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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东莞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试行.精品文档.关于转发东莞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村(居)委会、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东莞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二九年七月七日东莞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东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目 录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社区矫正的组织和职责5第三章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12第四章 社区服刑人员和法律文书的接收.13第五章 社区矫正措施. 16第六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23第七章 社区矫正终止.26第八章 附则28附:东莞市社区服刑人员
2、奖惩考核计分细则.2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在我省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范围的意见、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以及东莞市社区矫正工作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将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相关
3、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矫正质量,确保刑罚有效执行。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应高度重视,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以社区服刑人员现实改造表现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
4、持有利于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有利于社会稳定,坚持秉公执法、程序规范的基本原则开展工作,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第二章 社区矫正的组织和职责第六条东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负责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下,由市综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经济贸易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编委办)、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监狱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各镇(街道)参照市社区矫正组织模式成立“镇(街道)社区
5、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由镇(街道)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为综治办、公安分局、法庭、财政分局、司法所、社会事务办、团委、妇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依托村(居、社区)力量,在矫正对象分布的村(居、社区)成立“村(居、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派出所民警、村委会、治保会、村(居)民小组、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及近亲属组成。村(居、社区)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村委会、治保会 、村(居)民小组、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及近亲属组成帮教小组,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帮扶及具体矫正工作。第七条市社
6、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划,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政策、制度;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第八条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政策和部署;督促、检查、指导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社区矫正有关问题;制定社区矫正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则;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总结工作经验,掌握基层社区矫正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及时向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第九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一)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
7、释,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适度加大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的适用比例。对于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听取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并事先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庭审前调查。人民法院要在宣判、宣告时,责令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人民法院要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以及相关材料送达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社区矫正办公室、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及时审结有关社区服刑人员奖惩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对社区矫正期间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余漏罪未被判决的,及时做出判决、裁定。(二)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8、的法律监督,积极探索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要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加强监督检察,对违法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对犯罪案件予以法律追究,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三)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制力保障。公安部门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或建议原批准机关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公安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和故意脱离社区矫正监控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查找,依
9、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四)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切实履行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考察、解矫等方面的法律程序。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对表现良好的给予行政奖励或提出司法奖励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提出惩戒意见。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和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就业及生活等方面的问题。(五)综治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目标
10、,有效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六)监狱管理部门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依法应予以收监执行的监外执行对象,及时收监执行,积极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七)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解决好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并在社工发展比较成熟且具有一定规模时,适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社工制度,较好地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教育”的人员和专业化问题。(八)财政部门要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开支,及时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九)
11、编制部门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情况,适时为各级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立户定编。(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的服务。(十一)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做好在校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依法保障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受教育权和隐私权。(十二)卫生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体、病情予以检查,依法出具医疗意见,采取合理治疗措施,对有心理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十三)工商和经贸部门对自主创业、自谋生路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予以鼓励扶持,依法办理注册登记,鼓励其发展工业商贸,落实优惠政策。(十四)税务部门对自主创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落
12、实国家优惠税收措施。(十五)国土和房管部门依法保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宅基地、房屋产权,对提出申请的,依法办理确认登记。(十六)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做好政治、法制、文化、职业教育和技术辅导,组织志愿者队伍为他们提供学习、生活、就业上的帮助,重点做好未成年服刑人员和女性服刑人员的帮教工作。(十七)其他单位和相关组织应积极履行职能,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第十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规定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13、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执行中的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三)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档案,根据其不同特点制定教育矫正计划和措施。(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五)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并通过社区服刑人员亲属配合加强对其管理与帮教。(六)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七)协调有关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为遇到困难与问题的社区服
14、刑人员提供指导和帮助。第十一条村(居、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帮扶和教育工作。具体承办法官可参与审前调查评估、庭前教育和回访考察工作;社区民警负责对矫正对象管理、监督、考察工作;村(居、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委会、治保会、村(居)民小组协助开展日常的“帮、改、教”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记录有关工作情况,跟进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情况,向上级反映工作实践中的问题;家属(近亲属)协助矫正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和专职社会工作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公安民警、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社区矫
15、正志愿者是指村(居)委会以及工作居住在社区内且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专职社会工作者是指具有较强专业素质、志愿奉献社会的人员,如资深律师、心理医生、心理研究机构人员等,协助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专业的管理教育工作。第三章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第十三条具有东莞市(含镇、街道)户籍并长期居住在本市的下列五种人员适用社区矫正:(一)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缓刑的罪犯; (三)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
