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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FIDIC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通用条件.精品文档.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 同 条 件(1995年英文本第一版)陈 彪 译曹鹏南 校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中国兵器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译 者 的 话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菲迪克)于1995年出版了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英文本第一版),简称“橙皮书”。本中译本是根据菲迪克秘书处提供的橙皮书英文本翻译而成的。 橙皮书“是菲迪克推荐的通用文本,适用于国际招标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稍经修改后,也同样适用于各国的国内合同”(见橙皮书“前言
2、”)。近十多年来,我国一直在大力推行工程项目总承包体制,许多单位在这方面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份统一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根据菲迪克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我国被采用的实践,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时期橙皮书也将为我国工程咨询(设计)、工程承包等有关行业广泛采用,这既是与国际接轨、进入国际市场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总承包制度、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橙皮书为我们提供了一套新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正如菲迪克合同委员会主席J.鲍各克先生1996年10月2日在南
3、非开普敦发表FIDIC合同标准格式的过去与未来的讲话时所说:在橙皮书中,开始对“工程师”的传统作用有所改变。红皮书、黄皮书(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中的“工程师”的许多任务改由业主代表来执行,而业主代表常常就是咨询工程师。在处理争议方面,橙皮书已把“工程师”的功能转给一个独立的“争议裁决委员会。橙皮书提供的这套新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必将对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产生重大的影响。 为便于与辛勤耕耘在工程咨询(设计)、工程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行业的广大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教学研究人员、翻译工作者等有关人员共同学习、研究、应用橙皮书,我们将其译成了中文并在内部出版交流。我们翻译橙皮书的标准是:
4、准确、完整地传达原文的内容,汉语表达规范,文字通顺易懂。在中文本的编排上,我们从便于用户直接使用出发,整个文本采用A4纸,第一、第二和第三部分分别编页次,第一部分的索引按汉语拼音排序,争议裁决委员会示范聘用条件纳入第三部分。在中译本后附有橙皮书英文本原文,以便用户核对中译文、从而更准确地理解橙皮书。 本中译本由陈彪(中国兵器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副译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合同委员会委员)翻译、曹鹏南(中国兵器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原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校对。在翻译中,尽管我们已作出了很大努力,但由于橙皮书涉及专业多、知识面宽,因此在对原文的理解和中文的表达上仍可能有不恰当以至错误之处,敬请用户不
5、吝赐教。来函请寄石家庄市148信箱,邮编:050011。 译 校 者 1997年8月前 言 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文本已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菲迪克”)编制出版。本文本是菲迪克推荐的通用文本,适用于国际招标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稍经修改后,也同样适用于各国的国内合同。“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这两个术语,除都含有承包商全面负责设计这一内容外,世界各国对其还没有统一的定义。这种单方负责模式固然对雇主有利,但也可能会减少雇主对设计过程的控制、增加雇主更改要求的难度。 根据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合同的常用条文,承包商应按照雇主要求,负责工程(该工程可能包括土木、机
6、械、电气等工程与建筑工程的不同组合)的设计与建造,并可随着工程的进展取得期中付款。本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第13条对付款程序作出了规定。 本文本同样也适用于“交钥匙工程”合同。根据交钥匙工程合同,雇主要求中通常包括承包商提供一套装备齐全的设施、转动“钥匙”该设施就可投入运行;这类合同常常由承包商融资。交钥匙工程合同通常包括设计、施工、固定装置、家具和设备,其范围在其他合同文件中确定。此外,这种合同可要求承包商负责若干个月的试运行;而对于“建造运行移交”(BOT)合同,则可要求承包商负责运行数年。有关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文的建议以及承包商融资的示范条文,见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菲迪克认定,本合同条件的英文
7、本是供翻译本合同条件用的依法有效的正式文本。 在编制本合同条件时,大家一致认为,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而有些条款则必须结合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更改。因此,本文本将那些被认为适用于大多数合同的条款编入了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以便于将这些条款纳入合同文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与第二部分专用条件将共同构成制约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件。对任何一份独立的合同,都必须编制第二部分,编制时,对第一部分某些条款中所包含的、涉及第二部分的那些内容要给予特别考虑。 为帮助用户编制第二部分及其他招标文件,在出版通用条件的同时,也出版了含有解释性材料和示范条文的“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更详细的指导内容,将列入19
