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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 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08142 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云南省范围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
2、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取得从业印章,或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从外省、行业系统转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第四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州、市和省级各行业系统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州市或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辖区内或行业系统内造价员的自律
3、管理工作。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实行考试认定的制度。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考,每年9 月举行一次。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根据造价员资格专业类别设置专业科目,由考生根据专业方向选择报考专业。考试成绩两年滚动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报考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即认定为考试合格;增项考试人员及转入考试人员应一次通过规定科目的考试方认定为考试合格。第七条 凡年龄在16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以考试当年9月30 日为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考造价员资格考试:(一)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指按教育部专业设置规定设置的土建类所有专业,以及管理
4、类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和物业管理专业;(二)相关专业本、专科三年级以上在读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在读;(三)其他专业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1 年,且至少完整参加一期由省造价协会组织的造价员考前培训结业;(四)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参加增项考试;(五)持外省、行业系统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参加转入考试。第八条 增项考试人员、外省、行业系统转入考试人员可以按省造价协会规定免考基础类科目。第九条 省造价协会依据有关规定编写本省考试大纲,决定选用或者组织编写各科目考试教材。第十条 考试成绩由省造价协会通过“云南省造价员考试报名系统”向参加考试人员提供查询。对成绩有疑义的,参
5、加考试人员本人可以按省造价协会规定申请复核成绩。省造价协会受理申请并组织复核,仅限于复核试卷得分点得分算术累加和分数登记正确性。发现有误的,改正成绩,通知申请人本人。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人员严重违反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场纪律的,取消当年未考科目考试资格,已考科目不计成绩,此后连续3个考试年度不接受再次报考。第十二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对全省各机构开展的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统一协调,对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各培训班教材使用、教学质量等培训事务进行监督指导。第三章造价员资格认定和从业登记第十三条 我省造价员从业资格分为土建和安装两个通用专业:(一)土建专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主体结构、装饰装修、
6、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房屋修缮、土石方、构筑物等单位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工作;(二)安装专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管道、电气、设备及工业金属结构安装等单位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工作。省造价协会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调整造价员从业资格专业。第十四条凡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办理相应专业的资格证书。已取得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参加其他专业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增项。持外省、行业系统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可以申请转入我省,办理我省资格证书;所持资格证书专业与我省通用专业不能互换的,应参加专业科目考试合格方受理转入申请。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资格证书人员已受聘于一个单位
7、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从业登记,取得从业印章。第十六条 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包括增项申请)和从业登记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按省造价协会规定携书面资料到州市或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办理。每年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后停止受理资格证书办理申请。考试合格人员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办理资格证书的,可以在此后连续3 个年度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但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第十七条 各有关机构按以下程序受理资格证书和从业登记申请:(一)州市或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书面资料,对网上申报信息与书面提交资料进行核对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签章确认
8、其申请表,填写(打印)资格证书,汇总报省造价协会。初审工作应在接件截止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省造价协会在初审部门报件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于符合取证条件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资格证书,制作从业印章,交初审部门发放。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资格证书和从业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三)受行政处罚禁止开展工程造价业务,期限未满;(四)造价员资格考试不合格;(五)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六)最近一次参加资格考试合格后,4 年内未申请或未获批准办理资格证书;(七)
9、最近一次参加资格考试合格后,当期未申请资格证书,延后申请时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要求。第十九条资格证书申请人不能提交有效受聘在岗证明文件,但办理资格证书申请获准通过的,在其资格证书上签注:“暂缓从业”,不予核发从业印章,在网上管理系统中设定其从业状态为“暂缓从业”。暂缓从业人员受聘于一个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可以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从业登记,取得从业印章。暂缓从业人员申请办理从业登记的,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按省造价协会规定携书面资料到州市或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办理。第二十条 造价员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24 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暂停从业手续。暂停从业手续由造价员本人向省造价协
10、会申请办理,同意暂停从业的,省造价协会在其资格证书上签注“暂停从业”,收回其从业印章,在网上管理系统中设定其从业状态为“暂停从业”。暂停从业人员恢复工程造价业务岗位,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可以申请恢复从业,具体办理程序参照暂缓从业人员申请从业登记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 年,到期应续期验证。登记从业、暂缓从业、暂停从业的造价员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截止当年申请续期验证。续期验证需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按省造价协会规定携书面资料到州市或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办理。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机构按以下程序受理资格证书续期验证申请:(一)州市或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书面资料,对网上申报信息
