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检面试历年真题(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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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个阴天晚上19点,丁某驾驶车辆在一个桥上,为了避让周某,在换车道的时候撞到了骑摩托车的姚某,姚某的驾照和驾驶的摩托车不符,且没有戴头盔,姚某要求赔偿36万,交警无法认定事实过程1、考生抽签决定原、被告代理人。2、前3分钟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0分钟答辩,后3分钟最后陈述2009年高院考题原告:甲被告:乙冬季一日,晚上19点,天阴。甲驾驶一辆摩托车,乙驾驶一辆货车死机,丙是一名骑自行车的人,三人共同行走在一座桥上。乙丙自西向东行驶,甲自东向西行驶。在行驶的过程中,乙跨越超丙,在乙超车还未行驶到正常轨道时,与甲会车时,甲的车与桥的北侧发生碰撞,甲的车身受到了刮擦,乙的车没

2、有任何刮擦痕迹。甲倒地后受伤,工花去医疗费36万元。经查明,架所持有的执照与其所驾车型不附,而且未戴偷窥。交警现场勘测结果:责任划分不清,该线属于控制性标志,路面平摊,宽4.8米。2008年西双版纳真题模拟法庭控辩内容:张某受雇于吴某,两人驾驶吴某的重型车在公路上行驶,因张某开车打盹,车灯又不亮,撞了横穿马路的两个学生,张某下车看伤者伤情,但被雇主呵斥,要求赶快离开,两人逃之夭夭。后张某到公安局自首。问:假如你是检察院监管的公诉人,你以什么罪向法院起诉?假如你是被告人张某的律师,你又如何为其辩护?云南法检两院模拟法庭控辩面试准备 小建议i=s 本帖最后由 秦岭 于 2010-7-5 17:26

3、 编辑 /i案情:主要以民事和刑事案件为主,法院这两类案件都会有,检察院更侧重考刑事方面的案件。民事:代理、合同(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免责)、违约、侵权、损失的承担、婚姻(财产分割)刑事:刑法总则:定罪: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量刑:法定:主犯、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预备、未遂、中止、累犯酌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危害不大,影响较小法条:3-5,14-31,48,49,56,57,65-68,72,74,87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民主权利、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毒品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转化)

4、,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非法拘禁(转化),抢劫(加重),抢夺(转化),盗窃,诈骗,聚众斗殴(转化),贪污、贿赂、渎职答题思路:大前提(法律的规定)、小前提(案情)、结论民事案件:主要围绕责任(违约、侵权)和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来展开,还可以谈程序性问题、法理刑事案件:三个阶段皆围绕定罪(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展开辩论阶段:提交供法庭采纳的证据、论证、推理、法理依据。尽可能的多寻找辩点,要形成双方的交锋。下面是本人去年备考时总结的部分法言法语,大家觉得有用可以借鉴下。称呼:审判长、审判员民事当事人:原告、被告刑事当事人:被告人公诉人:根

5、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受xx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审判,对xx案支持公诉,现就本案发表公诉意见如下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xx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论意见。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受原告(被告)xx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代理人,为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公诉人: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请合议庭依据本案的事

6、实和证据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从重(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对定罪认可,但对量刑有异议: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罪名无异议,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是,本案被告人存在xx情节,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需要社会的关怀,应当(可以)予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恳请审判长、审判员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构成轻罪: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罪名有异议,其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不正确。本案被告人实施的是x行为,符合x罪的构成要件,应以x罪定罪处罚。恳请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认为不构成犯罪: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辩护人深表痛惜。但本

7、案被告人没有犯罪意图,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对其定罪处罚。恳请审判长、审判员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作出被告人无罪判决,并当庭释放。作为辩护人,如果发现公诉人所定罪名不准确,应定重罪,但定了轻罪,最后总结完毕后,可以补充说明自己所确信的罪名。(以免考官认为你也不知道怎么定罪)可以说:为了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只能做上述辩护意见。但是我认为本案公诉人定罪不准确,应该定罪。某青年男子在一家商店购买了一台电脑,价值约3万元。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电脑出现质量问题,不仅影响了工作,还给自己造成了不小的损失(重要资料丢失)。于是,该青年男子找到商店要求赔偿,并提

