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共5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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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CNASCC6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GeneralRequirements for Food Safety ManagementSystem Certifica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六年六月目 录1 总则 41.1 范围 4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1.3 术语和定义 4CNAS-CC62 对CNAS-CC61 的1.3 的指南(G.1.3.1-G.1.3.3、H.1.3.1)52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72.1 认证机构 82.1.1 基本规定 8CNAS-

2、CC62 对CNAS-CC61 的2.1.1 的指南(G.2.1.1-G.2.1.8) 82.1.2 组织9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1.2 的指南(G.2.1.9-G.2.1.35、H.2.1.1-H.2.1.3)112.1.3 分包 15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1.3 的指南 (G.2.1.36-G.2.1.38) 162.1.4 质量管理体系 16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1.4 的指南(G.2.1.39-G.2.1.40、H.2.1.4)172.1.5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 18CNAS-CC6

3、2 对CNAS-CC61 的2.1.5 的指南(G.2.1.41-G.2.1.44、H.2.1.5)182.1.6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19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1.6 的指南(G.2.1.45-G.2.1.46)192.1.7 文件 20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1.7 的指南(G.2.1.47) 202.1.8 记录 202.1.9 保密 21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1.9 的指南(G.2.1.48-G.2.1.49) 212.2 认证机构人员 212.2.1 基本规定 21CNAS-CC62 对CNAS-CC61 的

4、2.2.1 的指南(G.2.2.1-G.2.2.8)212.2.2 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准则 232.2.3 选择程序 23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2.3 的指南(G.2.2.9-G.2.2.12、H.2.2.1-H.2.2.4)23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2.3.2 的指南(G.2.2.13-G.2.2.16)242.2.4 审核人员的聘用 252.2.5 审核人员的记录 252.2.6 审核组用的程序 252.3 认证要求的变更 252.4 申诉、投诉和争议 26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4 的指南(G.2.4.1-G

5、.2.4.3)263 认证要求 263.1 认证申请263.1.1 程序信息 26CNAS-CC62 对CNAS-CC61 的3.1.1 的指南(G.3.1.1、H.3.1.1)273.1.2 申请27CNAS-CC62 对CNAS-CC61 的3.1.2 的指南(H.3.1.2) 283.2 审核准备28CNAS-CC62 对CNAS-CC61 的3.2 的指南(G.3.2.1-G.3.2.2、H.3.2.1)293.3 审核29CNAS-CC62 对CNAS-CC61 的3.3 的指南(G.3.3.1- G.3.3.3、H.3.3.1-H.3.3.2)293.4 审核报告31CNAS-CC

6、62 对CNAS-CC61 的3.4 的指南(G3.4.1-G.3.4.7)323.5 认证决定33CNAS-CC62 对CNAS-CC61 的3.5 的指南(G3.5.1-G3.5.10、H.3.5.1-H.3.5.3)333.6 监督和复评程序35CNAS-CC62 对CNAS-CC61 的3.6.1 的指南(G.3.6.1-G.3.6.3、H.3.6.1) 35CNAS-CC62 对CNAS-CC61 的3.6.2 的指南(G.3.6.4-G.3.6.14、H.3.6.2-H.3.6.2)353.7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37CNAS-CC62 对CNAS-CC61 的3.7 的指南(G.3

7、.7.1-G.3.7.5)383.8 对组织投诉记录的调阅39CNAS-CC62 对CNAS-CC61 的3.8 的指南(G.3.8.1-G.3.8.5)39附录1 40附录2 43审核员时间 43确定审核员时间过程的指南 44附录3 48多场所认证 480 引言 481 定义 482 组织的资格准则 493 认证机构的资格准则 504 抽样准则 51附录454已认可的认证转换 540 引言 541 定义 542 最低要求 542.1 认可 542.2 转换前的评审 542.3 认证 5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0.引言0.1 本文件依据CNAS-CC61(以ISO/IEC 导

