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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日本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与管理模式日本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确立了食品的全过程管理理念,使其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得到巨大提升。并根据该法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三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理顺了三部门的职责和关系。战后初期,日本粮食短缺,流通管理混乱,导致大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食品上市,这些劣质食品导致多次发生食品中毒事件。所以如何防止食物中毒成为日本政府食品监管的第一要务。基于这一理念,日本在1947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该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重要法典。自2001年以来,日本国内相继发生了雪印牛乳事件、0157中毒事件、BSE(疯牛病)和
2、禽流感等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信任危机。鉴于此,日本不得不重新思考和反省其食品监管理念。通过制定新法律确立其食品管理理念战后初期,日本食品管理理念侧重于防止食物中毒,但随着国际上食品安全管理理念的不断创新,日本感到以往的立法宗旨已不能适应新时代国民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日本决定通过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确立新的食品管理理念。2003年5月,日本食品安全法基本法诞生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确保食品安全与维护国民身体健康,确立了通过风险分析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理念,强调对食品安全的风险预测能力,然后根据科学分析和风险预测结果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对食品风险管理机构提出政策建议。同时确立了风险
3、交流机制(风险评估机构、风险管理机构、业者、消费者),并评价风险管理机构及其管理政策的效果,提出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应对措施。废止了以往依靠最终产品确认食品安全的方法。不断完善其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如果说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确立了新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那么食品卫生法则从法律层面制定了食品相关业者应遵循的规则,规定了国家风险管理部门应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在经历了多次食品安全事件后,日本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了多次修改。2003年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倡导以人为本、维护公众健康的理念。该法针对食品从种植、生产、加工、储存、容器包装规格、流通到销售的全过程的管理制定规格标准,禁止生产、使用、进口和销售
4、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规定业者不得违反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和添加剂进行虚假标识,厚生劳动大臣有权派遣食品卫生监视员对食品业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日本对食品卫生的监控从源头抓起,首先通过对化学物质生产和进口的控制,防止其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1968年日本发生食用油中毒事件后,日本通过制定化审法以及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毒物以及剧物取缔法等法律加强对化学物质的管理。为了完善食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日本又相继制定了食品安全的配套法律、监管特定用途的化学物质的法律以及监管流通和销售等的法律。如果说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生产和标准、有毒有害物质和微生物污染,添加剂的使用以及容器包装以及业者应遵循的食品规则等作
5、出规定,那么日本的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饲料安全法则是监督特定用途的化学物质的法律。这些法律规范了农业化学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基本规则。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能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为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省和农水省,食品监管机构呈三角形特征,三角形的顶点是内阁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两翼是厚生省和农水省,应该说这三个部门分工明确,职能既有交叉也有区别,形成了日本管理食品安全的三驾马车。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和劝告,提出应对重大食品事件的措施。厚生劳动省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和分配,包括制定食品法律和标准、食品标签标识、转基因食品和辐照食品的标准以及广告宣传的规定,每年制定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对进口食
6、品进行监管和实施卫生检疫、要求企业注册以及对业者进行业务指导检查,也可根据食品卫生法对业者作出处罚。管理法律依据是食品卫生法和植物防疫法等。日本厚生省是一个拥有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医疗卫生、就业、青少年管理、食品卫生等管理职能的一个庞大机构。其下设有地方厚生劳动局、研究机构和审议机构以及检疫所。该省设有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监视安全课输入食品安全对策室、基准审查课和企划情报课。输入食品安全对策室全面负责进口食品安全,基准审查课和企划情报课负责标准的制定审查,包括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近年来,该省向国外使馆派遣常驻食品安全担当官。1978年日本农林水产省正式挂牌。近年来,日本中央省厅再编后,农水省原有
7、制定标准的职能划归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则全面负责农产品的生产和控制质量,制定农林水产品的规格、管理政策和振兴农林水产品的生产,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管理农产品的消费和流通,保证粮食供应,促进国际合作和农产品出口,通过振兴农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进口加热禽肉食品以及进口动物和活鱼等需要通过农水省的许可、注册和检查指导。其内部设有综合食料局、生产局、经营局、农村振兴局。建立了农林水产技术会议,下属有各种实验室、研修教育机关等25个,食料、农业、农林水产政策审议会、物资规格调查会等8个。设有地方分支局等机构,食粮厅、林业厅和水产厅也属于农水省管理。管理方式和检验检疫机构日本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需要中央
8、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业者、民间机构和消费者的共同参与,形成了政府风险管理机构、地方、业者、公众“四位一体”的管理协调机制。日本对食品安全管理强调“事前风险预测和预防”与“事后追查和防控”。强调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存、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包括转基因食品和辐照食品等必须遵守日本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不得使用指定外添加剂和进行虚假标识,必须遵守JAS法。2006年,日本要求产品必须标注原产地标识,对食品原料的使用、生产、农兽药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以及储存运输等,必须进行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确立了食品生产流通的履历制度。日本政府要求企业引进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对建立了HA
9、CCP管理制度的企业确认其资质,资质每3年需要重新认定。日本农水省检验检疫的具体执行机构为植物防疫所和动物检疫所。在横滨、名古屋、神户、门司、那霸设有植物防疫所,在成田机场和东京设有支所,在18个城市有派出机构。动物检疫所总部设在横滨,除横滨外,在中部机场、成田机场、关西机场、神户、门司和冲绳设有支所。日本的卫生检疫分为四个层面,首先是中央部门所属检测机构可以检测。通常地方都、道、府、县保健所也可以实施检测并对食品安全进行监控。一般来说,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由厚生省负责,日本也允许经过政府注册的民间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事实上形成了国家、地方保健所、民间机构和企业四个层面的卫生检测机制,为确保食品安