8、出了50万的赔偿要求。商店对电脑的质量出现问题并不否认,但对于该青年男子提出的50万的赔偿要求认为属于敲诈行为并向公诉机关举报。控方:认为该青年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罪。民事案例一、2007年11月13日,原告认购第一被告(昆明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村上春别墅一幢,第二被告(第一被告售楼部员工)和第三被告(第一被告售楼部经理)告知原告,公司有房价优惠折扣,但只针对特定客户享受,原告如要享受房价优惠,需要支付现金10000元即可为原告争取2%的房价优惠。于是,原告支付了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10000元,与第一被告签订了认购书,享受了2%的房价优惠,并向其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后原告与第

9、一被告协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对合同条款不能协商一致,双方协议解除了认购书,第一被告退还了原告购房定金50000,但对于购房优惠回扣款10000元几经协商被告均不同意退还。原告认为自己同被告之间已经解除了购房关系,对于购房事项已经不可能再实现,被告应当退还购房优惠回扣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原告购房优惠回扣款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第二和第三被告已离开第一被告,不知下落)二、2007年7月15日,天气预报预报该日有暴雨。18时许,原告王烈风的丈夫马学智在下班后的暴风雨中骑自行车回家,当行至被告北京市第12号公路管理段管理的北京第12号公路总段时,突然,一棵旁边

10、的护路树北风刮倒,砸在原告丈夫头部,自行车也被砸坏,原告丈夫当即被同行的同事黄一天和杨如送往医院抢救,但是,原告丈夫还是因伤势过重死亡。被告对护路树有管理义务,被告可以预见护路树有危险,北京市公路管理局在一年前就通知被告砍掉枯树,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负责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0元人民币、丧葬费1500元人民币、 自行车修理费100元人民币、死者家属及两个孩子的生活费2万元人民币,合计21750元人民币。证据:1、医疗费单据;2、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和丧葬费单据;3、修理自行车的单据;4、北京市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张蓝证实管理局在2006年就接到过许多投诉,该路段树枯了

11、,管理局给被告发过通知,要求其砍掉管辖段的枯树,但是张蓝已找不到管理局通知的存档文件了;5、黄一天、杨如证实当时发生灾难和抢救的情况属实。证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朱建国证实不知有危险,未接到通知书。三、李某(男)与王某(女)结婚五年,因王某没有生育能力,2003年4月,李某提出离婚,王某不同意,李某便租房与王某分居。2004年1月,李某认识张某,两人产生感情同居生活。2004年3月20日,李某的姨妈听说张某怀孕,便将自己所有的一套80平米的住宅赠与李某,并过户在李某名下,李某张某共同居住。张某2004年11月2日生下一女,取名李燕。王某为得到该房产,2006年2月3日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原告

12、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李某有过错,不得主张分割赠与房产之外的其他共有财产(包括:60平米房屋一套,存款3万元人民币、价值5万元的其他家用电器,木制家具一套);请求法院判决这些共有财产归王某所有,体现对王某损失的赔偿;被告姨妈赠与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李某有过错不得主张权利。但考虑到李某的生活需要,由李某按照3000元每平方米的市场价格支付给王某二分之一,合计1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李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有李某及其姨妈签字的房产赠与合同;2、赠与房产的公证书;3、李某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书。四、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江苏南京亨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援建四川省德阳市什邡

13、县,于2008年6月10日向浙江省萧山市鹏程钢铁有限公司订购了3000吨无缝钢管,价格20000元/吨,交货日期为2009年2月1日。但2008年8月下旬发生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无缝钢管的市场价格从6月份的20000元/吨降为10000元/吨,于是江苏亨通建筑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该买卖合同,对方不同意,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该买卖合同。刑事案例一、2006年1月10日,黄某与A市福利彩票中心达成协议,由黄某作为A市福利彩票中心的彩票销售代理人。双方约定,黄某完成彩票中心规定的销售额后,可获得5%的利益回报。黄某以福利彩票中心提供的联网计算机在A市解放路销售彩票,黄某因其他生意事宜需到外地出差一个月,

14、雇佣正在上大学的表弟李某为其销售彩票,黄某支付李某工资。李某为谋取福利彩票的奖金,未经黄某同意,于2006年1月30日,从经营销售彩票的计算机内输出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彩票,李某持有该数额的全部彩票,并认为这些彩票一定会中奖。彩票中心开奖后,李某所期待的奖金利益成为泡影,李某为逃避法律责任在外地躲避。福利彩票中心通知黄某售出的20万元彩票款未进中心账户,催促黄某速交销售款,此时黄某才知道李某外出的原因,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到A市商业银行福利彩票中心账户交了20万元人民币。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移交证据:1、福彩中心出具的计算机记录的销售日期、销售额及彩票号码资料;2、李某供述2006年1月

