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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成都高新区中小企业标准增信融资试点工作操作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更多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不断加快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步伐,全面深入推进高新区率先实现创新驱动战略,率先把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2013年,高新区金融办、质监局、成都银行科技支行、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展增信融资试点工作。为规范试点工作业务运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为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增信融资试点工作开展的操作规范,区金融办、质监局、成都银行科技支行、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增信融资对象(以下简称“增信对
2、象”)包括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第四条 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和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研究制定成都银行科技支行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标准增信融资章程。高新区金融办、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和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签订成都高新区中小型企业“成长贷”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对标准增信试融资点工作和业务开展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和规定,由增信融资各参与方按约定遵守执行。第二章 增信对象确定第五条 增信对象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属于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依法设立并正常经营3以上;主业突出,高新技术主导产业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70%以上;年经营收入2亿
3、元以下,近两年经营收入连续增长;上年盈利,不拖欠税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符合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准入条件。第六条 增信对象由高新区金融办、质监局和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共同筛选确定。具体程序为:(一)高新区金融办、高新区质监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增信对象推荐工作。(二)高新区金融办、质监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扶持条件、授信规模、信用记录等因素,对增信对象进行初选,并向成都银行科技支行报送推荐名单。(三)成都银行科技支行从高新区金融办、质监局、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的推荐名单范围内,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达到授信条件的,纳入增信对象备选名单。(四)高新区金融办、质监局
4、、成都银行科技支行组织纳入增信对象备选名单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召开会议,学习相关章程,全面了解成为增信对象的风险、责任、权利和义务。自愿签署加入融资担保的声明。(五)高新区金融办、质监局、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对自愿签署加入融资担保声明的备选增信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成都银行科技支行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授信审批。(六)授信审批通过的备选增信对象,按规定缴纳互助保证金,正式成为增信对象。(七)增信对象采取分批确定,新增的增信对象参照以上程序确定。第七条 成都银行科技支行按照区金融办、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资金1:10的放大比例安排授信额度。第八条 增信融资的
5、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到期后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可进行续授信。第九条 担保基金设立和管理。区金融办和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增信融资担保基金。高新区管委会与担保公司各拿出1200万元注入资金池,在银行110的放大效应下,共可撬动2.4亿元贷款授信额度。担保基金为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当增信贷款出现违约追偿无果时,对成都银行科技支行进行补偿,减少成都银行科技支行的经济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管理,不得将担保基金挪作他用。 第三章 贷款审批和发放第十条 备选增信对象提出贷款申请,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按规定程序发放贷款。第十一条 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对增信融
6、资贷款,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供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并列入“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第十二条 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增信对象提供优惠利率,确保增信对象的费率成本低于同期同类贷款的市场利率。第十三条 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告知担保基金管理人。第四章 违约贷款清偿和追偿第十四条 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应在增信对象贷款结息日、到期日前及时提示,并进行催收。贷款到期30日前,预计因生产周期变化等客观原因难以按期还款的,经增信对象提前申请,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可按内部规章程序进行审批,给予一定期限的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展期期限内,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应加大催收力度
7、,明确专人负责,督促借款人多方筹款,确保展期到期偿还贷款。第十五条 增信对象在成都银行科技支行贷款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担保基金管理人应启动担保基金代偿程序:(1)增信对象拖欠成都银行科技支行贷款利息超过90天;(2)增信对象拖欠成都银行科技支行贷款本金超过30天;(3)出现其他成都银行科技支行认为需要启动基金代偿程序的事件。对由担保基金代偿的贷款,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应作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代偿贷款本息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定贷款清偿的资金来源。第十七条 违约贷款清偿后,担保基金管理人负责依法向违约借款人追偿担保基金代偿的贷款本息和滞纳金等。追偿收回的款项首先用
8、于清偿借款人剩余欠款、欠息及追偿的相关合理费用。第十八条 对担保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区金融办、质监局和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应予以全力配合和支持。第十九条 担保基金担保的企业贷款金额逾期率超过2%,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应当中止备选增信对象担保基金担保授信审批,并对该项目下所有已发放的贷款进行风险排查,制定风险预案。第二十条 对违约贷款进行补偿后,如担保基金总额低于增信对象贷款总额的5%,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应暂停审批授信与贷款。第二十一条 对违约增信对象,建立黑名单制度,在违约贷款清偿完毕前,区金融办、质监局不再安排其承担其他资助项目,成都银行科技支行不再审批授信与贷款。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担保基金账户如被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成都银行科技支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三条 成都银行科技支行与基金管理人建立对账机制,每月初10日内对基金账务进行核对。对账后,基金管理人及时向区金融办、质监局报送上月贷款发放、余额、展期和收益等情况,于每季度末报送担保基金账户运行情况。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质监局、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和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经区金融办、质监局和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同意,可延期一年。附件:1.成都高新区中小企业标准增信融资标准 2.成都高新区中小企业“成长贷”合作协议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