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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茂名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第三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遵循政府组织、
2、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爱国卫生工
3、作领导小组,有领导分管,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并落实工作经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确定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实行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责任人,并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对社会大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
4、评价;(四)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五)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活动;(六)组织开展对 “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和消除其孳生场所活动,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七)表扬奖励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各级爱卫会由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的分工和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 各级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爱卫会的决议;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并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 (四)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经
5、验; (五)进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六)执行爱卫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当地爱卫会的统一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健全卫生制度,搞好室内卫生和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以及除“四害”工作,做到除害达标。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国家、省卫生城市标准,制订创建卫生城市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按期达到卫生城市目标。第十三条 镇、村应当结合镇、村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安全卫生供水、卫生厕所修建和环境卫生建设。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第十四条 各级爱卫办及有关职
6、能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健康科普知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宣传、教育、卫生、文化、新闻、科协、城管等部门应当开展卫生与健康知识及控烟宣传,增设宣传卫生与健康及控烟的公益性广告。学校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车站、机场、商场、港口、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单位和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疾病、意外伤害等的防治知识进行宣传,开展技术培训。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市
7、区、城镇内各单位均应在周末组织卫生大扫除,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实行集中统一清扫;(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全市统一开展除“四害”活动,并重点解决环境卫生突出问题;(三)卫生区包干负责制度:各单位均实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室(院)内卫生、除四害和健康教育工作达标;(四)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五)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六)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屠宰场、化学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由专业机构或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建
8、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等场所,应当完善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第十九条积极开展创建无吸烟单位、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内、大中型商场、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会议厅(室)、体育场馆、学校和专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第二十条城市居住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单位、家庭和个人卫生工作。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单位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制定爱国卫生
9、工作制度,完善卫生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住宅小区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二)环卫设施齐全,公共厕所进行清扫保洁并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无暴露垃圾、卫生死角;(三)无乱搭建、乱挂物件、乱堆放、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排污水、乱丢垃圾的行为;(四)道路平整,垃圾日产日清,环境整洁卫生。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责任人发现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组织整改;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组织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且无
10、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由社区(村)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或者发动业主成立自治管理组织,逐步实行自治管理。对无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无物业服务企业、无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困难补贴等形式鼓励、扶持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聘请专职保洁人员,对小区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管理。城中村的卫生工作,由居(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居民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范,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
11、、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四)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五)将路面树叶、砂石、废纸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六)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七)乱写、乱画、乱贴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医院、宾馆、饭店、单位食堂、集体宿舍、商场、娱乐场所、机场、港口、车站、公园等人员集中的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粮库、养殖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病媒
12、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之内。无能力自行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进行预防控制。第二十五条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以下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三)临街店铺内,由经营者负责;(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开办者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和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六)公路、铁路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施工工地
13、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八)住宅内由业主或者租户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第二十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爱卫办备案后,方可开展营利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其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保证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七条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单位卫生检查评比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爱卫会另行制定。第二十八
14、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可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所管理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二)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三)参与社会卫生的监督、检查;(四)及时向有关单位上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爱国卫生监督员由聘任单位审批、任命、管理并发给监督证、检查证书和证章,负责完成聘任单位委托的监督、检查任务。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标志和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提供有关资料。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建立举报制度
15、,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举报事项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第三十二条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或者处理:(一)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予以整改的;(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