10、全夯实了检查基础。日本农林水产省设有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对违法业者,根据食品卫生法日本农林水产大臣有权对企业进行检查和调查,并依据法律对业者进行处罚,涉嫌违法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日本虽然实施了新的农药管理制度“肯定列表制度”,但日本国内对农药的检测相对比较宽松。日本进口食品监管体系日本在1994年制定了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该制度已经在监控进口食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对进口食品进行监控,其具体执行机构是厚生省所属检疫所。日本基本的检验检疫制度有两种:一为监控检查;二为命令检查,监控检查的费用由日本政府承担,命令检查的费用由企业承担。监控检查的频率被提高至30%,如
11、第二次违规就进入命令检查程序,产品接受批批检测。日本解除命令检查程序要求苛刻,即两年内检查300件以上无违反事例发生,出口国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有效性得以确认,需经过两国政府谈判协商以及考察生产企业确认达标后方可临时解除命令检查。但在临时解除期内再次发现违规事例,则要再次接受两年的命令检查。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处罚也有具体措施,一般在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之后,对仍然被多次发现违规的产品,所采取的措施表面看来是具有劝告性质,但实际上是一种暂时的禁止进口措施,即所谓进口自肃。进口自肃中文意思为进口自律或进口克制。日本很少使用禁止进口措施,除非对重大疫区或对恐怖国际实施经济制裁时才会启动该程序。通常日本厚生省
12、通过其管理的31个检疫所进行监控检查。一般情况下,日本允许报检货物办理通关手续进入日本国内市场。如货物进入日本市场后通过抽查发现问题,日本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召回、退货或废弃处理。日本厚生省根据其检疫所提供的检测报告,每月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事例通过其官方网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违法内容、厂家名称和处罚措施等。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得到巨大提升通过上述考察可知,日本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确立了食品的全过程管理理念,使其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得到巨大提升。并根据该法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三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理顺了三部门的职责和关系。日本通过不断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形成
13、以贯彻新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以维护食品安全和保护民众健康为宗旨,控制食品卫生安全、控制农产品质量为核心内容,包括控制特定用途化学品的使用、标签标识、植物保护、动物防疫、完善检验检疫制度、信息服务、强化流通销售管理。检查和处罚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是以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法为核心,以及由相关食品安全政令和几百部地方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补充构成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框架。法律法规覆盖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体现出了覆盖面广,法律门类齐全,关联性强的特征,不但为监管食品安全夯实了健全的法律基础,也为日本提升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夯实了法律基础。eastsea01的博客: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acol
14、or: #;text-decoration : none;font-size: 10pt;a:hover color: red;text-decoration : underline; 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发布时间:2008-04-10 标签: 日本 食品 法律 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专业、专门法律法规组成。“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两大基本法律。“食品卫生法”是在1948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
15、修正案,日本将于2006年5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即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日本原先已制定残留标准的农兽药只有350种,而世界上实际使用的农兽药数有700多种,按照日方原规定,对于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即使发现市场上某种食品中的残留量较高,也没有理由处罚和禁止其销售。2004年8月公布的“肯定列表”修改和制定了669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仅为0.01PPM。这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
16、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日本在2003年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该法确立了“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的食品安全理念;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这样,日本政府虽然无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但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在日本,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很多,包括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动物防疫、植物保护等5个方面
17、。主要有:“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水道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
18、”、“包装容器法”等一系列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国内对有机农产品需求的扩大,日本于1992年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志标准”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领”,在此基础上,于2000年制定并于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日本有机食品生产标准”。此外,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的相关配套规章,为制定和实施标准、检验检测等活动奠定法律依据。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 国
19、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首发子站: 首发栏目: 日期:2010-01-05 今日/总浏览:2/1278 0 日本采用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农业和食品政策。如今,食品只有通过“重重关卡”才能登上百姓的餐桌。在农产品生产环节,日本实施关于食品中残留农药的“肯定列表制度”,设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对象增加到799种,且必须定期对所有农药和兽药残留量进行抽检。在食品加工环节,原则上除厚生劳动省指定的食品添加剂外,食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使用其他添加剂。在食品流通和销售环节,实行严格的食品标注制度,明确制定了生鲜食品和加工食品的产品标注标准。此外,转基因农产品及以其为原料的加工食品有标明为转基因食品的义务。纵观各国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可以看出,各国都具有比较完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各部门监管职能清晰,企业自身责任明确,并有多层次立法作为保证。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