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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等。1.3 定义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HJ 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偃
2、师市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不适用于因沙尘暴、焚烧农作物秸秆、燃放烟花爆竹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1.5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联防,属地管理;提前预警,及时响应;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减排,社会监督”的原则。1.6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偃师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和错峰生产清单)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2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
3、指挥机构及其职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长任指挥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副主任、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机构负责人。2.1.1 市指挥部职责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协调和应对工作。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
4、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2.2.1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能分为两类,主要包括以下单位:具有监管职能的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公安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煤炭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委农办。具有保障职能的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气象局、
5、教育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供电公司。2.2.2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履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具体分工如下: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除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外的市领导处置重污染天气事件,做好市政府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按规定向洛阳市政府报送事件信息;向市政府领导、各镇(街道)通报市指挥部下达的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指令;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负责市应急平台正常运行和通用装备的保障。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空气质量信息,会同
6、市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确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编制应急减排预案,对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会同市环保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发布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宣传应急预案中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7、;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督促非电力工业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筑(含拆迁、市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监督建筑施工单位落实停工停业措施,确定建筑工地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地编制应急减排预案;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大道路吸尘、清扫、洒
8、水、喷雾作业频次,禁止城市露天焚烧(垃圾、树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城市绿化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督促道路运输车辆做好封闭和防尘措施,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公路运输扬尘集中治理,做好城市公交运力保障,确定交通工地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地编制应急减排预案;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市水利局:负责河道整治施工(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治理、休闲、水利和美化等所有工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由市水利局主管的工程)和河道内砂石行业
9、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监督建设和施工单位落实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湿法作业、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查处未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确定水利工地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地编制应急减排预案;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市公安局: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大型集会的管控;实施车辆管控措施,查处违反管控规定的机动车;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查处城市区道路运输扬尘污染行为;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市区内政府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矿山开采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作业,取缔私挖滥采;及时向市指挥
10、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市委农办:负责督导各镇(街道)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禁烧工作落实情况。市煤炭局:在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开采和型煤加工粉尘污染防治,监督煤炭开采和型煤加工企业执行限产限排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市商务局:负责黄标车、老旧车拆解监督管理;做好成品油升级和市场供给,从源头上保证油品质量;加强废品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做好废品回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煤炭、油品、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承压锅炉质量检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煤炭、油品等质量状况。市机关事务服
11、务中心:负责督查公务用车落实限行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全过程公务用车保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公车限行执行情况。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医疗卫生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督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市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煤炭质量和成品油质量管理,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
