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共2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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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三:东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政策要求,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多元化发展,建立帮扶我市企业实现直接债务融资的长效机制和保障机制,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降低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根据市委、市政府设立新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是指依托东莞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共同遴选符合条件的各类东莞企业,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

2、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联合商业银行、地方担保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做债务融资服务方案,并提供全产品线金融增值服务的业务模式。第三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的主要工作流程。(一)市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遴选标准,组织对东莞企业的遴选,推荐企业必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政府对推荐企业出具审查意见。(二)市人行对遴选推荐企业根据金融政策和市场认可程序进行把关,出具推荐意见。(三)中债公司联合主承销商对入选企业分类制定债务融资方案。(四)中债公司联合主承销商、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成立联合工作组进行尽职调查。(五)各机构主体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六)主承销商提交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产品

3、注册。(七)债券融资工具发行,融资到位。第二章参与主体及其职责第四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东莞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市人行、中债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及评级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第五条 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作为市政府统筹我市区域集优工作的牵头部门,对我市区域集优工作的进程进行全面督导;负责编制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资金预算建议;牵头制定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的风险缓释措施,会同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建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推荐市级反担保机构;核算发债企业应该享有的财政补贴;加强对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

4、目企业的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工作,并加强对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跟踪、完善;配合市人行建立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金融局建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审核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资金预算建议;复核市金融局核定的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划拨财政补贴资金。第七条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对内资企业的遴选推荐工作;配合市人行建立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发债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第八条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

5、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外资企业的遴选推荐工作;配合市人行建立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发债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第九条市人行负责对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遴选的企业按照金融政策和市场认可的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建立并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跟踪监测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债企业状况;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第十条中债公司对纳入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企业进行立项分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信用增进,出具信用增进函,以推进其成功发行单体债、

6、集合债;对暂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银行的扶持基金,做好委托贷款、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方面,改善企业经营、财务、资信情况。第十一条参与合作商业银行对符合发债要求的企业,做好主承销工作,并落实增信后的管理工作;对于不符合发债要求,但具有成长性的企业,商业银行建立扶持基金,提供过桥融资,并协助中债公司做好委托贷款、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方面的工作,以推进企业符合发债要求。第十二条参与合作担保公司为信用增进企业提供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和风险审查报告;落实相应反担保措施。第十三条企业作为区域集优发债项目的发债主体,应根据区域集优发债项目要求履行还本付息和信息

7、披露义务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落实直接债务融资项目的风险缓释措施。第十四条评级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为区域集优项目提供评级、咨询等其他中介服务。第三章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认定第十五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一)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金融支持政策,具有转型升级潜力,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三)中小型企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大型企业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请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0317号)。(四)财务要求:1、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最近一

8、个会计年度盈利;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或者最近三年中至少有两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五)其他要求:1、近三年发行的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2、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六条认定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采用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遴选推荐、企业自主申请、以及银行推荐三种方式,按分批受理、分批认定的程序进行。市金融局对直接债务融资企业认定进程

9、进行跟踪督导。第十七条市经信局和外经贸局遴选推荐的程序。(一)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根据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认定标准挑选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见附件1),并要求拟推荐企业如实填妥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见附件2),提交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3)所列资料,一并送市金融局。(二)市金融局收到经信局、外经贸局的企业推荐表,汇总后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人行。相关部门和市人行就推荐企业是否近三年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反馈给市金融局。(三)市金融局汇总各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结果和事由,并由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向拟推

10、荐企业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反馈给市人行,由市人行建立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第十八条企业自主申请的程序。(一)满足本操作规程第十五条相关条件的企业,可经由企业自身提出申请,如实填妥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见附件2),准备好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3)所列资料,一式三份交企业注册地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为“镇街”)的经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内资企业交经信部门,外资企业交外经贸部门)。(二)镇街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对照条件要求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对同意推荐的企业,由镇街经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按企业性质一式两份报市经信局和市外经

11、贸局复核。(三)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对获同意推荐的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见附件1)后,连同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一并送市金融局。(四)市金融局收到经信局、外经贸局的企业推荐表,汇总后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人行。相关部门和市人行就推荐企业近三年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反馈给市金融局。(五)市金融局汇总各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结果和事由,由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通过企业注册地镇街的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向自主申请企业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反馈给市人行,由市人行建立东莞市直接债务融

