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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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白山市江源区财政局白山市江源区财政局二九年八月二九年八月目目录录一、行政执法主体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许可项目依据四、区财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五、区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六、区财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附:1、区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名单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表 3、行政处罚职权梳理表 4、行政许可职权梳理表江源区财政局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许文辉副组长:万太刚、付余宝、 ,赵维英、王维义、周泳利、侯荣钦成员:王胜君、张勇、庄秀彦、付勇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税政法制科。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执

2、法责任制度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行政执法主体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江源区财政局二、法律依据:二、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五)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三、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目依据表三、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目依据表序号序号许可项目名称许可项目名称发放1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书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2收费票据及罚没票据领购的审批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财政部199511200531项目所依据法律、项目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法规规章

3、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发机关制发机关生效时间生效时间3划拨用地免交出让金审批关于下放划拨用地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吉林省财政厅20054使用政府及国债资金拨付的审批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拨付财政部19989225社会集体购买专控车辆审批财预1995417 号控制社会财政部1995126集团购买力工作要点的通知二、区财政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二、区财政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目录表(一)类别类别序序名称名称号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违反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和罚没收2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

4、行规定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地方性法规1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1吉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2法吉林省罚款规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3施细则4吉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5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部门1事业单位财务规划制定机关制定机关生效时间生效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3.22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5.12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7.1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1.1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府省政府省政府省政府财政部1998.1.12000.2.122000.6.212005.2.12002.3.11998.11.21999.2.3

5、1999.3.12005.11.131997.2.281997.1.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章规范性文件2行政单位财务规划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3法外国政府贷款业务化转财政部门归4口管理通知5政府采购管理办法6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7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8会计丛业资格管理办法9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0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11办法1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13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1998.1.191998.5.151998.11.111999.4.

6、172001.2.202002.6.242005.3.12006.5.302006.5.302004.9.112006.3.12001.12.31附件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表(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表(一)单位名称:江源区财政局执法主体性质 (行单位名称政机关、授权组织、委托组织)江源区财政局江源区财政局江源区财政局江源区财政局附件 3主要法律依据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填表时间:2009 年 8 月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章的颁的制发机关布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

7、.3.221994.5.122000.7.12003.1.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梳理表(二)行政处罚职权梳理表(二)序违法行号为1不缴或者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责令改自由裁量标准处罚幅度对违对直接法单位责任人处 3000 元财政违法行为违法金额小,处 10%罚少缴财政收入行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3 条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违法行为

8、情节较轻款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处 1 万元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处 2 万元元以上 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较大,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11%-15%罚款违法金额大,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16%-25%罚款违法金额大,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26%-30%罚款处 4 万元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小,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金额较大,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10%-15%罚款处16%-30%罚款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处 1 万元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处 2 万元元以上 4万元以下罚款处 4 万元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 条(1)款正,调整有关会

9、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的有关资金10以上2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违法金额大,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31%-45%罚款违法金额大,处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 条(2)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的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财政

10、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 条(3)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46%-50%罚款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金额较大,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 3000 元处 10%罚款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处11%-20%罚款处 1 万元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金额大,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21%-30%罚款处 3 万元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金额较处 3000 元处 10%罚款处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处 1 万元4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1、并处骗取的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 条(4)款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的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大,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11%-20%罚款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21%-30%罚款处 3 万元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金额较大,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 3000 元处 10%罚款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处11%-20%罚款处

12、 1 万元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处 3 万元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处 1 万元元以上2.5 万元以下罚款处 2.5 万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违法金额大,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21%-30%罚款处10%-15%罚款处16%-30%罚款5骗取金额小,情节较轻骗取金额较大, 情节一般骗取金额大,处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

13、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私存私放责令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7 条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 条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31%-45%罚款元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骗取金额大,处情节特别严重46%-50%罚款处 4 万元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金额较大,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处 2 元

14、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处 1 万元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处 3 万元元以上 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处 5 元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上 8 万元以下罚款6违法金额大,处 8 元以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处 4 万元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金额较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处 1 元以处 2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处 5000 元7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15、款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私设会计帐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42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大,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处 1 万元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处 2 元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上 4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处 4 元以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处 1.5 万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处 3000 元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 1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处

16、2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处 5000 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处 1 万元元以上万元以 2 下罚款: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8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处 3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

17、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刑事责任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43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44条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18、罚款;构成构成犯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构成犯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处 2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处 3 万元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处 5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9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处 2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处 3 万元元以上 5万元

19、以下罚款: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0处 5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45条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刑事责任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处 3 万元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11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金

20、额小,行为情节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6 条轻以处 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金额较大, 行为情节一般处 2 万元罚款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12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违法金额大,处 5 万元行为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提供虚假中华人民共和处以采购违法金额小,处以采购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

21、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国政府采购法第77 条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情节较轻违法金额较大, 行为情节一般违法金额大,行为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金额 5罚款处以采购金额 6-8罚款处以采购金额 8-10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82 条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违法金额小,行为情节较轻违

22、法金额较大, 行为情节一般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14违法金额大,处 15 万元行为情节严重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的资格。款, 取消代理采购资格四、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四、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一)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一)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1、负责组织领导全局行政执法和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工作,为局行政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2、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全面领导,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审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3、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领导、监督、检查各执法科室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4、听取重要执法情况汇报,

23、研究重大举措,解决重大问题。5、协调与省厅之间的重大执法关系。6、组织有关执法的重大举报案件的研究查处;组织研究决定表彰奖励执法先进机构和个人。7、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员保障。(二)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二)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1、负责分管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局长负责。2、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受局长委托处理全局行政执法工作各有关方面的事务。3、接受局长的监督,同时对分管科室的执法主要责任人进行监督。4、布置本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宣传工作,提高执法人员

