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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7 建筑防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第5.1.1、5.1.2、5.1.3、5.1.6、5.1.7、5.1.8、5.1.9、 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 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
2、.0.10、7.1.1、7.1.2、7.1.3、7.1.5、7.1.6、7.2.1、7.2.2、 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 7.4.3、7.4.4、7.4.10、7.4.12、7.5.2、7.5.3、7.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的第 3.0.1、3.0.2、3.0.8、4.1.2、4.1.3、4.1.5A、4.1.5A(1、2、3、4、5、6)、4.1.5B(1、2、3、4、5、6
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6.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7.1 基本概念与要求7.1.1 建筑分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9(以下简称建规)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将其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建规)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将其分为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高规表3.0.1。图纸说明中应明确建筑物的分类,工业建筑还应明确火灾危险性分类.。图纸审查时应对分类的正确性进行核查。应注意的问题:1) 建筑高度超过
4、50m或24m以上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不应判断为底层带商业网点的不超过十八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未超过50m,但24m以上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均应为一类建筑。2) 高层住宅应按自然层数计算确定建筑分类,十八层跃十九层应为一类建筑。3) 工业建筑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生产时,只要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占总车间或本防火分区面积比例超过5,就应按较大火灾危险性确定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4) 工业建筑中虽然生产所需材料、零部件和产品本身均为丁、戊类,但其可燃包装物的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时,其火灾危
5、险性应为丙类。7.1.2 耐火等级耐火等级应与建筑分类相适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与耐火等级相符合。7.1.3 特殊构件(或部位)的耐火极限1) 防火门、防火窗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为:甲级1.20h、乙级0.90h、丙级0.60h。2)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为3.00h.防火墙上原则上不开设洞口。当必须开设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3)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4)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
6、0kg/m?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线井,其井壁的耐火极限应为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口应设丙级防火门。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层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为防火分隔。6)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7)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7.2 室外防火7.2.1 消防车道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
7、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且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0m.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至少有两处与其它道路相通的环行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的建筑物,当内院的短边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的转弯半径应符合要求,尽端式消防车道还应设置回车场且其面积不少于12mx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少于18mx18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其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7.2.2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的要求高规4.1.7条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暴露在外,此范围内若有附房,其宽度不应大于4.00m,
