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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幼儿园门卫会客管理制度 一、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 1. 非本园教职员工进入校园内,应主动向门卫人员出示表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2. 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校园内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校园内。 3. 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幼儿园并做好解释工作。 4. 在上课期间,家长确因特殊情况接幼儿出校门时,必须持有班主任老师签字同意的请假条,门卫人员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请假条存档备查。 二、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 1. 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必须在校园门卫处进行登记,经过与有关成员内线电话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原则上在门卫处会客。
2、 2. 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会客制度 1. 幼儿园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确因工作需要会客的,需由教师本人到门卫处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原则上在门卫处会客。 2. 幼儿家长到园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幼儿情况时,需由教师本人到门卫处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原则上在门卫处会客。 四、车辆准入放行制度 1. 幼儿园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校内。 2. 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内的车辆,需经园区负责人同意后,在门卫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五、
3、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1. 门卫人员对进出幼儿园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害物品进入校园。 2. 门卫人员对带出校园的大宗物品,要请示园领导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3. 门卫人员要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幼儿园的可疑物品的盘查,确保校园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篇一:幼儿园门卫管理制度 1、根据园内规章制度,做好门卫工作。按时开关大门,做到人不离岗,有事离开时,须有人代班。 2、做好幼儿接送管理工作,来园时间(7:50-9:00)离园时间(夏4:00-5:10冬4:00-4:40)要求家长刷卡进出,防幼儿走失或外人进入。 3、晨间接待时,配合保健
4、医生做好晨检工作,做到不漏检幼儿,不丢失幼儿物品。 4、工作来访、家长中途入园必须登记核实后入内。 家长的交通工具、推销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园内。 5、做好园内物资的保障工作,集体财产不得私借或带出园,特殊情况须有领导批示。 6、 值班时,注意防火、防窃、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如遇可疑情况,及时通知园长或保卫处,遇雨雪、刮风天气,做好防护工作。 7、保证院内的清洁卫生。每日清晨、下午打扫大门内外的卫生及绿化的养护,及时清除活动场地危险物品(砖块、石子、玻璃、小刀、铁丝、有毒物品等),防止事故发生。 8、 做好信件、报刊的收发工作。 9、确保幼儿用水安全,每天提前作好烧水工作。 10、门卫人员衣着要整洁
5、,上班不抽烟,语言要和蔼、文明,传达室内要整洁。 篇二:幼儿园门卫(保安)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我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门卫保安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认真履行值班制度,克尽职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个人私事。有特殊情况离岗的,必须向园长请假。擅自离岗的作为旷工处理。 二、必须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来访人员进校园必须先问清来意事由,经验证登记挂牌后方可入内。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信或有关证件。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学校,更不准以任何借口无理取闹,影响教学,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破坏学校教学秩序人员要依法严惩。 三、本园家长接送幼儿,
6、需凭幼儿园发放的接送卡进出幼儿园,不在正常时间段接幼儿同时需做好接领幼儿登记,严防孩子走失。 四、早晚接送幼儿的时间段开启幼儿园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幼儿园大门。 五、负责园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幼儿早操时间必须在操场大铁门处巡逻。 六、每天做好幼儿园的早中晚巡视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熟悉火警,急救等紧急发生事故,发生险情及时报告园长并打开大门,做好相关的排险措施。 金鹰卡通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篇三:幼儿园门卫管理制度 1、按时巡视检查全园各处,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及时报告领导,与有关方面联系
7、,防止事故发生。熟记火警、匪警、急救站等电话。 2、工作时间负责来访接待,询问及解释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与园领导联系。对外来的文件、报刊、杂志负责登记后,发放各处。 3、每天清扫院落、草坪和大门外的环境卫生,搞好草坪的管理、保洁、定期拔草,保持园容整洁。及时清除活动场地危险物品,(砖块、石子、玻璃、小刀、铁丝、有毒物品等)防止事故发生。发现活动场地玩具、用具有隐患或险情,及时报告领导,采取措施。 4、园内大件物品出园门,必须履行检查,确保财产安全。 5、衣着整齐,礼貌待人,工作时间不聚众聊天,不擅离职守,严防幼儿个人跑出园门。 6、每天清扫、消毒卫生间,随时用水冲洗,保持清洁、通风。 7、工作时
8、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传私人电话。 一、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食堂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三、学校的食堂主要
9、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四、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五、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1.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六、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
10、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八、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管理人员的; 2.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3.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4.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
11、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九、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责任,分别追究学校食堂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十、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了卫生许可证; 2.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教育行政
12、部门通报的; 3.未按规定时间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4.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6.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7.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实物中毒报告的。 十一、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
13、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2.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3.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培训的; 4.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5.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的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6.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十二、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三、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十四、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