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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长沙市开福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10135号)、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238号、开福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开政办发20128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区科技与经济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项目类别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
2、一般项目申请资金额度为10万元以内,重点项目申请资金额度50万元以内(初次申报的企业申报重点项目额度在30万元以内),申请科技资金不能超过项目总投注额度的30%。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重点方向:支撑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两型产业发展的产学研金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等。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采用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种形式,以无偿使用为主,有偿使用主要参照湖南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湘财企201114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五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一般包括申报、受理、初审、专家
3、评审、部门联审、政府审议、公示、签约以及跟踪考核、结题验收等基本程序。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申请、评审、立项、验收的执行主体四分离。 第七条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区科技发展规划并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会同区财政部门明确科技计划专项设置和资金额度。 第八条项目申报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开福区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三)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四)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基本的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和技术
4、装备等;(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要求。申报资金合理,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单位注册资金。 第十条 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申报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1、项目的背景与意义;2、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3、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关键技术与创新点、预期目标及成果;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5、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特色与优势;6、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7、进度安排与年度计划内容;8、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承担人员简况;9、资
5、金预算(来源、使用及筹资能力分析);10、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11、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三)有关附件(工商税务登记复印件、项目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专家评议意见或推荐意见等)。申请一般项目只需提供上述(一)、(三)项,申请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需提供上述(一)、(二)、(三)项。第十一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制和行政审批制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立项一般程序为:(一)公开申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开福区公众信息网、开福科技QQ群等平台上发布。由街道、镇经济部门、园区产业局和区直相关部门推荐。(二)受理审核。区科技
6、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和科技创新性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三)专家评审。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关项目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初审确定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区财政主管部门可对项目进行抽查和实地考察,并提出意见。(四)会议审议。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专家评审后的项目组织会议审议,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后由分管科技的副区长召集市科技、财政、工信、环保、安监、商务、工商会商审议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区科技主管部门会根据审议意见,拟定列入预算安排项目计划报呈报区政府审批。(五)结果公示。经区政府审定后,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立项项目通过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
7、工作日。(六)行文下达。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并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安排。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可不通过专家评审或按其他办法规定的程序立项:(一)以区委、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项目;(二)按区有关政策规定需支持的项目;(三)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应配套的国家、省级、市级重大项目;(四)该项目已获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扶持的。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根据合同执行期分年度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重点
8、项目还须按执行期分年度提交项目实施总结,并接受其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项目执行中产生的重大成果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第十五条 区科技计划一般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重点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第三章 项目验收第十六条凡列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应按时申请组织验收。第十七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开福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验收要求及程序详见开福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开科计发2013 7号)文件。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向相关单位申请验收,项目验收须以项目合同文本规
9、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础依据,对产业化项目还应重点对项目实施规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化模式和机制及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价。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为合格。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1、原则上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的;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3、配套经费不落实的;4、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第二十条 对个别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确系经过努力无法完成任务和实现目标的,可在项目验收前主动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整技术、经济指标或时间进度等,经同意后可
10、按新的要求进行验收。对同一项目两次提出验收仍未通过的,在以后3年内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新项目申报。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根据区政府统一安排,每年年底由财政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联合作好下年度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并明确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类别和分配比例。第二十二条对每批立项审批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后,项目承担单位凭立项文件、项目合同和发票由区财政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第二十三条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承担单位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区政
11、府分管科技的副区长批准。第二十四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管理费和其他必要的相关支出。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要求实施。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所有项目资金,应独立设账、专款专用。其中,项目管理费、成果审查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一)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
12、承担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单个项目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负责管理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项目管理费。企业、社团组织不得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二)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联的其他费用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财务部门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审批,否则不予列支。第二十六条计划管理费是指区科技主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计划指南的研讨、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支出
13、不高于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3,按照实际需要列入年度预算,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计划管理费,报分管科技的副区长审批,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切实保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区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完成程度、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绩效自评。区财政主管部门在区科技主管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独立或者会同审计部门开展绩效复评,并向区政府报告绩效评价
14、结果。第二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不得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第三十条 在研科技计划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后1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帐手续。如有科技计划项目结余经费,应用于补助原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研究发展支出。结余经费数额较大(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报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
15、 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或撤销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区科技主管部门作出终止或撤销科技计划项目的决定后1个月内,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剩余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应全部上缴区财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及时完整上报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和项目到期1个月内不提出项目结题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3年内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其新项目申报,且不推荐其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第三十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计划实施进度,区科技主管部门将责其限时改正。如不能及时改正,将取消合同任务,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在以后3年内区科技计划将不予受理和立项。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全额收缴区财政。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科技计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专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12月31日修订)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