8、高度不应大于5.00m。7.2.3 防火间距总平面图中应加强对建规表5.2.1及其注1至注6、高规表4.2.1及4.2.2条、4.2.3条、4.2.4条、4.2. 5条、4.2.6条、4.2.7条、4.2.8条的规定的审查。7.3 室内防火7.3.1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1) 图纸应有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示意图.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面积加倍的防火分区应在分区示意图中注明.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功能秩序化划分.不应按面积随意切块.以免引起消防设施和配套管网线路的不合理设置.防火分区不宜跨缝,如确有困难跨缝设置时,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2) 当以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区分
9、隔时,注意审查卷帘一侧是否设置了可手动开启,并具有自行关闭功能的平开防火门,且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3) 加强对防火墙两侧开设门窗的审查,应满足水平间距2m,转角间距4m(包括裙房屋顶采光窗与主楼门窗之间的间距)的要求。4) 地下汽车库设备用房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7.3.2 安全疏散及楼梯 1) 小型托幼、医院、疗养院建筑、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楼内只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多层局部升高两层部位,人数之和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m?,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均不符合建规5.3.2条的规定。2) 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m。3) 疏散通道在楼层或顶层被大空间用房(如会议室、展室、报告
10、厅、活动室等)所阻断,不满足安全疏散要求。4) 疏散楼梯在某层转换位置(超高层建筑通向避难层的楼梯除外),不能连续疏散。不符合高规6.2.6条规定。5) 设剪刀楼梯的高层塔式住宅,剪刀楼梯在首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6) 不符合建规7.4.5条规定的室外楼梯不能作为应急疏散的第二安全疏散出口。7) 房间或管线井的门不应开向楼梯间或前室。8) 袋形疏散走道距离超限, 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9) 前室或合用前室面积不够,不符合规范散要求。10) 疏散楼梯外墙窗或幕墙应与其它部位有防火分隔措施并应满足规范要求。11) 变形缝处不宜设防火门,无法避免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一侧且门开后不应跨越
11、变形缝。12) 高层建筑房间面积大于60m?设置一个疏散门、尽端房间面积大于75m?设置一个疏散门、托幼建筑等班级用房面积大于120m?只设一个疏散门、游乐场所的房间面积大于50m?设置一个疏散门均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13) 应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如影剧院、商场、展馆等)疏散宽度的审查。7.3.3 消防电梯1) 应对消防电梯的数量进行核查。 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3) 消防电梯的前室宜靠外墙设置。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4) 消防电梯井、机房应与其它部位隔开且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2.0h。5)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
12、0s计算确定。7.3.4 建筑防火构造1) 应加强对防火细节设计的审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照建规7.1条:防火墙;7.2条:建筑构件和管道井;7.3条:屋顶和建筑缝隙;7.4条:楼梯间、楼梯和门;7.5条:防火门和防火卷帘进行审查。2) 对高规中的5.2条、 5.3条、 5.4条、 5.5条也应遵守。7.3.5 装修设计防火要求建筑的普通装修宜采用A级、B1级装修材料,个别部位如门窗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应加强对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5 2001年)中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对各地提出的问题的分析与建议【问题1】按高规6.2.5.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
13、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但住建规9.4.3.4条中规定,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前室时,可采用丙级防火门。此种检修门是否可以开设,应如何掌握?【分析说明】高规6.2.5.1条中所说的门、窗洞口应理解为常规门、窗洞口,非指电缆井和管道井检修门洞口。在6.1.3条中强调,当高层住宅的分户门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部分开向前室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而住建规9.4.3条第4款中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前室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的规定来源于高规5.3.2条的规定,目的在于防止火灾竖向蔓延,此规定仅适用于住宅而且要求电缆井、管道井层层封堵。在火灾时竖井的危害性很大,对火灾的蔓延起推波助澜的作用
