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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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西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用户受电工程,是指用户为满足用电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电气装置的10kV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是位于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电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山西省电监办)组织制定山西省用户受电工程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与服务评价等相关办法,颁布设计、施工等合同示范文本,建立用

2、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依法对全省范围内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实施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电力用户、设计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监理、电力设备材料供应企业等市场主体从事与用户受电工程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山西省内从事供电业务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山西省电监办投诉和举报,山西省电监办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 监管内容第六条 山西省电监办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公开供电电源的供电容量和专用间隔约束情况等

3、供电能力信息。因供电能力不足造成局部用户用电申请受限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备。 第七条 山西省电监办对供电企业办理用户用电申请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对符合要求的用电申请,应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申请。否则,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第八条 山西省电监办对供电企业确定用户受电工程投资界面的情况实施监管。省级供电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并公开与用户受电工程的投资界面划分原则和各自产权范围内的设备运行维护责任,不得要求用户建设由供电企业承担的供电设施,或分摊应由供电企业承担的供电设施建设费用。 第九条 山西省电监办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情况实施监管

4、。供电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供电方案,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方案应书面明确负荷等级、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容量、供电回路、接入电源点、接入点短路容量、计量方式、调度通信方式、无功补偿、投资界面等必要信息。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于此类用户,供电企业应当提出相关技术要求。供电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留下变更前的记录、变更理由等书面资料。用户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向规划等部门办理管线、管沟规划审批手续,如需供电企业在用户规划白图上

5、划出线路走径并加盖公章时,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供电企业在组织现场勘察时,若用户已经选定设计、施工企业的,用户根据需要可以通知其到场。 第十条 山西省电监办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供电企业对用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山西省电监办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进行的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情况实施监管。用户受电工程涉及隐蔽工程的,供电企业应当进行

6、中间检查。由用户在隐蔽工程封堵前向供电企业提出中间检查申请。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在竣工验收前,供电企业应对电网公共连接点及之前的继电保护定值现场整定和检验,并负责提供电网有关数据,下达用户侧设备的继电保护定值限额。对于涉及用户产权内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工作,由用户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计算。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有异议时,可

7、以向山西省电监办提出复核申请,由山西电监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复核。复验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复验结果,并承担相关复验费用;复验不合格,用户应当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关复验费用。 第十二条 山西省电监办对供电企业办理用户用电业务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供电监管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山西省电监办对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第十四条 山西省电监办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直接指明、确定

8、、认定,或限定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剥夺用户选择权的行为;(二)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设计、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限制用户选择权的行为;(三)授意特定的设计、施工企业,介入报装申请、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提供等用电报装环节,影响用户选择设计、施工企业的行为;(四)供电方案未明确引入电源、计量方式、电网架设方式、无功补偿等设计所需要的必要信息,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行为;(五)通过接电点的远近、供电能力不足等手段增加用户投资成本,影响用户选择设计、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行为;(六)无正当理由未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审核或者审核通过设计文件,迫使用

9、户选择特定施工企业的行为;(七)以不合理的供电方案或无故提高设计审查标准增加用户受电工程造价,引导用户为降低成本选择特定施工企业的行为;(八)在接电时,以不正当理由,让用户选择特定施工单位进行接电施工并收取利益的。(九)自行设置施工准入条件,导致用户只能选择特定施工企业的行为;(十)通过指定设计、施工企业,以工程总承包等形式,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行为;(十一)对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用户,在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等环节采用不同标准、设置障碍,使用户改变选择供电企业的关联单位,或影响到其他用户选择权的行为;(十二)通过设计单位在给用户的设计图纸中限定设备生产(供

10、应)厂商或者设备型号的行为;(十三)直接或间接指定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在用户受电工程中造成造价严重过高,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十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山西省电监办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对参与用户受电工程有关单位的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查。第十六条 山西省电监办对供电企业为用户受电工程装表接电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用户受电工程装表接电。鼓励供电企业逐步创造条件,采取带电作业方式缩短用户受电工程接电时间。因工程建设需要,供电企业

11、应对施工企业的工作予以配合。第十七条 山西省电监办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实施监管。 在山西省范围内从事用户受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 设计单位承揽业务后,应当参照山西省用户受电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与用户签订设计合同,平等协商约定双方责任义务。并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勘察设计,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设计单位选用设备材料,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且性能应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不得以口头、书面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限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第十八条 山西省电监办对用户受电工程

12、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在山西省范围内从事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其他必备的资质条件,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以总包方式承揽业务的,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施工企业承揽业务后,应当参照山西省用户受电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用户签订合同,平等协商约定双方责任义务。并严格执行有权部门发布的取费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 施工企业对接入电力系统的设备,在安装前应收集保存设备相关试验合格证明,以备查验和移交。 施工企业在隐蔽工程封堵前,应告知用户向供电企业提出中间检查申请,并配合检查。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施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竣工图、试验报

13、告、竣工报告等工程资料,并保证资料完整性。施工企业应当配合用户向供电企业提出竣工报验申请,未经供电企业组织接电,不得将受电工程擅自接入电网电源。第十九条 山西省电监办对接入电力系统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实施监管。在山西省范围内从事用户受电工程的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应按设备材料类型提供相应的资质和检定等资料。其中,高压电气产品应取得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低压电气产品应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提倡采用节能环保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产品。新建用户受电工程原则上不得使用旧设备。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应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相关配套技术资料。第二十条 山西省电监办

14、对用户开展的受电工程行为实施监管。 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要求提供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的受电工程申请资料。 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开展勘查设计。设计结束后,由用户提出设计审查申请,供电企业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用户应当提供施工企业资质,报供电企业审查备案。在隐蔽工程封堵前用户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中间检查申请,并配合检查。 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用户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竣工报验申请,未经供电企业组织接电,不得将受电工程擅自接入电网电源。 用户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应当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山西省电监办根据电力

15、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以要求供电企业和施工企业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满意度调查、黑名单制度等诚信评价监管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电监办通过便捷、及时公开的方式对涉及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和供电企业的资质等信息进行审查发布,根据山西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质量和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评价,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电监办可以通过建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对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协助山西省电监办,开展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核

16、对、发布有关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企业的基本信息,并对违规行为予以记录。山西省电监办可以根据供电企业提供的有关单位基本信息及违规行为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后发布。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山西省内从事供电业务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山西省电监办投诉和举报,山西省电监办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电监办对违反有关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和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供电系统安全运行或损害相关方经济利益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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