15、30日从黄某销售彩票的计算机输出了价值20万元彩票并为自己所持有的事实属实;3、黄某的报案纪录;4、福彩中心发给黄某的限期交款通知书;5、A市银行出具的黄某交款2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凭证。二、甲乙共同出资养鱼,鱼塘很深,在鱼成熟即将可以出卖时,为防止被盗,两人共同守夜。某日夜,两人坐在鱼塘旁守夜,当夜没有月亮,朦胧中,只见一个人在鱼塘边,他们不约而同说“偷鱼的”,随即迅速各自向不同方向跑去。甲迎过去,乙绕鱼塘一侧准备向来者后面包围。三方各自运动中,当甲抓住来者,双方拉扯中,来者掉到鱼塘里,乙听到所有人掉到水中,不知是谁,迅速返回跑到甲身边,看清楚是来者掉入水中。当两人看见来者在水中拼命针扎时,两

16、人均没有救助,直到那人在水中不动了,才去报案,警察来到组织捞起时,那人已经死亡。甲供述:是他踩踏自己滑下去的,不是我推下去的。不应承担责任。乙供述:我看见他自己掉下去的,我们没有责任。甲乙承认没有救助,看见他不动了才去报案。三、李某与张某结婚生有一子,由于李某是被人贩子从甲地拐卖到乙地卖给张某的,张某全家对李某不错,李某也愿意嫁给张某。婚后,李某一直盘算带着儿子回娘家,张某一家不知此情,一再叮嘱看看就回来。李某便在张某不知的情况下,将张某的17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银行存折一并带走。张某发现后追到李某娘家,李某说明不愿意回去,双方达成协议离婚,当即将17万元人民币分成三份,一份7万元归张某所有,张某

17、带走,一份7万元归李某所有,另3万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由李某保管。双方未办理登记。李某将10万元人民币一起存入建设银行。张某走后,内心不平,伪造了李某的身份证,邀约黄某(女)一同潜到李某所在地,以挂失方式取走了李某的10万元人民币。事后李某取款时发现报案。四、2007年某月,甲于深夜潜入乙宅,伺机盗窃,乙听的动静后起床并将甲堵在屋内,甲为逃离遂与乙发生打斗,其间,与乙一起居住的乙父丙亦惊醒起床,前来帮助乙擒甲,见乙不敌甲,于是丙就操起身边的菜刀对准甲就是一刀。但甲受伤后仍旧逃脱,后因为伤势严重死亡。五、被告人:温宗州(别名周峰),男,22岁,安徽省巢湖市人,饮食个体户,住江苏省南京市尚书里48

18、号,1997年9月25日被逮捕。1997年8月24日早晨6时许,被害人余慈勇及孙强波、草宝玉(孙、曹均另案处理)三人,到南京市尚书巷48号被告人温宗州所开的“缘房”包子店,由孙强波买了6只烧麦,未付钱即离开。温宗州上前索要烧麦钱,遭到拒绝。余慈勇把腰间别的单刀尖刀亮出来,并扬言要用刀捅人,余慈勇一伙还将温宗州硬往瑞金路方向推,温宗州不从,其店里的帮工杨春、高龙锐跑出来,双方发生争执和扭打。余慈勇将腰间的单刀尖刀拔出来,对温宗州进行威胁。温宗州即上前夺刀,刀被抢落在地,后被温宗州抢到手,即向余慈勇的腹部及背部连刺数刀,又朝孙强波身上刺了一刀,致使余慈勇肝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当天上午,温宗州到

19、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六、2002年4月22日,被告人朱琳驾驶其出租车,沿红梅新村由东向西行驶至该新村88幢附近的一座小桥下坡时,将醉倒在此的被害人李成碾压于车下。肇事后,朱琳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其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并丢弃于旁边,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成被送到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损伤系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02年5月21日,经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宁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认定死者李成是趴桥下坡5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试验,该位置在汽车上乔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时,如果是在夜里,就较难发现,即便发现也是近距离,根本无法采取措施

