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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法律制度全球化的突破口研究司法制度论文分析.精品文档.法律制度全球化的突破口研究司法制度论文分析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法律制度全球化又一次地提上了议事日程,而司法公开又是我国法律制度全球化的突破口。司法公开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与司法改革的三大目标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独立的关系上。目前完善我国司法公开还需要一定的配套制度。关键词:法律制度全球化 司法公开 价值 配套措施Abstract:With the Chinas WTO entry,the whole world of the law system must be taken int
2、oconsideration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judicial open is the point ofpenetration of the whole world of the law system.The value of the judicial open gives express to the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open and judicial justice or judicial efficiency or judicial independen
3、ce.Nowthere need some rational and necessary systems about the perfection of the judicial open.Key words:globalism of the law system,judicial open,value,measure. 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尽管正义的概念就像博登海默所说的“具有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的形式,并具有不相同的面貌”,但正义总是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并成为法所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以及人们评价是非的基本标准。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
4、要价值”1。由于司法在现代社会所具有的权威性、中立性和终结性,司法就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载体。那么司法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呢?“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方式就是公开,向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公开。可见司法公开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有无比重要的意义。我国加入WTO后,法律制度与世界接轨,实现法律制度全球化,也要进行司法公开,要符合WTO规则对司法公开、透明的要求。我国清末实行法律制度全球化的修律活动没有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司法不公开的原因。我国现在进行司法改革,实现法律制度全球化,其中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就是司法公开。全球化的法律制度需要
5、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司法体系。一、司法公开的价值笔者拟从司法公开与我国司法改革的三大目标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独立的关系上对司法公开的价值予以探讨。(一)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是诉讼法追求的根本目标,它反映的是司法活动固有的维护公平、主持正义的价值准则。因此,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的确立及实现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见,司法公正应该成为司法改革的首要价值目标。当前,我国司法公正最大的障碍就是司法腐败,包括诸如“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单方面接触当事人的程序腐败和重罪轻判、违法假释、违法缓刑的实体腐败。要遏制腐败,就要将司法活动向当事人公开,向
6、社会公开,置于群众雪亮的眼睛监督之下。可以说,司法公开是司法腐败最有效的防腐剂。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司法公开使他们在众目睽睽的法庭之上不敢作虚伪供述;对控辩双方来说,司法公开要求他们有事实提在法庭,证据摆在法庭,意见辩在法庭;对法官来说,司法公开要求他对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进行公开质证,他据以裁判的每一个活动都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他必须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辩驳,公平地对待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分清是非,公正裁判。可见,司法公开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实现实体公正。司法公开本身作为一项程序制度,它在整个诉讼制度和原则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司法公开的贯彻实施,为辩论原
7、则、合议原则、直接言辞原则和回避制度作用的发挥提供了条件。从而司法公开切断了法官和当事人之间不正当的接触,减少了司法腐败的条件和机会,使整个庭审活动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实现程序公正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相互联系的,在一定程度上程序公正可以弥补实体公正的不足。彼得斯坦指出“实体规则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坏的,人们所关心的只是这些规则的实施应当根据形式公平的原则进行”2。如何判断形式公平呢?那就要将程序公开。只有公开,公民才可以对程序是否公正进行判断。总之,通过司法公开,将司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之下,既可以增强司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办案质
8、量,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和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又可以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活动进行的内容和结果,使司法公正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二)司法公开和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固然是司法最基本的价值,但如果这种公正是没有效率的,那么这种公正是一种打折扣的公正,不是人们所追求的公正,迟来的正义也是非正义。因此,“在司法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主要因素”3。所以,司法效益也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目标。司法公开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强司法效率。第一,司法公开使当事人参与了诉讼
