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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节 民事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连带责任纠纷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民商事法律领域是非常常见的,它也是诉讼活动中最容易涉及到的责任类型之一。可能产生连带责任纠纷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不可能没有连带责任纠纷的身影存在,虽然每一个法院接触到所有类型的民事纠纷的可能性不高;就我过全部法院审判实践活动的整体情形来看,所有的连带责任纠纷案件的类型都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过,各个地区的差异就在于纠纷的数量多少不一。众所周知,立法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它总是在社会实践中出现问题之后才会做出反映。这一现象反映到连带责任纠纷领域便是我国法律规定中并不会出现实践中并未发生过的民事
2、责任纠纷的类型,这一现象反映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便是连带纠纷案件数量上不占太大比例,就在这极小一部分的比例当中,疑难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这一现象有着很深层次的原因,就我郭司法解释产生的制度体系来看,疑难案件实行逐级上报批示制度,上报批示的最终单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会指定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之后会产生指导性的答复。 纵观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后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来看,涉及连带责任问题的司法解释只有不到二十件。 彭熙海.民事连带责任司法裁判研究.湖南:湘潭大学出版社,2013,85:91.就这仅有的几件司法解释来看,所涉及的领域主要是商事担保、劳动争议、民事代理、破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证券
3、期货、网络著作权纠纷等等,分布领域十分宽泛。就文件所反映出来的内容来看,主要有法律解释型、法律补缺型、反映实践型等,其中反映实践的司法解释占有很大比例。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和法院是不能做出审判决定的,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现存的各种关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为法院的审判实践活动提供了产生的依据。然而文字层面的司法解释并不能穷尽实践活动中的种种情形,在这些缺乏直接审判依据的案件中法院只能根据审判经验和相关间接条文做出决定,这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第二节 民事连带责任司法裁判存在的问题一、连带责任使用范围被随意扩大在实践中,虽然有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辅助,但是也未
4、能避免审判过程中任意扩大连带责任适用范围这一情形的发生,滥用连带责任的情形屡禁不止。这些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未将连带责任与其他责任做出区分;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按份责任、不可分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从字面意思来看是十分相近的,但是事实上它们的含义相差甚远,这就要求在开展连带责任纠纷审判活动时要详细辨别,在进行充分的辨别活动之后在进行法律适用等工作。其次,实践中还会出现将连带责任与混合责任混同的情形。这些情形的x存在使得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常常出现混乱。在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们既要从法官业务素质着手,也要分析各地区是否存在统一执法上的纰漏这一问题。就法官业务素质来说,法官在面对不真
5、正连带责任这一种情形时所反映出的困难更加明显。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种十分复杂的情形 杨立新.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从形式上来看它具有连带责任的外观,从内容上看,它又不是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历史并不久远,是近年来才被学界提出并被审判领域采用的,在它被提出来之前,大量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被划分为连带责任,在法律适用上也与连带责任并无不同。二、 诉讼形式的适用不统一 诉讼、调解、和解是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诉讼是这些形式当中有公权力介入的一种形式,诉讼常常会涉及当事人、案由、诉讼请求等细节组成,它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之一,常常会伴随权利义务的再分配。诉讼有不
6、同的分类方式,比如单独诉讼与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又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所涉及的当事人中,有至少一方为两人及两人以上,诉讼所涉及的利益或物品往往是同一个或同一种,人民法院必须在一个审判活动中解决。标的是同一个,并且是确定的同一个是必要共同诉讼的特殊之处。“诉讼标的共同”理所当然地要求标的物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但是诉讼标的不具有共同性时,就要求法官根据情况做出裁定。所以,部分研究人员依托国外民事诉讼立法经验提出了对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分门别类的讨论的主张。具有牵连关系是民事连带责任的主要特征,这是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共同认可的,所以,理论界和实务界也都公认连带责任是加重责任人
7、负担的一种责任。连带责任存在与共同诉讼的情形也是被大家所认可的,共同诉讼中当事人较多,各地在选择连带责任共同诉讼形式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不同情况,比较流行的处理方式是将连带责任诉讼比照必要共同诉讼的模式进行处理,也有一部分法院不这样处理,他们依照普通共同诉讼的方式进行诉讼。三、 连带责任司法判决不明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潮流下,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最主要方式在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连带责任都是一种牵涉主体众多、主体之间具有相关性、事实和利益也具有相关性、给付利益具有统一性的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不仅会影响到身处共同关系之中的人,也会对关系以外的人产生影响,
