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共3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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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xxxx银行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和满足客户需求,规范业务发展,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和xx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仓单为非标准仓单,具体系指由仓储方向存货人(即出质人,下同)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仓储方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所保管货物的唯一权利凭证。第三条仓单质押授信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指定的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担保,本行以此向申请人提

2、供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短期授信业务。本授信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第二章对象及条件第四条 业务申请人原则上仅以经销商为授信对象,除符合xx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一)申请人为专业从事商品贸易并具有稳定库存的商品经销商、代理商类企(事)业法人,经营该仓储产品两年以上,具有稳定的客户群;(二)资产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5%以下,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由大型专业市场推荐的客户;(三)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票据业务须同意授权本行可将销售款直接转入保证金账户;贷款业务须同意授权

3、本行可将销售款直接归还贷款; (四)愿意与本行、仓储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并承担约定义务与责任。第五条出质仓单及仓储物应具备条件:仓单应具备:(一)仓单抬头必须为申请人,且其拥有完全所有权、无权属争议;(二)仓单签章和签名、填发地、填发日期完整,为唯一货权提取凭证;(三)仓单记载的内容完整,包括储存期间和储存场所,品种、地点、型号、规格、数量、货值、损耗标准,仓储费计付情况等;(四)同一份仓单记载的货物必须是同一品种、同一产地或同一等级;(五)允许在仓储期间出仓、出库和分批提货;(六)仓单份数为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由存货人收执,副本由仓储法人机构自存;(七) 本行只接受出质人自有货物所对应的

4、仓单,不接受经背书转让或曾质押背书的仓单。仓储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货物为市场占有率高、适销对路产品;(二)货物不易变质、易保管、易变现和价格相对稳定、波动小,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三)所有权明确,不存在货款、税收等纷争,仓储货物系申请人所有;(四)仓储货物原则应能办理财产保险,并以本行为唯一受益人;(五)产品经质检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环保要求;(六)非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七)原则上可接受货物:黑色金属(钢材)、有色金属(铝、锌、铜等)、石化产品(成品油、燃料油)、能源(煤)、家电产品(大型、知名企业产)、木材。具体可办理货物品种须经本行总行批准。第六条

5、 仓储法人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仓储资质,资产总额原则在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300万元以上,经营仓储业务两年以上,具有相应的仓储经营及管理经验;(二)应为集仓储、接收、发货于一体的专业公司,有固定保存货物的仓库,仓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仓储能力和规范的出入库等内部管理制度;(三)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仓单,能够对货物实行计算机管理进出动态监控,并随时打印货物清单,有条件的应与本行分支机构联网;(五)同意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承担仓储货物的监管责任及质押仓单的变现或回购责任;(六)与借款人为非关联企业。第三章 额度及

6、期限第七条 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纳入本行客户统一授信和授权管理。按本行经办分支机构确认的销售收入和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不得超过近三年经销商年均销售额40%。第八条 授信期限本行对借款人的授信期限原则上在一年(含)以内,授信实际使用期限应不超过六个月但可循环使用。第九条 授信额度内原则上仅限于开立本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且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原则不得超过10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一笔尚未到期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达到100%时,不占用授信额度。第四章操作流程第十条 经办分支机构在初审受理客户仓单业务申请后,应对借款申请人(经销商)、生产商经营和资信情况等收集相关资

7、料,完成尽职调查。遵循以下操作程序办理:(一)借款人提出书面授信申请。除按本行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拟质押仓单复印件;、仓储合同副本;、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购销合同、相关发票及完税证明;4、仓单项下仓储物为进口商品的,应提供相关进出口批文、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批件及相关已获海关通关的资料。(二)受理与调查。经办分支机构在初审符合要求受理客户仓单质押授信申请后,应要按照要求及时收集企业有关资料,对借款人、出质人、仓储方资格、资信情况及风险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对仓单、货物所有权、货物价格走势、供需状况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完成调查报告。(三)审查。本行风险管理部门按有

8、关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仓单的合法合规性以及仓储物是否符合要求。(四)审批。按本行授权权限和程序提交审批。(五)签订借款(承兑)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经办分支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兑)合同,出质人与经办分支机构及仓储方签订仓单质押授信协议(见附件3-7)。(六)办理质押并发放贷款。出质人向经办分支机构提交背书完整合规合法的仓单办理质押,经办分支机构根据借款(承兑)合同及仓单质押授信协议发放信用(贷款、签发承兑汇票等)。(七)信用风险监管。(八)信用到期兑付。仓单质押授信业务到期后,经办分支机构按合同收回信用,会计人员按照会计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 仓单质押业务应按本行银行承兑

