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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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精品文档.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现将四川省建设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2、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十月九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资格 第五条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持有

4、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执业证书。 第六条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指派,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字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是指经

5、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申报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建设部、人事部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申报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至少监理过一个一等工程或两个二等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龄在30岁以上(1975.10.1以前出生)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 (二)年龄在45岁以上(1960.10.1以前出生)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

6、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 (三)年龄在55岁以下(1950.10.1以后出生)未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2008年12月31日后不得担任项目总监工作。 申报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中专学历,且从事工程监理或工程建设类相关工作18年以上,并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称3年以上。 (二)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监理或工程建设类相关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称3年以上。 申报四川省项目监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

7、或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初级职称。 第八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受聘于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内的,均可申请相应执业证书。 第九条凡符合条件申请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的人员须参加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考试,考试合格后,统一发放相应执业证书和执业方章。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报之日不满5年的; (三)在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责令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之日起至申报之日

8、不满2年的;(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同时执业于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的; (六)年龄届满65周岁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执业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监理承包合同的项目上任职。 第十二条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是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凭证,由监理从业人员本人保管、使用。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资料由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监理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监理从业人员在监理项目现场工作时按照相关规定必须佩带由四川

9、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的胸牌。监理从业人员胸牌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理执业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变更 第十六条鼓励监理从业人员合理流动。 第十七条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按照建设部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变更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变更登记申请表一份; (二)原单位解聘合同或能证明与原聘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材料; (三)现单位聘用合同; (四)原执业单位的执业证书、

10、执业方章和胸牌; (五)其他变更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 (一)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活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处罚决定的; (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三)距上次变更时间不足一年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执业变更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执业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执业有效期满30日前,由申请人所在监理单位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请续期执业。 第二十一条省监理从业人员申请办理续期执业的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监理

11、从业人员续期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原执业证书; (三)监理人员继续再教育培训结业证明; (四)与所在监理企业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 (五)从事工程监理的业绩证明。 第二十二条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在每一执业有效期内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执业培训,每一执业有效期内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0课时,并作为续期执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注销、吊销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续期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2、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属于上述(一)至(四)项情形,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 第二十四条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无法收回的应与公告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监理从业人员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四川省注册监

13、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注销执业的申请;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举报。 第二十五条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本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相关网站上声明作废后,持作废声明和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到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理申请补发执业证书。证书破损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的,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书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14、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执业证书,擅自以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仍以原执业证在新聘用单位执业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监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证书或

15、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其中,属第(六)项违法情形的,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评和注册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

16、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根据2006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了14个工程类别,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2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附表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单位:人)序号工程类别甲级乙级丙级1房屋建筑工程151052冶炼工程15103矿山工程20124化工石油工程15105水利水电工程201256电力工程15107农林工程15108铁路工程23149公路工程2012510港口与航道工程201211航天航空工程201212通信工程201213市政公用工程1510514机电安装工程1510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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