9、活动的进行,诉讼进程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裁判的作出都是在当事人的监督之下进行的,即就是出现了结果的不公平,但他们对裁判结果还是比较信任的,他们会心甘情愿地接受判决,从而减少了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启动,缩短了诉讼期限;同时,他们会心悦诚服地执行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投入少量司法资源获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第二,司法公开由于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而且要有很强的审判经验和驾驭法庭的能力,这就促使素质高的法官精益求精,使素质低的法官要么努力进取,作一名称职的法官,要么退出法官队伍。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司法资源的内部消耗,而且随着法官素质的提
10、高,可以对他们进行有机的调整,以适应加入WTO后我国设立诸如关税法院、少年法院的需要。这样,法官在单位时间内审结案件的效率就会增加。第三,司法活动通过向公民和新闻媒体公开,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使旁听群众受到了教育,不仅起到了法制宣传的作用,而且预防了纠纷的发生,减少了讼争。可以说,司法公开在旁听群众身上收到了一种潜在的司法效益。总之, 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 司法公开由于实现了司法公正,使当事人从胜诉的判决中获得了实体财产上的利益或伦理上的效益,如名誉恢复、精神赔偿,也使国家从冲突的解决中获得了经济效益,避免了不公正的裁判给社会造成的经济资源的浪费,减少了波那斯所说的“错误消耗”或德沃金所
11、说的“道德消耗”,提高了司法效益。 (三)司法公开与司法独立司法的终级性决定了司法独立是经历史证明的并将继续证明的任何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人类法律理念下法律制度的精神遗产。如果司法不能独立,根本无法保障法律严格公正的执行,也将难以实现法治。司法独立是司法现代化的基本特征,所以司法的现代化也要求司法独立。埃尔曼曾经指出:“如果司法过程不能以某种方式避开社会中行政机构或其他当权者的摆布,一切现代化的法律制度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无法促成所期望的必要的安全与稳定。这种要求被概括为司法独立原则。”4司法独立应当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即外部独立、内部独立、身份独立和实质独立。司法公开对司法独立的价值可以
12、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体现。第一,司法公开可以减少甚至消除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预和影响。要排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就必须对行政权予以限制,限制权力最好是以权力限制权力。行政权作为一种“官”对“民”的权力,限制“官”的权力就要赋予“民”的权利。而司法公开就可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以公民的知情权来限制行政权的滥用,特别是对司法权的干涉。同时,司法公开可以防止司法行政化。法律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题中应有之意,法律公开要求全国法制统一,不能出现各地自相为政的现象,所以司法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法制统一,避免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的倾向。第二,司法公开可以加强司法的内部独立。内部独立要求法官不受其他法院和本法院
13、其他法官的影响。司法公开以后人民法院的内部请示制度,审判委员会定案制度都要相应地改变。如果一个法官独立地进行了案件的审理,最终却由没有参加审理的法官决定案件裁判,这能算内部独立吗?而司法公开就可以让有独立审判权的法官进行独立审判后,不受干预地独立作出裁判,实现司法内部独立。第三,司法公开可以保障法官身份独立。身份独立要求法官的职务调动、奖惩、任免都不受不当干涉。如果对法官的职务调动、奖惩和任免由公开的机关在接受群众监督的基础上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法官的身份独立就可以实现。何况司法独立可以切断法官的不正当经济来源,因为一旦不正当的经济来源控制了法官的经济生活,就很容易控制法官的思想,法官就很难独立
14、。第四,司法公开可以保障司法实质独立。司法实质独立要求法官除了遵守法律以外,不受其他因素包括个人的好恶情感、主观偏见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就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5。司法公开不仅包括实体上的公开,而且包括程序上的公开。当法官在公民的眼睛之下从事活动时,他只能依照法律程序严格运用实体法,而不能歪曲法律,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法律之上。从这个意义而言,司法公开可以让法官忠实地理解法律,严格地适用法律,排除自己身体上或心理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二、司法公开的配套制度(一)建立和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司法公开要求证据必
15、须在法庭上提出、质证,这就要鼓励证人不但要向警察、检察官作证,更要向法官作证。为此,必须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相应的责任,同时赋予他们应有的权利,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安全,消除证人“不愿、不敢、不能”出庭作证的主观心理因素,使证据不但在法庭上提出,而且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主询问和反询问予以质证,查证属实后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建立庭前听证程序人民法院在开庭前要举行听证程序,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和意见,并将双方掌握的证据材料按规定告知对方,使每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做到心中有数,预防一方当事人突然袭击,以保证公开审判的顺利进行。(三)完善回避制度目前,就是我国这样一个窄
16、范围的回避制度也贯彻得很不彻底,不能保证司法的公开。如果仅让审案的法官回避,在我国“审”、“判”分离的法律制度下,司法公开收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时应禁止庭前审查案件的法官参与同一案件的继续审理,以避免其对案件的主观偏见和预断及其可能单方面接触当事人而给案件带来的不公正裁判。(四)建立当庭宣判制度不管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宣判。公开宣判既可以当庭宣判,又可以定期宣判,为了维护司法公开的成果,应尽量做到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尽管在宣判之前的程序中做到了司法公开,但在宣判时却“暗箱操作”,同样使以前为司法公开所付出的努力付诸东流。(五)增强裁判书的说理性裁判书不说理,司法
