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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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玉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安委办201860号)要求,为有效遏制我市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确保全市火灾形势高度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

2、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二、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玉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市消防支队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要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单位、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

3、查,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三、治理重点(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

4、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四、治理时间和步骤2018年5月开始至2018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至11月)。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进行整改。(三)总结推广阶段(2018年底前)。各地各单位要结合综合整治情况,对整治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

5、问题,认真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总结推广本地整治有效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巩固综合整治成效。五、整治工作措施和职责分工1、工作措施(一)摸清安全现状。2017年11月市政府常务会已审定通过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活动,并形成调研报告,真实了解本地规定实行情况,全面掌握本辖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现状。8月底前市政府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调研活动,并对各地的调研工作进行抽查。(二)完善管理规定。今年10月份前产品质量监督、工商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分别提请本级政府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

6、、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过渡期管理政策,积极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落实国家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三)规范停放充电。组织清理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四)依法严格整治。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7、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五)强化宣传教育。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2、职责分工(一)市、县安委会是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制定有关标准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地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二)工

8、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标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规划内容。(三)各级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降低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

9、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查验工作,对电动自行车实车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安监办等落实网格化

10、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六、工作

11、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和季节性火灾防控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有序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消防部门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对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消防工作考核和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安委会要明确有关负有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领域,要及时协调,落实

12、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及时通报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推动形成监管合力。(三)严格督导检查。市安委会要加强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地区,要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

13、员的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拧紧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环节监管链条,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市直各牵头部门、各县(市、区)安委会的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月工作小结、工作总结请分别于6月10日、每月20日、12月20日前上报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7月30日前完成调研活动,并形成调研报告报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统计表请按时上报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韦庆夫,电话:0775-,传真:0775- 专心-专注-专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统计表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地区检查生产单位(家)检查销售单位(家)检查维修单位(家)居民小区(处)城中村(处)其他居民区(处)清理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处)强制执行(清理)(起)处罚违规停放、违规充电个人(人)处罚不履行管理责任的物业企业(家)罚款(万元)行政拘留(人)底数建车棚建充电装置底数建车棚建充电装置底数建车棚建充电装置合计XX区XX县注:从6月起,每月20日前上报月工作小结和本统计表,统计表数据为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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