8、则62 为基础)和国际认可论坛(IAF)发布的相应指南文件编制,以使CNAS 能在评定认证机构时保持认可的一致性。本文件可能随IAF 所做修订而修改。0.2 本文件参照IAF 对ISO/IEC 导则62 的应用指南的要求(以G 标注的条款),并结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特点做出进一步规定(以H 标注的条款)。1.总则1.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对第三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通用要求,以使其有能力和可信地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本文件适用于认证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也适用于CNAS 对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重要的是本文件所包含的书面要求应被视为对任何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

9、构的通用要求。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ISO/IEC 导则2 :1996 与标准化及有关活动相关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GB/T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idt ISO9000:2000)1.3 术语和定义ISO/IEC 导则2 和GB/T19000 idt ISO9000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3.1 组织对产品、过程或服务负有责任的且能够确保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第一方机构。本定义可用于指从饲

10、料生产者、初级生产者,经由食品制造者、运输和仓储经营者,直至零售分包商和餐饮经营者,以及与其关联的机构,如设备、包装材料、清洁剂、添加剂和辅料的生产者。1.3.2 认证机构依据已发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和体系中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对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的第三方机构。1.3.3 认证文件表明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和体系中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的文件。1.3.4 认证制度具有自己的程序规则和管理规则,并依此进行评审,以颁发认证文件和随后保持资格的一项制度。CNAS-CC62 对CNAS-CC61 的1.3 的指南(G.1.3.1-G.1.3.3、H.1.

11、3.1)G.1.3.1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3.5 认可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按照其认可条件颁发的带有认可标识或陈述的认证证书。1.3.6 评审与认证某一组织有关的所有活动,包括文件审查、审核、审核报告的编制与审查,以及其它有关的必要活动,这些活动的目的是确定该组织是否满足并有效实施了批准认证所依据的特定标准的相关条款的全部要求,并为作出是否批准认证的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1.3.7 徽标机构使用的一种符号,作为表明其身份的一种形式,通常具有自己的风格。徽标也可以是标志。1.3.8 标志依法注册的商标或其它受保护的符号,它是按照认可机构或认证机构的规则颁发的,表明一个机构所运行的体系已被

12、证明为可信或有关产品或人员符合某一特定标准的要求。1.3.9 不符合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一个或多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或根据可获得的客观证据足以怀疑组织所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情况。认证机构可自行确定问题的不同等级和需改进的领域(如:严重和一般不符合项,观察项等)。但所有等同于上述不符合定义的问题均应按照本文件的G.3.5.3 及G.3.6.1条的规定处理。1.3.10 食品安全对食品在按照预期用途被加工和(或)食用时不会伤害消费者的保证。1.3.1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对食品安全危害予以识别,评估和控制的系统化方法。1.3.12 HACCP 原理适用于食品生产过程中进行危害分

13、析与预防措施、确定关键控制点、建立关键限值、关键控制点监控、纠偏行动、记录保持和验证程序七项原则。1.3.13 HACCP 计划根据HACCP 原理制定的,确保在HACCP 范围中对显著危害进行控制的文件。1.3.14 危害分析对危害以及导致危害存在条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评估的过程,以确定出食品安全的显著危害,因而宜将其列入HACCP 计划中。1.3.15 控制遵循正确程序且满足标准的状态。1.3.16 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包括方法、程序、试验和其他评估的应用,以及为确定符合HACCP 计划的监视。注1:“已验证”一词用于表示相应的状态。注2:认定包括下述活动,如:变

14、换方法进行计算;将新设计规范与已证实的类似设计规范进行比较;进行试验和演示;文件发布前的评审。1.3.17 关键限值(CL)区分可接收或不可接收的判定值。1.3.18 关键控制点(CCP)能够施加控制,并且该控制对防止、消除某一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是必需的某一步骤。1.3.19 潜在危害理论上可能发生的危害。1.3.20 显著危害由危害分析所确定的,需通过HACCP 体系的关键控制点予以控制的潜在危害。1.3.21 危害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条件。1.3.22 原料产品的构成材料,如初级产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包装材料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