8、96年初出版的本合同条件“使用指南”中。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 同 条 件(1995年英文本第一版)陈 彪 译曹鹏南 校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中国兵器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目 录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 合同1 1.1 定义1 1.2 标题和旁注5 1.3 解释5 1.4 法律和语言5 1.5 合同协议书5 1.6 文件的优先次序5 1.7 存放在现场的文件6 1.8 往来文书6 1.9 施工文件的提供7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7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7 1.12 保密事项 7 1.13 遵守法律、法规、条例 7 1.14 连带责任 82 雇主8 2.1
9、 基本义务8 2.2 进入和占用现场8 2.3 许可证、执照或批准书8 2.4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93 雇主代表9 3.1 雇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9 3.2 对雇主代表的要求9 3.3 雇主代表权力的委托10 3.4 雇主代表的指令10 3.5 雇主代表应努力达成协议104 承包商11 4.1 基本义务11 4.2 履约担保协议11 4.3 承包商代表12 4.4 工程协调12 4.5 分包商13 4.6 转让分包契约13 4.7 放线13 4.8 质量保证14 4.9 现场基础资料14 4.10 影响本工程实施的事项 14 4.11 不可预见的地下情况 15 4.12 进场道路 15 4.13
10、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15 4.14 工程进度计划 16 4.15 工程进度报告 16 4.16 承包商设备 17 4.17 安全预防措施 17 4.18 环境保护 18 4.19 电、水、煤气 18 4.20 雇主提供的机械和材料 18 4.21 现场清理 19 4.22 现场安全 19 4.23 承包商应在现场内作业 19 4.24 化石 205 设计20 5.1 基本义务20 5.2 施工文件21 5.3 承包商的承诺22 5.4 技术标准、规章、条例22 5.5 样品22 5.6 竣工图23 5.7 操作维修手册23 5.8 承包商造成的错误24 5.9 专利权246 职工25 6.1
11、职工的雇用25 6.2 工资等级与劳动条件25 6.3 他人所雇的人员25 6.4 劳动法25 6.5 工作时间25 6.6 供职工使用的生活设施26 6.7 健康与安全26 6.8 承包商负责监督26 6.9 承包商雇用的人员27 6.10 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77 工程设备、材料和加工质量27 7.1 工程的实施方法27 7.2 运抵现场27 7.3 检验28 7.4 试验28 7.5 拒收29 7.6 工程设备与材料的所有权298 开工、延误和暂停29 8.1 工程的开工29 8.2 工期30 8.3 延长工期30 8.4 公共机构造成的延误31 8.5 工程进度31 8.6 约定的误
12、期损害赔偿费32 8.7 暂时停工32 8.8 暂时停工的后果32 8.9 暂停生产或交付的工程设备与材料的付款33 8.10 工程持续停工 33 8.11 复工 349 竣工试验34 9.1 承包商的义务34 9.2 竣工试验被延误34 9.3 重新试验35 9.4 竣工试验不合格3510 雇主接收工程 35 10.1 接收证书 35 10.2 雇主使用部分工程 36 10.3 竣工试验受阻 3711 竣工后试验 37 11.1 雇主的义务 38 11.2 试验被延误 38 11.3 重新试验 38 11.4 竣工后试验不合格 3912 对缺陷的责任 39 12.1 完成未了工作并修补缺陷
13、39 12.2 修补缺陷的费用 40 12.3 合同有效期的延长 40 12.4 未能修复缺陷 41 12.5 搬移有缺陷的工程 41 12.6 另增的试验项目 41 12.7 进入现场和使用有关记录的权利 42 12.8 承包商调查缺陷原因 42 12.9 履约合格证 42 12.10 未履行的义务4213 合同总价与付款 42 13.1 合同总价 42 13.2 预付款 43 13.3 申领期中付款证书 44 13.4 付款计划表 45 13.5 永久工程的工程设备与材料 45 13.6 签发期中付款证书 46 13.7 付款 47 13.8 推迟付款 47 13.9 支付保留金 48 1
14、3.10 竣工报表48 13.11 审领最终付款证书48 13.12 解除债务证书49 13.13 签发最终付款证书49 13.14 雇主责任的终结50 13.15 用外币付款时的计算方法50 13.16 法律、法规发生变更5014 变更 51 14.1 变更权 51 14.2 价值工程 51 14.3 变更程序 51 14.4 以适用货币支付 52 14.5 暂列款 5215 承包商违约 53 15.1 通知改正 53 15.2 解雇承包商 53 15.3 解雇时进行估价 54 15.4 解雇后的付款 54 15.5 贿赂行为 5416 雇主违约 55 16.1 承包商暂时停工的权利 55
15、16.2 终止工作 56 16.3 终止工作、撤走承包商设备 56 16.4 工作终止后的付款 5717 风险与责任 57 17.1 赔偿 57 17.2 承包商负责管理本工程 57 17.3 雇主应承担的风险 58 17.4 雇主承担的风险所造成的后果 58 17.5 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59 17.6 责任限度 5918 保险 59 18.1 给设计保险 60 18.2 给本工程与承包商设备保险 60 18.3 保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害险 61 18.4 给工作人员保险 61 18.5 对各种保险的综合要求 6119 不可抗力 62 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 62 19.2 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
