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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消 防 安 全 設 備一、 試問何場所須設滅火器及其設置方法?答:第 14 條(滅火器之設置)一、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稚園、托兒所。二、總樓地板面積在150m2之乙、丙、丁類場所。三、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50m2之各類場所。四、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五、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六、大眾運輸工具。第31條(設置規定):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一)供甲類及戊類使用之場所,每100m2需1滅火效能值。 (二)供乙類、丙類、丁類使用之場所,每200m2需1滅火效能值。 (三)鍋爐房、
2、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25m2需1滅火效能值。二、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100m2 應另設一滅火器。三、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20m。四、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設24cm8cm以上,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五、懸掛之滅火器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18Kg者不得超過1m,未滿者不得超過1.5m。六、大眾運輸工具每輛 (節) 應配置一具。二、 試問室內、外消防栓之免設規定為何?答:設室內、外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或室外消防栓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內、外消防栓設備。但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時,在其有效滅火範圍內,室
3、內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一、二層得免設。三、 試問撒水頭之配置方式?答:撒水頭,依左列規定配置:一、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台及道具室、電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應在1.7公尺以下。二、前款以外之建築物,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應在2.1公尺以下。但防火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2.3公尺以下。三、地下建築物天花板與樓板間之高度,在50公分以上時,天花板與樓板均應配置撒水頭且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應在2.1公尺以下。但天花板以不燃性材料裝修者,其樓板得免設撒水頭。左列處所得免裝撒水頭:一、洗手間、浴室或廁所。 二、室內安全梯間或緊急
4、昇降機間之排煙室。三、防火構造之昇降機昇降路或管道間。 四、昇降機機械室或通風換氣設備機械室。五、電信機械室或電腦室。 六、發電機、變壓器等電氣設備室。七、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走廊。八、手術室、產房、光(放射線)室、加護病房或麻醉室等其他類似處所。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之觀眾席,設有固定座椅部分,且撒水頭裝置面高度在八公尺以上者。 十、室內游泳池之水面或溜冰場之冰面上方。一一、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開口設有甲種防火門或同等以上效果防火門之金庫。一二、儲存鋁粉、碳化鈣、磷化鈣、鈉、生石灰、鎂粉、鉀、過氧化鈉等禁水性物質或其他遇水將發生危險之化學品倉庫或房間。 一三、其他經中央
5、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四、 試問自動警報逆止閥及流水檢知裝置設置何處及規定為何?答:密閉濕式或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應裝置自動警報逆止閥,密閉乾式或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應裝置流水檢知裝置,並符合左列規定:一、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在3000m2以內者,應裝設一套,超過3000m2者,應裝設兩套。但上下兩層,各層撒水頭數量在十個以下,且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得兩層共用。二、無隔間之樓層內,前款3000m2得增為10000m2。三、撒水頭或一齊開放閥開啟放水時,應即發生警報。四、應附設制水閥,其高度距離樓地板面不得大於1.5m,小於0.8m,並在制水閥附近明顯易見處,設置標明制水閥字樣之標識。五、
6、試問開放式自動撒水之開啟方式為何?答:可分自動及手動啟動裝置,依左列規定設置。但受信總機設在平時有人處,且火災時,能立即操作啟動裝置者,得免設自動啟動裝置。一、自動啟動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感知撒水頭或探測器動作後,應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二)感知撒水頭應使用標示溫度在79度以下者,且每20m2設置一個;探測器應使用定溫式一種或二種,並依第120條(探測器探測範圍)規定設置,每一放水區域至少一個。 (三)感知撒水頭應設在裝置面距樓地板面高度5m以下,且能有效探測火災處。二、手動啟動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每一放水區域應設置一個手動啟動開關,其高度距樓地板面不得小於0
7、.8m及不得大於1.5m,並應標明手動啟動開關字樣。 (二) 手動啟動開關動作後,應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六、 水霧滅火設備之放水量出水量之規定及如何排水?答:放水量供汽修廠、停車場不得小於20 l/min。其他不得小於10 l/min。 出水量在1200l/min,其放射區域二個以上時為2000l/min。出水壓力:應核算管系最末端一個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放水壓力均能達2.7kg/c m2以上。排水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一、車輛停駐場所地面應作不得小於2 % 以上之坡度。二、車輛停駐場所,除面臨車道部分外,應設高10cm以上之地區境界堤。三、滅火坑應具備油水分離裝置,並設於火災不易殃
8、及之處所。四、車道之中央或兩側應設置排水溝,每40m長度設置一個集水管,並與滅火坑相連接。五、排水溝及集水管之大小及坡度,應具備能將加壓送水裝置之最大能力水量有效排出。七、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為何?答:放射方式依實際狀況需要就左列各款擇一裝置:一、全區放射方式(電信機器室3.5分、其他1分):用不燃性材料建造之牆、柱、樓地板或天花板等區劃間隔,且開口部設有自動關閉裝置之區域,其噴頭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視應該部分容積及防護對象之性質作 有效之滅火。但能有效補充開口部洩漏量者,得免設自動關閉裝置。二、局部放射方式(30秒):應視防護對象之形狀、構造、數量及性質,配置噴頭,其設置數量、位置
