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新增内容(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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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新增内容10-50.txt当你以为自己一无所有时,你至少还有时间,时间能抚平一切创伤,所以请不要流泪。能满足的期待,才值得期待;能实现的期望,才有价值。保持青春的秘诀,是有一颗不安分的心。不是生活决定何种品位,而是品位决定何种生活。 本文由lihuipeng721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新增内容 1Z 掌握执业管理 三,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21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 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 业印章.施工

2、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 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对于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行为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1,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 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 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因续期注册, 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盖章的, 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现在规定文件上签字 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

3、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 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签字盖章的义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 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 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是否 在有关文件上签章,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在有关文件上签章,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3,拒绝违法签章的权利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 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专业工程文件

4、的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 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 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 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 册建造师签章. 册建造师签章. 理.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5、,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 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就是抵押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就是抵押物. 1.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 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以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 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设立. 设立 2.抵押财产的确定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 可 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6、产品抵押,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以将 生产设备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 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抵押财产自下 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期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买受人的效力(买受优先 买受优先) 买受优先 物权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 依照本法规定抵押的, 依照本法规定抵押的 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

7、的买受人 (2)对承租人的效力(先者为主 先者为主) 先者为主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 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 权的影响 已登记的抵押权. 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是指同一抵 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每一个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先 后顺序.)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抵押权的变更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

8、得对其他抵押权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人产生不利影响. 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 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 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 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 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的除外. lZ 掌握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物权 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9、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享 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居住权 地役权,居住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担保物权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10、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 受偿的权利. 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包括抵押权 二,抵押权 在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此处不作介绍,仅介绍 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后文的质权和留置权也如此处 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优于抵押权 债权优于抵押权) 债权优于抵押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 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的,

11、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本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 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 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 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 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

12、价款,抵 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不行使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掌握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 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 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 方式. 债权人就是质权人.将动产或权利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或 行第三人就是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就是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物权法在动产质押部分作 出了不同于担保法的进一步规定.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

13、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 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 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质权人的义务 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 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 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 因质权人怠于行

14、使权利造 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 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留置权人.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就是留置人.被留置 的财产就是留置物. 1.留置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 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权人为留置权 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5、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 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人的权利 (1)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 收取擎息的费用. (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 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 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 债务人逾期 行债务的期间 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 未履行的

16、,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 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五,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设立,变更,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 经依法登记, 不动产物权 经依法登记 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 效力 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

17、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表示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行为的生效.而合同的生效表示的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 成了一致意见并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使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了约 束力. 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合同生效后, 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合同生效后,当 事人可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事人可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行为生效. 让和消灭行为生效.也可能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不生效 此时 此时, 权的设立,变更,转

18、让和消灭行为不生效.此时,当事人需要为 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 当事人之间 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 预告登记 正是由于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行为,即与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可能导 致当事人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无法实

19、现物权, 物权法规定了预登 记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法第 20 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 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 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 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 预告登记后, 个月内申请登记的,预预告登记失效 个月内申请登记的,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交付 1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 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定的除外. 由于这种交付经常是一种私下的行为, 不容易

20、为外界所知晓, 所以当事人可能利用这一点规避自已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保护 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船舶, 船舶 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 三人 2 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形 除了交付动产之外, 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特殊的动 产物权生效的情形: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 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 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 交付. (3)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

21、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 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的其他规 物权法还对上面一般情形之外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 对于这些情形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 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 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 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 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

22、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 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 使用和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 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收益的权利 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 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 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

23、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 经营性用地 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 采取招标,拍卖 采取招标 的方式 方式出让. 方式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 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24、.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互换, 出资,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互换, 出资, 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赠与或者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 当事 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 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25、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 该建筑物, 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 并处分. 并处分 (3)获得补偿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 地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 42 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 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4)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权利确保 了住它不因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而必然丧失.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

26、 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义务 (1)履约的义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负有履约的义务. (2)支付出让金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 金等费用. (3)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

27、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登记的义务 1)设立登记的义务 设立建设用的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 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变更登记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 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 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 139 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28、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 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权利人 能行使请求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 干问题的规定 ,第 20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 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

29、)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 的最后 6 个月内 个月以前的时间内, 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截止之前 6 个月以前的时间内, 则 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如果虽然有关事由开始时,诉讼时 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效还有 6 个月以上的时间,但是事由延续到了 6 个月以内,则从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的开始时刻,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 止计算.等到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权

30、利人开 等到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 等到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 始可以行使请求权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始可以行使请求权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 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 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 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 问题的规定规定那个了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情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 条规定的当事

31、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 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 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 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 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 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前款第(1)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

32、其他组织的, 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 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 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 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 外. 3,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 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4,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 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

33、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5,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 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 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6,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 重新计算;刑

34、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 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7,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 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8,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 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9,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 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0,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 务人之日起中

35、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 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十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73 条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因权 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 诉讼时效期间内, 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 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 权利的,也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1Z 建筑法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对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

36、 出了规定: (1)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 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 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 设项目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 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 民政府土地管

37、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 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 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质,开 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为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 以出让方式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 同后,建

38、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 批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 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类管理 1,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 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1.资质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 施工总承包, 建筑业企业资质 施工总承包 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 序列 各自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 别按照各自规定的条件

39、划分为若干等级. (1)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 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 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 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 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 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

40、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 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

41、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 可设立丙 级.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 咨询等业务. (1)综合资质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 监理业务. 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 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 工程

42、监理业务. (3)事务所资质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 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lZ 熟悉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二,招标代理机构 (一) 招标代理 此处的招标代理仅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 没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或者不愿一行招标的.应 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由其代理招 标人进行招标. (二)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

43、质 为: (1)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审查投标人资格; (3)编制标底; (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6)草拟合同; (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宜 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招标咨 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4.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 (1)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 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2)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

44、动; (3)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4)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5)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并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许提供相关 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 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 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具备的资质与条件: (1)应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库. 承接工程招标代理

45、业务; (6)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7)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9)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 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10)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 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3.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的招标事宜 依据, 工程建设项日施上招标投标办法 22 条的规定. 第 招 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 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1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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