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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DGJ32J96-201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精品文档.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告第75号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 96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1(2)、3.3.2、3.3.3、3.4.1、4.1.2、4.4.2(1、2、4、5)、4.4.3、4.4.6、4.4.11、4.4.13、5.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三月二十三
2、日前 言为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省的建筑节能工作,改善我省公共建筑的室内热坏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照(苏建科200999号)的有关通知要求,完成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编制组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公共建筑节能系统在国内外的工程实践和研究成果,通过两个气候区各类典型建筑的能耗模拟分析计算,本着可行性、实用性、可靠性的原则,参考国家标准,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能设计;电气节能设计;给水节能设计;可再生能源应用;用能计量;监测与控制及附录A附录E。本标准黑体字第3.3.1(2)、3.3.2
3、、3.3.3、3.4.1、4.1.2、4.4.2(1、2、4、5)、4.4.3、4.4.6、4.4.11、4.4.13、5.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大厦辅楼4 楼;邮编:210036)。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 编 单 位: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 编 单 位: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夏卓平 徐延峰 袁 玮 刘苏荣 吴志敏 钱沛如 陈孔
4、贵 臧 胜 方玉妹 刘 俊 李鹏飞 王 英 宋 波审 查 专 家:胡吉士寿炜炜许锦峰龚延风张建忠赵明马全明田 兵杨 娟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建筑及建筑热工设计 53. 1 公共建筑分类 5 3. 2 一般规定 5 3. 3 建筑设计 5 3. 4 结构热工设计 7 3. 5 细部构造和特殊部位的设计 10 3. 6 特殊建筑类别的界定 11 3. 7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124 采暖、通风和空调节能设计 13 4. 1 一般规定 13 4. 2 采暖 17 4. 3 通风与空气调节 18 4. 4 冷、热源 255 电气节能设计 31 5. 1 供配电 31 5. 2 照明
5、 326 给水节能设计 366. 1 生活用水定额和卫生器具给水定额 36 6. 2 生活给水方式及水压 36 6. 3 生活热水的生产 38 6. 4 给水系统节能措施 387 可再生能源利用 428 用能计量 43 8. 1 基本要求 43 8. 2 暖通空调 43 8. 3 给水排水 44 8. 4 电能计量 459 检测与控制 47 9. 1 空调系统 47 9. 2 给排水系统 49 9. 3 变配电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49 9. 4 照明监测与控制 50 9. 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与建筑能效综合管理 50附录A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52附录B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 60附录
6、C 夏季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方法 61附录D 常用材料热物理性能参数表 67附录E 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生活热水管的经济 绝热厚度 76本标准用词说明 78条文说明 791 总 则1. 0. 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并结合江苏省建筑气候和建筑节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1. 0. 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1. 0. 3 在建筑热工设计分区上,本标准将徐州市、连云港市划入寒冷地区,其余
7、各市属于夏热冬冷地区。1. 0. 4 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甲类公共建筑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65%,乙类公共建筑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1. 0. 5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 0. 1 透明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2. 0. 2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2. 0
8、. 3 体形系数(S) shape coefficient of building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体积的比值。2. 0. 4 窗墙面积比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窗户洞口(包括外门透明部分)总面积与同朝向的墙面(包括外门窗的洞口)总面积的比值。2. 0. 5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为W/(m2K)2. 0. 6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 average h
9、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ior wall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单位为W/(m2K)。2. 0. 7 玻璃窗遮阳系数(SC) sushading coefficient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厚透明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无因次。2. 0. 8 综合遮阳系数(Sw) integrated sunshading coefficient考虑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系数,其值为玻璃窗本身遮阳系数(S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2. 0. 9 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
10、 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formance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无因次。2. 0. 10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无因次。2. 0. 11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空气调节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为 W/(m3/h)。2. 0. 12 耗电输热比(EHR) tatio of electricrty cons
11、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无因次。2. 0. 13 输送能效比(ER) tatio of axial power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空气调节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无因次。2. 0. 1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
12、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2. 0. 15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其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值。2. 0. 16 设计建筑 designed building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3 建筑及建筑热工设计3. 1 公共建筑分类3. 1. 1 按照建筑物能耗情况和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江苏省公共建筑应划分为下列二类:1 甲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m2,且全
13、面设置中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或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m2,大于5000m2,且采用中央空调的重要公共建筑。2 乙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m2,或大于等于20000m2但不设置或仅部分设置中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3. 2 一般规定3. 2. 1 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单体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减少夏季的太阳热辐射、利用自然通风;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总体规划设计中应充分利用水体和绿化等自然资源进行多方位的节能设计。3. 2. 2 单体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当地最佳朝向。3. 3 建筑设计3. 3. 1 建筑物的体形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的体形宜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2
14、 寒冷地区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0,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7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3 夏热冬冷地区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3. 3. 2 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外门)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能满足下列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7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1 建筑南、北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甲类建筑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采用活动外遮阳时,甲类建筑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乙类建筑东、西朝向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2 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3. 3.