15、类似材料。1.3.23 食品安全事故已放行的食品被消费者食用后发生对身体危害的事件。1.3.24 不合格品回收对已放行的食品中不合格品的召回和处理制度。G.1.3.2 认证机构被认可的业务范围用经济活动清单中的一类或多类表示,本文件附录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是一种模式。还可参见本文件的G.3.5.5和G.3.5.6 条。H.1.3.1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文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专业管理。注:“H”条款是仅针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指南条款。G.1.3.3 对认可也可有其它限制,如局限于某些办公场所或所在地。2.对认证机构的要求2.

16、1 认证机构2.1.1 基本规定2.1.1.1 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方针和程序应是非歧视性的,并以非歧视的方式对这些方针和程序加以实施。不得使用程序来阻碍或阻止申请人的认证申请。2.1.1.2 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的申请人开放,不应附加不正当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应以组织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以及获证组织的数量作为申请和认证的限制条件。2.1.1.3 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遵循的准则应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和相应法律法规所给出的要求。认证机构如需对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和(或)规范性文件或对其解释性说明应由相关的公正的有技术能力的委员会或人员编制,由认证机构公

17、开发布。2.1.1.4 认证机构应仅在拟认证的范围内规定其认证要求、进行评审和作出认证决定。2.1.1.5 认证机构应对组织履行其保持并评价与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性的责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抽样,以确认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此方面运行的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认组织已对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了评价并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采取了纠正措施。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1.1 的指南(G.2.1.1-G.2.1.8)G.2.1.1 本文件的2.1.1.3 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是指由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确定的认证准则,“如需作出解释”这一规定宜限于那些被CNAS 承认的文件。在1

18、.3.2和1.3.3 中的“体系中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主要指CNAS 承认的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业务范围的专项准则。对于国家未统一发布专项准则的专业,认证机构在满足本文件的2.1.1.3 条要求的条件下也可自己发布专项准则,和(或)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中的部分条款作出说明,但需向CNAS 备案,并为组织可公开获取。认可机构在接受认证机构提交的专项准则备案时,可组织或委托认证机构组织对专项准则的审定,并由认可机构向其他认证机构推荐使用。G.2.1.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应为该体系能满足规定要求提供充分的信心。对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认证依据标准符合性的认证应证明该组织已在认证证书确定

19、的范围内实施并保持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照该体系运作其过程。G.2.1.3 G.2.1.2 中的“规定要求”就是指顾客和组织之间商定的要求。如果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遵循已认可的认证要求,并且按其声明的规范销售产品,顾客的采购行为即意味着同意这些“商定要求”。“商定要求”包括组织声称遵守的或强制要求组织遵守的“法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适用于组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法规要求通常也是顾客的要求,即使顾客没有对此提出要求,在合同评审时仍将此要求视为隐含的要求。G.2.1.4 认证机构不应实施任何形式的歧视,如加速或拖延申请等隐性的歧视行为。G.2.1.5 本文件的 2.1.1.2 条要求认证

20、机构的服务向所有申请人开放。但不包括认证机构未具备资格的活动领域,或认证机构决定在某特定类别业务范围对任何组织都不提供的服务。例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认证机构可将其服务局限于在某一特定地域内运作的申请人,或将其认证服务局限于已被认可业务范围中的某些类别的组织。G.2.1.6 认证机构可提供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适当关联的产品符合性认证,或仅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2.1.7 认证机构若依据不同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来对组织认证,则这些文件应经CNAS 同意和向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并是可公开获得的。G.2.1.8 本文件的2.1.1.5 的法律、法规符合性是指:a) 获得食