12、资支持企业库。第十九条 银行推荐的程序。(一)银行可以根据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认定标准挑选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格式参见附件1,并注明推荐银行),并要求拟推荐企业如实填妥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见附件2),提交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3)所列资料,一式两份送市经信局或市外经贸局审核。(二)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获同意推荐的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见附件1),连同银行提交的相关资料一并送市金融局。(三)市金融局收到经信局、外经贸局的企业推荐表,汇总后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人行。相关部门和市人行就推荐企业是否近三年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13、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反馈给市金融局。(四)市金融局汇总各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结果和事由,由推荐银行向拟推荐企业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反馈给市人行,由市人行建立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第四章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建立和完善第二十条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建立。已认定的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正式纳入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市人行相应建立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数据库。第二十一条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完善。纳入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的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市

14、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和市人行的有关规定,向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数据库及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提供本单位的基础信息、财务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债务本息支付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定期更新。第二十二条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资格撤销。已认定的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不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经由相关主管部门或企业注册地镇(街)政府提请,市经信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市人行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查证并会商同意后,可从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中剔除。由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向被剔除企业反馈剔除结果和事由。第五章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实施第二十三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支持对象是纳入我市

15、“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并通过区域集优方式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第二十四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市财政主导出资设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为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支持和代偿准备;二是市财政对通过区域集优实现债务融资的企业予以贴息。第二十五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设立与管理。(一)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由东莞市财政出资设立,是为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支持和代偿准备的专项资金。该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二)市政府(可授权市金融局)、市人行、中债公司、账户托管银行四方共同签署区域集优直接债

16、务融资发展基金监管协议,对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运用与追索。(一)运用。当发债企业对其在区域集优下的债务无法正常履行本息支付义务时,先由中债公司向投资者进行代偿,再由反担保机构向中债公司进行代偿。一旦反担保机构未能正常履行代偿义务,将由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按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监管协议约定条款向中债公司进行代偿。(二)追索。动用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偿付债务本息的发债企业,必须在1个月时间内将其动用的风险代偿基金已付金额及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进行偿还。如果发债企业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其动用的风险代偿资金,市

17、相关职能部门将通过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其进行追索。第二十七条 财政贴息安排。(一)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实现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企业予以贴息支持。(二)贴息标准和额度安排。市财政按照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各发债企业的实际融资金额给予年利率2%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三)贴息程序。1、企业成功使用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成功发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说明、发行批文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人行备案,同时抄报市经信局或外经贸局,由市金融局按贴息标准和额度安排,计算出相关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存续期间应享受的财政贴息,报市财

18、政局纳入预算安排。2、每年度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约定付息日前一个月内,由相关企业向市金融局提出拨付财政贴息的申请,阐明直接债务融资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本息兑付情况,经市金融局出具意见后,市财政局将相应年度的财政贴息款项划转到企业提供的指定专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企业不能获得财政贴息:(一)发行人不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使用资金,经查证属实的;(二)不能按期、及时、足额兑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的;(三)企业和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四)有发生骗取财政资金行为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下的风险缓释安排第二十九条 参与区域

19、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发债企业,必须提供风险缓释措施。风险缓释措施设置原则和接受标准见附件4。第三十条 对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市金融局应协助中债公司联系落实反担保机构。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市人行和市金融局要加强对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督促发债企业按时履行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义务及合同义务,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密切配合。第三十二条纳入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企业,应主动加强自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守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严格履行债务本息支付义务。如发生不遵守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或不履行债务本息支付义务的,情

20、节轻微的,将被列入观察名单,中止贴息支持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剔除出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列入信用黑名单,并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进行必要追索;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 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如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操作规程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人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操作规程自2012年

21、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一年。在实施期间内,企业参与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可享受与本操作规程相同的政策扶持。专心-专注-专业附件一: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 省 市 区域集优项目企业推荐表推荐企业名称及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主导行业净资产销售收入净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企业准入情况评价评价标准是否符合1、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大型企业持续经营一年以上);2、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4、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超过人民币600万元,或三年中至少有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30;5、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性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或近

