户行为、主机和网络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处置异态报警。第八十二条 集成播控平台进行应用软件升级、病毒库升级以及修复系统漏洞等操作前应先通过产品测试系统测试后方可实施。第四节 人员管理第八十三条 安全播出
36、相关岗位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合理设置值班岗位、维护岗位,重要保障期间应加强值班力量;(二)与安全播出相关的部门应指定安全播出联系人,加强日常安全播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日常安全播出情况,在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做到协调一致、无管理盲区;(三)点播管理应由节目采集、节目制作、节目技审、节目内容审核、节目测试、节目发布、设备维护等岗位组成;(四)EPG管理应由美工设计、EPG开发、专题制作、EPG测试、EPG内容审核、发布等岗位组成。第八十四条 安全播出相关岗位人员上岗、培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直播、轮播值班岗位和维护岗位人员应通过政治审查,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
37、岗位培训和考核;(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组织安全播出演练,并对技术人员以及导播等与播出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不合格人员应予以转岗;(三)应对技术人员进行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四)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安全播出管理。第六章 附 则第八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停播率指所有播出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与播出总时长的比值,单位:秒/百小时。公式:其中,统计节目累计停播时长时,本单位各环节事故(含外电中断等外部原因引发的事故)造成的停播均纳入统计;(二)可用度指所有节目正常播出节目时长占播出总时长的百分比,单位:%。公式:(三)组播是指在发送者
38、和每一接收者之间实现点对多点网络连接。如果一台发送者同时给多个的接收者传输相同的数据,也只需复制一份的相同数据包。它提高了数据传送效率。减少了骨干网络出现拥塞的可能性;(四)数字版权管理是指出版者用来控制被保护对象的使用权的一些技术,这些技术保护的有数位化内容(例如:软件、音乐、电影)以及硬件,处理数字化产品的某个实例的使用限制;(五)数字水印(Digital Watermarking)技术是指将一些标识信息(即数字水印)直接嵌入数字载体当中(包括多媒体、文档、软件等)或是间接表示(修改特定区域的结构),且不影响原载体的使用价值,也不容易被探知和再次修改。但可以被生产方识别和辨认。通过这些隐藏
39、在载体中的信息,可以达到确认内容创建者、购买者、传送隐秘信息或者判断载体是否被篡改等目的;(六)缩略语 IPTV (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 交互式网络电视 BPS (Bits Per Second), 比特每秒 EPG (Electronic Program Guide), 电子节目单 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数字版权管理 IP (Internet Protocol), 网际协议 UDP (User Datagram Protocol), 用户数据包协议 RTP (Real-time Transport Proto
40、col), 实时传输协议 CPU (Central Processing Unit), 中央处理器 URL (Uniform/Universal Resource Locator), 统一资源定位符 FTP (File Transfer Protocol, 文件传输协议 NMS (Network Management Server), 网络管理服务器 MTBF (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 RAID (Redundant Array of Independent Disks), 独立冗余磁盘阵列 SCSI (Small Computer Syste
41、m Interface), 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 ULTRA SCSI (Ultra Small Computer System Interface), 超级小型计算机系统接口 FC-AL (Fiber Channel Arbitrated Loop), 光纤通道仲裁环路 SAN (Storage Area Network), 存储区域网络 IGMPV2 (Internet Group Management Protocol Version 2), 因特网组管理协议版本2 IGMPV3 (Internet Group Management Protocol Version 3), 因特网组管理协
42、议版本3 TCP (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 传输控制协议 UPS (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 不间断电源供应器 ICMP (Internet Control Message Protocol), 因特网控制报文协议 VLAN (Virtual Local Area Network), 虚拟局域网络(七)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议达到相应要求;(八)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第八十六条 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GY 5045)数字分量演播
43、室同步基准信号(GY/T 16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 586)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电视节目带技术质量检验方法(GY/T 120)标准清晰度电视数字视频通道技术要求与测量方法(GY/T XXX)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12)电视中心制作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52)电视中心播控系统维护规程(GY/T 107)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D/J 037)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 038)第八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第八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