21、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应持续符合法规的要求,这些要求应适用于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对食品安全的控制。认证机构应对能够实现上述符合性的体系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实施予以确认。b) 认证机构应制订程序,以明确在认证机构的活动中一旦发现组织与相关法规要求的不符合或是潜在的不符合时认证机构将采取的具体措施。这一程序应包括要求将所有发现的不符合通知受审核方(不一定以书面方式)。重要的是认证机构应将这一程序提前告知组织。c) 认证机构应意识到适用于组织的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可覆盖到整个食品链。法律法规控制要求可能源自各方面。认证机构应掌握对哪些方面应加以考虑。2.1.2 组织认证机构的组织

22、结构应有利于提高认证的可信任度。认证机构尤其应做到:a) 保持公正;b) 对其所做的有关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决定负责;c) 确定对下列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委员会、小组或个人):1) 按本文件的规定实施评审和认证;2) 制定认证机构运作的方针;3) 作出认证决定;4) 监督其方针的实施;5) 监督认证机构的财务;6) 需要时授权委员会或个人代表管理者开展规定的活动。d) 有证实其为法律实体的文件;e) 有一个文件化的结构以保证其公正性,包括确保其运作公正性的规定,该组织结构应使密切相关的各方均能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内容和运作方面的方针和原则;f) 确保认证决定由非实施评审的

23、人员作出;g) 具有与其认证活动相应的权利和职责;h) 具有充分的安排,以解决其运作和/或活动所引发的责任;i) 财务状况稳定,具有认证制度运作所需的资源;j) 在一位高级主管领导下,根据认证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配备充足的人员,他们应具有与所实施的工作相适应的必要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历;k) 具备按本文件的2.1.4 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使对组织实施认证的能力得到信任;l) 具有区分对组织认证和本机构其它活动的方针和程序;m) 确保高级主管和全体人员均免受任何有可能影响认证结果的商业、财务和其它方面的压力;n) 具有正式的规则和结构对所有参与认证过程的委员会的指定和运行加以规定,这些

24、委员会应免受任何有可能影响认证结论的商业、财务和其它的压力。(见注1)o) 确保相关机构的活动不影响认证活动的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并且不提供:1) 其认证对象所提供的服务;2) 为获得或保持认证的咨询服务;3) 设计、实施或保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服务。(见注2)p) 具有处理来自组织或其他方面有关认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投诉、申诉和争议的方针和程序。注1: 各方利益均衡、任何一方不处于支配地位的结构视为满足本规定。注2: 在不影响认证过程和决定的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的情况下,可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其它的产品、过程和服务。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1.2 的指南(G.2.1.

25、9-G.2.1.35、H.2.1.1-H.2.1.3)G.2.1.9 认可资格只能批准给本文件的2.1.2.d)条所述的法律实体,认可应限于申请的范围、活动和场所。如果进行认证活动的法律实体是一个较大组织的一部分,则应清楚地说明同该组织其它部分的联系,并宜证明不存在本文件G.2.1.23 和G.2.1.24 条所述的利益冲突。认证机构应向CNAS 提交该较大组织中其它部分所从事活动的有关信息。G.2.1.10 按照本文件的2.1.2.d)条的要求,证明认证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意味着如果提出申请的认证机构是一个较大法律实体的一部分,认可应仅对这整个法律实体加以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整个法律实体的组织

26、结构可能要由认可机构进行评审以便采取特定的评审线索和/或评审与认证机构有关的记录。该法律实体中构成实际认证机构的部分可以用一个单独的名称从事活动,该名称宜出现在认可证书上。为了达到本文件的2.1.2.d)条的目的,如认证机构是政府的一部分或是政府部门,根据其政府地位可视其为法律实体。这些机构的地位和结构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且机构应与本文件的所有要求相符。G.2.1.11 认证机构宜在三个层次上保证其公正性和独立性:1. 战略和方针;2. 认证决定;3. 审核。对本文件的2.1.2 条的指南旨在规定所有三个层次上的公正性和独立性。G.2.1.12 本文件的2.1.2.a)条要求的公正性只有根据本文件