22、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6、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7、近三年无债券逾期情形,且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状态;8、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推荐意见 经过慎重考核,特此推荐 等 家企业加入我省(市)区域集优项目企业池。推荐人及推荐单位签字盖章 推荐人: 签章 推荐单位公章: 年月日附件二: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 单位:万元客户全称外部评级/评级机构公司类型注册时间注册资本(币种及金额)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上市公司是 否是否公开发行过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

23、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未公开发行过债务融资工具其他(请注明): 发行额度: 未偿还余额:预计发债金额(币种及金额)预计发债期限年客户声明:我公司申请加入 省区域集优项目,遵从区域集优项目要求,配合完成材料收集和尽职调查等工作,并保证这个过程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请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填写说明:1、“外部评级/评级机构”为评级机构对企业的评级结果及机构名称,包括最终结果或预评级结果,如果没有评级,此栏可忽略;2、 公司类型一栏请从下列选项中选择填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3、 “注册时间”和

24、“注册资本”为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成立日期和注册资本;4、“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请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据填写;5、“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均四舍五入至整数;6、 如企业发行过多种债务融资工具请按实际情况多选,“发行额度”为企业公开发行的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的总额度;7、“客户声明”处企业加盖公章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二者选取其一即可,若由授权代理人签字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书原件。附件三:申请资料清单申请资料清单序号调查内容说明1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

25、团体等机构证明2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证明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若需要)6公司章程7资本金或注册资本情况,股东名称及出资份额,历次股本(资本金)变化情况8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验资报告9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包括其主要控股子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10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的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审计报告和近期报表11募集资金用途说明12诉讼、贷款逾期、担保逾期(若有)说明13拟提供的风险缓释方式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多页时加盖骑缝章。附件四:风险缓释措施设置原则与接受标准风险缓释措施设置原则与接受标准一、风险缓释措施设置的必要原则1、中小企业必须提供风

26、险缓释措施。2、民营中小企业除需提供抵质押、保证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外必须附加个人及其配偶、子女的个人连带责任保证。3、对于中小企业发债项目,地方政府需为项目配置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机构和一定的抵质押风险缓释措施。二、抵质押物接受范围与标准 (一)可接受的抵质押品范围包括如下几类: 1、金融类押品。如:现金及其等价物、贵金属、债券、票据、股票(股权)、基金等金融类资产。 2、应收账款及收费权类押品。如:企业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等。3、存货类押品。如:有公允市价、易变现的企业外购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4、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类押品。如:商用房地产、

27、居住用房地产、商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居住用建设用地使用权。5、其他押品。如:厂房、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采矿权、林权、海上物资及海域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退税款等。6、若企业上述资产已设定抵质押,有效抵质押物不足,已设抵质押权的资产在扣除第一顺位抵质押权后有较大剩余价值,可通过在抵质押物上设定第二顺位抵质押权的方式提供部分信用风险缓释。(二)抵质押风险缓释措施的优先接受顺序1、对于上述风险缓释措施,企业应优先提供上市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等金融类资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流动性强的大宗商品存货等有形资产,收款对象为大型国有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的应收账款及现金流稳定的收费权等权利类资产,出口退

28、税款等。2、在上述资产不充足的情况下,企业可通过提供其它类型的抵质押风险缓释措施进行补足。(三)接受抵质押品的合规性标准1、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适用的可以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或权利。2、权属清晰,押品提供人依法对押品具有处分权。3、满足抵(质)押物(权)可执行的必要条件,存在可以进行审批或办理登记的主管部门。4、押品的实际情况应与产权证书的记载相符合。5、存在可及时、经济、有效处置押品的流动性强的市场,并且可以得到押品的公允市价。6、若押品需交由第三方托管机构托管,需确保托管方可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分离。托管方必须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托管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可实时高效地监控托管资产的实物