9、及放射量,應能有效滅火。三、移動放射方式:皮管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部分之水平距離應在15m以下。八、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啟動方式為何?答:啟動裝置,依左列規定,設置手動及自動啟動裝置:一、手動啟動裝置: (一)應設於能看清區域內部且操作後能容易退避之防護區域外。 (二)每一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應裝設一套。 (三)其操作部應設在距樓地板面高度0.8m 1.5m以下。 (四)其外殼應漆紅色。 (五)以電力啟動者,應裝置電源表示燈。 (六)操作開關或拉桿,操作時同時發出音響,且應設有透明塑膠製之有效保護裝置。 (七)應在其近旁標示所防護區域名稱、操作方法及安全上應注意事項。二、自動啟動裝置:應與火警探測器
10、感應連動啟動,依規定設置自動及手動切換裝置: (一)應設於易於操作之處所。 (二)應設自動及手動之表示燈。 (三)自動、手動切換必要以鑰匙或拉桿操作,始能切換。 (四)切換裝置近旁應標明操作方法。九、何處可免設探測器?答:左列處所得免設探測器:一、探測器除火焰式外,裝置面高度超過20m者。二、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場所。三、洗手間、廁所或浴室。四、冷藏庫等設有能早期發現火災之溫度自動調整裝置者。五、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開口設有甲種防火門或同等以上效果防火門之金庫。六、室內游泳池之水面或溜冰場之冰面上方。七、不燃性石材或金屬等加工場,未儲存或未處理可燃性物品處。八、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指
11、定之場所。十、火警受信總機裝置規定及位置為何?答:火警受信總機應符合國家標準總號8877之規定,並依左列規定裝置:一、應具有火警區域表示裝置,指示火警發生之分區。二、火警發生時,應能發出促使警戒人員注意之音響。三、應附設與手動報警機通話之裝置。四、設有二台以上火警受信總機時,該受信總機處,應設有能相互同時通話連絡之設備。五、受信總機附近應備有識別火警分區之圖面資料。六、裝置蓄積式探測器或中繼器之火警分區,該分區在受信總機,不得有雙信號功能。七、受信總機、中繼器及偵煙式探測器,有設定蓄積時間時,其蓄積時間之合計,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六十秒,使用其他探測器時,不得超過二十秒。火警受信總機之位置,依
12、左列規定裝置:一、裝置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應設於該中心。二、裝置於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三、應避免傾斜裝置,其外殼應接地。四、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0.8m(座式操作者0.6m)至1.5m之間十一、標示設備之免設規定分別為何?答:自居室任一點能直接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與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離,符合左列規定者,得免設標示設備。一、免設出口標示燈:供第十二條各款使用之場所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20m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10m以下者。二、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供第十二條之甲、戊1(甲複)使用之場所,步行距離在20m以下。三、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前款以外之場
13、所,步行距離在30m以下者。四、免設避難指標:供第十二條各款使用之場所,步行距離在30m以下者。前項之規定,於地下層及無開口樓層,不適用之。十二、避難器具免設和減設規定為何及應裝置在何適當處所?答:各類場所之各樓層,其應設避難器具得分別依左列規定 減設 之:一、前條附表一至五所列場所,符合左列規定者,其設置場所應設數量欄所列收容人員100人、200人及300人,得分別以其加倍數值,重新核算其應設避難器具數: (一)建築物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者。 (二)設有二座以上不同避難方向之安全梯者。但剪刀式樓梯視為一座。二、設有避難橋之屋頂平台,其直下層設有二座以上之安全梯可通達,且屋頂平台合於左列規定時,
14、其直下層每一座避難橋可減設二具: (一)屋頂平台淨空間面積在100m2以上。 (二)臨屋頂平台出入口設有甲種或乙種防火門窗,且無避難逃生障礙。 (三)通往避難橋必須經過之出入口,應具容易開關之構造。三、設有架空走廊之樓層,其架空走廊合於左列規定時,該樓層每一座架空走廊可減設二具: (一)應為防火構造。 (二)架空走廊兩側出入口應設有能自動關閉之甲種防火門 (不含防火鐵捲門) 。 (三)不得供避難、通行及搬運以外之用途使用。各類場所之各樓層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其應設之避難器具得 免設 :一、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台等有效避難設施,且該陽台等設施設有可通往地面之樓梯或通往他棟
15、建築物之設施。二、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由居室或住戶可直接通往直通樓梯,且該居室或住戶所面向之直通樓梯,設有隨時可自動關閉之甲種防火門 (不含防火鐵捲門) ,且收容人員未滿三十人。三、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目(辦公室)、第十目(電影攝影廠)或第四款(工作場所)所列場所使用之樓層,符合左列規定者: (一)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 (二)設有二座以上安全梯,且該樓層各部分均有二個以上不同避難逃生路徑能通達安全梯。四、供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車站)、第二目(證交所)、第五目(寺廟)、第八目(體育館)或第九目(室內游泳池)所列場所使用之樓層,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且設有自動撒水設備或內部裝修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
16、工篇第八十八條規定者。避難器具,依左列規定裝設:一、應設在避難時易於接近處。二、應與安全梯等避難逃生設施保持適當距離。三、供避難器具使用之開口部,應具有安全之構造。四、避難器具平時應裝設於開口部或必要時能迅即裝設於該開口部。五、設置避難器具(滑杆、避難繩索及避難橋除外)之開口部、上下層應交錯配置,不得在同一垂直線上。但在避難上無障礙者,不在此限。十三、一般知道居室需裝設緊急照明設備,而何種居室應設何種免設?答:左列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甲類)、第三款(丙類)及第五款(戊類)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車站)、第二目(證交所)、第三目 (補習班但學校教
17、室除外) ,第四目(圖書館)第五目(寺廟)第六目(辦公室)、第八目(體育館)、第九目(泳池)及第十二目(幼稚園)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三、總樓地板面積1000m2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四、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5%者。五、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需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之場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左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一、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30m以下之居室。二、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十四、高樓搶救須要連結送水管,而應設場所及出送水口之規定為何?答