9、汇票签发后及本行贷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贷后管理,确保票据到期后正常承兑。第十二条 仓单查询和背书以仓单质押担保时,应当对仓单进行实地查询,落实三方协议约定的由仓储方对查询属实的仓单承担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法律手续。查询时,应当双人实地查询,出示本行统一格式仓单查询书(见附件3-1),并由仓储法人机构填写一式二份的仓单查复书(见附件3-1),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退还一份给查询人员,一份由仓储企业法人自存备查。查询属实的仓单用作质押担保时,应当办理仓单的质押背书手续。办妥质押手续后,仓单正本交由经办分支机构客户部门移交给会计部门作为有价单证保管,有仓储合同的,一并交存。仓单背书手

10、续的式样为:申请人印鉴和经办分支机构印鉴并加盖仓储方印章。不符合背书要求和查询要求的仓单,不予接受。第十三条 质押率仓单的作价(评估价)按照背书日合同价格、发票价格、市场平均价格和市场现价以孰低,结合借款人资信、货物种类、通用性、变现能力、市场涨跌幅度和周期、仓储周期、市场交易量等综合确定,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第十四条 质押仓单提货与出仓、出库出质人如需提取出质仓单中所列仓储物,借款人或出质人必须先期将等额或超额资金划至经办分支机构保证金专户。经办分支机构在收款入账后,凭入账凭证签发提货通知书(见附件3-4),仓储方唯一凭此办理对应的出仓、出库手续。出质人每次提取协议项下的货物时,需提前

11、一个工作日向经办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提货申请书(见附件3-3)。经办分支机构签发提货通知书有效签章为经办分支机构在仓储方的预留印鉴。同一份仓单分次提货时,应当在仓单的背面记载每次提货的数量、价值、日期和经办人员。出质人收到仓储方发出的货物后,应向经办分支机构出具货物收妥告知函(见附件3-5)。第十五条 为保证业务附件及有关单据的真实性,经办分支机构、借款人、出质人、仓储方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通知、收发单据,负责确认和核对工作,并互相留存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见附件3-2)。经办分支机构预留印鉴必须为经办分支机构业务公章加两名以上的经办人员签名(章),经办人员为会计人员、专管客户经理和分管领导

12、。借款人、出质人、仓储方向经办分支机构出具授权书指定经办人员预留印鉴为企业财务(或合同、行政)专用章和经办人员印鉴及签字样本。第十六条 为切实保障本行债权,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应在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仓单质押的出质公证。第十七条 为确保质押物足值,应及时防范仓储物价格波动风险,先期按双方协商一致采信的价格参考渠道,合理设定仓储物价格的警戒线、补仓线和平仓线,一旦当前质押率超过,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信贷风险;建立专用台账,严格控制对该类企业授信规模;加强对质押仓单的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第十八条 提货日先于主合同到期日的处理提货日先于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申请人提货,

13、以偿清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信贷额度为限;(二)申请人以新仓单继续作质押,代替旧仓单,须经本行总行公司金融部批准后,凭经办分支机构提货通知提货;(三)若由经办分支机构提货并变卖质物,则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含承兑)、利息及费用,或者将所得价款存入经办分支机构指定的账户,并继续担保该债务;(四)经办分支机构累计出具的提货通知书货款总金额达到主合同债权总金额时,待主合同债权到期后,该笔仓单质押业务正常结束。第十九条 市价跌落的处理仓单记载之商品的市场价格在上下15%的涨跌幅度内浮动时,视为正常。仓单记载之商品的市场价格低于该业务办理时确定的价格的15%以上时,借款人应在5日内将市值与采

14、购价间的差额补齐,补齐方式可以为追加保证金或追加新的仓单作质押担保。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经办分支机构有权在3日内就差额的部分分批次提货,并就该批次的提货直接委托指定机构变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以准备偿清或直接偿清借款人主合同项下未偿债务及费用。第二十条下列情况发生时,经办分支机构通知(见附件3-6),仓储方或有关机构承担回购或变卖责任,由其回购质押仓单或变卖仓单记载的商品。(一)申请人违反主合同约定的;(二)主合同债务虽然没有到期,但借款人履行主合同的能力存在明显降低的情况或可能危及本行债权安全的;(三)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出现。回购或变卖之价格,以不低于协议确定的回购或双方协商一致为限,并将价款