8、这里所说的关系以外的影响是指对权利与共同责任人以外的人所造成的影响,这种影响又被称为外部效力,而责任主体内部的关系又被称为内部效力。在审判实践过程中,法官往往将主要精力放在处理内部效力之上,责任人内部的问题很少考虑,比如责任人的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时法官往往对此不予理会。导致出现这一情况的另外一个原因是责任人本身也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一问题,对于责任承担的具体分配情况也缺乏约定。在责任人意识到内部责任承担份额的场合下,承办法官也会由于一些原因不予受理,这类原因主要由案件结案率这一因素构成,这就使得在实践中许多案件只是很局限性地点明了连带责任,对于与连带责任相关紧密的其他问题并未予以考虑,经常采取让当
9、事人自行处理的方式进行解决,在自行解决无法满足需要时再请求公权力介入才会被法院关注。 连带责任案件的判决存在瑕疵时不仅会导致责任主体内部的争议,也会使得权利人无法以最快速、最经济的方式获得补偿、赔偿等,使得社会资源、司法资源被浪费。在实践中,法官不应当将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的效力割裂开来,二者是的处理情况息息相关,相互影响,这也是连带责任的特色之一。连带责任的内部求偿机制是执行连带责任判决时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也是产生内部责任分配的主要原因。一部分责任人在对权力人履行义务之后理所当然地获得了向其他责任人求偿的权利,这是无可厚非的。正如在目前司法实务中,带责任的对外清偿制度的无序滥用一样,连带责任
10、的内部责任承担、求偿问题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毕竟责任承担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做为支撑,在实践之中也由于法官业务素质差异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而出现了许多不同的解决方式。部分地区会要求责任人就内部责任分配问题进行单独的诉讼,而不是在处理它们与权利人的纠纷时一同处理,这使得责任共同体中的一部分人承担着超出自己责任范围的责任时需要再支出成本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模式不利于鼓励“与人为善”,是一种不经济也不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权利救济途径,不符合的法治中国的理念。 虽然在实践中和制度上这一问题都存在诸多纰漏,但是我国司法领域和学术界从未停止过对这个领域的探索问题,比较明显的例子有关于生效判决的连
11、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 该复函指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者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以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去顶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额,应当向人民法院零星起诉。”和法释(2000)第4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
12、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它们都致力于解决连带责任诉讼中共同责任人的内部求偿问题,然而,它们并没有起到理想的效果,若要达到完美的状态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不断努力。 四、连带责任案件裁判的执行不规范 在诉讼程序中不仅会有判决产生,也会涉及到执行问题,毕竟一个得不到执行的判决时没有存在意义的。法院的执行程序不会自动启动,它需要一系列触发因素,最常见的触发因素是承担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不配合司法活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致力于督促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同时对民事执行程序中需要的手续、细节、步骤
13、做出规定。一个案件的完结需要以判决被执行作为标准,执行是审判程序的延续,也是审判结果切实发挥作用的保障方式,是保障权力人利益的直接途径。然而执行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要经历的,它只在权利人通过自身努力无法实现权利履行时才会启动,是与当事人正当权利紧密相关的一个环节。没有被实际执行的判决只是一场浪费时间、金钱、司法资源的无谓的努力,除非权利请求人的目的只是想在判决中获得精神安慰,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很少出现的。 总的来说,执行问题在连带责任案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鉴于对连带责任在实际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来看,它的执行具有与普通案件十分大的不同,这种不同可以概括为“连带性的判决”和“流动中的执行
14、”。在处理普通案件执行问题时,执行机构面对的是一个确定性较高的履行内容,履行义务人也是确定的,一般只要让这一个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义务即可实现判决完美履行、权利人权益受到切实保障的效果;因当事人不具备履行能力而执行终结也是会出现的一种情形,但这种情况不一定会满足实现权利人利益的目的。连带责任的责任承担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存在这种复杂性的根源在于责任主体内部份额分配的不确定性、被执行主体的人数众多等,这就容易产生在执行过程中义务人之间相互扯皮,权利人无法确定地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在连带责任的案件中,一旦部分责任人履行了全部的义务,他便会转化为权利人,获得对其他权利人进行求偿的权利,成为责任人内部的债权
15、人。内部责任分配被完美解决才是审判的终结,内部责任履行可以采取协商的方法,协商不能满足解决问题的需要时往往会诉诸法律。就目前的执法实践来看,对于这部分问题的执行存在许多不当之处,不考虑责任人过错大小、承担能力而一刀切或随意执行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了二次伤害,这是不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 第三节 民事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在民商事案件中,连带责任是普遍存在的,连带责任被无限制的滥用、被肆意扩大的情形是经常出现的。这说明虽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但是它还是有自己的存在依托,有需要它发挥作用的地方,这就需要各界法律人士不断努力,推动他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发展完善。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也为了为以
