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AC执照考试M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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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1.2.3.4. CAAC执照考试M10.精品文档.5.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职责1、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职责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便保证全世界国际民航安全有序地发展;2、鼓励和平用途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3、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5、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6、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且每个缔约国均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空运企业;7、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待遇差别;8、促进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

2、安全;9、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方面的发展。6. 阐述联合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间的关系。联合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管理方面的专业机构。这两个组织之间签署的协议保证他们建立一种有效的工作关系,并且互相承认各自的有效作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也不接受联合国的任何命令。7. 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职责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召开一次。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航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8. 国际民航公约有多少个附件,分

3、别由什么机构制定现有的18个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其中17个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制定,国际民航公约附件9简化手续是由航空运输委员会制定的。9. 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的职责分工原则三级管理体系: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制定规章、标准和制度;2)民航总局下设7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3)7个地区管理局共设置33个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所辖地域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10. 经过体制改革民航总局的主要职责转变为哪五个方面?民用航空的安全管理、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空中交通管理和对外关系五个方面11.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分为

4、几个层次,各是什么,哪个最高?中国民航法规体系从结构来说分为三个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最高。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民航法律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航法规、规章的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的;第二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民航总局发布的;第三层次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航总局局长以民航总局令发布的。12. 适航的定义(三大要点)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

5、器应始终符合其型号设计并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13. 适航管理的定义、宗旨和分类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规定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分类: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修的控制。适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14. CCAR-21规定的型号合格证书的分类及其适用范围型号合格证

6、书包括型号合格证TC和型号设计批准书TDA两种。对按CCAR23/25/27/29/33/35进行审定的航空产品颁发型号合格证:对初级类航空器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如载人自由气球,飞艇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证书就意味着其设计符合适航规定15. 小改”、“大改”,“大改”如何申请小改:指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大改:指除小改外的其他更改。型号设计的“小改”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方式批准。如授权型号合格证书的持有人或委任工程委任代表进行批准;局方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方式包括:型号合格证书及其数据单的更改、 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

7、书、 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书如何申请:当对产品的设计更改过大,以致有必要对该产品与相应的适航标准和专用条件的符合程度进行全面审查时,须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书;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机构)均可根据CCAR-21的规定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书来对产品进行大改。典型情况如:航空公司或维修单位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书对航空器进行客机改货机、加改装机载设备等。16. 民航法对适航证的规定,何种航空器颁标准适航证民航法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有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

8、证进行审查认可或另发适航证,方可飞行。适航证类别: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对按CCAR21/23/25/27/29取得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对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航空器,如初级类航空器,颁发限制适航证.17. 特许飞行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从事下列飞行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取得第一类特许飞行证:1 实验飞行;2 符合适航标准的验证飞行;3 机组训练飞行;4 表演飞行;5 局方同意的其他飞行从事下列飞行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目前可能不符合适航要求但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取得第二类特许飞行证:1 为修理、改装、维护、交货或出口或封藏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9、 2 新飞机的生产试飞 3 为撤离危险地区而进行的飞行; 4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飞行 未按CCAR21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在1987年5月31号(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试航管理条例)以前研制并经国家设计定型的民用航空器,民航总局将为其颁发第三类特许飞行证18. CCAR-21对特许飞行证的基本要求和限制1 尚未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作特许飞行前,应当向局方申请临时登记标志(飞行前30天申请)2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航空器的外表上制作民航总局指定的临时登记标志3 取得第一类和第二类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不得用于以赢利为目的的运输或作业,取得第三类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不得用于旅客运输4 作

10、特许飞行的航空器不得载运与该次飞行作业无关的人员5 该航空器的飞行机组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确知该次特许飞行的情况和有关要求与措施等。各类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由民航总局规定。19. CCAR-21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有关规定,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适用于什么零部件CCAR-21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规定:1、欲在已经获得型号合格证书的产品上进行加改装或更换零部件,若该零部件未曾经局方批准,则应当按CCAR-21的规定和程序取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生产;2、除民航总局吊扣、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长期有效;3、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得转让;4、每个零部件上应标明CCAR-

11、PMA标记、制造商名称、商标或代码、零部件型号、系列号及安装产品的型号,如体积太小不够标记上述内容,应当在零部件或包装箱上附一包括上述内容的标签,民航总局主管适航检查员或授权的委任代表颁发适航批准标签。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适用于以下零部件:1 根据型号合格证书或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零部件2 根据民航总局颁发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项目3 符合民航总局认为适用的行业技术标准或国家技术标准的标准件4 航空器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其他方式为维修或改装自己的航空器而生产的零部件。20. 根据CCAR-21规定什么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项目?欲在已经获得型号合格证书的产品上进行加改装或更换零