27、的2.1.2.e)条的要求确立的组织结构才能保证,此结构能使“所有重要相关方参与制定关于认证制度的内容和运作的方针和原则”。G.2.1.13 本文件的2.1.2.e)要求的保护公正性的结构应与为满足本文件2.1.2.c)的要求而建立的管理层分开,除非整个管理职能是由一个按本文件2.1.2.e)的要求能够使所有各方参加的委员会或小组来执行。G.2.1.14 符合本文件2.1.2.e)的要求将防止认证机构的所有者出于商业或其它考虑而影响到认证服务的客观一致。当认证机构存在某一方控股和/或在董事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情况时,这尤为必要。G.2.1.15 因此,本文件的2.1.2.e)条要求认证机构建立文件

28、化的组织结构,规定所有重要相关方的参与,这通常宜体现为某种形式的委员会。2.1.2.e)条要求的委员会或等同机构应在组织内部的最高层正式建立,在确立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的文件中加以规定或以其它方式加以规定,但规定的方式要确保该结构发生变化时其公正性不受影响。该委员会或等同机构的任何变化宜考虑本文件的2.1.2 e)提到的委员会或等同机构的意见。G.2.1.16 该体系的所有重要相关方是否都能参与有关活动一直是一个需要作出判断的问题,关键是所有可以确认的主要利益方宜有机会参与,并且一定要利益均衡,没有哪个利益方占支配地位。如果一个领域(如:政府、行业等)提供不止一人来代表该领域的不同方面,他们来自某

29、一领域的事实视他们组成的是一个利益方。H.2.1.1 认证机构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2.1.2 e)款要求的委员会应含有具备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的相关利益方代表,包括消费者、政府、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等,委员会应有能力审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关的议案。G.2.1.17 对本文件的2.1.2.c)中所述各项职能负责的管理者宜向本文件的2.1.2.e)中提到的委员会或等同机构提供所有与认证有关所有必要的信息,包括所有重大决定和活动的理由以及负责特定活动的人员的选择,使它能确保恰当、公正地进行认证。如果管理者在任何事情上不尊重委员会或等同机构的意见,委员会或等同机构应采取适当

30、措施,可包括通知CNAS。G.2.1.18 如果认证机构和认证申请人或获证方均为政府的一部分,他们不宜向对双方都负责的人员或小组报告。认证机构能证明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可满足其认证公正性的要求。H.2.1.2 认证机构应识别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运作和(或)活动中可能引发的认证风险和责任,建立认证风险评估制度,采取相应措施规避风险,并为承担认证责任作出充分的安排,如为认证责任投保,或建立认证风险基金等。G.2.1.19 本文件的2.1.2.i)条提到的财务稳定规定,需要认证机构证明其具有能够按照合同责任继续提供服务的合理预期。认证机构负责向CNAS 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独立生存的能力,如管理报告或纪

31、要、年度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财务计划等。CNAS 不宜试图直接对认证机构的财务帐目进行审核。H.2.1.3 认证机构应符合本文件的2.1.2 j)要求,并在已开展认证活动的每个认证范围的中类(见附录1)有不少于3 名专业审核员。审核项目管理人员和专业能力评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能力,包括具有食品专业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以及HACCP 原理与应用的基本知识。H.2.1.4 认证机构应具有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的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包括前提计划与HACCP 计划的权衡设置、关键控制点及其关键限值的确立与作用、以及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进行验证、确认并取得充分证据的能力。G.2.1.20 如果按照本文件

