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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桂林市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共享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解决各部门电子政务项目重复建设、技术力量不足和人才缺乏等问题,按照“统筹集约共建,按需分配资源,统一购买服务”的原则,结合桂林市电子政务建设发展现状,以构建本市政务云中心为基础,统筹全市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共享。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基础资源是指,我市各级政务部门运行电子政务信息系统所需要的数据机房环境、计算存储资源、网络资源、安全保障、统一的运维服务、基础通用应用系统和其它通用硬件平台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我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政务部门,各县区可参照执
2、行。第四条 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共享工作。第五条 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原则上我市对电子政务基础资源的需求都要共享本市已有的基础平台,国家和自治区因涉密要求规定不能共享电子政务基础资源的除外。(二)统筹建设,按需共享。全市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中心和政务云计算中心。各政务部门根据业务信息系统运行需要,按需分配电子政务基础资源。(三)规范管理,统一标准。电子政务基础资源按各电子政务系统对性能和安全等级要求建设,提供标准统一的运维服务。电子政务系统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和密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
3、行。 第二章 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建设 第六条 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云中心。桂林市工信委负责统筹规划全市政务云中心建设,桂林市信息中心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政务云中心建设管理,入驻桂林市的通信信息企业重点参与政务云中心的建设和运维。 第七条 持续完善电子政务城域网。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建设我市电子政务外网,市机要局负责建设电子政务内网。各政务部门业务网络都需基于已有的电子政务城域网建设。 第八条 加大基础通用应用平台开发推广。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牵头或根据项目需要指定有关单位牵头建设我市基础通用应用平台,包括协同办公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网数据收集分析平台、地理信息空间框架、通用应急指挥系统、监
4、控视频共享平台等。根据各政务部门需求,要补充基础应用平台功能和数量的可由平台牵头单位建设,也可由需求方建设并将建设成果汇入平台。第三章 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共享第九条 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共享要求。(一)机房资源共享 以桂林市政务云数据中心为核心,建设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资源池。各政务部门电子政务机房要严格执行“不新建、不扩建”的原则,现有机房不再进行升级,新增信息系统或存量信息系统迁移都集中部署在市政务云数据中心。(二)网络资源共享各部门信息系统均依托全市电子政务网运行,不再独立新建专网,原有各类业务专网将逐步迁移到电子政务网,各业务系统依托电子政务网统一开展业务应用。各政务部门统一使用政务云中心链
5、路访问互联网。(三)数据灾备资源共享 建立全市电子政务数据管理与备份机制,规范各级电子政务信息系统数据的备份和灾难恢复工作。依托云数据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灾备中心,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集中提供在线备份等服务,原则上各部门各单位不再单独建设容灾备份中心。 (四)安全保障资源共享 按不同的安全需求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共建共享公共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由全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监控中心,集中对全市各级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提供统一监控服务。(五)基础通用平台资源共享各政务部门应优先共享使用市本级基础通用平台,各政务部门可基于平台提供的服务建设上层应用。第十条 各政务部门在申报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时,要优先共享使用我市已有的电子政务基础资源,需报送电子政务基础资源使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市工信委会同各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建设单位共同审核所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由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建设单位分配资源。第十一条 各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建设单位要定期对各政务部门使用电子政务基础资源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已分配但又长期闲置的资源要进行收回,资源不能满足应用时要同资源使用方共同查找原因。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建设单位要保障其资源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对其所提供的资源共享服务负责。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