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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D761国寿安达意外伤害保险2004版汽车责任D75条款.精品文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4版)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安达意外伤害保险(2004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乘坐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领有营运执照以运载旅客为目的的交通工具出行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责任一
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购票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二)火车(含地铁)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购票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含地铁),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购票乘坐商业运营的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四)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
3、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购票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条第一款所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项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因遭受该项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三)被保险人自该项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
4、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所负本款(一)、(二)和(三)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身体
5、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酗酒、自杀或故意自伤;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6、呈阳性)期间;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最短为七日,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二、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第
7、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八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
8、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9、。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 保险单; 2. 受益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5.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
10、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 保险单;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3.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
11、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依本合同约定,已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单;2 保险费收据;3 解除合同申请书;4 投保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
12、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0.65(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实际保险期间保险费),前述实际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按照短期费率计算办法计算。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13、(AIDS)。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 没有驾驶证驾驶;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
14、府宣布为准。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附录:国寿安达意外伤害保险年费率表责任类型汽车意外责任火车意外责任飞机意外责任轮船意外责任保险费()0.30.150.10.2国寿安达意外伤害保险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个月)123456789101112年费率百分比(%)4550556065707580859095100说明: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费率计算保险费;保险期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二个月的,按二个月费率计算保险费;保险期间在二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费率计算保险费,依此类推。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 疾 程 度给付比例第一级123456
15、78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第二级910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十手指缺矢的(注6)75%第三级1112131415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6、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50%第四级16171819202122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0%第五级23242526272829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17、)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20%第六级303132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5%第七级3334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10%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
18、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 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
19、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