29、与账目。7、土地上存在房屋或在建工程的,土地与房屋或在建工程应一并设定抵押。8、由海关监管的货物质押,必须经海关许可。9、押品提供者需根据公司法、章程等规定,就其提供押品设立抵(质)押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并出具相关决议、决定等法律文件。10、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押品提供者应与中债公司签署书面抵质押合同并依法履行押品登记备案手续,中债公司依法取得他项权证或者其他权利证书。11、押品原则上不应当设有优先于中债公司抵(质)押权的权利(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税收权等情况)。12、押品原则上不应当在房产和土地登记部门设定地役权及其他类型的用益物权

30、。1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缴清土地出让金。14、对于企业以已出租财产抵押的,若剩余租赁期限过长或承租人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租金的,原则上不予接受。15、对存在冻结、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的押品不予接受。16、不接受已提交重整、和解、破产申请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押品。17、有碍于抵质押权实现的其他标准。中债公司在接受押品时,除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应根据不同押品的风险特征,满足不同押品的具体标准,押品的具体接受标准参见附件。三、保证反担保保证人准入标准(一)一般公司及机构类保证人保证资格准入标准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31、(含金融机构)、事业法人(不包括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除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当经过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且年检合格。2、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从事符合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3、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具有较强代偿能力。4、原则上,保证人的外部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5、提供保证的行为符合国家有关保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保证人为上市公司,还应同时符合上市公司适用的法律和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保证的相关规定。6、 保证人为境外机构的,其所在国或注册国不应设有外

32、汇管制,如果有外汇管制,则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应可以获得资金汇出汇入的批准。中债公司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1、近3年在金融机构有违约记录,或有不良资产剥离、核销记录。2、国家机关。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无企业有权机构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有权机构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二)与中债公司合作专业担保机构准入标准除需满足一般公司及机构类保证人接受标准外,专业担保机构还需满足以下特定标准:1、资本充足,且真实到位,实收资本5000万人民币。 2、杠杆倍数8倍,近3年担保累计代偿率1%。3、业务范围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4

33、、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5、组织机构健全,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担保业务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6、能够按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担保赔偿准备金。中债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下列专业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 1、近3年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未按约定履行代偿义务的。2、对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薄弱的(如未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岗位)并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未建立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和管理的配套制度和流程、未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3、担保机构的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抽逃、挪用资本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的。4、提供虚假信息的。5、未履行保证责任6个月(含)以上的。(三)自然人保证

34、人接受标准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的居留身份。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保证意愿。3、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纪录。4、具有一定的代偿能力。四、风险缓释措施的组合标准1、客户拟提供多个风险缓释措施的,需明确各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发债份额,以测算风险缓释措施能否足额覆盖风险。2、风险缓释措施的有效期限应覆盖债务的存续期限,对于多个风险缓释工具分阶段提供反担保的,各阶段应相互衔接,避免出现真空期。3、在办理风险缓释工具的置换过程中,应当保证信用风险缓释的连续性,防止出现信用风险缓释真空。4、在业务有效期间,变更原方案中的风险缓释工具的,应向中债公司提出申请。附件:中债公司主要押品类别的具体接

35、受标准大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具体接受标准金融类押品现金及其等价物存单(折)1.存单真实,没有挂失或被冻结止付;2.能及时办理有效的质押止付手续。保证金1.用于质押的保证金必须符合“特定化”要求;2.出质人与合约对象为同一主体时,保证金必须为合约对象的自有资金。贵金属黄金1.经过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黄金精炼厂精炼;2.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仓储系统;3.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交易;4.质押标准金实物规格必须是1千克的整数倍;5.未入库黄金应同时满足上述第1条和第4条的条件,且符合金交所标准金质量标准,可以进入金交所仓储系统并进行交易。债券凭证式国债1.作为质押标的的凭证式国债,限于1999年后(含199

36、9年)财政部发行的; 2.能及时办理质押止付手续,且凭证式国债可以在不同城市之间通兑。票据银行承兑汇票1.票据真实,票据的格式、记载事项、记载方式符合票据法规定,背书连续;2.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背景,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3.质押的票据应当依法可以背书转让,如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现金”或“质押”等字样的票据不应设定质押;4.质押票据应注明公司为被背书人,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加盖客户印鉴章;5.不接受以下票据质押: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无效票据(票据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都是无效票