11、与书面提交资料进行核对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签章确认其申请表,汇总报省造价协会。初审工作应在接件截止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省造价协会在初审部门报件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续期验证应检查持证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继续教育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本细则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验证结论。续期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改正和不合格三种。第二十三条 续期验证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在网上管理系统中延长其资格有效期,制作从业印章;州市或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在申请人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加盖“XX 年度续期验证合格”印章后发放新从业印章。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
12、之一的为续期验证限期改正:(一)资格证书有效期截止当年,不按本细则及省造价协会规定进行续期验证,或网络申请信息、书面资料不符合要求;(二)验证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合格。限期改正人员名单应在“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予以公告。限期改正的期限为三个月,此期限内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失效,省造价协会在网上管理系统中设定其从业状态为“限期改正”。限期改正人员应按省造价协会规定消除不合格因素并重新申请续期验证。第二十五条资格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续期验证不合格:(一)有第十八条(一)(三)项情形之一;(二)续期验证限期改正未达到要求;(三)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超过24 个月,且未办理暂停从业手
13、续;(四)在一个验证期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六条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造价员从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外省转入三种类型,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省造价协会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在1 年时间内只能办理一次工作单位变更。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由造价员本人保管、使用。造价员遗失资格证书、从业印章,应当在“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声明作废,按省造价协会规定申请补办。第四章造价员从业管理第二十九条 获批准取得资格证书并登记
14、从业、取得从业印章的人员,在其造价员从业状态为“从业”期间,享有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名义开展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权利,法规、规章和造价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除外。造价员应当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名、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条 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信、客观业务原则;(三)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规则,保证从业活动成果质量;(四)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五)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六)接受继续教育。造价员的从业活动应接受各级住
15、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行业协会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从业活动中不履行相关义务;(二)在从业活动中索贿、受贿、行贿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四)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或者分别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名义在不同单位执、从业,或者接受本人从业登记所在单位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委托开展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发生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由省造价协会、州市或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谈
16、话告诫,可同时要求提交书面检讨;(二)通报批评,责令暂停从业312 个月,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记录和公示不良行为信息;(三)按第三十三条规定注销资格。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造价协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销造价员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者公告其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作废:(一)续期验证不合格;(二)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列禁止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五)其他导致资格证书失效的情形。第五章造价员信息管理第三十四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建设、维护全省造价员网上管理系统(“ 云南省造价员管理系统”
17、, 互联网网址:),并实现与全国造价员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和同步。省造价协会、州市或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使用“云南省造价员管理系统”建立造价员资格身份、从业登记及从业行为信息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造价员考试报名、资格认证、从业登记、变更、续期验证等业务。向社会公众开放造价员从业状态和从业行为等信息查询。造价员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云南省造价员管理系统”填报及查询真实、准确、完整的造价员资格身份、从业登记及从业行为信息。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云南省造价员管理系统”自行更新。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造价员从业行为信息档案:(一)在工
18、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二)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第三十六条 造价员从业活动不良行为及惩戒情况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造价员从业行为信息档案。第三十七条 从业行为信息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事实经造价员管理机构调查核实;(二)记入档案前5 个工作日应告知本人;(三)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6 个月,不超过36 个月;(四)记入档案及公示由省造价协会决定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造价员继续教育第三十八条 造价员在每个续期验
19、证期内应参加省造价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且取得不少于40 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学时。暂缓从业和暂停从业人员应按前款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合格学时。第三十九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各州市或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在省造价协会统一协调下,开展本行政区内或系统内的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四十条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全省统一教材。全省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由省造价协会统一制订。第七章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在“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造价协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2 年5 月1 日起施行。省造价协会2008 年4 月15 日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建价协2008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