32、的2.1.2.n)条颁发或撤销认证的决定是由一个委员会作出,该委员会包括来自一个或多个获证组织的代表,则认证机构的运行程序宜确保这些代表对认证决定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例如这能通过投票权的分配或其它等效办法来保证。G.2.1.21 本文件的2.1.2.o)条提出两个要求。第一,认证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提供该条1)、2)和3)条款所述的服务;第二,虽然对相关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或活动没有明确的限制,但这些服务或活动不应影响认证机构的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G.2.1.22 咨询是指以积极的、创造性的方式参与建立拟接受评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活动,如:a) 准备或编制手册、程序或相关文件;b) 参与有关

3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事务的决策过程;c) 为最终通过认证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给予具体建议。注3:本文件的G.2.1.22 条中提到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指包括财务在内的管理体系的各个方面。G.2.1.23 认证机构能从事下列不构成咨询或不会导致利益冲突的活动,但是所有潜在利益冲突宜按照本文件的G2.1.28 处理:a) 包括信息发布会、策划会、文件审查、审核(非内部审核)和跟踪不符合在内的认证活动;b) 安排并作为教师参加培训课程,如果培训课程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审核有关时,宜限于提供在公开范围内可自由获得的通用信息和建议,即:认证机构不宜为公司提供违反本文件的G.2.1.22.c)条要求的

34、具体建议;c) 经要求提供或出版认证机构对审核标准的解释;d) 审核之前确定组织审核准备程度的活动,但这些活动不宜违反本文件的G.2.1.22 条的要求,以造成提供推荐意见或建议的结果。认证机构宜能确认这些活动没有违反这些要求,也没有被用来证明有理由可减少最终审核时间;e) 按照认可的认证依据标准以外的其它标准或法规进行第二方和第三方审核;f) 在审核和监督访问时的增值服务,如在审核时指出那些显而易见的改进机会而不是推荐具体的解决办法。G.2.1.24 相关机构提供本文件的2.1.2.o)条所述的活动绝不宜与认证同时推销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在营销资料或广告中介绍,而造成这两种活动有联系的印象。认

35、证机构有责任确保不向任何顾客暗示同时使用这些服务活动和认证会给顾客带来任何商业上的好处,以使认证保持公正,和被视为保持公正。G.2.1.25 认证机构不宜宣称或建议,如果使用了某一特定的咨询或培训服务,认证会更简单、更容易或更经济。G.2.1.26 本文件的2.1.2.o)条提到的相关机构是指由于与认证机构有共同的所有者或董事、合同关系、名称中的共同要素、非正式协定或其它关系的机构,以使相关机构对评审的结果有既得利益或对评审结果有潜在影响力。G.2.1.27 认证机构宜分析与这些相关机构的关系并形成文件,以确定在提供认证时产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并应识别那些如果不进行适当的控制就可能对保密性、客

36、观性或公正性造成影响的那些相关机构及其活动。G.2.1.28 认证机构应证明其如何管理认证业务和任何其它活动,以消除实际的利益冲突以及把任何已识别出的对公正性的风险减至最低。上述证明应包括所有利益冲突的潜在来源,无论它们来自认证机构内部或是来自相关机构的活动。CNAS 要求认证机构开放这些过程以供评审。在可行和有正当理由的范围内,这可包括追踪评审线索以评审认证机构和相关机构有关活动的记录。在考虑这些评审线索的范围时,宜考虑认证机构以往的认证公正性。如果发现有违反公正性的证据,评审线索可能需要扩大至相关机构以保证对潜在利益冲突的控制已经重新建立。G.2.1.29 本文件的2.1 条和2.2.3

37、条的要求是指在过去两年内参与了向拟认证的组织(或任何与该组织有联系的组织)提供任何咨询活动的人员(包括管理岗位的人员)在认证该组织的过程中他们不宜被聘来实施认证审核。如果某人所在的组织与被评审组织现在或过去有联系,该人员参与认证过程的任何工作都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认证机构有责任识别和评价这种情况,在分配职责和任务时要确保公正性不遭损害。G.2.1.30 本文件的2.1.2 条提到的高级主管、员工和/或人员不必是全职人员,但他们从事的其它工作不应损害他们的公正性。G.2.1.31 认证机构宜要求所有评审分包方或外部审核员承诺他们不推销任何相当于本文件的G.2.1.24 条和G.2.1.25 条的

