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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绍兴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财基2016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61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结合绍兴市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以下简称“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级财政安排的地方配
2、套资金,用于支持列入试点范围的村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补助资金遵循“以人为本、择优选点、规划引导、县级主导”的原则。坚持村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阳光操作、规范管理。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范围第五条 美丽乡村建设的扶持对象为列入扶持计划的行政村,目的是打造富有特色、宜居宜业宜游有机统一的升级版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试点扶持期限一般为2年。第六条 区、镇要根据城镇化发展趋势和村庄人口变化情况,按照人口集聚度高、有一定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特色、生态环境良好等条件,择优选择若干个
3、村作为美丽乡村建设备选村名单。对人口集聚度低的村,要谨慎纳入试点范围,力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具有带动意义和示范作用。 第三章 扶持类型第七条 根据尊重自然美、体现个性美、彰显特色美的要求,美丽乡村建设的扶持类型包括:1、聚集发展型。对有条件作为中心村的,要加大水电路和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其集聚承载能力。将地域相近、人缘相亲、经济相融的周边村庄进行整体规划、组合打造,引导农民向中心村和新社区适度集聚。2、传统村落保护型。对自然和文化遗产保留完好、古村落历史景观特征明显的传统村落,本着建设服从保护的基本要求,对传统街巷格局、地貌遗迹、文化古迹等历史文化遗存进行有效
4、建设保护,积极完善村庄道路、水系、排污等基础设施,着力提升村庄宜居品味,切忌搬迁原住民和搞大拆大建。3、景区园区带动型。依托当地特色农业、自然生态景观和历史人文资源,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乡村休闲旅游等新业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努力打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良性循环发展村庄。4、骨干企业带动型。充分发挥当地骨干龙头企业的引领承载带动发展作用,依托社会资本和市场力量,探索乡村与龙头企业合作的方式,相互借力发展,共同开发乡村资源,互惠互利、共建共享,有效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制度。对资源禀赋条件较好,村级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强,村
5、级集体经济发展潜力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行政村,优先列入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范围。 第九条 申报试点项目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区、镇政府重视,区级财政安排有专项扶持资金。2.试点村有一定的工作基础,村级组织有凝聚力战斗力,项目的针对性强。3.试点村具备建成美丽乡村的基本条件,人口集聚度高,有一定集体经济基础和发展潜力,有一定历史文化传承要素,生态环境优美。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1、村级申报。可由村两委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村委会应对议事程序的合规性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乡镇初审。由乡镇对村级申报的
6、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农口部门和财政局复审(上报时应承诺镇承担的配套资金额)。申请立项必备资料:(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2)有关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3)试点方案。包括试点实施背景、实施内容、投入计划、绩效预期、保障措施等内容。 3、区级复审。区农口部门会同财政局对镇上报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和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审定(上报时应承诺区承担的配套资金额)。4、市财政局对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人员现场踏看,符合条件的,报省财政厅(
7、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审批。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要求第十一条 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以乡镇为实施主体。乡镇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程序,严格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区级应发挥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组织、指导、规划协调、管理监督和推动落实等职能。第十二条 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要坚持项目规划领先,注重与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有机衔接。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托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和民俗文化,突出地域特色,因地制宜。第十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试点乡镇应聘请专业监理人员或熟悉工程业务的有关人员若干名,组成质量监督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理。根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规定程序选
8、择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试点乡镇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把总关、负总责,严格项目质量管理,节约项目资金开支。第十四条 乡镇要及时组织完工项目的初验,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告,并做好财务审计和工程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整理好相关资料,向区农口部门和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农口部门和财政局根据乡镇上报的验收申请,进行区级验收。第十五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的申请报告、立项和补助资金文件、工程施工资料、竣工验收和审计等相关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第十六条 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财政补
9、助资金额,其中省级及以上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市级财政按省补助资金额的20%予以配套,区、镇财政原则上也要求按不少于省补助资金额的20%予以配套。对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较少的村,可不安排自筹资金,具体由区决定。第十七条 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报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区级农口部门和财政局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细化实施方案,制订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拨付环节和比例。第十八条 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支出,重点支持加强村庄基础设施和运行管护机制建设,提升村内公共服务,改善村庄发展环境,促进美丽乡
10、村和美丽经济融合发展。不得用于弥补村级组织运转开支或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土地征用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拆迁补偿费等不得计入项目投资成本。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区财政和农口部门要不定期对试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试点乡镇要加强对试点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财政补助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机构的职能作用。乡镇财政要积极开展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充分发挥就地就近资金监管作用。第二十二条 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