16、 62 19.3 承包商的责任 63 19.4 雇主的责任 63 19.5 给承包商付款 63 19.6 任择性终止合同、付款与免除履约义务 64 19.7 依法免除履约义务 6420 索赔、争议与仲裁 64 20.1 索赔程序 65 20.2 索赔款的支付 65 20.3 争议裁决委员会 65 20.4 获取争议裁决委员会决定的程序 67 20.5 友好解决 69 20.6 仲裁 69 20.7 一方不遵行争议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69 20.8 争议裁决委员会聘期届满 70 索引 71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 合同 定义1.1 在本合同(“合同”定义见下文)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文定义的词语应
17、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1.1.1 文件1.1.1.1 “合同”系指合同条件(第一和第二部分)、雇主要求、投标书、承包商建议书、投标书附表、中标函、合同协议书(若已签订)以及可能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协议书中的补充文件。1.1.1.2 “雇主要求”系指本合同中包括的对工作范围、标准、设计准则(若有的话)和工程进度计划的说明,以及按本合同对上述各项所作的更改或修改。1.1.1.3 “投标书”系指承包商向雇主提交的、中标函中所接受的工程报价书。1.1.1.4 “投标书附录”系指包含在投标书中的、已填写好的附录。1.1.1.5 “承包商建议书”系指包含在本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提交的初步设计。1.1.1.6 “
18、投标书附表”系指包含在本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提交的信息与数据。1.1.1.7 “付款计划表”系指第13.4款中所述的、被称为付款计划表的明细表(若有的话)。1.1.1.8 “中标函”系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1.1.1.9 “合同协议书”系指第1.5款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若有的话)。1.1.2 人员1.1.2.1 “雇主”系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被指定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是(除非承包商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2 “承包商”系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是(除非雇主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3 “雇主代表”系
19、指为适应本合同需要,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被指定为雇主代表的当事人,或有时由雇主发通知任命为雇主代表的其他当事人。1.1.2.4 “承包商代表”系指在本合同中被指定为承包商代表的当事人(若有的话),或承包商有时根据第4.3款任命的其他当事人。1.1.2.5 “分包商”系指在本合同中被指定为本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4.5款已分包了本工程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上述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是上述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6 “争议裁决委员会”系指在本合同中被指定为争议裁决委员会成员的一名或若干名当事人,或者有时根据第20.3款任命的其他一
20、名或若干名当事人。1.1.3 日期、时间与期限1.1.3.1 “基准日”系指雇主接受投标书的截止日之前的第二十八天。1.1.3.2 “合同生效日”系指本合同在法律上正式生效之日。1.1.3.3 “开工日”系指承包商收到雇主代表根据第8.1款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之日。1.1.3.4 “工期”系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开工日算起至本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竣工、并通过竣工试验的全部时间(或再加上根据第8.3款确定的延长期)。1.1.3.5 “合同有效期”系指自开工日至雇主代表根据第10条核证的、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或至根据第12.3款确定的延长期终止日)之后的第365天的整个期限。1.1.3.6
21、“(一)天”系指一个历日,“年”系指365天。1.1.4 试验与竣工1.1.4.1 “竣工试验”系指在本合同中被定为竣工试验的试验项目,以及可能由雇主代表和承包商共同商定的、或按指令变更的其他试验项目;上述试验均应在本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被雇主接收之前进行。1.1.4.2 “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0条签发的证书。1.1.4.3 “竣工后试验”系指在本合同中被定为竣工后试验的试验项目,上述试验均应在本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被雇主接收之后进行。1.1.4.4 “履约合格证”系指雇主代表根据第12.9款签发的证书。1.1.5 款项与付款1.1.5.1 “合同总价”系指在中标函中载明的、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应付给承
22、包商的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及缺陷修补等费用的总和。1.1.5.2 “当地币”系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1.1.5.3 “外币”系指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可用于支付本合同总价中部分款项的某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但不是当地币。1.1.5.4 “保留金”系指雇主根据第13.3款扣留的累积保留金。1.1.5.5 “暂列款”系指在本合同中被定为暂列款的、用于本工程某一部分的施工或用于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的款项(若有的话)。1.1.5.6 “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所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所有正当开支,包括间接费用及类似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7 “期中付款证书”系指雇主代表根据第13条签发的