14、,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将竖井设在前室内。作为消防问题应以高规6.2.5.1条规定为主要依据。【建议】鉴于高层住宅公共部位面积较小,可以将电缆井和管道井布置在防烟前室内,但应层层做防火分隔,竖井的检修门采用丙级防火门,否则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问题2】遇到强条中“不宜”的问题应该如何把握。如:建规5.3.14条中,不超过6层的单元住宅,一侧设栏杆,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m,而住宅设计规范4.1.2条,则是不应小于1m。应该如何把握?再如:无障碍规范中5.2.1条注: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无障碍住房,这又该如何把握?【分析说明】严格来说,强制性条文的正面用词应采用“应”, 反面用词应采用“不应”或“
15、不得”。但在修编过程中,强制性条文是最后确定的,条文仅改用了黑体字,而漏改用词的情况时有发生。故在执行强条时,不能因条文中出现了“宜”“不宜”,就认为允许稍有选择。【建议】既然是强条就无选择的余地,“宜”按“应”、“不宜”按“不应”执行。【问题3】设计中经常遇到临街一二层商店建筑,平面将一栋建筑划分若干独立的单元,单元间互不连通以便于出售。如每栋每层不超过2500m2,这种情况是按一个防火分区对待还是按若干防火分区对待?【分析说明】一个防火分区内可以再进行空间或房间划分,分隔后是否变成若干个防火分区,由房间功能或使用性质决定。【建议】按一个防火分区认定。但每个单元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问题4】
16、关于安全疏散住宅建筑规范9.5.1.3中规定19层及19层以上住宅,每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而高规6.1.1.2规定18层以上通过阳台连通。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以上两个都属于强条,该执行哪条?【分析说明】“19层及19层以上”和“18层以上”在层数.规定上是一致的,都指单元住宅。住宅建筑规范9.5.1条第3款要求每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未要求设两个安全疏散楼梯,与高规6.1.1.2条要求通过阳台连通也是为使其增加一个出口,故二者并不矛盾。【建议】均可采用。【问题5】住宅设计规范4.1.6条的注3中规定,跃层部分不计层数,是针对设不设电梯而言,那么11层跃12层的住宅在防火设计中
17、是否可按11层对待,18层跃19层的高层住宅是否可按18层对待?【分析说明】这个问题提的很清楚。住宅设计规范4.1.6条注3是针对设不设电梯而言的。这是特殊问题的个别规定,不能类推,不能扩大化。住宅的防火疏散要求与建筑高度相关联,对层高大于3米的还要折算,跃层岂能不计入层数?【建议】高层住宅建筑有一层算一层。【问题6】有一栋健身房共五层,高度已超过24m,每层均已超过1000m2,每层功能均为健身设施,按高规3.0.1条表3.0.1中规定该建筑应属一类建筑还是二类?【分析说明】高规3.0.1条表3.0.1规定,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
18、扑救难度大”的高层建筑定为一类建筑。现在,人民生活提高了,一些大中城市为了满足人们健身、健美的需要,开设了健身房,可能有的人员密度相对比较集中,但解决疏散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建议】按二类高层建筑【问题7】建规5.1.9条规定,建筑内设扶梯,开敞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防火分区面积应叠加计算。请问住宅中的上下跃层的防火分区面积是否按户内上下层叠加计算?【分析说明】建规5.1.9条规定,建筑内设扶梯,开敞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防火分区面积应叠加计算是有道理的,这与建规5.1.10条的规定是一个道理。公共建筑一般来说面积较大,这是火灾时防止火灾蔓延采取的措施。但类推到住宅建筑的户内跃层没有
19、必要,相反会给使用带来不便。户内面积一般不会太大,分户墙和分户楼板都有防火规定。【建议】按住宅建筑有关防火规定执行。【问题8】建筑的地下室是否不考虑地下水位深度,一律要做防水设计?【分析说明】地下水位深度是地下室防水设计必须考虑的,但建筑的地下室同时会受到地表水和毛细管水的作用。规范规定,单建地下工程应采用全封闭防水,附建式地下室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以上。【建议】建筑地下室均应做防水设计。【问题9】高层住宅下部的商业网点楼梯间,是否应按裙房要求设封闭楼梯间?【分析说明】根据高规2.0.17条定义,此商业网点是指设在高层住宅底部,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且与高层住宅完全
20、隔开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它不属于裙房,故网点内的楼梯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建议】可不设封闭楼梯间。【问题10】对商业网点内的楼梯如何要求?【分析说明】工程设计中,商业网点一层都作营业用房,二层有作商业营业用房的,也有的只作商业服务性辅助用房的。当二层作营业性用房时,必须考虑顾客在火灾时的安全疏散,应按规范相关条文对居住建筑疏散楼梯的基本要求认真执行;当二层只作服务性辅助用房时,可按户楼梯设计。【建议】二层做商业用房时,应满足疏散楼梯的基本要求:诸如楼梯的步高步宽、楼梯的净宽、楼梯的倾斜角、栏杆扶手的高度等都应符合要求。二层只作服务性辅助用房时,可按户内楼梯设计。【问题11】单元式高层住宅只设一部
21、楼梯时,高规6.1.1.2条要求单元之间设防火墙,请问单元墙处窗间墙宽度是否应不小于2.0m?【分析说明】高规6.1.1.2条已明确规定了单元之间应设防火墙,防火墙处的窗间墙宽度则应按高规5.2.2条规定不应小于2.0m。【建议】单元墙为防火墙,单元墙处窗间墙宽度不应小于2.0m。【问题12】 公寓名目繁多,有职工公寓、学生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等,审查时是按公共建筑还是按居住建筑对待?【分析说明】公寓是公共住所,居住者仅在一定时间内暂住。学生公寓、职工公寓是设有必要的管理用房,为居住者提供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的收费管理住宿建筑,属于居住建筑。而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除了提供住宿条件外