16、 (四)被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罪犯;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包括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和主刑执行期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两类罪犯。第十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悔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
17、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第四章 社区服刑人员和法律文书的接收第十五条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时必须坚持“见法律文书见人”的原则,对收到的法律文书要认真核对,确保法律文书齐全,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详细住址、犯罪情况、家庭情况、工作情况,确定符合接收条件的进行接收。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向其宣读、送达社区矫正告知书,责令其做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并在判决、裁定或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持刑事判决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到其居住地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
18、手续并接受社区矫正。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在办理入矫登记后7日内将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上报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人民法院判处社区矫正的案件在公开宣判时,应当通知负责执行、考察的公安机关和涉案罪犯居住地的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参加,也可通知罪犯的家属参加。宣判生效后,将罪犯及法律文书移交罪犯居住地的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第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出监(所)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时,监狱、看守所应向其宣告社区矫正告知书,责令其做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告知其自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持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到其居住地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19、并接受社区矫正。第十八条人民法院、监狱和看守所在判决、裁定或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应将社区服刑人员有关文书材料送达罪犯居住地的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办理回执手续。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在收到法律文书、办理入矫登记后7日内将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上报市社区矫正办公室。第十九条五种社区服刑人员应送达的文书材料有:(一)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应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副本、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结案登记表(复印件)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二)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应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20、(复印件)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起诉书副本、病残鉴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结案登记表(复印件)、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保外就医证明书、保外就医取保书,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材料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三)假释罪犯应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假释裁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副本、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复印件)、执行通知书(复印件)、释放证明书,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期间的改造表现材料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四)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应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减刑裁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副本、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复印件)、执行通知书(复印件)、释放
21、证明书,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期间的改造表现材料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人民法院、监狱和看守所向社区矫正机构寄送社区矫正文书材料,不影响有关法律文书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送达。第五章社区矫正措施第二十条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个性化教育,坚持日常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思想教育与个体情况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适时奖惩相结合的管理教育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进行。第二十一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在启动社区矫正工作时,应与公安分局联合对社区服刑人员举行集体宣告仪式,宣告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共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所掌握的社区服刑人员名单及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22、协助移送到罪犯居住地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与公安派出所建立每月联系制度,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考察、教育改造的沟通协调机制。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负责社区服刑人员执行开始和期满的宣布,外出请假、迁居的审批,减刑、撤销及其他变更执行的法律手续办理工作。同时,应定期向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情况,根据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意见材料,做好有关法律文书的审批和转递工作。公安派出所应指定一名副所长和若干名社区民警负责社区矫正的执法工作,加强与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的联系,支持、配合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第
23、二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回到社区后,公安派出所应于放回当日,向其宣布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宣布时应通知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居住地村(居)委会干部或村(居)民代表到场。第二十五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所判刑罚种类不同,人身危险性特点不同,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计划和措施,并根据矫正效果和需要,适时作出调整。第二十六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制定具体工作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建立请示汇报、工作例会、考核通报、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社区
24、矫正工作水平。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一)社区矫正报到制度。社区服刑人员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时,社区民警应告诉其到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向其宣布矫正期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告之对其负责帮教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要求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二)监护制度。对未成年的社区服刑人员应落实监护人制度,与监护人签订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由监护人负责协助监管。(三)走访制度。矫正工作小组应定期与社区服刑人员见面,或通过走访其所在单位、学校、村(居、社区)、公安派出所、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了解掌握其思想、行为和生
25、活状况、社会活动关系和困难等情况。(四)学习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或教育活动。(五)请销假制度。社区服刑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或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应向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申请,由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审批。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本区域范围外出的,必须向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返回时,必须立即销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活动或擅自离开规定区域或未按时请销假的,按违规处理。(六)迁居制度。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必须报告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镇(街道
26、)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将迁居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备案。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通知原辖区的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和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迁入地如果已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当地社区矫正办,并转递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若迁入地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该服刑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户籍迁出的有关档案材料应在个月内转递。(七)会客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应当经过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并将客人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如果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会见将影响对其监督、考察的,可不予批准。(八)矫正个案制度。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为
27、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根据其犯罪原因、思想状况、个人特点、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矫正个案。(九)社区劳动制度。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或矫正工作小组应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个小时。对有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或矫正工作小组在制定矫正个案时,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其参加公益劳动时间或酌情减免。(十)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档案,将相关法律文书、个人资料、每月参加学习、劳动的考核情况、请销假、思想与行为汇报、奖惩结果等相关材料存入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第二十八条镇(街道)社区