37、据);被拒绝付款的票据;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股票(股权)、基金1.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质押,是指客户以持有的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国有股、法人股作为质押标的;2.上市公司流通股质押,是指客户以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作为质押标的;3.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流通股质押时,按合约签署日前交易所20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确定质押率; 4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要求为合约对象持有的与其没有强关联关系的公司股权,按该公司最近一次公布的财务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价值确定质押率。应收账款及收费权类押品销售产生的债权交易类应收账款1.应收账款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

38、算方式为赊销。赊销是指采取除现金、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方式之外的以非即时结清支付方式进行的销售;2.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质押及转让,合约对象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且合约对象未对其拟质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或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并保证应收账款无权属争议;3. 合约对象以现实的应收账款质押为担保,出质应收账款除满足上述三条标准外,还须满足如下条件:(1)合约对象已按商品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商品交易合同原件等相应的证明材料;(2)能够通过合约对象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如有)、验货单等文件,在参照

39、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的基础上,证明合约对象应收账款债权已得到付款人确认; 城市基础设施收费权1.收费权已经得到有权主管部门批准;2.相关业务期限控制在出质人依法获得的项目收费期限内;3.出质人应同意公司监管其收费权专用账户。出租产生的债权应收租金目前仅限于商用物业应收租金出质;其他提供公共服务产生的债权1.收费权已经得到有权主管部门批准;2.相关业务期限应控制在出质人依法获得的项目收费期限内。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1.具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收费公路的相关批复文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关于收费权公路收费期限和标准的相关

40、批复文件;2.相关业务期限应控制在出质人依法获得的项目收费期限内; 3.公司不接受下列公路收费权质押:(1)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2)二级公路;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类押品居住用房产、商用房地产1.以房地产抵押,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齐全,或房地产权证完好;(2)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占用范围下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3)权属关系清晰,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有处分权;(4)房产占用范围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已缴清土地出让金;(5)房产流动性较好,价值较为稳定,(6)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完全覆盖抵押担保存续期间及预计的实现抵押权的期间;(

41、7)公司不接受下列房产抵押:a.违法违章的建筑物;b.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c.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建筑物;2.以居住用房抵押,还需满足下列要求:(1)预购商品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的,项目主体工程应封顶,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2)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抵押的,应具备上市转让条件;3.以商用物业抵押,需满足下列要求:商用物业已竣工通过综合验收并办妥房产所有权证,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居住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商用建设用地使用权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缴清土地出让金;

42、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3.公司不接受下列土地使用权抵押:(1)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2)单独抵押的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发19995号)规定的闲置土地使用权。 存货类押品企业外购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1.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货物,不存在所有权、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2.有公开交易市场,市场交易价格公平、合理、透明、波动幅度小;3.交易量大,流动性强,易于变现;4.具有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性,易储存,不易变质;5.具有可分割性,价值容易确定;6.

43、仓储期限根据存货性能稳定性和储存要求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7.暂不接受未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其其它押品林权1.仅接受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2.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3.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采矿权1.采矿权属无争议;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3.采矿权价值可评估厂房1、拥有明晰产权,不存在贷款、税收等方面争议。2、需为标准通用厂房。3、抵押时需将所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机器设备1、拥有明晰产权。2、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设备通用性较强。3、抵押时应尽量与所属厂房一并

44、抵押。交通运输设备1、交通运输设备权属无争议。2、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海上物资及海域使用权1、必须已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需补缴海域使用金。2、抵押时应将附属海上物资、固定用海设施一并抵押。3、办理抵质押时需确保不存在影响海域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专利权1、专利权价值需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2、所质押专利权按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3、企业所处地存在知识产权交易所或其他技术转让交易所,所质押专利权可通过相应市场基础设施进行挂牌、转让。商标权1、商标使用权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核准。2、所质押商标需获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3、商标专用权价值需经专门商标评估机构确认。退税款1、适用于市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局核定的出口应退未退税款。2、企业需提供出口应退未退税款凭证、出口退税登记手册需存放公司。3、企业需在银行开设唯一专用退税款监管账户。4、监管账户内退税款的划出需经公司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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