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从化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共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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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州市从化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注释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从化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办法制度的意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纪字201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从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

2、规定适用于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从化区财政局(从化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国资局)(或其他部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包括所属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和托管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说明:本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 第三条 【管理部门职责】区财政局(国资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企业重大事项采取审批和备案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审批和

3、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说明:本条明确了管理部门的职责,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 第四条 【重大事项的定义】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主营业务,企业改制,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企业上市、解散、破产、清算,企业投资,企业融资,担保,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与关联方交易,增减注册资本,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对外捐赠

4、、赞助、重要人事任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等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说明:本条对重大事项进行了定义和列举,旨在增强实际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办法制度的意见第二点“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的第(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5、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分类 第五条 【重大事项审批和备案权限】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批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或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审批事项须经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核批准并书面回复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对区属国有企

6、业上报的备案事项,区财政局(国资局)有权进行复核和要求纠正。【说明:本条明确重大事项审批和备案权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制定。】第六条 【明确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一)以下审批事项由区财政局(国资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1、企业的改制、重组、上市,以及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2、金融类企业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者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30%或者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以及企业所有境外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金融投资项目、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平台公司、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7、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3、金融类企业单笔融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者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单笔融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30%或者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融资,以及企业所有境外融资项目、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进行的融资项目。4、金融类企业单笔担保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单笔担保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担保。5、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6、企业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资产,以及企业不动产的有偿转让、置换、报废等资产处置。7、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权的区

8、属国有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8、企业单笔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及全年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的对外捐赠、赞助。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9、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上报区政府批准的事项。 (二)以下审批事项由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后方可实施:1、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2、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制定、调整,主营业务范围的确定、变更。3、金融类企业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10%或者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其他类型企业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者在1000万元-3000

9、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企业投资。4、金融类企业单笔融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10%或者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其他类型企业单笔融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者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企业融资。5、企业对内担保,应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下列情形的对内担保,须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1)企业累计的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之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对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总额累计超过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4)区属国有企业超过出资比例为子企业提供担保的。(5)金融

10、类企业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单笔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6)其他类型企业。净资产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或者在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15%或者在4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净资产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净资产10%或者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6、企业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2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的资产。7、区属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分配方案; 8、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由于自然灾害、被征地

11、拆迁等非正常生产经营原因引发的国有资产核销事项; 9、区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10、企业单笔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及全年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对外捐赠、赞助。 11、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参加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事项;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的事项。 【说明:本条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一条制定。】 第七条 【明确备案事项】以下为备案事项: 1、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2、重

12、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3、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4、企业重大法律(经济)纠纷,发生涉及国有产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的事项; 6、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企业发生超过资产总额1%(含1%)以上的经营性亏损; 7、企业发生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重大财产损失事项; 8、区属国有企业中层及子企业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事任免; 9、企业年度进人或招工计划及方案; 10、区属国有企业每月财务快报和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告; 11、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和国有产权代表年度述职报告; 12、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对区财政局(国资局)回

13、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13、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报告; 14、区属国有企业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5、区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调整)与规划在上一年的实施情况和本年度的实施计划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16、重要子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 17、其他子企业的重组; 18、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核或审批权限之外的投(融)资项目; 19、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的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的具体管理办法; 20、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在投资项目完成后的1至3年内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评价报告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21、区属国

14、有企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决定的担保项目; 22、其它子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23、企业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 24、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处置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25、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的企业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 26、区财政局(国资局)及区属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说明:本条对备案事项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制定。】 第八条 各事项上报材料清单: (一)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

15、容:1、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2、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4、职工安置方案;5、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6、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二)区属国有企业上报审批或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包含以下相关材料:1、项目说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和合资、合作协议(草稿)或意向性文件;3、相关实物作价评估及确认文件;4、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5、投资资金的来源说明和企业近三年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6、投资项目有关许可文件;7、企业内部决策文件;8、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9、出资设立子企业,还须提