28、矫正办公室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级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配合社区矫正程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分成严管级、普管级、二级宽管、一级宽管四个级别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严管级处遇为:(一)每周需向辖区社区矫正办公室电话报告一次;(二)每半月到辖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当面报到一次,并以书面形式汇报自己思想与行为活动情况;(三)每半月参加一次辖区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或社区劳动;(四)每半月接受辖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家访和群众考察一次;(五)严格限定活动区域;(六)自划定严管级之月起连续三个月不得评为表扬;(七)除非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外自划定之月起连续三个月不得升级。第三十条社区矫正普管
29、级处遇为:(一)每半月向辖区社区矫正办公室电话报到一次;(二)每月到辖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当面报到一次,并以书面形式汇报自己思想与行为活动情况;(三)每月参加辖区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或社区劳动;(四)每月接受辖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家访和群众考察一次;(五)指定在本区及周边地区活动,未经批准不许出活动区。第三十一条社区矫正二级宽管处遇为:(一)每月向辖区社区矫正办公室电话报到一次;(二)每一个半月到辖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当面报到一次;每两个月以书面形式汇报思想与行为情况一次;(三)定期参加辖区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或社区劳动;(四)每两个月接受辖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家访和群众考察一次。
30、 第三十二条社区矫正一级宽管处遇为:(一)每两个月到辖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当面报到一次;(二)每季度书面汇报思想与行为情况一次;(三)可酌情减免辖区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的集体学习、教育活动或社区劳动;(四)每季度接受辖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家访和群众考察一次。第三十三条普管级的社区服刑人员有立功表现或连续三个月评为表扬的,升为二级宽管管理。二级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自定为二级宽管之月起又连续三个月评为表扬的,升为一级宽管管理。普管级的社区服刑人员受到警告处分或一次罚分超过10分或连续三个月内累计罚分超过20分的,降为严管级。严管级的社区服刑人员如三个月内没有被扣分的可升为普管级。普管级的社区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
31、表现的,可直接升为一级宽管。社区服刑人员在宽管期间,如出现一次罚分超过5分或当月累计罚分超过10分的情况,降一级从严管理。第三十四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当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进行分析,遇有重大事件,应当随时收集分析,并根据分析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第三十五条针对特殊社会形势要求,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所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超常管控,严格落实电话联系、走访、个别谈话、与派出所通报制度,做好重点矫正对象无缝衔接和教育管控工作。第三十六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当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
32、经常性的帮教活动,并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第三十七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第六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第三十八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考核工作的实施,依据其遵纪守法、学习、参加劳动的表现,实行每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社区服刑人员自到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登记之日起开始纳入管理考核范围。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考核、台帐档案管理及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33、第三十九条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着重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二)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重点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及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三)对剥夺政治权利社区服刑人员主要考核其参与社会活动方面的情况。(四)因年老、精神病、身体残疾而生活不能自理及患严重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经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不参加考核。第四十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奖励分为表扬、立功、减刑等三种。惩处分为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暂予监外执行
34、收监执行等六种。第四十一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考核评议会议,可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及日常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做出书面鉴定。书面鉴定存入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档案。第四十二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于每月10日前将考核评比情况,报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和归档,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社区服刑人员本人。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听取一次辖区社区矫正办公室有关考核、评比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考核中的疑难问题,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情况。第四十三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于表现良好的提请表扬奖励;对
35、于表现突出的提请给予立功奖励;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减刑。第四十四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有关材料经初审,逐级报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核后,向原判决、裁定或决定机关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第四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发现有余漏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第七章社区矫正终止第
36、四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矫正期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其矫正期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矫正期满前30日由本人作出书面总结,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审查,填写有关表格,提出初审意见后,经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供的书面鉴定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按规定签发解除管制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考验期满证明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终止社区
37、矫正。第四十八条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执行期满前30日,公安机关应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供的书面鉴定意见(保外就医人员需附指定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做出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并将批准通知书送达原管辖的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原批准机关做出收监决定的,按社区矫正终止处理。 第四十九条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期满之日,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发给解除管制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考验期满证明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宣布时应有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家属(近亲属)、居住地村(居
38、)委会干部或村(居)民代表到场。第五十条社区服刑人员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自死亡之日起,社区矫正终止。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在7日内,将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通报原判法院和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第五十一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社区矫正终止。第七章社区矫正终止第四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矫正期为所处管制、
39、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其矫正期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矫正期满前30日由本人作出书面总结,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审查,填写有关表格,提出初审意见后,经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供的书面鉴定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按规定签发解除管制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考验期满证明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终止社区矫正。第四十八条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执行期满前30日,公安机关应
40、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供的书面鉴定意见(保外就医人员需附指定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做出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并将批准通知书送达原管辖的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原批准机关做出收监决定的,按社区矫正终止处理。 第四十九条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期满之日,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发给解除管制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考验期满证明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宣布时应有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家属(近亲属)、居住地村(居)委会干部或村(居)民代表到场。第五十条社区服刑人员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
41、明,自死亡之日起,社区矫正终止。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在7日内,将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通报原判法院和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第五十一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社区矫正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各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日期均为工作日。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