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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金水区扶持重点产业发展具体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金水区委 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金水区扶持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金发2017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意见中所称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在一定时期内设立、整合的,主要用于支持高成长性产业、新兴产业、传统支柱产业升级、示范项目建设、创新型企业引入、人才引进以及与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扶持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一)我区各类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制定应遵循意见的规定。(
2、二)扶持资金的投入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实行总量控制。各产业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履行批准程序后相互调剂使用。(三)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使用。(四)各产业政策之间实行动态调整,与上级和同级政策相互衔接、联动。对已经获得其它财政资金扶持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上级要求配套的或确有特殊情况的项目除外),原则上同一年度不再安排扶持资金。(五)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不含土地购置)、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成果转化、品牌培育、招才引智、专项活动、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股权投资、银行贷款利息、与企业或项目单位有关的办公场地和设备租赁
3、、人员培训、人才住房及重点项目建设(不含房地产业)等。第四条 扶持资金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借转补”和投资基金四种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扶持资金根据年度产业发展和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调整优化。(一) 财政补助 根据相关规定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或单个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二) 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数额贷款贴息。(三) “借转补”采用“设定具体目标,实行合同管理,择优申报,竞争性分配,预拨资金,到期检查验收,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四) 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我区优势主导产业、战略
4、性新兴产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期高科技成长型企业以及有集聚效应的载体项目等重点领域,项目关键核心技术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扶持新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上市公司在我区投资的增发项目。 第五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地方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或重点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扶持。第六条 扶持资金着力培育“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金水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意见中明确的产业方向。(二)重点支持楼宇及总部经济建设、软件及电子信息发展、知识产权服务及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发展、特色楼宇、产业集群及特色商业街和园
5、区建设。对园区培育引进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根据投资规模、产业引领、带动就业等不同条件,综合考量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三)支持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服务的示范应用。在各行业领域中,对推广应用本辖区企业自主创新研发项目的企业或部门单位,根据不同条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四)支持产业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发展。对产业集聚、品牌推广、行业规范等方面具有导向带动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组织给予扶持。对成功引进重点企业或约定重大项目,国家或省、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人才团队的产业行业协会或产业技术联盟,经备案或认定后,给予产业行业协会或产
6、业技术联盟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牵头筹建国家和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的产业行业协会或产业技术联盟,在获得有关部门认定后,对产业行业协会或产业技术联盟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筹建经费扶持。(五)支持在金水开展有较大影响力的产业重大活动、专题调研、峰会论坛等专项活动。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专项活动,按区政府批准的金额予以扶持;对举办由区政府批准的各类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活动,包括宣传推广、展会、论坛等,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有关单位或部门开展的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课题调研、专题方案研究和专项规划编
7、制等,按合同实际约定金额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六)支持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产业、“互联网+”、传统商贸转型升级等产业发展,具体扶持方式由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七)支持申请国家和省、市相关财政资金。对获得国家和省、市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或项目单位,按相关政策配套要求由扶持资金予以配套。第七条 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应满足工商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金水辖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且社会信用良好等相关产业扶持政策要求。工商登记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在金水辖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但因历史原
8、因导致统计关系暂不在本区的,报区发改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参照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执行。未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参考工商注册登记的第一主营业务确定其是否适用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第八条 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自获扶持起五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以及其它经济效益承诺。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第九条 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财政、工信、商务、科技、人社、审计、环保、住建、楼宇、金融等部门任成员单位的金水产业发展政策决策领
9、导小组(以下简称决策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我区产业发展工作,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产业政策、确定资金规模、扶持方向和方式;制定监督管理、审核和绩效评价机制。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相关部门按以下职责开展工作:(一) 区发改部门负责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设计政策总体框架;督促各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通过金水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年度申报指南,并按期上报企业运营、项目建设、扶持资金和项目验收等情况;组织各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开展获扶持企业、项目单位或个人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形成年度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在次年4月底前送交决策领导小组。(二) 区财政部门负
10、责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对扶持资金统一管理。督促各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按期上报产业扶持资金年度预算、使用管理、配套资金到位等情况;配合各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做好获扶持企业、项目单位或个人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三) 各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为第一责任人。每年度由各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编报本辖区和业务范围内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报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拟定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负责政策执行的日常监管;于次年3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本园区或部门牵头执行的获扶持企业、项目单位或个人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本细则和相关产
