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稽查管理办法(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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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和省、市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利用国债和其他政策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三条市政府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设立哈尔滨市政府重大建设

2、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查办),负责组织对重大项目的稽查工作和稽查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及项目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市稽查办工作,为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四条市稽查办依法对本市区域内的重大项目进行程序性稽查,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重大项目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干预被稽查项目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第六条重大项目稽查,应建立监测和重大建设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现场稽查与平时监控相结合;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第七条市稽查办开展稽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第二章稽查内容第

3、八条重大项目稽查的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查、项目法人稽查、勘察设计稽查、工程招投标稽查、开工条件稽查、施工和工程进度稽查、设备材料采购稽查、工程监理稽查、工程质量稽查、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查、投资环境稽查、竣工验收稽查和项目效益稽查等。第九条审批程序稽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是否经过审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项目法人稽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组织机构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第十一条勘察设计稽查。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

4、规定;勘察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依据、标准、规范、定额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信誉以及服务水平进行评价。第十二条工程招投标稽查。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签订的各种协议和合同是否严密、可靠、规范;有无中标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第十三条开工条件稽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的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编制、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标、设计图纸交付,协议的签订、监理招标、征地拆迁及四通一平工作、需要的主要设备

5、和材料的订购等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第十四条施工和工程进度稽查。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总体水平和信誉进行评价。第十五条设备材料采购稽查。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尤其是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合同是否严密、可靠和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合同执行情况如何;对设备材料厂家和供应商信誉进行综合评价。第十六条工程监理稽查。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监理手段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监理工作是否规范;对监理

6、单位信誉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稽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检查标准,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是否存在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中弄虚作假的现象;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工作是否规范和到位。第十八条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到位情况如何;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

7、。第十九条投资环境稽查。主要内容包括: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有无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第二十条竣工验收稽查。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第二十一条项目效益稽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预定的目标;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控制在国家有关环保规定的范围内。第三章稽查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确定稽查项目。市稽查办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在可研报告批准后即介入对项目的跟踪监督。稽查项目主要从市重大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第二十三条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

8、,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市稽查办负责收集开展项目稽查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第二十四条制定项目稽查提纲。稽查提纲应根据稽查的任务和重点,逐项列出稽查的具体内容,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查工作。第二十五条现场稽查。市稽查办及工作人员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深入项目现场,按稽查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查。第二十六条编写和印发稽查报告。每次稽查结束后,稽查组应及时编写稽查报告。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查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稽查报告经市稽查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市计委领导,经市计委领导批准后,印发给被稽查单位并抄

9、送有关部门。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上报市政府。第二十七条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查结束后,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整改通知以市计委名义下发。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复查验收。市稽查办应适时组织稽查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市计委领导审核。复查验收合格后,项目稽查工作结束。第二十九条总结表彰。对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市稽查办应提请市计委进行表彰。第三十条立卷和归档。项目稽查材料、凭证、稽查报告、整改通知、复查报告,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根据情况还应将有关资

10、料抄送有关部门。第四章稽查工作方法第三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可实行经常性稽查、重点稽查、专项稽查、现场稽查和跟踪监测等方式。第三十二条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特点,现场稽查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稽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稽查的方式。必要时,还可以对项目建设的某个环节和某方面内容进行跟踪稽查。第三十三条现场稽查工作主要采取听、看、查、核、谈的方式,对重要的证词、证据可以进行录音、复印、拍照或摄像。具体方式为:(一)听取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二)查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向有关部门调

11、查核实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招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签订的各种合同,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项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三)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有关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设备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样检验;(四)核实有关情况,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合同执行、现场服务和信誉情况;(五)与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座谈,或多方面了解情况。第三十四条根据需要可以与监察、财政、审计、金融、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查组对某些项目进行稽查,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

12、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第三十五条稽查结束,稽查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再次核实情况和稽查发现的问题,确保稽查的准确性,并与有关部门或区、县(市)交换意见,通报稽查情况。第五章市稽查办的职责及稽查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十六条市稽查办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重大项目稽查的具体规定和稽查特派员管理办法,确定提出有关项目监管的政策建议;(二)提出项目稽查计划,进行项目稽查;(三)负责稽查工作的组织和稽查人员的派出、培训及管理工作;(四)负责稽查报告的汇总、审核,下达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五)负责与各区县(市)及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六)承办国家计委

13、、省计委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七条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查人员。稽查人员开展稽查业务时享有以下权利:(一)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稽查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质询;(二)可以向项目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查阅这些单位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经市稽查办商请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四)可随时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

14、验和取证;(五)监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第三十八条稽查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越权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三)认真进行稽查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完成稽查任务;(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五)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需要上级部门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解决;(六)办理稽查事项时,与被稽查单位或者稽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七)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九条稽查人员应当严格遵

15、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第四十条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一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被稽查项目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三)干预被稽查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四)泄漏国家秘密和被稽查单位商业秘密的;(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第六章被稽查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二条被稽查单位享有以下权利:(一)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查人员进行申辩;对稽查报告和处

16、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稽查办或市计委提出申诉;(二)发现稽查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稽查办、市计委及有关部门投诉。第四十三条被稽查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一)积极协助稽查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查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二)自觉执行市稽查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三)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稽查办: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总说明、开工报告及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2、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3、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

17、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4、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6、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7、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8、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9、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10、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11、市稽查办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四)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稽查办:1、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2、项目招标、评标;3、项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动;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变更以及不合格施工队伍的清除出场;

18、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6、项目竣工验收;7、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第四十四条被稽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第四十五条被稽查项目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地方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2、拒绝、阻碍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查人员的;3、向稽查人员行贿,影响稽查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第七章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第四十六条针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市计委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构成违法、违纪的,向有关部

19、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一)对项目法人存在的违反国家和省、市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1、责令限期整改;2、通报批评;3、建议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领导班子做出调整或重组;4、暂停拨付建设资金;5、暂停项目建设;6、暂停所在区县(市)、部门新项目的审批;对稽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和地方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处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稽查办。(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商,总承包单位及有关中介机构,在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有相关责任的,可视情节轻重做出下列单项或多项处理:1、责令限期整改;2、

20、通报批评;3、责成项目法人撤换相关单位,依法进行重新招标;4、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5、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四十七条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实行分工负责和处理结果反馈报告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有些问题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市稽查办。对稽查中发现的重大和复杂问题,可由市计委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处理。第四十八条对稽查中发现有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市稽查办除对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外,还应承办上级交办的项目稽查及对群众举报确需稽查的项目进行稽查。第五十条各区县(市)计划部门对本级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的稽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2年4月1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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