22、,还具备餐饮、小卖、娱乐活动空间。同时,其建筑装修标准也较一般宿舍、住宅高。居住者无论是租是购,居住流动性相对较大。此类公寓应属公共建筑。【建议】根据建筑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一般来讲,学生公寓、职工公寓属居住建筑,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属公共建筑。【问题13】塔式高层住宅,地下室出入口能否参考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采用钢爬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分析说明】钢爬梯不能作为安全疏散出口。【建议】设置两个安全疏散出口。【问题14】高层的裙房如面积小于500m2, 可否只设一部楼梯?【分析说明】应视具体情况根据规范有关条款确定。【建议】参照建规5.3.2条和表5.3.2公共建筑可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23、且不低于此条件确定。【问题15】消防电梯是否必须下地下室?消防电梯是否每层设站?【分析说明】消防电梯是在火灾时供消防人员施救用的。所有功能使用层都不能排除火灾产生的可能,因此消防电梯均应到达地下室和每一个楼层。【建议】消防电梯应到达地下室和每一个楼层。【问题16】高层商住楼的住宅部位是否必须设置两部楼梯? 【分析说明】住宅部位是否设置两部楼梯与建筑高度或层数、单元住宅还是塔式住宅有关系。住宅建筑规范9.5.1条和高规6.1.1条等相关条文规定都比较明确。【建议】住宅部位是否设置两部楼梯应依据住宅层数(商业部分按其高度除以3m折算层数)确定。 【问题17】住宅建筑规范第9.4.1条规定住宅建筑上
24、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米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宽度不应小于0.5米,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封闭阳台的阳台栏板是否应满足窗槛墙的需求?【分析说明】适当的窗槛墙或防火挑檐是防止火灾垂直蔓延的有效措施,本条系参照了高规第3.0.8.2条的规定。封闭阳台是套房的向外延伸和有效使用空间,其阳台栏板也应符合规定要求。【建议】多层住宅可按本条执行,也可按“高规”6.1.1.2条执行。高层住宅按“高规”6.1.1.2条执行。【问题18】建规第5.3.11条中规定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宿舍建筑是否应满足此条?而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25、中第4.5.2条则规定711层的通廊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问题19】高规第6.2.7条规定,除本规范第6.1.1.1条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此处的屋面是否应按上人屋面考虑?【分析说明】通向屋顶的两座疏散楼梯是紧急疏散时的需要。若平时无上人的功能要求,可以按非上人屋面设计。【建议】可以按非上人屋面考虑。【问题20】一般工业(非劳动密集型厂房)的人员疏散口是否能按900控制净宽?【分析说明】厂房的安全疏散与车间的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层数有关。计算疏散宽度不能简单地根据劳动密集型或非劳动密集型来确
26、定,应按最大生产班制确定。安全出口的位置、宽度、数量应根据计算得出。【建议】依据建规3.7节有关条款执行。【问题21】住宅建住规范9.8.3条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如果是一幢从第十一层跃向第十二层的十二层复式住宅楼,是不是可以不设消防电梯?【分析说明】高层住宅建筑按自然层计算层数,第十一层跃向第十二层仍算十二建筑。【建议】设置消防电梯。【问题22】在计算防火分区的面积时,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防烟楼梯间以及封闭楼梯间的建筑面积是否可以不计入?【分析说明】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以及封闭楼梯间与其所服务的空间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其分隔墙以及墙上的疏散门未
27、按防火墙要求设置。若将其分隔出去,就无法保证该防火分区内有直接疏散口。【建议】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以及封闭楼梯间的建筑面积计入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问题23】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复式(即一跃二)住宅楼套内上、下层之间的窗槛墙是否执行高规6.1.1.2条中规定的窗槛墙高度大于1.2m 的规定?【分析说明】套内跃层,室内上下层相通,一般也不作防火分隔,外墙部位采取防火措施【分析说明】参见高规第6.1.2.3条之规定。【建议】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以。【问题24】“综合楼”与“商住楼”如何界定?二者的防火要求有何不同?【分析说明】高规2.0.7条对综合楼的解释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而2.0.8条对商住楼的解释是“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公共建筑”。广义上讲,商住楼也是综合楼的一种。但对二者的防火设计要求不同,综合楼严于商住楼。例如: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24米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而同等条件下的商住楼则属二类高层。【建议】“商住楼” 与“综合楼”应按高规2.0.7和2.0.8术语解释界定,按高规表3.0.1“建筑分类”确定耐火等级防火要求。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