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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郸城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周口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郸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郸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郸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郸城县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等预案。1.3 适用范围全县范围内发生自然
2、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郸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郸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指挥机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自然灾害发生后,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医疗卫生专
3、业应急队伍,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建立信息报送与交流分析机制,部署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支援。县卫生计生委成立县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卫生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委应急办、办公室、疾控、医政、监督、基妇等股室负责人,以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医院、县二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等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组成。县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县级领导小组可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设立若干个工作组(如综合协调、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监督、信息宣传等)
4、,具体负责救灾工作的落实。(2)整合灾区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在灾区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前方卫生应急工作。(3)派出联络组或联络员,深入灾区及时了解灾情、伤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以及各项卫生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指导灾区卫生应急工作;联络组或联络员向派出部门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4)调用非灾区医疗卫生资源,包括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与专用医疗器械与设备,保障灾区医疗卫生救援供应。2.2 日常管理机构常态情况下,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负责协调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
5、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2.3 专家咨询组各医疗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开展伤情、病情、疫情及灾区环境卫生卫生学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等。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县卫生计生委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开展各项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2.4.1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灾区伤病员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等工作,降低伤残,减少死亡;并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等工作。2.4.2县疾病
6、预防控制中心县疾病预防中心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必要时组建临时应急疫情信息报告平台;组织制定灾后防病技术方案或指导意见,组织重点人群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和健康教育等工作。2.4.3县卫生监督所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灾区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管。3 应急准备3.1 预案制定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郸城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自然灾害类别,组织制订和完善相应的卫生应急工作方案或技术规范。各乡镇卫生院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7、,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3.2 风险评估县卫生计生委应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3.3 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
8、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县卫生计生委从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相关专业人员,组建县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各乡镇卫生院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建适宜数量的卫生应急队伍。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县卫生计生委应当依托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各类卫生应急队伍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主要包括医疗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药品及疫苗、消杀灭药品和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卫生应急服装和标识,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等,提高队伍在野战条件下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能力。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接种相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
9、来的损失,并预防相关疾病的感染。3.4 培训与演练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制度,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承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职责的队伍和工作人员定期举办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县卫生计生委每年组织一次有关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或演练。3.5 经费保障县卫生计生委、各医疗卫生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安排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3.6 物资保障县卫生计生委协调县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县级储备机制。各乡镇卫生院协调当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
10、建立健全本地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机制,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及时配送。各医疗卫生单位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3.7 基础设施保障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和部门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方面,要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3.8 交通运输保障各医疗卫生单位配备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救助、救护工作交通工具,要与承担的卫生保障任务相适应。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铁道、交通、公安、军队、武警等有关
11、部门,尽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优先运输卫生应急人员、物资和伤病员。在特殊情况时,协调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3.9 通信与信息保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立健全省、设区市、县、乡四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网络体系,保障通信和信息通畅,确保及时掌握和报告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信息。3.10 建立协调机制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县(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民政、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检验检疫、环保、建设、交通、铁道、电力、公安、发展改革、经贸委和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国家卫生计生委门的信息通报、
12、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3.11 健康教育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本区域自然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调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科学知识。3.12 检查督导县卫生计生委负责检查督导本地区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应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准备和措施落实情况。4 应急响应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灾害发生地医疗卫生单位接到县(乡镇)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作出评估。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县(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
13、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级响应)、一般(级响应)四级。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级、级、级响应分别由省、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支援。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作出调整。对卫生应急能力薄弱的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4.1 响应级别4.1.1级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启动级响应。省卫生计生委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指挥下,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14、。(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2)国务院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3)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4.1.2级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卫生计生委启动级响应。(1)依据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级及以上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2)省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3)省卫生计生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响应启动后,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政府报告。根据救灾防病需要,必要时请求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供工作指导和支持。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由省
15、卫生计生委负责人或省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参加,对救灾和卫生应急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必要时,召集省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成员进行会商研判。(2)省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作为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相关工作,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和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工作部署。(3)由省卫生计生委领导率有关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在灾区成立前方指挥部或向灾区派出联络组,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前方卫生应急工作。(4)根据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组织省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和抽调省内各级医疗卫生力量赴灾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协调省有关部门调拨卫生应急物资。制定对口支援方
16、案,组织救灾防病工作。(5)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本地区卫生应急力量,全面投入自救、互救工作。受灾设区市、县(市、区)做好灾区卫生应急相关工作;省内未受灾地区积极提供医疗卫生支援。4.1.3级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级响应。(1)依据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级及以上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2)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3)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响应启动后,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省卫生计生委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
17、要的支持。4.1.4级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级响应。(1)依据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级及以上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2)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响应启动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4.2 响应措施4.2.1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和评估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伤情、病情、
18、疫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县卫生计生委派出的前方指挥部或联络组应及时报告救灾和卫生应急工作情况。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均应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使用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灾害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导致的健康危害程度、伤亡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开展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
19、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参考。4.2.2医疗救援参与医疗救援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点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确保伤病员和抢险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如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和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省市)治疗。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
20、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4.2.3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灾害相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必要时在灾区开展发热、腹泻等疾病症状监测和病媒生物监测。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报送的方式报告。4.2.4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一旦发生传染病
21、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等工作。4.2.5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加强灾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活动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管。加强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集中配餐的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介水传染病等发生。4.2.6环境卫生处理指导灾区及时清除和处理垃圾、粪便,指导做好人畜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住房、公共场所和安置点及时采取消毒、杀虫和灭鼠等卫生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
22、卫生运动。4.2.7卫生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向媒体和公众做好自然灾害风险沟通工作。4.2.8心理援助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或邀请市县级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4.2.9重点人群、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对重点人群、群众临时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和公路的人员和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23、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强化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指导设置和修建临时厕所,开展环境卫生监测、消杀灭处理、卫生宣教和必要的预防接种等工作。4.2.10自救与防护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对因电、水、油、热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电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尽快恢复能源供应。救灾人员要注意做好个体防护,保障自身安全。4.2.11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灾区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派往灾区的各支卫生应急队伍要
24、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各支队伍之间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支队伍之间保持联系,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4.3 响应终止灾情稳定,经启动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确定应急阶段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结束,已经进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阶段,可以做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5 恢复重建与总结评估5.1 恢复重建要科学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将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项目纳入当地政府灾后恢复重建整体规划,争取优先进行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25、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要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心理和肢体康复工作,开展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5.2 善后处置县卫生计生委要积极协调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5.3 总结与评估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过程中,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工作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
26、,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情况。6 责任与奖励6.1 责任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6.2 奖励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7 附则7.1 名词术语解释自然灾害:指危害人类生存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与干旱灾害,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与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与赤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7.2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7.3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