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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GBJ10087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精品文档.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为国家标准的通知计标1987228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的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经有关部门会审,分为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已批准发布)、住宅建筑模数协
2、调标准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等三本标准。现批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GBJ101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标准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同时作废。该两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下达的任务,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本标准是“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在住宅建筑中的应用,其中包括住宅砖混结构和予制大板结构的常用参数和定轴线
3、。本标准吸取了国内建筑实践的经验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燉房屋建筑技术委员会(ISO/TC59)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经济技术水平修订而成。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年2月9日基本符号M基本模数符号ae变形缝宽度ac连系尺寸ai插入距t顶层砖墙厚度t1内墙板厚度t2外墙板厚度s楼板层厚度n任意正整数n1小于n的任意正整数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了使住宅建筑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模数协调尽量减少予制构配件的类型,使其达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商品化,以便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
4、制定本标准。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一、新建、扩建的砖混结构住宅和予制大板结构住宅的建筑设计;二、编制住宅的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定型设计以及标准构配件图集等。第1.0.3条 有特殊要求的住宅,临时性住宅以及改建住宅的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第1.0.4条 在执行本标准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砖混结构模数协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 砖混结构应按模数化空间网格设置,平面网格应采用3M,竖向网格应采用1M。第2.1.2条 当模数化空间网格不能连续时,可在两个模数化网格之间设立中间区,中间区可采用非模数尺寸。第二节常用参数第2.2.1条 砖混结
5、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2100、2400、2700、3000、3300、3600、3900、4200mm。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可以采用3400mm与2600mm的建筑参数。第2.2.2条 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3000、3300、3600、3900、4200、4500、4800、5100、5400、5700、6000mm。第2.2.3条 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层高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2600、2700、2800mm。第四节单轴线定位楼板的尺寸第2.4.1条 单轴线定位楼板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楼板厚度应为技术尺寸,并应采用10mm的整数倍数;二、楼板长度的标志
6、尺寸应为模数尺寸;三、楼板宽度的标志尺寸应为3M或1M的整数倍数。注:楼板宽度宜用n100mm和(n+1)100mm两种规格配合使用。第三章大板结构模数协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 大板结构应按模数化空间网格设置,平面网格应采用3M,竖向网格应采用1M。第3.1.2条 当模数化空间网格不能连续时,可在两个模数化网格之间设立中间区,中间区可采用非模数尺寸。第二节常用参数第3.2.1条 大板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2100、2400、2700、3000、3300、3600、3900、4200mm。第3.2.2条 大板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3000、3300、360
7、0、3900、4200、4500、4800、5100、5400、700、6000mm。第3.2.3条 大板结构住宅建筑的层高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2600、2700、2800mm。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陕西省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吕良芳、谭永凤、张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