23、、除最终付款证书之外的任何付款证书。1.1.5.8 “最终付款证书”系指雇主代表根据第13.13款签发的付款证书。1.1.5.9 “决算表”系指第13.11款所规定的、经合同双方商定的报表。1.1.6 其他定义1.1.6.1 “施工文件”系指应由承包商提交的所有图纸、计算书、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手册或资料。1.1.6.2 “变更”系指雇主代表按照第14条的规定,指令或批准对雇主要求所作的任何更改和(或)修改。1.1.6.3 “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6.4 “永久工程”系指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
24、程。1.1.6.5 “临时工程”系指为本工程施工和竣工及缺陷修补所需要的、各种类型的所有临时性工程(承包商设备除外)。1.1.6.6 “工程设备”系指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商提供的、构成或预定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和仪器,包括仅负责供货的项目(若有的话)。1.1.6.7 “材料”系指应由承包商提供并用于永久工程中的各种物资(工程设备除外),包括本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仅负责供货的项目(若有的话)。1.1.6.8 “承包商设备”系指为本工程施工和竣工及缺陷修补所需要的所有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资。1.1.6.9 “分项工程
25、”系指在投标书附录中,本工程组成部分中被明确地确定为“分项工程”(若有的话)的部分。1.1.6.10 “现场”系指由雇主提供的、本工程施工的所在地和工程设备与材料运达的目的地,以及可能在本合同中被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1.1.6.11 “工程所在国”系指本工程施工的所在国和工程设备与材料运达的目的国。 标题和旁注1.2 标题与旁注不是本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对本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应不予考虑。 解释1.3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定资格的其他组织。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示某一性别的词也包括另一性别。 法律和语言1
26、.4 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法律,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 当本合同文本采用不同语言编写时,应以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日常交流应使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语言。 合同协议书1.5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了要求,那么,双方就应按照所附格式商签合同协议书;为适应记载合同内容的需要,可对格式作必要的修改。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的费用应由雇主承担。 文件的优先次序1.6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作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中存在歧义或不一致之处,那么,雇主代表应向承包商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函; (3)雇主要求; (4)投标书; (5)合同条件第二
27、部分; (6)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7)投标书附表;以及 (8)承包商建议书。 存放在现场的文件1.7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文件、变更令、根据第1.8款呈送或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以及第5.4款中记述的文件。雇主、雇主代表和助理(见第3.3款)有权在所有适当的时间使用上述文件。 往来文书1.8 不论在何种场合,任何当事人按规定呈送或发出通知、指令、同意令、批准书、证书或裁决书时,除非另有规定,上述往来文书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往来文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表示上述往来文书可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等方式,包括商定并载入投标书附录中的电子传输方
28、式。 由雇主或雇主代表发给承包商的所有证书、通知或书面指令,以及由承包商发给雇主或雇主代表的所有通知,应派人面交并取得书面收据,或者通过航空邮寄或通过商定的某种电子传输方式发送。接收上述文书的地址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 施工文件的提供1.9 施工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管理。除非雇主要求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提供一式六套施工文件,供雇主代表及其助理(见第3.3款)使用。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1.10 由承包商或以承包商名义编制的施工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仍应是承包商的财产。雇主因本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更改、调整以及返修等的需要,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任何文件(包括对其修改
29、和使用修改成果)。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或雇主代表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1.11 由雇主或雇主代表发给承包商的雇主要求及其他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仍应是雇主的财产。承包商因本合同需要,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任何文件。除本合同需要外,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保密事项1.12 不得要求承包商向雇主或雇主代表泄露投标书附录中列出的保密事项。 遵守法律、法规、条例1.13 承包商在办理本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的所有事情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以及对本工程拥有管辖权的、依法设立的公共机构的有关规章、条例
