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共17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共17页).doc(1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 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五章 安全标识、安全出口及疏散第六章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第七章 装修改造的安全管理第八章 安全检查第九章 安全投入第十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一章 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五项规定”,加强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针对具备以下特征楼宇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一)一个或多个产权单位的;(二)委托物业公司对楼宇进行管理服务的;(三)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产权单位将楼宇出租给多种且多个使用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单位的种类多样,涉及商业零售、餐饮、文化娱乐、体育运动、写字楼、酒店等其中两项以上的。本办法所称楼宇是指超过24m的非单层建筑。第三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证照,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楼宇权属证件登记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3、,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 楼宇内不得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经营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不得存放实物。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发现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处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八条 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楼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产权单位委托物业单位管理的,物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使用单位应当服从产权单位、物业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第九条 产权单位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楼宇作为生产经
4、营活动的场所,不得交付物业单位管理。第十条 产权单位不得将楼宇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单位管理。产权单位不得将楼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使用单位。第十一条 物业单位对楼宇实施管理前,应当对建筑结构、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等进行查验,合格后方可接收,并做好记录。第十二条 物业单位应当建立楼宇内使用单位详细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等情况。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八)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与物业单位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对楼宇安全管理的权利及义务。第十五条 物业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物业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安全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各自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三)明确消防器材的提供方和管理方; (四)明确消防设施、重要设施更新、维修、保养的经费来源;(五)明
6、确、细化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职责分工、程序,以及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安全事项。第四章 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同一个楼宇由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所有的,楼宇公共区域、消防设施、重要设施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或委托一个物业单位负责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妨碍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第十九条 产权单位应当保证楼宇及其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技术资料完整;委托物业单位进行管理的,应当及时、完整地交付物业单位。第二十条 物业单位应当保证楼宇的整体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完好有
7、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自有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重要设施完好有效,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 库房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碘钨灯、超过60瓦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灯具与货物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日光灯的镇流器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 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
8、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类经营单位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燃气管道、燃气管道
9、自动切断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装置、燃气灶具及阀门等应每天进行检查。放置烤箱、燃气灶具等部位应配置灭火器材,燃气调压装置室、气瓶间等部位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第二十八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报警系统,并在包间、包厢的视频设备上设置开机安全提示语。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当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第二十九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设施、器材。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的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如有地下空间且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当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一)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机械通
10、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它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防水挡板、沙袋等防水倒灌物资器材以及水泵、潜水泵等排水设施设备; (四)有线广播或者其它报警装置、设备; (五)地下空间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 (六)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配置的安全设施、设备。 第五章 安全标识、安全出口及疏散第三十一条 物业单位应当保证楼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堵塞楼宇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第三十三条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
11、三十四条 楼宇内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第三十六条 楼宇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七条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三十八条 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第三十九条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
12、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第四十条 楼宇内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第四十一条 当接近核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十二条 室内游泳池水上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带明显标识。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六章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使用楼宇内的普通地下室和人防工程作为经营
13、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各项审批手续,按照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营业区域不得设置在地下3层以下。 第四十六条 不得在地下营业区域经营或者储存危险物品。 第四十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米无自然通风或者超过40米的,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第四十八条 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四十九条 地下空间产权人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职责: (一)投入使用的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消防、
14、防汛、安监、卫生、环保、治安等方面的规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三)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后续调查处理工作; (四)遵守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地下空间使用人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地下空间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其在使用中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安全标准; (二)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三)转租地下空间的,应当征得产权人同意,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管理单位;
15、(四)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严格用火制度,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第七章 装修改造的安全管理第五十二条 对楼宇装修、改造的,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审核或备案的,应当将装修、改造方案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后,方可组织施工;需要验收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16、使用。 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进行装修、改造,应当提前告知使用单位,影响楼宇安全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楼宇装修、改造的,应当征求产权单位同意后,与物业单位签订协议,物业单位按照协议的内容对使用单位的装修、改造进行监督。 使用单位对装修、改造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物业单位对装修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同时报告产权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对楼宇进行装修、改造,产权单位、物业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域应当与其它营业区域相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
17、确保安全。 第五十五条 对楼宇进行装修、改造,产权单位、物业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对装修改造的监督考核工作,如有对管线、电路的布局调整应及时更新楼宇的管线布局图并进行备案。第八章 安全检查第五十六条 产权单位应当统筹负责楼宇的安全管理,定期对物业单位的检查结果进行抽查,适当进行考核奖惩。第五十七条 物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物业单位可报告产权单位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第五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服从物业单位的管理,履行协议中的安全责任,配合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第五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本行业的相关规定制定检查制度,按规定的
18、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电源、火源、热源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以及各场次之间,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六十条 检查内容应覆盖消防设备设施、消防通道、电梯、易燃易爆物品等,有仓库的应定期进行重点检查。第六十一条 每次检查应填写相应的检查记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点位进行记录,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制定跟踪反馈
19、机制。 第六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单位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章 安全投入第六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列支本年度的安全管理资金投入,保证楼宇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四条 产权单位应当与物业单位约定双方安全生产投入的经费,保证楼宇及其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十五条 物业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经费用于楼宇及其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新、改造等。 第六十六条 物业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消防设施、重要设施更新、维修、保养的经费来源。 第十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六十
20、七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档备案。 第六十八条 管理人员要定期接受岗位职责培训,明确各部门各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分工。 第六十九条 管理方需对使用单位定期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和疏散路线等。第七十条 各类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章 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第七十一条 产权单位和物业单位应当制定楼宇的总体应急预案,预案应当明确产权单位、物业单位及使用单位的职责、任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
21、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报物业单位备案。 第七十二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的预案内容要做到衔接有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修改更新预案内容。 第七十三条 物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的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演练记录。第七十四条 使用单位如属特殊行业的,如餐饮、酒店、电影院、体育场所等,应按照相关规定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演练记录。 第七十五条 遇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应急处置。需要启动总体预案的,物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
22、,并负责指挥和调度相应的人员和物资进行应急处置,使用单位应当服从物业单位的指挥和调度。 第七十六条 发现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和物业单位安保负责人。楼宇物业安全管理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十二章 附则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民小区。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产权单位,是指对建筑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单位。 (二)物业单位,也成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
23、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三)使用单位,是指在楼宇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重要设施,包括特种设备、变配电设施、报警系统、给排水系统、避雷系统等。 (五)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六)相应资质,是指由工商、消防、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民防、建设等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照。 (七)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电影放映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等。 (八)体育运动项目,是指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