17、公开的作用就不能充分体现。判决书说理的过程就是法官解答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问题,反映庭审内容的过程。“法官不只是做到判决自己,他们还要解释其判决,解释的目的在于说明判决的理由如何以证明它不是武断的看法,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于法官的权威和威信,因为法官的判决是一个合理的陈述,它有充分的理由,而且显示出判决理由的相关逻辑结构。”6这样大多数人都能够接受判决,有利于公开执行。(六)建立司法公开的惩治制度司法公开既然可以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独立,就应该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贯穿于法律的全过程。当然对于违反司法公开制度的行为也应给予相应的制裁。对于违反司法公开制度的惩治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对
18、于实体不公开的,应规定其不能作为司法活动进行的依据;对程序不公开的,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重新开始司法活动。另一方面,对于违反司法公开制度的司法人员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由专门机关予以追究,对于法官的处分不能用行政的方式,对违反司法公开制度所作的司法行为也应予以否定。“法官必须符合伦理要求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否则不能作法官。一个法官出现违反伦理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后,如果用行政的手段对他记过、警告,就等于我们发现了一个看守银行的盗贼,对于这个盗贼处理完了,仍然让他继续看守银行一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徐显明曾提出建立一个类似国外“司法伦理委员会”的机构,用这种方式取代个案监督,它拥有调查权,公开接受来自舆
19、论、公民和当事人等社会各界对法官不伦理行为的举报,然后进行调查。在认定过程中可以履行一定的听证程序,如果法官确实有违反伦理的行为,不论判决对错,一律推翻,同时剥夺法官资格。(七)司法公开应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第一是司法公开与新闻媒体的关系。新闻媒体作为一种被西方国家认为是第四种权力的舆论工具,对于公开报道和传播司法活动的实况,采访当事人,扩大公民对案件的知情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当前司法形象不佳的情况下,新闻媒体特别是庭审现场直播可以使庭审活动高度公开化,使庭审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打破法庭神秘感,消除民众普及法律知识和诉讼知识,有助于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人民法院公开、公正的形
20、象和提高司法的权威性。但新闻媒体也会损害司法独立,对法官造成思想上的压力,“在某种利益的驱动下,新闻媒体就可能不惜代价追逐司法问题,从而自觉不自觉地对司法独立造成侵害”7。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新闻媒体公开司法活动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活动要服从司法的运行规律,对司法活动的报道要不偏不倚,注重公正,避免感情用事,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向法庭施加压力,影响法庭审判,对审判中司法人员的“暗箱操作”、人情案、金钱案等枉法裁判行为的报道要注重证据确凿,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同时,要警惕“新闻媒体的半官方性质”,从而造成一种权力对司法干预的危险。第二是处理好司法公开与内部规定之间的关系。由于这些内
21、部规定是未经有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因此,外界无法查阅也无从知道,但却是司法机关内部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体现为内部红头文件、请示、批示、指示、通知、工作总结、报告、讲话等。现在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都有内部规定,对于依照内部规定进行的司法活动能不能公开呢?既然能够公开,为什么不把它变成一种公开的法律规定呢?既然不公开,为什么还要让它存在,使其成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呢?这涉及到我国法院的体制问题。我国法院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出现行政化的倾向,处理问题总喜欢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进行,为司法的“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让广大人民对司法活动“看不清楚”。这种内部规定办案容易引发司法腐败,造成司法
22、不公,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降低了司法机关的效率,是司法公开的一大障碍。当然,我国司法独立不能排除党对司法活动的领导和监督,对于党的文件不能随便公开,那样不但维护不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反而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司法稳定。因此,对于司法机关的内部文件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党的秘密的以外,对于涉及司法活动中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定应当予以公开,严格杜绝“内请”、“层层审批”和“领导把关”的不合理规定,真正做到司法公开。参考文献:1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2(英)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3页。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概论,北
23、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2页。4(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134页。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8页。6转引自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0页。7谭世贵: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 论文格式论文的标准格式word:毕业论文格式论文论文网代写论文论文代写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硕士论文代写MBA论文论文发表代写博士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澳洲assignment:代写澳洲论文:英国论文代写代写英国assignment:代写essay:代写英语论文英语论文格式论文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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