11、业扶持政策中所需的扶持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分别纳入各园区管委会、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和区发改、工信、商务、金融、民政、人社、卫生、教育等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园区管委会、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的审核发放。(五)区审计部门应强化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第十条 风险控制(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在创新发展、履职担当过程中,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非主观故意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引发矛盾的,事后及时采取措施补正,且符合相关情形和条件的,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二)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在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允许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三)建立风
12、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须按照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以下附件:(一)用地企业,须出具已签订的正式投资协议或经济效益承诺书;提供企业已在本辖区取得用地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相关证明。(二)申请贴息的企业,须出具企业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提供相关息单。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产业行业协会或产业技术联盟扶持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注册地或实际主体运营地在金水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二) 在申请财政资金扶持时,产业行业协会需提交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
13、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的经费使用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产业技术联盟需提交联盟协议、联盟章程和其它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各园区管委会或业务主管部门在本细则和其它产业扶持政策有效期内,负责组织拟使用和已获上级扶持的企业配套资金使用申报工作。对在金水辖区建设的项目按以下规定给予资金配套:(一)每个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二)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三)各园区管委会或业务主管部门在配套资金发放前,应征求区发改、财政、工信、商务、科技、人社等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处理。同一
14、项目已获得区其他扶持资金、配套、奖励、贴息的,如已获扶持金额低于相关产业扶持政策规定的配套金额,则按两者之差额发放配套资金;如已获扶持金额高于或等于相关产业扶持政策规定的配套金额,则不再发放配套资金。(四)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配套申请。如上级部门要求以中标价拨付的,待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公开招投标后,接受申请的园区或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已中标金额拨付配套资金;如上级部门要求项目验收后再拨付的,区级配套资金也待项目验收后与上级补助资金一并拨付。(五)对拟使用财政配套资金的企业或项目单位的申报,需提交以材料: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2.工商营业执照、国税
15、和地税税务登记证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3.发改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书。(六)对已获得配套资金,申请资金使用的企业或项目单位,在提交上述(五)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扶持或奖励资金的文件;2.建筑安装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副本、发票;3.设备购置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设备购置发票;以上第2、3项根据项目资金下达文件的要求选其一提供或一并提供。4.项目建设进展报告加盖单位公章;5.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结题的证明文件(适用于上级部门财政资金要求项目验收后再拨付的情况);6.项目情况等其他相关材料。(七)特殊情况的处置。使用本区上级项目配套的项目单
16、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处置:1.项目实施期间因故中止的。项目单位应提前60个工作日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或业务主管部门(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已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包括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项目资金专用账本、使用财政资金的审计报告等)。相关的园区管委会或业务主管部门(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核查,并向上级配套资金部门提出请示。3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上级明确答复意见的,由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或业务主管部门(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组织区财政、发改、审计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核查小组,现场
17、核查中止原因,并提出是否全额或部分收回区级配套财政资金的处理意见。 (1)经核查认为属于因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对已实施部分涉及区级配套财政资金不予追回; (2)经核查认为属于非不可抗力造成无法继续实施的,相关园区管委会或业务主管部门(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参考核查小组意见,责令项目单位全部或部分退回已拨付的区级配套财政资金。 2.项目单位分立、合并或变更单位名称的,项目单位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或业务主管部门(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相关的园区管委会或业务主管部门(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核查,并向上
18、级配套资金部门提出请示,根据上级配套资金部门处理意见确定是否由变更后继续实施该项目的单位承担使用区级配套资金的权利与义务或责令退回区级配套财政资金。 3.项目单位减少、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项目单位应提前60个工作日书面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或业务主管部门(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报告变更后的项目实施内容,相关的园区管委会或业务主管部门(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单位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核查,并向上级配套资金部门提出请示。上级配套资金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未明确答复意见的,由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或业务主管部门(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组织区财政、发改、审计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核查小组,现场核
19、查论证,并提出是否继续实施变更后的项目建设内容或责令退回区级配套财政资金处理意见。 4.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单位变更项目建设地点的,项目单位应提前60个工作日书面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或业务主管部门(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报告变更后的项目建设地点,相关的园区管委会或业务主管部门(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出处理意见: (1)项目建设地点在本区内变动的,相关的园区管委会或业务主管部门(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单位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核查,并向上级配套资金部门提出请示。并根据上级配套资金部门处理意见确定是否继续在变更后的地点实施项目建设或责令退回区级配套财政资金; (2)项
20、目建设地点变更至本区以外的,由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或业务主管部门(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责令项目单位全额退回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程序(一)申报程序各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每年通过金水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的申报重点、扶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各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和申报指南要求,负责本辖区和业务范围内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企业或项目单位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按照执行权限进行初审、审核、筛选和公示。企业或个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各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审核企
21、业资料时,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须致函区工商、税务、社保、统计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定企业行业类别(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外资)、入统情况、参保等企业基本情况。(二)公开程序 各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对拟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或个人通过金水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扶持对象的基本情况(如名称、申请扶持类别等)、承诺书、资金安排意见、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及联系电话等。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任何第三方均可对资金安排意见提出异议,对第三方异议相关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调查异议成立或扶持对象不配合调查的,取消对