38、咨询服务。G.2.1.32 认证机构宜负责确保任何相关机构、分包方和外部审核员都不得从事违反他们承诺的活动。如果发现有违反承诺的情况,认证机构还宜负责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G.2.1.33 认证机构宜独立于为拟认证的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供内部审核的机构(包括任何个人)。G.2.1.34 在审核过程中和/或末次会议上,审核员应解释审核发现和/或澄清审核标准的要求,但不应提出指示性建议或咨询。G.2.1.35 本文件的2.1.2.p)条中指出的方针和程序宜确保所有争议和投诉都以建设性的和及时的方式处理。如果实施这些程序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或投诉方(或其它相关方)不接受建议使用的程序,认证机构的程序

39、应规定申诉过程。申诉程序宜包括下列规定:a) 申诉方正式提出申诉的机会;b) 确定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或小组或其它方式以确保申诉过程的公正性;c) 将申诉调查结果的书面陈述包括所作决定的理由提供给申诉方。认证机构应在适当时和以适当方式确保所有相关方知道申诉过程的存在和所遵循的程序。2.1.3 分包当认证机构决定将与认证有关的工作(如审核)分包给某一外部机构或人员时,应签署一份包括保密和利益冲突在内的书面协议。认证机构应:a) 对分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且保留其对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职责;b) 确保分包的机构或个人具备能力并且满足本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不直接参与或不通过其雇主参与有

40、损认证机构公正性的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或保持活动;c) 获得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的同意。注3:当一个认证机构利用与其签署协议的另一个认证机构所提供的工作结果来作出认证决定时,应满足a)和b)的要求。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1.3 的指南 (G.2.1.36-G.2.1.38)G.2.1.36 如果认证机构应与分包机构签署的协议要求分包机构符合本文件的所有相关要求,特别是本文件的第2.2 条的要求,那么认证机构可根据分包机构实施的评审颁发证书。分包机构所实施的评审应与认证机构自身所实施的评审具有相同的可信性。对审核报告的审查和认证决定应仅由认证机构自身而不是由其它

41、任何机构作出。联合审核时,每个认证机构自身都应满足确保整个审核过程是由有能力的审核员按要求来实施的。G.2.1.37 如认证机构按本文件G.2.1.36 颁发证书,该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分包机构符合本文件的所有有关条款。G2.1.38 本文件的2.1.3.c)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分包诸如打字这类行政活动也要求获得受审核组织的同意。2.1.4 质量管理体系2.1.4.1 认证机构对质量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者应制定质量方针,包括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并形成文件。管理者应确保该方针在组织各层次中得到理解、实施和保持。2.1.4.2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文件中的有关要求针对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运作质量管理体系。质量

42、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并能提供给认证机构的人员使用。认证机构应确保有效地实施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认证机构应指定一名可直接向最高执行管理者汇报的人员,不管他在其它方面的职责是什么,他应有明确的权限,以:a) 确保依据本文件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b) 向认证机构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以供管理评审并作为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基础。2.1.4.3 质量管理体系应以质量手册和相应的质量程序的方式文件化,手册应至少包括或涉及:a) 质量方针的表述;b) 对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的简要说明,包括所有者的名称,如果另有控制者,也包括控制者的名称;c) 影响认证质量的高级主管和其他认证人员的姓名、资格、经历和权限;d) 表明从高级主管到各层次的权限、职责和职能分配的组织结构图,尤其要表明负责评审的人员和做认证决定的人员之间的关系;e) 认证机构的组织说明,包括本文件条款2.1.2.c)中所阐述的管理者(委员会、小组或个人)的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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