15、3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3.7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3. 3. 4 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透明幕墙在每个独立开间应设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3. 3. 5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7107-94中规定的4级。3. 3. 6 建筑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94规定的3级。3. 3. 7 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建筑屋顶透明部分宜采取遮阳措施。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C确定。3. 3. 8 建筑物外墙与屋面热桥
16、部位的冬季内表面温度以及地下室外墙及地面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夏季自然通风条件下外墙与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不应大于35。3. 3. 9 设有中庭的建筑夏季宜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设置机械通风装置。3. 3. 10 建筑物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寒冷地区宜设门斗。3. 3. 11 平屋面宜采用种植屋面或架空隔热屋面。3. 4 建筑热工设计3. 4. 1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4.1-1,3.4.1-2,3.4.1-3,3.4.1-4,3.4.1-5,3.4.1-6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加权平均值Km。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必
17、须按本标准3.7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表3. 4. 1-1 寒冷地区甲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体形系数0.30传热系数K W(m2K)0.30体形系数0.40传热系数K W(m2K)屋 面0.450.35外 墙(包括非透明幕墙)0.500.45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0.500.45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1.21.2外 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KW/(m2K)遮阳系数Sw(东、西南向/北向)传热系数KW/(m2K)遮阳系数Sw(东、西南向/北向)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窗墙面积比0.23.00.602.70.500.2窗墙面积比0.32.
18、70.500.702.50.450.600.3窗墙面积比0.42.50.450.600.702.30.400.550.700.4窗墙面积比0.52.30.400.500.602.00.350.450.600.5窗墙面积比0.72.00.320.450.501.80.280.400.50屋顶透明部分2.50.402.50.40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表3. 4. 1-2 寒冷地区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体形系数0.30传热系数K W(m2K)0.30体形系数0.40传热系数K W(m2K)屋 面0.55
19、0.45外 墙(包括非透明幕墙)0.600.5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0.600.50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1.51.5外 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KW/(m2K)遮阳系数Sw(东、南、西向/北向)传热系数KW/(m2K)遮阳系数Sw(东、南、西向/北向)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窗墙面积比0.23.53.00.2窗墙面积比0.33.02.50.3窗墙面积比0.42.70.702.30.700.4窗墙面积比0.52.30.602.00.600.5窗墙面积比0.72.00.501.80.50屋顶透明部分2.70.502.70.50注:同表3.4.1-1。表3. 4
20、. 1-3 寒冷地区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围护结构部位热阻R W(m2K)采暖、空调地下室地面或地上采暖空调房间的地下室顶板1.5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1.5注: 1 地面热阻系指建筑基础持力层以上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2 地下室外墙热阻系指土壤以内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表3. 4. 1-4 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 W(m2K)屋 面0.60外 墙(包括非透明幕墙)0.8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0.80外 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KW/(m2K)遮阳系数Sw(东、西/南向/北向)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窗墙面积比0
21、.23.50.450.700.2窗墙面积比0.33.00.350.500.700.3窗墙面积比0.42.80.320.450.600.4窗墙面积比0.52.50.280.400.550.5窗墙面积比0.72.30.250.350.50屋顶透明部分2.70.35注:同表3.4.1-1。表3. 4. 1-5 夏热冬冷地区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 W(m2K)屋 面0.70外 墙(包括非透明幕墙)1.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1.0外 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KW/(m2K)遮阳系数Sw(东、南、西向/北向)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窗墙面积比0.24
22、.70.2窗墙面积比0.33.50.550.3窗墙面积比0.43.00.500.600.4窗墙面积比0.52.80.450.550.5窗墙面积比0.72.50.400.50屋顶透明部分3.00.40注:同表3.4.1-1。表3. 4. 1-6 夏热冬冷地区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围护结构部位热阻R W(m2K)采暖、空调地下室地面或地上采暖空调房间的地下室顶板1.2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1.2注:同表3.4.1-3。3. 5 细部构造和特殊部位的设计3. 5. 1 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招待所、公寓楼等敞开式外廊的公共建筑,其临外走廊的门窗、墙体均应按外围护结构进行保温隔热设
23、计。在确保使用功能空间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的前提下,其开敞式楼梯间、卫生间的外墙可不作保温处理。3. 5. 2 高出主体建筑屋面二层及二层以下(每层面积小于等于200m2)的出屋面楼梯间、贮藏室、物品库、设备用房等无采暖空调要求的房间,可不做保温隔热设计。但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应做好屋顶、墙体(含门窗)的保温隔热设计。3. 5. 3 凡附建于公共建筑内的无采暖空调要求的设备用房、服务用房、库房,当可以集中划分为一个独立空间,且不影响公共建筑其余部分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时,该独立空间的外围护结构可以不做保温隔热处理。否则应与公共建筑部分统一处理,以确保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