16、后的变革提供参考,法律界必须对出现目前这种不良状况的情况做出分析,探究原因,探索经验,总结教训。在笔者看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共同导致了连带责任困境的出现。 一、学界对连带责任的研究不够深入系统 纵观涉及连带责任问题的法律规定和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我们不难发现,连带责任相关条款十分粗放缺乏对于细节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是泛泛而谈,这不仅反映出连带责任发展历史的短暂性,也体现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对于连带责任的认识不足,使得法律规定捉襟见肘,在具体适用连带责任是往往需要依托法理对条文进行解释,进而适用。就学术界的成果来看,连带责任的民商事法律领域所占的比例是极少的,根本无法满足现实实践的需要,关
17、于连带责任的学术研究很少出现在专业刊物上,目前出现的连带责任的相关文章仅仅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几家应用性的刊物上有所体现,这样的研究状况无法达到学术界全力支持理论界的目的,使得司法实践活动中从业人员所面临的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解决起来更为棘手,更加迫切地需要开展连带责任相关问题研究。 严重缺乏的理论研究必然无法发挥对于审判实践的指挥作用,实践中在解决连带责任纠纷问题是不仅盲目而且严重削弱了审判水准。我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审判工作者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首先寻找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适用依据,只有在无条文可用又无学说可以作为支撑时才可以将两高公布的案例作为做出判决的依据。立法具有滞后性,理论研究又不能满
18、足连带责任审判实践的需求,这导致了连带责任被滥用、被无限扩大,逐渐演变为一个口袋型的责任类型,这有违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初衷,也十分不利于连带责任相关制度的完善。 二、我国民事连带责任制度立法不完善 之所以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连带责任被滥用、被无限扩大,是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理论研究不深入、法官办案能力、各地区的不同选择是原因之外,制度上的不完善和立法上的不完美也是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 就与连带责任相关的各项制度来看,我国并未对连带责任问题进行顶层设计,缺乏一个目标性的、发挥指挥棒作用的法律条文,民法通则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十分分散,一般以穿插在对于共同侵权案件、合伙人责任、保证人责任承担、代理
19、人责任问题等制度之中,而侵权责任法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形式十分相近,都是分散地穿插在其他责任之中。除以上两部法律之外,其他法律文件也或多或少地涉及到连带责任问题。这样的现状与连带责任的重要地位十分不符合,法律制度缺乏对于连带责任的整体性规定。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连带责任的规定主体十分随意,立法机关有权力做出规定,司法机关也拥有这样的权力,然而并没有一个发挥协调两个机关作用的机关存在。关于连带责任的内涵外延至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解释办法、责任承担机制都不完善,这也造成了当事人在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容易出现无法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对连带责任的理解存
20、在误解的情形,也使得法官、律师在从事连带责任案件相关工作时出现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情况,从而使得他们将许多不属于连带责任的情形归类为连带责任,使得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误判的民事责任案例。三、法官控制、指挥程序的能力不足连带责任并不符合责任人自己承担责任的常理,在存在连带责任关系的情形下,责任人可能需要先帮共同体内的其他人承担责任的情形,连带责任问题并未遵循这一规定。从我国现行的民商事法律规定来看,负有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对权利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便时他仅对全部责任的中的一部分富有承担责任也要如此。法律并捕获因为责任范围问题给予责任人免除部分责任的特权。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下列问题的分析,连带责
21、任存在的只要目的是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然而它也打破了既有的权利承担原则,所以在适用时一定要十分谨慎,以免出现加重责任人责任情形的出现,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这样的现状,在连带责任的法律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下列情形就会造成给法律制度抹黑的现状,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审判人员缺乏对于整体效益的评估以及全面的公平正义观念,又害怕我过法律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造成自己的审判水准下降,所以在实践中体现出许多蹩脚之处,比如会出现控制、指挥程序的能力明显下降,没有仔细分析连带责任案件所伴随的内部效力以及相当重要的外部效力问题,再加上法官对于法条的理解能力可能存在偏差和误解,现实生活中的案件也会体现出许多的不同之处,责任主体内部的情形也不一样,所以在法律适用时出现了千差万别,审判结果也不是整齐划一的。这也是法律跪规定不可能实现对所有法律问题进行规定和约束的体现。总之,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催生了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困境。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