30、,并按上述规定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承包商应结合对工程设备、材料交付时间及本工程竣工时间的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办理并领取本工程各部分所需要的全部许可证、执照或批准书。雇主和承包商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守所在各国的法律。 连带责任1.14 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合资公司(或联合企业),那么,所有当事人应对履行本合同各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各别责任。上述当事人应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负责人,该负责人有权管辖该合资公司(或联合企业)及其每位成员。未经雇主事先同意,该合资公司(或联合企业)的组成或构成不得改变。2 雇主 基本义务2.1 雇主应提供现场,并按照第13条的规定付款给承包商。 进
31、入与占用现场2.2 雇主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给承包商以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但这种进入与占用权并非为承包商所独有。 如果由于雇主方未给承包商以进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商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那么,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发出通知。雇主代表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执行第3.5款,商定或决定: (1)第8.3款规定的、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工期延长期;以及 (2)上述新增费用加上适当利润的总额,并将其加入合同总价。同时,应向承包商发出相应的通知。 许可证、执照或批准书2.3 应承包商请求,雇主应协助承包商申办为本工程各部分、工程设备、材料和承包商设备运输(包括清关)以及工程竣工等所需要
32、的许可证、执照或批准书,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上述请求的内容,也可包括承包商设备运离现场出口时,雇主协助承包商向政府主管部门申办必需的许可证。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2.4 雇主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提前56(五十六)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通知副本交雇主代表)、并退还履约担保协议,然后终止本合同。若发生了上述终止合同的情况,承包商则应: (1)执行第16.3款;并且 (2)按照第19.6款收取雇主的付款。 在上述终止合同的情况发生之后的六年时间内,未经承包商同意,本工程不得重新开工。3 雇主代表 雇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3.1 雇主代表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雇主代表无权修改本合同。 雇主代表可行使本合同
33、中明文规定的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如果在雇主对雇主代表的任命条件中,要求雇主代表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专门批准,那么,上述要求应在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予以注明。否则,在雇主代表行使上述任何一项权力时,均应视为雇主代表已按要求从雇主处得到了批准。 除非本合同条件中明确说明,雇主代表无权免除本合同对承包商规定的任何一部分职责、义务或责任。雇主代表的任何建议、检验、检查、试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均不能免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承包商对其错误、遗漏、不一致以及不符合第5.3款和第5.4款等的责任。 雇主代表应将根据本合同发出或收到的所有往来文书复制给雇主。 对雇主代表的要求3.
34、2 雇主代表应当是具有遵行本条各款的经验和能力、且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师或其他合适的专业人员;或者应当雇用具有相应资格、并能为本合同效力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 雇主代表权力的委托3.3 雇主代表有时可以将其承担的任何一种职责委托给助理,并可随时撤回这类委托。上述的委托和撤回委托,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后方才生效。 上述任何一名雇主代表助理按照委托书所做的任何决定、指令、检验、检查、试验、同意、批准以及类似行动,应与雇主代表所做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 (1)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未予否定,不应影响雇主代表拒收上述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的权利; (2)如果承包商对雇主代表助理的任何一项决定或指令提出质疑,那么,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应对上述决定或指令加以确认、取消或改变。 雇主代表的指令3.4 除非在法律上或按自然法则不能实施,承包商应遵行雇主代表按照本合同发出的各项指令。 雇主代表应努力达成协议3.5 当需要雇主代表对价值、费用或延期作出决定时,雇主代表应与承包商协商,并努力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那么,雇主代表应公正、合理地按照本合同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4 承包商 基本义务4.1 由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