18、:左列場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 一、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6000 m2以上者。二、七層以上建築物。三、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 m2以上之地下建築物。出水口及送水口,依左列規定設置:一、出水口應設於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 (含各該處5m以內之場所) 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水之位置,且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應在50m以下。二、出水口應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公厘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應在零點五至一點五公尺間,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公厘以上之鋼板製箱內,其箱面短邊不得小於四十公分,長邊不得小於五十公分,並應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分。但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
19、,得用單口形。三、在屋頂上適當位置應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四、送水口應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其數量不得少於立管數。五、送水口應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公厘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及小於零點五公尺,且應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字樣。六、送水口應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各層應於距出水口五公尺範圍內設置水帶箱,箱內備有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長二十公尺水帶兩條以上,且具有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應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並標明水帶箱字樣,每字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分。前項水帶箱之材質應為鋼板製,其厚度至少一點六公厘。十五、
20、排煙設備應設處所為何?答:一、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總樓地板面積在500m2以上者。二、樓地板面積在100m2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80cm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2%者。三、樓地板面積在1000m2以上之無開口樓層。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舞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200m2以上者。五、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前項應設排煙設備場所之樓地板面積,在建築物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平時保持關閉之甲、乙種防火門窗區劃分隔時,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份得分別計算。十六、緊急電源插座設置場所及位置和容量為何?答:左列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場所
21、應設置緊急電源插座:一、11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二、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m2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三、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緊急電源插座,依左列規定設置:一、緊急電源插座應裝設於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 (含各該處五公尺以內之場所) 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處,且每一層任何一處至插座水平距離不得超過50m。二、插座之電源供應容量應為交流單相110 V(或120 V)15安培,其容量約為1.5瓩以上。十七、無線電通訊輔助設備應設場所及規定為何?答:應設置無線通信輔助設備:一、樓高在100m以上建築物。二、總面積在1000 m2以上之地下建築物。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依左列規定設置:一、無線
22、電通信輔助設備應使用洩波同軸電纜,該電纜應適合傳送或輻射一百五十兆赫 () 或中央消防機關指定之周波數。二、洩波同軸電纜之標稱阻抗應為五十歐姆。三、洩波同軸電纜應經耐燃處理。四、分配器、混合器、分波器及其他類似器具,應使用介入衰耗少,接頭部分有防水措施者。五、設增輻器時,其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能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30分鐘以上。六、無線電之接頭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設於地面消防人員便於取用處及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 (二)前目設於地面之接頭數量,在任一出入口與其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大於300m時,應設置二個以上。 (三)應設於距樓地板面或基地地面高度0.8m至1.5m間。 (四)應
23、裝設於保護箱內,箱內應設長度2m以上之射頻電纜,保護箱應構造堅固,有防水及防塵措施,其箱面應漆紅色,並標明消防隊專用無線電接頭字樣。十八、何種配線須耐熱處理,何種配線須耐燃處理?答: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定外,並依左列規定:一、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且開關應有消防安全設備別之明顯標示。二、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應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三、電源回路之配線,應依左列規定,施予耐燃保護: (一)電線應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混凝土保護厚度應為二十公厘以上。但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
24、管道間,得免埋設。 (二) 使用電纜或符合國家標準總號11174之耐燃電線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三) 其他經中央消防機關指定之耐燃保護裝置。四、標示燈回路及控制回路之配線,應依左列規定,施予耐熱保護。 (一) 電線應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裝置。 (二) 使用電纜或符合國家標準總號11174之耐燃電線或符合國國標準總號11175之耐熱電線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三) 其他經中央消防機關指定之耐熱保護裝置。PS:熱門考題因應高樓火災及地下建築物之搶救上之必要設施(連結送水管及無線電通訊輔助設備)預防火災之機制(火警受信總機)設備之操作使用方式(CO2滅火設備放射方式、啟動方式)為預防油類火災蔓延之排水設備(水霧滅火設備之排水設備)為方便業者而生之免設規定(避難逃生設備、排煙設備及標示設備)筆者後記:此猜題為參考歷年考題後,尚未出題過之重點,故考古題亦是重點所在, 希望同學能多加注意。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