24、。3. 5. 4 与上述特殊部位相邻的墙体,其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4.1条的有关规定并不应大于2.0W/(m2K)。3. 5. 5 符合上述条件,允许不做保温隔热的围护结构部分,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说明或用图示给予区分。3. 6 特殊建筑类别的界定3. 6. 1 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况的建筑,应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1 部分位于居住建筑下部,且绝大部分为独立沿街建造的商铺; 2 位于居住建筑下部的一层及多层大空间大型商场或其它类型公共建筑物;3 工业建筑中,位于车间端头或位于某一层,可以自成一区的办公、会议等工业车间办公、生活辅助以及可以独立分区的附建或独立建设的生活用房(如厨房、餐厅、会议
25、厅、浴室、职工活动室、健身房等);4 具有居住性质的可供办公兼作住宿的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等;5 独立建设且有人长时间停留的值班室、传达室、接待室;6 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具有多种公共使用功能的小区会所、公共活动场所。3. 6. 2 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况的建筑,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1 全部或大部分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且每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的商铺(底层商铺上部居住或辅助用房);2 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小区简易会所,物业管理办公,活动室等不设集中空调的用房。3 全部或局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幼儿园、托
26、儿所。3. 7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3. 7. 1 分别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与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3. 7. 2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3.3.2条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
27、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3. 7. 3 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符合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3. 7. 4 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4 采暖、空调与通风的节能设计4. 1 一般规定4. 1. 1 采暖空调方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气象条件、能源状况、用户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4. 1.
28、 2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4. 1. 3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符合表4.1.3-1的规定;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宜符合表4.1.3-2的规定。表4. 1. 3-1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建筑类型室内温度()办公楼门厅、楼(电)梯厅16办公室20会议室、接待室、多功能厅18走道、洗手间、公共食堂16餐饮餐厅、饮食、小吃、办公18洗碗间16制作间、洗手间、配餐间16厨房、热加工间10干菜、饮料库8影剧院门厅、走道14观众厅、放映室、洗手间16休息厅、吸烟室18化妆间20交通民航候机厅、办公室20候车厅、售票厅16公共洗手间16续表4. 1. 3-1建
29、筑类型室内温度()银行营业大厅18走道、洗手间16办公室20楼(电)梯14体育比赛厅(不含体操)、练习厅16休息厅18运动员、教练员更衣、休息20游泳馆26商业营业厅(百货、书籍)18鱼肉、蔬菜营业厅14副食(油、盐、杂货)、洗手间16办公室20米面储藏5百货仓库10旅馆大厅、接待16客房、办公室20餐厅、会议室18走道、楼(电)梯间16公共浴室25公共洗手间16图书馆大厅16洗手间16办公室、阅览20报告厅、会议室18特藏、胶卷、书库14医疗治疗、诊断20手术室25X光、CT、核磁共振22消毒室16病房(成人)20病房(儿童)20学校图书馆、教室、试验室18办公室、医疗室20表4. 1. 3
30、-2 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建筑类型夏季冬季干球温度()相对湿度(%)干球温度()相对湿度(%)旅馆客房五星级23552340四星级24552240三星级以下256020办公楼高级24552240一般2620商场2618体育馆26601830游泳馆观众区266022池区28752875其他266018注:在实际工程中相对湿度的取值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4. 1. 4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4.1.4的规定。表4. 1. 4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建筑类型房间类型新风量(m3/h.人)旅馆客房五星级50四星级40三星级30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五星级30四星级25三星级
31、20二星级15会议室、接待室、报告厅四、五星级25三星级以下20商业、服务用房20大堂、四季厅10美容、理发、康乐设施30文化娱乐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20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办公楼办公室高级40一般30会议室、接待室高级30一般20商场商店、书店20体育馆20游泳馆观众区15学校教室小学11初中14高中174. 2 采 暖4. 2. 1 应根据建筑特点、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是否设置集中采暖系统。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4. 2. 2 集中采暖系统形式应能保证分室(区)调节室温,并分别设置室温调控装置。系
32、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分区热计量。4. 2. 3 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各分支路,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采取适当的水力平衡措施。4. 2. 4 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在选配热水循环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EHR值应符合式(4.2.4)要求:EHR=N/QA(20.4+L)t (4.2.4)式中 N 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 建筑供热负荷(kW); 考虑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按表4.2.4选取; A 与热负荷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2.4选取; L 室外主干管(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当L400m时,=0.0115;当400L10