12、的煤炭和油品的违法行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监督印刷行业完善废气净化设施,按照应急减排要求落实减排措施和错峰生产,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市供电公司:负责提供有关企事业单位用电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市政府应急指令和拒不落实减排措施的用电单位实施电力管控措施。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促辖区企业和施工工地落实限产限排、停工停业和防尘降尘措施,督促辖区有关部门履行环境应急职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3 预警级别和权限3.1 预警级别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三级预警,即级(黄色)预警、
13、级(橙色)预警、级(红色)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可以跨自然日,下同)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级(黄色)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级(橙色)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达到500,启动级(红色)预警。应急实施过程中,市指挥部可根据空气质量和预测预报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14、若两次重污染过程间隔时间不到36个小时,可作为一次应急响应连续实施预警,按高级别预警启动,延长应急时间,减少应急频次。3.2 预警权限级(黄色)预警、级(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实施,级(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实施。4 应急响应流程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单位和系统内部按照各自的方案实施)。4.1 监测预警市环保局、气象局和有关专家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按空气质量预报的上限对是否启动和解除应急预案提出意见,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4.2 预警启动4.2.1市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建议后,应及时报告市指挥部领导
15、,当市指挥部领导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出预警启动指令。预警应提前24小时发布,紧急情况下市指挥部可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但当洛阳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必须按照洛阳市指挥部要求启动应急响应,不得单独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4.2.2 区域应急联动健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以汾渭平原城市AQI均值作为启动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限值作为启动条件,按照汾渭平原和省、洛阳市的统一要求,启动预警减排预案,参与汾渭平原区域联防联控。4.3 信息发布市委宣传部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启动指令后,应迅速协调安排有关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微信等方式向
16、公众和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减少私家车出行;提醒有关单位和企业暂停或调整生产作业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燃煤用量。4.4 应急报备在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启动(调整、解除)指令后1小时内,市环保局、气象局向各自的洛阳市级机关报送我市应急响应情况。4.5 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启动指令后,抓紧做好应急准备,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实施过程中,当市指挥部调整应急级别时,各单位应立即实施调整后的应
17、急措施。4.6 情况反馈自接到应急预警指令后、正式启动前2小时,有关部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准备情况。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电力企业限产限排准备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送非电力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准备情况,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报送停工停业工地名单,市公安局报送机动车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报送应急准备情况。应急实施过程中,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8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一次应急开展情况,特殊或紧急事项及时报告。4.7 应急督查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环保局会同新闻媒体对各部门、各单位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建筑施工(含拆迁、市政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业措
18、施情况实施督查;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对公路建设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和公路运输扬尘防治情况实施督查;市水利局对河渠整治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国土资源局对市区内储备土地扬尘防治及矿产企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发展改革委对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非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限行执行情况实施督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有关部门在做好行业督查的基础上,要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安排进驻各镇(街道)开展驻守督查。4.8 应急终止当监测或预测AQI200
19、,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经市指挥部领导批准,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预警解除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执行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4.9 减排评估开展减排评估是科学制定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减排评估包括基础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4.9.1 基础排放量核算方法基础排放量核算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包括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含非道路移动机械)、锅炉(包括燃煤、燃气、生物质锅炉)、民用散煤和型煤、农业养殖种植加工源等。4.9.2 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应
20、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对于当年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黄标车等对应的污染排放量,均不应纳入应急减排基数。4.9.3 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日减排基数是应急减排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量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实际供暖天数(原则上为120天)折算;对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按照城市分季节的细颗粒物源解析结果确
21、定。4.10 响应总结应急终止后5日内,各成员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应急实施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后,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报告,对全市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市政府。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管理工作评估、应急减排措施评估、应急总体效果评估、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主要内容。5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5.1 编制原则应急减排清单包括所有涉气企业清单,长期停产企业应当在清单中注明。当应急减排措施满足应急减排比例总体要求时,原则上可不对其他涉气污染源采取管控措施。确定应急减排清单应当优先确定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和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二是选择排放量