24、的素质和水平。5、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及主要措施。6、负责对本局财政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核并负责对本局实施的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和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的审核。7、负责对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听证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长批准。8、负责组织安排有关科室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对年度及日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9、负责组织查处本局各执法职能科室的违法违纪案件;负责对市(区)财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考评工作。10、协助局长协调与省厅法制部门之间的执法关系,协调局内各执法职能科室之间的执法关系。11、定期向局长报告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情

25、况。(三)其他副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三)其他副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1、负责分管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所分管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在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局长负责。2、接受局长监督,同时对分管科室的执法主管责任人进行监督。3、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分管部门情况,提出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及主要措施。4、负责布置分管科室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宣传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5、负责对分管科室执法工作的指导,督促分管科室建立和完善岗位执法责任制,研究设置执法岗位,落实执法内容、职责、权限,6、负责分管科室行政执法的组织安排,听取执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重大疑

26、难问题并督促检查。7、支持有关科室开展执法检查、监督、考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分管科室的违法违纪案件。8、定期向局长报告分管执法工作情况。(四)各职能部门科长(主任)副科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四)各职能部门科长(主任)副科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1、科长(主任)行政执法职责:在分管局长的领导下, 负责下列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并报分管副局长审批。(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监督全科各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负责制的贯彻落实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及行政处罚项目的审核,组织执行财政行政处罚事项,是本科和局行政审批管理科行政执法第一人;(2)区直有关部门送签的规范性文件会签稿的修改意见的审核;(3)适用普通程

27、序财政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行政处罚决定;(4)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审核;(5)指定本局各执法科室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受理的行政许可需组织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书记员;(6)指定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人;(7)负责本级财政行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意见的审核;(8)负责区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及行业单位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培训计划、方案的审核;(9)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核;(10)办案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的审核;(11) 提出对本局各执法科室适用普通程序的财政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行政处罚的审核意见;(12)指定参加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或许可审查人员;(13)听证报告、复议案件审结报告的审核;(

28、14)遗失证件的补发审批;(15)行政执法违纪违法案件备案登记;(16)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处理;(17)负责协调科室间的行政执法关系;(18)其他需报请主管副局长审批的事项;2、执法岗位财政监督局(1)拟定财政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按计划有组织的积极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2)在财政监督检查中要做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给领导提供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3)做好财政监督检查立卷、归档等管理工作;非税局(4)负责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5)制定非税资金稽查工作计划;(6)与局内监督检查科室配合搞好非税资金监督检查;(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做好非税资金管理工作;税

29、政法制科(8)负责财政行政处罚案件的登记统计报表工作;(9)负责财政行政执法的档案资料管理;(10)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提出赔偿意见;(11)负责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发证、换证,变更等工作中的行政执法工作;(12)与本职岗位相关的其他工作;五、区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各项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各执法岗位人员均属于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范围。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在局长、分管局长得统一领导下,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具体工作

30、由税政法制科会同人教科。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各财政执法岗位人员为本办法考评对象并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直接进行考核。第四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的组织机构为:局长任组长、其他副局长任副组长,由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任组员组成。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考评工作,实行反馈和公示制度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得原则。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以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 评议考核应当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第七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经考核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发生违纪行为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1、。第八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一)在财政执法活动中有无违法或不当行为发生;(二)有无不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完成执法目标或致使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三)有无利用执法权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情况发生;(四) 有无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表扬或创造出好的经验被上级总结推广;(五)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第九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评相结合方式进行。第十条:日常考核方法主要是:(一)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二)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四)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五)开展暗

32、访或个别听取相对人意见等;第十一条:年度考评的主要方法和程序主要考评方法:(一) 被考核对象向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提交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二)调阅被考核对象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查找被考核对象在对象在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的违法或不当的问题;(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或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四)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情况的检查;(五)其他工作评议考核评议办法;主要考评程序:(一)提交个人自评报告;(二)科室内部评议;(三)考评小组搜集、汇总日常考核情况;(四)考评小组根据上述一、二、三项考评内容,做出评议考核结果,上报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核;(五)局

33、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六)将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人;(七)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第十二条:年度考评工作在每年的十二月份进行。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根据年度的执法目标,工作重点和执法实践另行确定。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获 90 分以上可以评为优秀;7089 分为称职;6069 分为基本称职;不足 60 分的为不称职。对行政执法职能科室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获 90 分以上的可以评为优秀;7089 分为合格;不

34、足 70 分为不合格。第十五条: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评分的依据:(一)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判决;(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三)行政赔偿决定(四)上级机关表彰奖励决定或推广经验的相关材料;(五)工作通报;(六)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认定的事实;(七)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八)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分别作出处理。(一)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年终评议考核同公务员年度考核相衔接,其中对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二)对行政执法不合格的科室可根据具体情况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机构领导评选优秀执

35、法人员资格。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违法责任除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以外, 对需要追究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还应依照法律、 纪律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及相关领导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区财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 财政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财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二) 财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及时、 公开、 公正。 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财政行政执法

36、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依法从重处理。(三) 财政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消或变更的;2、经上级财政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审查、复议、行政执法行为被撤消或纠正的;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执法的;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5、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6、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7、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财政行政赔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四) 财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

37、组办公室承担。(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财政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被撤消或被改判的;5、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后果的;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七)财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1、财政行政执

38、法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过错,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2、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3、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责任;4、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八)对付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1、批评教育;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3、限期改正;4、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5、给予行政处分;6、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7、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被追究过错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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