15、付至经办分支机构。回购或变卖所需发票,由借款人或出质人应无条件负责出具。第二十一条保证金账户要按有关账户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保证金只进不出,专项用于偿付主合同项下的未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当单一授信业务的保证金比例达到或超过100时,可视同借款人不再占用本行对其授信额度。第二十二条经销商最后付款期限为在本协议项下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二十天,经办分支机构须向经销商提示付款,经销商应于汇票到期前将足额票款划入经办分支机构保证金账户,票据到期,经办分支机构自经销商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账户扣划未达到全额保证金比例部分以承兑该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第二十三条如经销商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以偿还

16、到期票据的,经办分支机构应向经销商发出银行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经销商及约定担保方无条件向经办分支机构支付票款不足部分及其相应的罚息。第二十四条对于仓单质押业务,要加强管理,依法合规办理。从严、谨慎审查企业贸易背景,确保签发票据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严禁经销商虚构销售或贸易背景等套取本行信用。第二十五条为确保经销商销售货款及时足额回笼,经办分支机构应随时关注经销商资金动态和流向,加强账户监管,严防销货款“体外循环”。(一)保证金账户。经销商须按约定存入保证金、提货时按约定补足对应保证金;票据未承兑前,保证金账户内存款不得动用;各张票据保证金不得混用。(二)结算账户。经销商应在经办分支机构开设结算账户

17、,用于接收销货款、生产商商业折扣等,要重点监控经销商是否将销售款项全部回笼至这一账户,有无将销货款项体外循环、脱离监管的情形发生。票据到期,保证金账户如不足以兑付的,经办分支机构有权自结算账户扣收相应款项。第二十六条经办分支机构应建立台账,定期核对仓单项下货物发货数量和库存余额,保证账实相符。(一)建立业务管理台账,记录经销商名称、生产商名称;货物名称、种类、规格、型号、单价和数量以及每次提货数量和结存数量;授信审批额度、剩余额度,登记每笔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期限、赎单和兑付情况,每月初制作相应报表。(二)建立提货权凭证台账,根据不同品种,对提货权凭证进行分类管理,统一编号入库管理,便于提

18、货权凭证赎回,规范管理。(三)每月不低于一次和出质人、仓储方对账。如核对不一致,应立即停止发货,查明原因并解决后方可继续开始办理。第二十七条经办分支机构应对辖内仓单质押业务开办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出具检查意见书,对检查不合格的需及时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人员和单位按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办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所涉及的有关合同、协议、查复书、提货通知书、回购(变现)通知书和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的回执及调查、审批、检查等信贷内部管理资料等按本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保管。第六章 违约事项的处理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的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明虚假或

19、(和)无效;(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三)未能按信贷合同约定支付本息和费用;(四)拒绝或阻碍贷款本行经办分支机构按照合同进行检查、监督;(五)仓单项下货物市场价值(在没有成交的情况下,以买方报价计算)低于办理质押贷款时认定价值的80%;(六)未按照本行要求补足保证金或补充质押仓单;(七)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第三十条 仓储公司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明无效;(二)未履行和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三)未经本行经办分支机构同意,允许借款人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出库销售;(四)合作协议与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第三十一条 对借款人和仓储公司发

20、生违约事项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二)有权处置仓单;(三)从销售资金专用账户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债务;(四)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五)以诉讼、仲裁等措施实现债权;(六)折价抵偿予质权人。第三十二条 经办分支机构仓单质押期间内享有仓单的优先受偿权,并且在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享有依法处分权;对于经处分仓单仍不能清偿的债务,借款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xxxx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3-1.仓单查询书、仓单查复书3-2.预留印鉴证明书3-3-1.提货申请书3-3-2.质物(动产)清单;3-4.提货

21、通知书、提货通知书(回执)3-5.货物收妥告知函3-6.回购(变现)通知书、回购(变现)通知书(回执)3-7.仓单质押授信协议书3-8-1.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3-8-2.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回执)专心-专注-专业附件3-1 仓单查询书 编号:致: 兹有我单位 (身份证号码: )前来办理存货人为 (公司名称),品名: ,材质: ,数量: ,件数: ,签发人为 ,签发日期为 年 月 日的 号仓单的查询事宜,请予办理为盼!此致敬礼!xxxx银行支行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仓单查复书 编号:致:xxxx银行 支行存货人为 公司,品名 ,材质 ,数量: ,件数: ,签发人为