12、部件,若该零部件未曾经局方批准,则应当按CCAR-21的规定和程序取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生产。2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对航空器标志的规定1、航空器上的标志和标识包括国籍标志、登记标志、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称和标志,对于挂旗航空公司而言,还包括国旗标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大写字母B,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大写字母或二者的组合,国籍标志在登记标志之前,之间用短横线连接。3、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将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用漆喷在该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颜色应与背底

13、颜色呈鲜明比照,保持清晰可见。4、应当在航空器内主舱门附件显著位置上固定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该识别牌应当用耐火金属或者其他具有合适物理性质的耐火材料制成。5、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规定: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多垂直尾翼的应在两外侧)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旋翼航空器: 尾翼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飞艇:位于右安定面上表面、左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两侧载人气球:位于球体水平最大圆周直径两端对称部位上6、对于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在机翼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50CM,机身、垂尾、尾梁及飞艇、气球上每个字的字高

14、不小于30CM22. 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包括按照CCAR23/25/27/29审定的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和非常规航空器;但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对于公共或商业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中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CCAR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或CCAR135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规定2、任何人不得运行未处于适航状态的民用航空器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

15、航空器还应当满足CCAR45部规定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标识要求方可运行4、运行民用航空器时,航空器上应该携带:适用的现行适航证或特许飞行证,并展示在客舱或驾驶舱入口处,以便乘客或机组清晰可见;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国外登记的航空器在境内运行时应携带国外当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23. 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1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运行2 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民用飞机,并携带有效的三证;处于适航状态,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使用的适航要求,包括

16、与标识、设备有关的要求3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租用不含机组人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所属的某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但该符合下列规定:该飞机带有经民航总局审查认可的原国籍登记过颁发的适航证和由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认可证书以及无线电台执照。4 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是型号合格审定为运输类或者通勤类的飞机,并符合本规则规定,否则不得实施本规则运行5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单台发动机的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24. CCAR-121合格证持有人运行飞机应携带哪些证件1 适航证,国籍登记证,无线电电台执照2 租用不含机组人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所属的某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但该

17、符合下列规定:该飞机带有经民航总局审查认可的原国籍登记过颁发的适航证和由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认可证书以及无线电台执照。25. CCAR-43规定的维修和改装规则的适用范围CCAR-43部中的修理和改装工作是作为一般规则覆盖CCAR-121部定期载客运行的大型飞机、CCAR-135部商业运输的小型航空器以及CCAR-91部运行的其他航空器。其维修放行主要适用于持有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航空器、干租的持有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证书的航空器、除特许飞行为目的的第一类特许飞行证以外的持有特有飞行证的航空器。CCAR-43恢复使用的要求(P106)*CCAR-43具体规定按下列飞机的维修和批准恢复使用的要

18、求: CCAR-91部运行的商业非运输航空器、私用大型航空器、农林作业飞机; CCAR-135部运行的9座以下的飞机。按照CCAR-145部规定的飞机的维修和批准恢复使用的要求:CCAR-91部的大型飞机维修,其他航空器的机体翻修部件车间修理等; CCAR-121部运行的大型飞机;CCAR-135部运行的10座以上的航空器。26. CCAR-43与CCAR-145中定义的维修的区别CCAR145中定义的维修包括改装的实施,而CCAR43中定义的维修不包括改装。CCAR-43部主要规定了100小时检查、年度检查和渐进式检查的工作要求。27. 改装、重要改装和一般改装的定义改装: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

19、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它包括改装的方案及其实施重要改装:没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改装,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完成的改装。其中“明显”是指能感觉和察觉到的现象,上述项目一般都要经过适航审定部门以补充型号合格证(STC)的形式批准28. 修理、重要修理和翻修的定义修理: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者缺陷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工作统称。重要修理:如果不正确的实施,将可能导致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

20、、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修理,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修理。其中“明显”指能感觉和察觉到的现象,重要修理方案一般都要经过航空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翻修:是指通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分解、清洗、检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换件、重新组装和测试来恢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寿命或者适航状态。检测:指不分解航空器部件,而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离位的试验和功能测试来确定航空器部件的可用性29. 对航空器及其部件进行维修和改装应遵守的准则1 使用航空器制造厂的现行有效的维修手册或持续适航文件中的方法、技术要求或实施准则2 使用保证维修和改装工作能按照可接受的行