33、00m时,=0.003833+3.067/L;当L1000m时,=0.0069。t 设计供回水温差(),按设计要求选取;表4. 2. 4 电机和传动效率及EHR计算系数热负荷Q(kW)20002000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直联方式0.870.89联轴器连接方式0.850.87计算系数A0.00620.00544. 2. 5 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4. 2. 6 散热器宜明装,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4. 2. 7 公共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采暖方式。4. 2. 8 采暖系统的暗装管道及附件应保温,保温层厚度应采用经济厚度计算
34、方法确定,或按附录E选用。4. 3 通风与空气调节4. 3. 1 公共建筑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房间的通风换气,宜采用自然通风,以缩短需要空调的时间。2 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分,应采用局部排风,必要时辅以全面排风。3 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4. 3. 2 地下停车库采用机械通风系统时,机械排风量宜按下述方法计算确定:1 汽车单层停放时,可按换气次数计算。当层高小于3m时,按实际高度计算换气体积;当层高大于3m时,按3m高度计算换气体积。停车库换气次数按6次/h。2 汽车全部或部分双层停放时,宜按每辆车所需排风量计算。当
35、汽车出入频率较大时,按每辆500 m3/h计;汽车出入频率一般时,按每辆400 m3/h计。4. 3. 3 机械进风系统的进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85。4. 3. 4 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与机械排烟系统合用时,宜采用多台风机并联运行或采用双速风机。平时宜采用单台风机或低速运行。4. 3. 5 空调末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时,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2 面积较大、人员较多的场所,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3 无特殊要求时,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单风道送风方式;4 下列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中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36、1)同一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气调节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2)建筑物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5 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应避免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4. 3. 6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运行的措施,同时宜设计相应的机械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4. 3. 7 空调变风量系统(VAV)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
37、速的方式;2 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中应有保证最小新风量的措施,并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3 当采用变风量末端装置时,送风口布置应满足室内气流组织的要求。4. 3. 8 空调新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式(4.3.8.1)计算确定。Y=X /(1+X-Z) (4.3.8.1)式中 Y 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值;X 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值;Z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2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3 当采用人工冷、
38、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冬夏季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利用新风系统;4 设置竖向新风送风和竖向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甲类建筑,应设置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1)送风量不小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不小于8;2)设计新风量不小于4000m3/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不小于8。4. 3. 9 空调风系统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1 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h-d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
39、规定:1)送风高度不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3)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不受限制。2 建筑空间高度大于10 m、且体积大于10000 m3时,应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3 有条件时,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通风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送风模式;4 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宜采用土建风道。若采用土建风道,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措施。经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和回风道必须采取隔热措施;5 空气调节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式(4.3.9.5)计算,且不应大于表4.3.9.5中的规定。WsP/(3600t) (4.3.9.5)式中
40、Ws 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P 风机全压值,(Pa);t 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表4. 3. 9. 5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3/h)系统型式办公建筑商业、旅馆建筑初效过滤初、中效过滤初效过滤初、中效过滤两管制定风量系统0.420.480.460.52四管制定风量系统0.470.530.510.58两管制变风量系统0.580.640.620.68四管制变风量系统0.630.690.670.74普通机械通风系统0.32注: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2 当空气调节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53 W/(m3/h)。4. 3. 10 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空气调节系统可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应采用热泵型,寒冷地区应校核冬季设计条件下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