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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浦东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浦东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2012-01-0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浦东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3号)、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130号)、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1号)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积极引导、审
2、慎监管,适度扶持、服务经济”的原则,坚持培育与监督并重、引导与管理并举,促进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试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新区范围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四条 成立浦东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区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局、区经信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农委
3、、区国资委、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文广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法院、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等。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局。 区联席会议主要承担两项职能:一是指导开展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工作,审议决定行业监管的重大事项;二是促进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评价与综合考核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力度,共同推进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区联席会议成员
4、单位的日常联络和各项具体推进工作的协调,并向区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五条 区金融局是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负责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引导 第六条 新区建立健全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机制,加大对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支持力度,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七条 新区参与建立与市有关部门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国家、上海市及新区的扶持政策,培育一批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八条 鼓励经营稳健、管理规范、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起人。优先考虑获得园区、街镇等区域部门
5、,相关委办局等条线部门或工商联等社会组织推荐的企业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并以上述部门和组织为依托加强管理。 第九条 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发挥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各自优势,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积极引导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投向。 第十条 鼓励成立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一条 与教育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培养一批懂法律、懂财务、懂信贷的创新、创业、复合型金融人才。 第十二条 整合新区现有政策性融资担保资源。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的规模,提升财政资金的放大能级,发挥政策
6、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功能性作用,满足“前沿性、交叉型、边缘化”为特征的亟需政策倾斜的中小企业。 第十三条 强化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引领作用。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与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聚焦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三农产业等领域内的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 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坏账宽容机制。可允许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高于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 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功能性担保补偿机制。根据公司经营、代偿损失情况等因素对其进行动态补偿。探索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国资经营预算等在内的募资渠道多元化。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
7、十六条 构建监管长效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运作。 第十七条 事前监管包括: (一)设立预审。在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发起人递交设立申请材料后,区金融局应牵头组织区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等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进行预审。 (二)开业核查。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获批开业前,区金融局应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等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证照、注册资本、工作岗位、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8、 事中监管包括: (一)规范督促。区金融局应指导、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制度、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准备金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二)政策培训。区金融局应组织政策培训辅导会,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告知、说明最新政策动态和监管要求。 (三)非现场监管。区金融局应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信息月报、经营情况季度分析评价、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等非现场监管制度。 (四)现场检查。根据监管需要或问题举报,区金融局可对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的现场检查。区金融局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
9、保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尽职调查或信用评级等,并将检查结果向区联席会议报告。 (五)监管谈话。根据监管需要或问题举报,区金融局可约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情况、问题进行说明或作必要的整改。 第十九条 事后监管包括: (一)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应建立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制定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3小时内向区金融局报告简要情况,12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可能
10、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事件,区金融局应及时向区联席会议召集人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时处置。 (二)公开披露。若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本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如情节严重或不积极配合整改的,区金融局可向有关部门、银行及公众媒体披露其可能造成损害公众利益的事项。 (三)责任追究。若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3号)、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试行办法,并应当符合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新区设立的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本办法进行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