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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维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和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范围: 1单台(件)原值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不含车辆、软件); 2单台(件、套)原值虽不足 10 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或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为应当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建立校、院、设备使用单位三级管理体制。1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
2、养和使用管理,对确需维修的设备向院系提交维修申请,并按照维修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维修事宜,建立维修档案。 2各院系。负责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维修及管理办法,落实责任制;对使用单位提交的维修申请进行审批,组织专家论证,负责维修过程的协调、监督和验收等工作。 3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资助额度,对重点或大型维修项目进行审定、监督、验收,及其维修效果的抽查、评价等工作。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应当遵循“勤俭节约、自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各院系要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指派专人负责技术、管理、维护保养和安全工作,定期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检测,并在大型仪器设备履历书
3、上详实记录仪器设备出现的故障、维修内容及维修结果,使之成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第二章 维修经费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和院系或设备使用单位的自筹经费(以下简称“自筹经费”)两部分组成。 1. 由各实验教学中心负责管理使用且以教学为主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学校资助经费全额资助; 2. 以科研为主的大型仪器设备但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教学使用机时在200小时/年及以上的,学校资助其总维修经费的50%-70%;教学使用机时在200小时/年以下的,视实际教学使用机时数确定资助经费,但资助经费不超过其总维修经费的50%;其余部分
4、由院系或设备使用单位自筹解决。 3. 科研为主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原则上由院系或设备使用单位自筹解决。参加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并有实际共享业绩及机时的设备,可视共享业绩及机时数,由学校资助其总维修经费的20%-50%。 4. 获得部分资助经费的维修项目,若实际维修费用超过预算时,超出部分由自筹经费解决,若实际维修经费不足预算时,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同比例减少。第六条 设备维修费由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共同组成的维修项目,按进度付款时两笔经费必须同步支付,严禁套用资助经费现象。第三章 维修审批与实施 第七条 确需维修的大型仪器设备,设备使用单位在维修前须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报院系
5、进行审批。预计维修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或仪器设备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学院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实资处备案;仪器设备价值在8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报实资处审批。第八条 维修项目符合申请资助经费条件的,将学院审批、论证材料提交实资处,实资处对仪器设备的故障状况、升级改造理由、近年来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使用效益、开放共享情况、设备历史维修情况等进行审核或现场考察后,确定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第九条 维修项目的实施 1总维修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由院系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中有关自行采购的程序与规定,确定设备维修项目的承担单位,经学校审核后,进行设备维修项目的商务洽谈,签订维修合同。
6、2总维修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确定设备维修项目承担单位,并与其进行商务洽谈,签订维修合同等。 3维修合同签订后,由院系督促设备使用单位完成维修项目的具体实施,维修或升级改造工作一般应在审批后的半年内完成。第十条 完全自筹经费维修项目,由院系组织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实施,并参照“第九条”执行。第四章 维修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的程序。 1. 项目负责人介绍仪器设备维修的基本情况。包括仪器设备的故障、维修过程管理情况及维修后达到的效果等; 2. 项目负责人提供维修过程资料。包括重要施工阶段的影像资料、购买新件的出厂合格证等随机资料,被更换零部件的旧件等。 3. 验收专家对维修
7、项目提出质询,验收合格后在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上签字予以确认。第十二条 获资助经费维修项目的验收。总维修经费不足5万元的,学院负责组织设备使用单位、专家进行验收;总维修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由学院组织,设备使用单位、专家、实资处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设备使用单位凭维修合同、发票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及必要的单据,经实资处核准后,到学校财务部门报账。第十三条 完全自筹经费维修项目的验收。学院组织设备使用单位、专家进行验收,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仪器设备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验收结果报实资处备案;仪器设备价值在8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实资处参加验收。第十四条 学校将定期对获得资助经费的维修项目进行执行情况检查,对未按时完成维修任务,或维修后未达到正常运行机时数的设备使用单位,将酌情限制其再次获得资助经费的资格。第十五条 维修项目验收结束后,设备使用单位须将维修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进行存档,形成维修档案,并列入设备管理使用档案。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必须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国防军工大型科研设施维修项目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资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