22、,签发日期为 年 月 日的 号仓单系我单位签发,并对该张仓单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此复仓单签发人:(公章)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本查复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查询人,一份仓单签发人留存)附件3-2预留印鉴证明书为了使 公司(申请人或出质人)、 公司(仓储方)和xxxx银行 签订的编号为 的仓单质押授信协议能安全、顺利的执行,各方将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工作,并在此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本业务项下的仓单查询书、仓单查复书、提货申请书、提货通知书、提货通知书(回执)、货物收妥告知函、回购(变现)通知书、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回执)上的印鉴和签字必须与

23、下面预留样本相符方为有效: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1、申请人(或出质人):2、仓储方:印鉴样本:印鉴样本: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3、贷款人:印鉴样本: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本预留印鉴证明书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并据此核对有关业务附件和单据。如任何一方需要更改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应提前三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另外两方。附件3-3-1提货申请书 编号:xxxx银行 :根据编号为 的xxxx银行仓单质押授信协议,我公司现申请提取 (数量)的 (商品名称),价值为 (大写)。我公司已经将相应款项足额交存到我公司在贵单位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请贵单位核查后向 公司(仓储公司)开出提

24、货通知书。申请人: 公司(预留印鉴)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附件3-3-2质物(动产)清单 编号: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质物名称规 格数 量价 值质押率质押金额保 险 单质押登记部门备 注原 值现 值评估值号码起止日期合 计出质人(公章): 质押权人(公章):xxxx银行 法定代表人(签名):负责人(签章):(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4 提货通知书 编号:致: 根据 号仓单质押授信协议的约定,经审查,本行同意 公司前来办理 (仓储公司)签发的 号仓单的提货、出库手续。此次提取数量为 的 (商品),其价值为 (大写),请按此金额为限办理提货、出仓和出库手续为盼!此致xxxx银行

25、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提货通知书(回执)编号: 致:xxxx银行 :贵行的编号为 号提货通知书已经于 年 月 日收悉。我公司 (仓储公司)将按提货通知书中告之的 (大写)限额发货。此复 (仓储公司)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附件3-5货物收妥告知函 编号:致:xxxx银行 我公司(申请人)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仓储公司)发出的 (货物名称),数量为 ,价值为 (大写)。特此告知。 公司(申请人)(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附件3-6 回购(变现)通知书编号: 致: 根据 号仓单质押授信协议的约定,本行通知贵公司将 (仓储公司)签发的 号仓单及其项下的商品予以回购(变卖)。请予办理为盼!回购

26、(变卖)之价格以不低于 万元为限,回购(变卖)之价款,请在回购或变卖之日后的三日内付至本行。特此通知。 xxxx银行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回购(变现)通知书(回执)编号: 致:xxxx银行 贵行的编号 号回购(变现)通知书已经于 年 月 日收悉。根据 号仓单质押授信协议的约定,本行将对 号仓单及其项下的商品予以回购(变卖)。回购(变卖)之价格,以不低于 万元为限,回购(变卖)之价款,将在回购或变卖日后的三日内付至贵行。此复。 (仓储公司)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附件3-7 编号: xxxx银行仓单质押授信协议年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各方声明及保证第三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第

27、四章 质押期限第五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第六章 质物的设定第七章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第八章 质物的处分第九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章 保险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第十三章 质押登记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第十五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第十六章 附件第十七章 附则出 质 人: (以下简称甲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电 话:质押权人:xxxx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住 所:负 责 人:电 话:仓 储 方: (以下简称丙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电 话:第一章 总 则为了确保 年月日 公司(下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 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仓单出质,为主合同债务人

28、与乙方之间形成的债务关系提供质押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签订本协议。第二章 各方声明及保证第一条 甲方、丙方作为本协议中的出质人和仓储方,就本协议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1、保证甲方是本协议项下的仓单(以下简称“质物”)完全、有效、合法的所有者;2、保证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并保证设立关于本协议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3、甲方、丙方声明:本协议签订前未对本协议项下的质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抵押,该质物及仓单对应的仓储货物(以下简称“质物标的”)之上亦不存