22、大且减排措施能快速落实的企业;三是选择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及移动源(主要是重型货运车)。5.2 完善应急减排清单信息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和相应的减排量。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5.3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分工市环保局负责编制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评估工业减排量;根据洛阳市确定的减排行业和减排比例,确定我市具体企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水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配合,负责编制扬尘工地应急减
23、排清单,评估扬尘减排量。市公安局负责确定移动源减排清单,配合做好机动车减排评估工作。5.4 减排清单动态调整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每年对应急减排的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清单进行一次调整完善,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5.5 禁止列入减排清单的情形已经关闭取缔或已自行破产的企业,正在建设尚不具备生产排污的企业以及供气、供热、供电、供水、供油在内的民生抢修工程等禁止列入应急减排清单。5.6 安装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在企业入口醒目位置安装“偃师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应急减排公示牌”,简要公示企业应急减排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排放大气
24、污染物的主要设备和生产工艺、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具体流程、不同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和减排量(具体到窑炉、生产线和生产工艺)、监督的联系电话等事项,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6 应急减排措施6.1 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主要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玻璃等连续生产型企业,采取加严排放标准、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受工艺和安全运行的制约,应急启动前已经以较低工况、负荷运行,无法达到再次减排要求的,以最低工况、负荷安全运行,最大限度的减少排放。根据企业能源结构、工艺特点、排放等级,科学制定管
25、控措施,实施“不同燃料不同要求,不同排放不同政策,不同工艺不同措施”绿色调度制度,重点管控燃煤型、窑炉型、高排放和不达标企业,不搞“一刀切”。凡达到国家清洁化生产标准或超低排放标准、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且加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原则上实行优惠及豁免政策。6.2 扬尘源减排措施扬尘源减排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当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水平实现。对塔吊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
26、6.3 移动源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柴油货车禁行的措施。谨慎使用小型客车单双号限行等强制性减排措施,倡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交出行。与居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关系密切的车辆,主要指运输米面油粮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车辆、清运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车辆、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洒水降尘的保洁车辆、转运医疗废物的车辆、保障城市集中供热用煤的车辆、保障企业脱硫用石、石灰石和脱硝用液氨的运输车辆、抢险救灾
27、施工作业的车辆、以及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公交车(含长途汽车)、执勤的执法车辆、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特批的车辆,上述车辆在做好封闭措施的前提下,按照市公安局规定时间和路线在市区行驶,原则上豁免应急管控。6.4 禁止列入的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是政府依据法律授权,在非正常情况下采取的临时管控措施,不能把日常管理要求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比如:黄标车禁行、禁烧禁烤禁放、扬尘防控基本措施等不应纳入应急减排措施。6.5 减排核查途径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主要依靠现场检查和督查,通过监控平台调度在线监控企业的排放量和用电量,分析研判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涉嫌执行管控措施不力的企业,立即进行现场核查。7 应急减排响应
28、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后,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方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7.1 级响应(黄色预警)7.1.1 健康防护措施。市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主要媒体发布信息,引导公众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市教育体育局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开展室外活动,有条件的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市卫生计生委督促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有关机构暂停举办大型室外活动。7.1.2 建议性减排措施。市委宣传部负责督促、协调主要媒体发布信息,引导公众尽量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绿色低碳出行,减少私
29、家车出行,不在昼间加油,减少怠速排放;不到露天烧烤就餐;夏季使用空调调高2摄氏度,冬季使用空调调低2摄氏度;有关工业企业、商业服务机构减少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居民生活使用清洁能源,不使用散煤,减少型煤用量;有关企业调整工序、产能和负荷,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关施工暂停或调整作业工序,减少扬尘排放;增加城市道路保洁洒水喷雾降尘频次;有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可自行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和网络远程办公等措施。7.1.3 扬尘减排措施。除抢险救灾施工作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城市区的各类施工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停止产生扬尘的土石方作业和建筑垃圾、砂石的清运,燃油型工程机械停止作业,停止有机溶剂涂料喷
30、涂、粉刷、切割和护坡喷浆作业,工地自备的降尘设施全部开启;城市道路增加洒水保洁喷雾降尘频次。7.1.4 工业减排措施。按规定应当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和其他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停限产。燃煤型企业、窑炉型企业和其他排放大气污染物(粉尘、SO2、NOx)的工业企业,通过停产、停线、停窑、停工艺以及加严标准、限定产能等措施,日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10%以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企业通过停产、停线、停工艺、限定产能等措施,日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10%以上。本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原则上禁止点火启炉。未纳入市级减排清单的其