21、业准则完成所必须的工具和设备(包括测试设备)3 使用合格的航材,用替代品需局方批准4 工作环境应当满足维修或者改装任务的完成30. 年度检查和100小时检查年度检查和100小时检查适用于没有检查大纲的按照CCAR91运行的航空器1 使用检查单进行检查,该检查单可以是制造商提供,也可以自行编制,或其他途径获得。2 活塞式航空器进行年度检查或100小时检查时,应进行试车,确定下述性能如功率输出、燃滑油压力、汽缸头和滑油温度等。满足制造厂推荐的性能值后方可批准恢复使用。3 涡轮式航空器进行年度检查或100小时检查或渐进式检查时,应根据制造厂建议对航空器进行试车,以判断其性能是否满足要求。4 根据具体

22、情况可以选择年度检查或100小时检查单,必须遵循先到为准的原则,以保安全。如果采用100小时检查方式并在一年内累计的检查内容包含了全面检查的内容,则可以替代年检;如未能覆盖,则还需要年度检查。5 如果为进行检查而需要调机使,可以超过100小时限制,但不多于10小时。但是在计算下个100小时使用时间时要包括这次超出100小时的时间。31. 渐进式检查分哪两类,各类别主要工作内容渐进式检查是由营运人将100小时检查和年度检查进行分段,渐进式检查的频度和内容应当保证航空器在12个日历月内得到全面检查,并且必须与制造商的建议、外场使用经验以及该航空器从事的运行种类相符,以保证航空器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对

23、航空器进行渐进式检查时应建立渐进式检查系统,首次进行渐进式检查时,应对航空器进行全面检查,然后再按计划进行例行的和详细的检查;例行检查包括目视检查或对设备、航空器或其部件、系统等进行原位检查;详细检查包括对设备、航空器及其部件和系统进行离位的彻底的检查和翻修。32. 时寿件的控制方法记录保存系统:记录时寿件件号、序号和现行的寿命状况,可采用电子、纸张等方式。挂签:记录时寿件件号、序号和现行的寿命状况。 非永久性标记:用易读的非永久性标记在时寿件上标明其现行寿命状况。永久性标记:用易读的永久性标记在时寿件上标明其现行寿命状况。 隔离:必须对到寿的时寿件进行隔离,防止到寿的时寿件被安装到航空产品上

24、。但要保持隔离件的件号、序号和现行寿命状况并且确保该件与其他可用的相同时寿件分开储存。破坏:必须对到寿的不可修复的时寿件进行破坏,防止该件被安装到航空产品上。33. 重要修理和改装批准恢复使用的方式1 按照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的授权放行人员,对其本单位实施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在“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批准放行栏中签署放行2 民航总局的监察员在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批准放行栏中签署放行3 民航总局授权的委任代表在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批准放行栏中签署放行34. 重要修理和改装的判断方法只能按照是否明显影响重量限制、平衡限制、结构强度、飞行性能、动力装置

25、运行、飞行操作品质、噪声和其他影响适航的品质等,并根据经验来判断,所有重要修理和改装项目都应送交航空器适航审定部门审查批准,并由有关单位在飞行标准部门监督下实施。35. 描述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过程中出现哪些方面的缺陷和不适航状况必须在72小时之内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1、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直升机旋翼系统结构存在较大的裂纹、永久变形、燃蚀或严重腐蚀;2、发动机系统、起落架系统和操纵系统存在可能影响系统功能的任何缺陷;3、任何应急系统没有通过实验或测试;4、维修差错造成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重大缺陷或故障。当认为是设计或者制造缺陷时,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还应当

26、将上述缺陷和不适航状况及时向有关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通报。36. 维修管理指令与适航指令的区别当维修或改造过程中发现某类维修或维修管理活动存在不安全状态,并且此种不安全状态可能在其他同类维修活动中存在或产生时,民航总局将颁发维修管理指令;任何航空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必须遵守维修管理指令的要求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和改造,否则航空器不能批准返回使用。维修管理指令和适航指令都是强制性的,其不同点在于维修管理指令主要适对运营人提出的加强维修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的要求,适航指令是对航空运营人航空产品的要求。37. 有哪几部维修规章及全称CCAR-66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145

27、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43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38. CCAR-145规定的维修单位有哪几类独立维修单位是独立于航空营运人和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并提供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营运人维修单位是指航空营运人建立的、主要为本营运人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提供维修服务的维修机构,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在为其他航空营运人提供维修服务时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制造厂家维修单位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建立的、其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结合的维修机构,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分离的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39. 维