22、其的资金扶持。公示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项目单位或个人,各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三)支付程序 年度拟下达扶持资金安排计划,按有关要求审批后,由区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扶持资金将下达至相关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由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号。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或个人,若须依法纳税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评价程序 决策领导小组对获扶持企业的绩效评价(企业运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进行审查。具体绩效评价由各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牵头执行,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处理意见,评价结果报决策领导小
23、组办公室备案。 绩效评价采用年度评价和周期性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并分别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和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周期性综合评价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区发改部门组织制定年度绩效评价方案和周期性综合评价方案,报决策领导小组审议后执行;协助各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提供企业和项目单位的基本运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申报扶持情况及本区经济统计数据;对获扶持企业、项目单位和个人的问卷调查工作。协助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绩效评价方案和周期性综合评价方案;协助各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做好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区审计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各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
24、作方案,结合各分项资金实际情况,可补充或调整相关内容,并报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开展分项绩效评价工作。建立扶持资金季总结汇报制度。各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和业务范围内扶持资金监管。对本辖区或业务范围内获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单位的运营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产业效果等进行及时总结,形成季度报告,于季后10日前报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总结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 获扶持企业、项目单位或个人须配合产业绩效评价工作。对不按时提交相关数据资料、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产业资金扶持资格。第十六
25、条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各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每年对本辖区或业务范围内获扶持企业、项目单位或个人发展情况普遍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产业资金在各产业领域的绩效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形成分项资金年度报告后,提交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决策领导小组审议。第十七条周期性综合评价扶持资金周期性综合评价采取年度评价与周期性重点企业、重点人群评价相结合、问卷调查与政策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由以下评价内容构成:(一)周期性产业领域总体评价:由区财政部门组织各园区管委会、产业政策执行及其它相关部门,在年度产业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对各分项产业资金三年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后,报决策
26、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重点企业、重点人群评价:由各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选取各产业(领域)若干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人群,对其获扶持资金规模、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企业运营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后,报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重点企业、重点人群评价工作进行抽查。(三)政策综合评价:综合以上三部分评价内容,结合全国宏观经济形势以及经济状况分析,全面评价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时效性、针对性、效益性;同时,检查相关部门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四)问卷调查:由区发改部门对产业资金扶持的产业(领域)企业、项目
27、单位或个人开展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依据。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园区管委会、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区财政、审计、工信、商务、民政、人社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形成政策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报决策领导小组审议。第十八条 获扶持的企业或项目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或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原申报批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各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如发现获扶持企业或项目单位在经营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及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对变化情况进行上报,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提出对策建议。具体处置方式,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的第(七)项执行。 第十九条 有
28、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扶持资金:(一)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范围; (二)未按本细则程序申请;(三)申报材料不实;(四)其他不符合本细则的事项。第二十条 获扶持资金的企业或项目单位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执行,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对因扶持资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承担。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扶持资金的,取消认定或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第二十一条
29、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单位或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本细则资金的,或企业在五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金水辖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相关园区管委会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监察等部门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在五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项目单位或个人的扶持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禁各类中介机构、单位或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对违反本细则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财
30、政资金扶持项目评价考核、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在扶持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三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细则及其它产业扶持政策中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及其它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内资企业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外资企业以区统计部门根据商务部门确认的外资指标数据和企业的验资报告为准。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本细则及其它相关产业政策所指“设立”,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设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要在有关规定的有效期内。本细则及其它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所涉及的年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其中,营业收入、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第二十五条 扶持资金用于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实施政府采购。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