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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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贵州省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

2、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颁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实施机关)负责贵州省境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

3、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第七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

4、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五)危险化学

5、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

6、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九)变更管理制度;(十)应急管理制度;(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

7、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装卸作业连接确认制度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

8、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

9、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10、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第二十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境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向实施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

11、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材料;(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十)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十一)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

12、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要求作出结论);(十二)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第二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13、,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审查部门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实施机关审查部门作出同意颁证或不同意颁证意见后,应当将审查意见及理由提交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综合审查会议讨论,并根据行政许可综合审查会议意见,提交实施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实施机关应在企业申请受理之日起3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对决定颁证的,应当自决

14、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持申请资料,向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受理部门按照本细

15、则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提交资料符合变更要求的当场予以办理。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

16、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延期的决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并经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本细则第二十

17、二条第二、七、八、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施机关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相关内容。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

18、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第三十二条 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违反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三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三)安全生产许可

19、证被依法撤销的;(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第三十五条 实施机关应当实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法律责任按照实施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间产品、作业场所的定义,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黔安监管危化字2011229号)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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