28、修许可证中的工作类别和项目类别工作类别有:检测、修理、改装、翻修、航线维修、定期检修、民航总局认为合理的其他维修工作项目项目类别有: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除整台动力装置或者螺旋桨以外的航空部件、特种作业、民航总局认为合理的其他维修项目40. 维修单位合格审定依据哪部规章,何为“五四原则”依据CCAR-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对维修单位进行合格审定。维修单位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适航性资料五个方面;质量、工程技术、生产控制、和培训四个系统。41. CCAR-145维修单位器材的有效合格证件的几种形式a 标准件和原材料应当有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明b 非标准件和非原材料的全新

29、器材应当有原制造厂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或者批准放行证书c 使用过的器材,应当具有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按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签发的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42. CCAR-145规定的维修单位主要管理人员,除资格要求外还有些要求1 维修单位应当至少雇佣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各一名2 责任经理应当由维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按照法定程序授权的人员担任3 质量经理不能与生产经理兼职4 上述人员不能由被吊销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的责任经理、质量经理或生产经理调任或继续担任。资格要求有:具有维修管理工作经验;持有CCAR-66部规定的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国外或地区维修单位的经理人员

30、应能正确理解CCAR-145部的要求和等同于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资格。43. 放行人员的资格要求1)除规定情况外,放行人员应当是本维修单位雇员2)经过有关民航法规、国家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的培训3)国内维修单位的航空器整机放行人员除应当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规定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且其机型部分应当与所放行的航空器一致4)国内维修单位的航空器部件的放行人员应当持有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颁发的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并且其修理项目部分与所放行的航空器部件应当一致5)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的放行人员应当具有本国或者本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

31、相应证件,并具有英语听,说,读,写能力6 放行人员应当具有本单位相应放行项目的授权,航线放行人员还应当获得航空营运人的授权44. 维修单位的组织机构(管理系统)CCAR-145部要求维修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质量系统、工程技术系统、生产控制系统和培训大纲和人员技术档案。45. 质量系统的主要工作,质量管理的最主要特点主要工作:对维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随时根据发现的问题对整个单位的工作进行整改。包括:1 由责任经理发布明确的质量管理政策,并根据此政策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2 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明确其资格要求并建立人员岗位资格评估制度,对合格人员以书面形式授权3 质量部门保存一份完整的对各类维

32、修人员授权的记录,质量经理处保存一份完整的对放行人员授权的记录4 建立必要的工作程序,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规定(应满足):1.质量部门应当独立于生产控制系统之外并且由质量经理负责,其主要责任是监督质量管理政策的落实。|质量经理应当直接对责任经理负责。质量部门的人员应当独立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职责上不得与生产控制系统交叉。质量部门人员对维修工作的质量具有否决权。| 质量经理认为某种情况直接影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适航性时,可以直接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最主要的特点:是质量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建立独立的自我质量审核系统,或者将自我质量审核功能赋予其质量部门)。46

33、. CCAR-145部要求的人员技术档案至少包含哪些内容1 现任职务或者工作范围;2 按年月填写的技术简历;3 学历证明及合格证件的复印件4 参加过的培训课程、培训形式、培训学时及考试成绩;47. CCAR-145部规定的维修单位手册由哪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及批准方式的区别维修单位手册由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组成。维修管理手册应当载明维修单位实施所有批准的维修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依据并应当获得批准;工作程序手册应当根据维修管理手册载明部门或者车间的具体工作程序并应当获得认可。48. CCAR-145部对维修单位维修记录的要求1 维修记录应当保证记录完整2 维修记录应按以下规定记录a 同一工

34、作的记录应当使用统一的单卡或表格,除国外/地区送修客户提出要求和某些自动生成的测试记录可使用英文外,国内送修单位的维修记录应当至少使用中文;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的维修记录(除工作单卡)外应当至少采用英文b 维修记录的填写应当清晰、整洁、准确,使用钢笔或圆珠笔,测试数据应当填写实测值,任何更改应当经授权人员签署c 维修记录可以使用书面或计算机系统记录的形式3 维修记录完成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存a 维修记录应避免水、火、丢失等造成的损失;使用计算机系统保存维修记录应当建立有效的备份系统及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未授权的人员更改b 维修记录应最少保存2年,航线维修工作的记录应最少保存30天c 维修单位应当采