31、他污染源由各镇(街道)依据企业数量和排放量,提出具体的管控措施。7.1.5 机动车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城市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过境车辆绕行城市区。7.2 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级响应,在执行级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强制减排措施。7.2.1 扬尘减排措施。除抢险救灾施工作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城市区的各类施工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停止产生扬尘的土石方作业和建筑垃圾、砂石的清运,燃油型工程机械停止作业,停止有机溶剂涂料喷涂、粉刷、切割和护坡喷浆作业,工地自备的降尘设施全部开启;城市道路增加洒水保洁喷雾降尘频次。7.2.2 工业减排
32、措施。按规定应当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和其他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停限产。燃煤型企业、窑炉型企业和其他排放大气污染物(粉尘、SO2、NOx)的工业企业,通过停产、停线、停窑、停工艺以及加严标准、限定产能等措施,日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20%以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企业通过停产、停线、停工艺、限定产能等措施,日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15%以上。本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原则上禁止点火启炉。未纳入市级减排清单的其他污染源由各镇(街道)依据企业数量和排放量,提出具体的管控措施。7.2.3 机动车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
33、用,城市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过境车辆绕行城市区。7.3 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级响应,在执行级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强制减排措施。7.3.1 扬尘减排措施。除抢险救灾施工作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全市域各类施工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停止产生扬尘的土石方作业和建筑垃圾、砂石的清运,燃油型工程机械停止作业,停止有机溶剂涂料喷涂、粉刷、切割和护坡喷浆作业,工地自备的降尘设施全部开启;城市道路增加洒水保洁喷雾降尘频次。7.3.2 工业减排措施。按规定应当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和其他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停限产。燃煤型企业、窑炉型企业和其他排放大
34、气污染物(粉尘、SO2、NOx)的工业企业,通过停产、停线、停窑、停工艺以及加严标准、限定产能等措施,日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30%以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企业通过停产、停线、停工艺、限定产能等措施,日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20%以上。本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原则上禁止点火启炉。未纳入市级减排清单的其他污染源由各镇(街道)依据企业数量和排放量,提出具体的管控措施。7.3.3 机动车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城市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过境车辆绕行城市区。市公安局可在城市区重点管控区域具备条件的道路设置单向
35、交通、取消停车泊位等措施,同时加强易堵路段交通疏导,必要时可在城市区使用单双号或其他限行措施。7.3.4 其他应对措施。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除具有应急职责以外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弹性工作制;中小学可以自行实施停课措施,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网络远程教学,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停课措施。8 宣传、培训与演练8.1 宣传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主要媒体应有组织的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引导市民注意健康防护。非应急期间,经常性地宣传保护大气环境的知识,引导市民树立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散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8.2 培训市
36、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相关培训,使有关人员掌握应急要求、了解应急措施、熟悉应急流程,能熟练组织实施应急工作。8.3 演练市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和推演,通过演练和推演,健全应急组织,明确应急责任,规范应急程序,完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9 保障措施9.1 组织保障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人,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应急响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9.2 机制保障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的规定,健全重污染
37、天气应急的领导指挥机制、会商预警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应急督查机制、舆论引导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9.3 能力保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保障工作。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选择性能好、通行能力强的车辆用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保障时间预警、处置以及平时督查检查、预案演练全过程用车。各成员单位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按照每年2次的应急标准储备应急物资。9.4 人员保障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专职人员应相对稳定,因工作分工或岗位调整的其继任者自动接替,人员调离时应及时补缺,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38、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全天候在岗,并保证通信畅通。9.5 预案保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列入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和扬尘工地均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预案要包括应急机构、应急职责、应急流程、减排措施、培训演练等主要内容,且要经过专家技术评审和减排评估,做到“一厂一策”。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错峰生产和减排清单的工业源编制的应急预案要向市环保局备案;列入减排清单的扬尘源编制的应急预案,要向所在的市工程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单位)备案。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预案编制的监督指导工作。10
39、 严格责任追究10.1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执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10.2 有关单位和企业未执行上级和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主管部门无处罚依据或资质的,移交有处罚依据和资质的部门依法查处。10.3 拒不执行市政府应急响应指令,强行施工或污染大气环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供水供电部门应予配合。11 附 则11.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偃政办201770号)同时废止。11.2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要依照本预案,对原来的预案或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做好与现行预案的衔接,并向社会公开。11.3 应急减排措施以应急启动指令为准,如有必要,可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11.4 减排清单和纳入标准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上级要求组织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利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另行研究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