29、在任何其它第三方权利;丙方在收到乙方签发的“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后,依照本协议约定解除质押前,未经过乙方书面表述同意,甲方、丙方不得对质物标的作任何形式及方式上的转移和转让,或再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方式处置质物标的,质物标的出库必须提供盖有乙方公章及由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名的提货通知书方可办理;4、甲方、丙方声明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具有所有必要的权利与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5、质押期间,丙方严格按照仓储合同对质物标的进行仓储及保管,保证质物标的数量和质量与甲方交付质物时质物清单上列明的数量和质量一致,因丙方保管原因造成质物标的数量减少或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30、补足,丙方亦应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的约定补足质物标的,同时通知乙方变更质物清单;6、如乙方认为质物标的应办理保险,甲方应保证对质物标的进行足额综合保险,若依本协议解除质押前保险到期,甲方负责办理续保;7、丙方同意放弃基于其与甲方签订的仓储合同而形成的留置权。第二条 乙方作为本协议的质权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丙方将本协议项下的质物或质物标的转移和转让或再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物或质物标的,其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质物行使权利。任何第三方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第三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第三条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1、及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种类及数额相同,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为(金额大写) 。第四章 质押期限第四条 质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第五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第五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费用。第六章 质物的设定第六条 本协议项下的质物是仓单,仓单号码为: 。仓单标的是存放于丙方仓库 位置的净重为 吨的 ,其具体状况详见质物清单(附件1)。根据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协议签章即刻,本协议项下质物标的单位价格为 (币种) 元/吨,价值 元(大写),

32、授信质押率为 。第七条 如本协议项下的质物需经登记,其登记机构为: ,登记证明作为本协议附件。第七章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第八条 本协议项下质物应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由甲方交付乙方。乙方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第九条 本协议项下的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和资料凭证均由甲、乙双方确认封存后,由甲方交与乙方保管。第八章 质物的处分第十条 乙方在处分本协议项下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优先受偿。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仓单,兑现价款或提取货物,以优先受偿。第十一条 在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规定或发生任何第十四

33、条第款所列事项时,乙方有权随时处分质物,对本协议项下质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第十二条 乙方依据本协议处分质物时,甲方、丙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九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协议项下的质物的所有权的有效资料。2、甲方有义务定期、每 (月、周、天)一次将质物标的市场行情通知乙方,并有义务在市场行情变动较大时随时和及时的通知乙方。3、甲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有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质物做出赠予、转让、再抵押或任何其它方

34、式的处分。5、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等变更,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6、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7、质押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到期之前,如遇市场行情变动使质物标的价值下降而使质押率超过 时,甲方应在三日内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者补足相应的保证金以确保质押率恢复到 以下。8、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项下的质押。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对甲方开展授信调查和审核,对甲方提供的质物标的进行核实,对甲方的经营、销售及库存各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销售

35、款项全额存入指定账户并依照本协议约定处置;乙方对甲方的授信申请行使批准权并对质物拥有优先受偿权。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协议项下的质物:(1)质押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之前,如遇市场行情变动使质物标的价值下降而使质押率超过 时,甲方未在三日内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者补足相应的保证金以确保质押率恢复到 以下;(2)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乙方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3)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4)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已到,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归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5)主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或仲裁时,导致主合同债务人存在无法向乙方偿付债务本金、利

36、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6)出现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3、乙方处分本协议项下质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协议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协议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第十五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质押期间,丙方有义务严格按照仓储合同对质物标的进行仓储及保管,有义务接受乙方对货物进行日常查验;2、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发生逾期或垫款,或第十四条第2款情况出现,若乙、丙方达成由丙方承担回购、变现责任协议的,丙方应按乙方回购(变现)通知书要求无条件承

37、担回购或变卖责任,回购、变卖之价格,以不低于回购或变卖日市场价的85%为限,并在回购或变卖日后的三日内将回购或变卖款付至乙方;若乙、丙方未达成由丙方承担回购、变现责任协议的,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无条件协助乙方对质物进行变卖。第十章 保险(本章仅适用于质物标的办理保险的情况)第十六条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以前,应到乙方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质物标的的全额保险手续。第十七条 乙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第十八条 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保险期满甲方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乙方有权代为办理续保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九

38、条 甲方在办理完保险后,应在 日内将质物的保险单据交由乙方保管。第二十条 保险期限应至少长于主合同债务履行届满期限三个月。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二条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质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定抵押、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全额给予赔偿。第二十三条 乙方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因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标的数量减少或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补足,丙方亦应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的约定补足质物标的,同时通知乙方变更质物清单。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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