35、用有效的措施,使有关记录在毁坏后能够通过其他渠道恢复d 维修单位终止运行时,其在运行终止前两年以内的维修记录应当返还给相应的送修人49. 维修记录的填写要求:清晰、整洁、准确、简洁。50. 维修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哪些?(至少说出5种)维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填写完整的工作单卡;|发现缺陷及采取措施记录;|换件记录及合格证件;|执行的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清单; |保留工作; |测试记录; |维修放行证明; |航空器重要修理和改装工作应当填写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等.51. 维修放行证明的形式1 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的航空器定期检修工作及结合其完成的改装工作完成后可以由航空营运人授权的放行

36、人员在飞行记录本上签署放行2 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的航空器定期检修及改装工作的放行表格可以由维修单位自定,但应当采用相对固定的格式并包括必要的内容3 航空器部件的维修放行证明采用由维修单位授权的放行人员签署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的形式,如果是为本单位的另一项完整的维修工作需要时,可用本单位内部合格证件的形式。 52. CCAR-145部的罚则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许可维修项目和吊销许可证53. CCAR-145R3对维修人员工作时间的要求直接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应当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累计最多不应超过40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37、,但每天最多不得延长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累计不超过36小时。54. CCAR-66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种类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55. 执照申请人通过哪些方式满足维修经历要求a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学历,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2年(含)以上,其中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b 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c 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执照、资格

38、证书的申请条件(P136)*答:基础部分申请条件*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18岁,身体健康; 至少具备以下任一经历:a.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2年(含)以上,其中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b.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c.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机型部分申请条件*维修人员执照机型

39、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取得了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明文件; 维修经历满足以下要求:a.机型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b.机型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c.类和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d.民航总局或者地

40、区民航管理机构认为申请人在非民用航空器上的维修经历等效于本条款要求的,视为有效维修经历。 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其中包括不少于2年的维修管理工作; 具有听、说、读、写并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56. 执照基础部分由谁负责考试、颁发,机型、项目签署由谁负责 1 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

41、作2 民航总局授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执照基础部分和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管理工作3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监考以及民用航空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57. CCAR-66执照基础部分的颁发程序1 具备CCAR-66R1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通过CCAR-66R1规定的考试后,可向民航总局提交CCAR-66R1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2 民航总局根据CCAR-66R1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

42、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提供的材料。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CCAR-66R1规定的民用航空维修人员执照;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颁发执照的书面通知,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4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58. 执照的有效期和续签要求有效期为自颁发执照基础部分起5年,续签要求:1 执照人每2年内由累计至少6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至少承担累计至少6个月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2 执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复

43、训3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天向民航总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续签条件: 资格证书持有人在申请续签之日前累计有3年从事维修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持有人每两年至少完成一次再培训;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在资格证书失效前至少60天向民航总局提交资格证书续签申请书。59. CCAR-66执照持有人的权利*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及相应的机型签署的人员具有下列权利:(1) 具有机型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a) 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进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b) 按照CCAR-43部的规定

44、,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准其恢复使用;(2) 具有机型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除具有机型类签署的权利外还可以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它改装工作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获得签署后,可对执照签署项目类别范围内的修理项目具有签字放行权。60. CCAR-66执照持有人的义务1 按照执照签署并在授权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工作2 保证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3 在生理和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这种放行权61. 伪造执照申请材料的处罚从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已经取得执照或者资格证书的

45、,由民航总局吊销其执照或资格证书。62. 哪些情形可暂扣和吊销执照(或资格证书3-6个月)1 擅自涂改执照或资格证书的2 违反规定进行维修工作并且隐瞒情况不据实报告的3 超出签署和授权范围进行维修放行的4 伪造维修记录的5 在服用毒品或者饮用酒精饮料后进行维修或者放行工作的6 授权或者迫使下属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和放行工作的7 对违反规定从事维修或放行工作的行为和事实隐瞒不报的8 违反规定从事维修或放行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3. 运行规章有哪几部,其适用范围和关系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是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

46、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是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运行。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是用于管理在我过境内依法设立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包括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飞行;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旅客座位数不超

47、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运行。关系:CCAR-91部是基础规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对于公共或商业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中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还应遵守CCAR-121部或CCAR-135部的规定,是对营运人提出的更高要求64. CCAR-121规定的航空营运人对飞机适航性应负的职责CCAR-121中规定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飞机的适航性负责,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设备及其部件的适航性,依据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手册、程序实施下述工作,以确保飞机的适航性和运行设备、应急设备的可用性:a 每次飞行前按照飞机维修方案完成所有维修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放行;b 对于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缺陷和损伤进行处理并达到批准的标准,如该型飞机有可用的最低设备清单,应符合该清单规定的要求;c 依据可靠性方案分析并保持飞机维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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