20、。七、甲受雇于乙,系乙的私人司机。一日深夜,甲开车载乙在高速公路上以每小时130时公里的速度行驶,因甲昨日通宵打麻将而发困,在超车时与丙的车发生碰撞,致丙多处受伤,流血不止,很快昏了过去。甲见状,与电话报警,但被乙呵斥。当乙确定该高速公路此时很少有人时,便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指使甲将丙的车开下高速公路,将丙及其车置于一非常偏僻的小路上后,逃之夭夭,丙不治身亡。经交警堪查,甲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完全责任。八、甲因赌博输给乙1万元人民币,次日,甲伙同丙将乙挟持于人烟荒芜的地方,叫其将因赌博输掉的1万元人民币还给自己,否则就不放乙回家。乙不同意,于是甲和丙将其关了三天,第四天,乙趁甲丙睡觉溜了出来,但由

21、于天黑,加之乙不认识路,不慎坠入悬崖身亡,后甲、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九、甲之女友跟王麻子有奸情,甲欲教训之,遂电话约王麻子在2009年1月1日1时1分在南屏街家乐福门口斗殴。在约定的时间,甲伙同其朋友丙、丁、戊,王麻子与其手下张三、李四双方均携带凶器准时赴约,双方相遇后相互殴打,在打斗的过程中王麻子被甲与乙连砍数十刀,很快倒地失去了反抗能力,张三、李四见状逃之夭夭,但甲并未因此住手,而是继续用刀砍王麻子颈部,直至被乙强行将其拉走。为逃避刑事责任,甲、乙、丙、丁迅速逃离昆明。十日后,四人因在外地无经济来源,回昆投案自首。十、被告人张正蕾,女,21岁,其自1994年开始在唐河县张街庄小学任代课教

22、师,担任该校一年级班主任。1999年10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正蕾以本班学生张斌(生于1993年7月14日)未完成作业为由,放学后,将张斌反锁在教室内补作业,并将门锁钥匙交给本班值日生刘闯后离去。13时许,该校学生发现张斌被书包带系在教室南侧中间的钢筋护窗户上(书包带系住其颈部),张斌以缢颈死亡。其父张德闻讯赶到现场,并与该校校长一同将教室门锁撬开,张德抱住张斌求医抢救无果。当晚6时许,唐河县公安局对被害人尸体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张斌系缢颈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正蕾主动赔偿了被告人亲属8万元。十一、1998年4月间,黄镇一(在逃,真实姓名不祥)在广西柳州市汽车站以介绍工作为名,将从给

23、某县从村出来找工作的妇女刘某某、黄某某妯娌二人拐骗到刘景胜(同案被告,已判刑)家。刘景胜伙同他人将黄某某卖给了王某某为妻,在欲将刘某某卖给一名年龄较大的男人为妻时,由于刘某某哭闹不愿而未得逞。此后,刘景胜找到被告人李邦祥,商定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刘某某卖给李邦祥作小妾,并可随后付款。李邦祥将刘某某带回家中后,遭到了其妻的强烈反对,同时又得知刘某某已结婚且已生育,遂表示要么将刘某某送回家,要么退回给刘景胜。刘某某因黄某某随其一道出来也被拐卖掉,既怕一人回家也无法交待,又怕被送回刘景胜处被刘殴打,故要求李邦祥将其转卖给他人。李邦祥遂将就某某以人民币2500元卖给张某为妻,所得2500元除付刘

24、景胜2000元外,剩余的500元自得。十二、1998年2月21日夜,被告人赵君、杨子庭分别携带手铐、电警棒,驾驶一辆车,窜至南京市玄武门。他们见“圆梦歌舞厅”门口站着一名妇女何某某(30岁,曾多次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即上前搭讪,问何某某是否愿意同他们一起去玩,何某某表示同意。两人便说此处“老便”(即便衣警察)多,要何某某步行到湖南路省军区门口等他们。何某某步行到湖南路后,与两被告同乘车沿云南路方向走。车由赵君驾驶,杨子庭坐在最后,何某某被夹在中间,该车专走偏僻小巷。途中,三人嘻嘻哈哈地闲聊。闲聊中,两被告人谎称自己是公安人员,杨子庭佯装用手机给“派出所”打电话,称:“王队长,我们抓了个鸡婆。怎么处理?”随后关上手机说:“王队长让我们自己处理”。接着,两人把车停下,与何某某谈(嫖宿)开价问题,未谈成,三人又上车继续往前走。此时,何某某心里害怕,要求下车回家,两被告人不允许,并先后拿出手铐和电警棒给何某某看,以示威吓,后七拐八绕把何某某带到柳叶街118号赵君家中。在赵君家,赵君又拿出匕首给何某某看,再次斜坡,后两被告人先后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直到次日凌晨4时许,一分钱未付。当天下午,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两被告人被抓获。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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