16、供子企业章程;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融资项目,应当附送完备资料,主要包括:1、融资项目审批申请;2、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3、融资项目说明书,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价等;4、融通资金所投资本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文件;5、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期的企业审计报告;6、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7、其他须要上报的材料。(四)区属国有企业报送有关担保的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1、担保事项审批申请; 2、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3、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4、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出具的财务分析报告,主要包

17、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双方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事项财务风险评估及风险防范措施等;5、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包括被担保企业的股权结构、主体资格、担保事项合法性、担保事项法律风险评估及风险防范措施等;6、其他须要上报的材料。(五)区属国有企业报送有关产权(股权)转让的审批事项,应向区国资局提交下列材料:1、转让产权(股权)概况、转让的理由、转让收入的处置;2、转让产权(股权)的评估确认文件;3、转让产权(股权)涉及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4、转让产权(股权)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5、转让产权(股权)涉及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6、受让方的有关

18、资料、文件;7、设立监事会的企业应提交监事会意见;8、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审批资产处置应报送下列文件:1、处置资产概况、处置理由;2、处置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3、处置资产涉及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4、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七)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下列材料: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3.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5.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审批无偿划转应报送以下文件:1.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2.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3.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4.无偿划转的可行性

19、论证报告;5.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6.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7.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8.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9.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0.其他有关文件。第九条 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 (一)向区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主营担保行业的企业除外); (二)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牌照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行业的企业,可以在许可行业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第十条

20、【审批事项的办理】审批事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就本规定所说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统一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国资局)上报材料。 涉及本规定的审批事项均应经本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合规性审核。 【说明:本条是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第(十二)条“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

21、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制定。】第十一条 【审批事项上报的形式和内容】对本规定的审批事项,应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一)区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请示或报告,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区属企业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三)涉及本规定第六条(一)的第1、4、9款及(二)的第8、9款所述重大事项的,附企业法律顾问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四)涉及本规定第六条(二)的第3、4款所述重大投资事项的,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材料; (五)区财政局(国资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说明:

22、本条规定了审批事项上报的形式和内容格式。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制定】 第十二条 【补充条例】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中,应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 区财政局(国资局)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要求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齐。【说明:本条是对上一条款的补充。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第十三条 【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对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报区政府审批事项,区属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做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财政局

23、(国资局)。自审批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区财政局(国资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并同时告知区属企业。 对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事项,区属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企业决策机构做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财政局(国资局);自审批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区财政局(国资局)应在7个工作日予以回复,区属企业应按区财政局(国资局)要求执行。区财政局(国资局)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在内。【说明:本条规定了区国资局办理审批事项时限,并明确需延期的情形及告知期限。】第十四条 【备案事项办理时限】对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备案事项应于相

24、关决策机构做出决议后或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履行备案手续。【说明:本条明确了备案事项的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 对本规定的审批事项经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同意后,区属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本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涉及上市公司及接受行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公司的重大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提交上述公司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区属企业应按本办法第二章及本章规定向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七条 对企业报送的材料,区财政局(国资局)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国资局)下发的决定、意见、通

25、知等文件中涉及的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区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无需再履行相应的审批及备案程序。【说明: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了重大事项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章 重大事项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承担】区属企业董事会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属企业上报的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说明:本条明确了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事项决策和审核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6、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第二十条 【制度制定要求】区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在每年1月底前按规定将企业上年度重大事项执行情况上报区财政局(国资局)。【说明: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机制,规范管理,并明确每年企业上报重大事项执行情况上报时间。】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核】区财政局(国资局)适时对区属企业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说明:本条明确了区财政局(国资局)对区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批和备案的检查职责。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

27、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第(二十一)“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制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人员法律责任】区属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 (二)在审批事项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予以扣减年薪、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说明:本条明确了国有

28、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第(二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制定。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企业公司章程的执行原则】本规定未涉及的须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备案的其他事项,按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各企业在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依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实施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说明:本条规定了各企业公司章程的执行原则。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制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本办法未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区政府原已授权各单位(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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