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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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深入推动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深化生态文明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低碳城市、宜居城市创建工作,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一)切实提高绿色建筑比重。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200万平方米;到2015年末,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达到30%。(二)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我市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

2、办公建筑节能改造20万平方米,实施农村改造节能示范点5个。(三)构建绿色低碳的建筑产业体系。加快建筑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住宅产业化技术,改变“科技含量低、生产效率低、工业化水平低、能源消耗高”的传统建造方式,构建“低能、高效、绿色、环保”的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体系。到2020年,全面推进我市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制定系列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指导政策、技术标准,培育一批具有全国领先水平、具有核心技术的现代化建筑企业,形成一个集成化、规模化、系统化的建筑产业集群,创建“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四)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政策激励机制。“十二五”期间,通过加强相关政策激励、

3、标准规范、技术进步、产业支撑、认证评估、宣传造势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全面建立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观念,引导各参建单位积极主动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现绿色建筑的快速发展。二、任务分解(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1.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绿色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

4、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新建城区推行低冲击开发模式,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建设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市政园林局)2.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在全市辖区内,从2014年1月1日起新立项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招拍挂、协议出让等方式新获得建设用地的民用建筑,翻改建的民用建筑(个人危旧房改造除外)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存量土地的民用建筑项目,必须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市国土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

5、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建设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修订工程预算和建设标准,市造价站要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市经发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的监管。(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市建设、规划、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大

6、力推广太阳能利用、生物质能利用、围护结构隔热、节能灯、雨水收集等农房节能节水技术;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市建设管理局、市规划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4.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节水“三同时”制度。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订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检测、评价、运营管理、能源管理、绿色建材推广等系列地方标准。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要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专项验收制度,竣工

7、验收阶段要100%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即“三同时”制度)。要加大项目建成使用后的节能、节水措施方案实施和运行情况的监管,确保真正运行到位。(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

8、能效率和管理水平。2014年底以前,全市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的业主单位要完成用能设备系统的节能诊断,对用能系统能效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应于2015年底之前实施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每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厦经能2010354号、厦经能2012148号执行。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示范项目,继续推行“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办公建筑改造20万平方米。(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机关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2.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9、工作机制。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制定具体改造规划。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立面综合整治、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有条件的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制定改造方案要充分听取有关各方面的意见,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减少扰民,积极推行工业化和标准化施工。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加强宣传,充分调动居民对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三)推进可再生能源

10、建筑规模化应用。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力争在2015年底之前基本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政府投融资的建筑项目,以及属三级以上民用建筑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划要求,利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以及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集体式工厂宿舍等热水消耗量大的建筑,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并应实现与建筑一体化。市、区两级发改、财政、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应确保学校、医院的项目落实到位,并做好资金保障。逐步完善建筑光伏发电上网政策,加快微电网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稳步推进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上的应用。充分利用

11、我市海洋资源,大力推广海水源热泵技术。继续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到2015年末,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600万平方米。(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电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各区政府)(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管理。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监管平台建设,市财政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完善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统筹协调,实现监测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

12、设。对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研究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研究开展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的工作机制,继续推进我市PCDM项目进展。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对月用水量在3000吨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按照规定落实水平衡测试工作。(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机关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五)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和政策制定。

13、市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对绿色建筑科技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加强产学研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绿色建筑技术水平。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市发改、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国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制定鼓励政策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冷却塔、热水器

14、、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我市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鼓励建设各方积极推进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的应用,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50%。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15、巩固我市墙改成果,在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烧结制品;市质监、工商、建设、经发主管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市建设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经发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七)推动建筑工业化。以绿色建筑行动为契机,加快我市城乡建筑模式向工业化转变,实现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到2015年,实现我市采用工业化模式建造的建筑达50万平方米/年;到2020年,实现我市采用工业化模式建造的建筑占到当年开工建筑面积的50%以上,累计竣工面积超过1500万平方米。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

16、一次装修到位的菜单式装修、个性化装修和建筑产业化有机衔接。从2014年1月1日起以招拍挂、协议出让等方式新获得建设用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全部推行一次装修到位,并配备餐厨垃圾处理系统。创建“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园区(海沧)建设,建成集技术研发、生产加工、产品配送为一体的现代化园区。1.推动示范项目建设。全面开展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市国土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改、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于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建筑面积不少于20 万、50万和100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用于产业化试点项目建设,住宅产业化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在土地出

17、让交易文件中予以明确;市保障住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采用住宅产业化模式,在公租房项目中率先开展试点示范。(市国土房产局、市保障住房办、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2.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市发改委要会同市国土、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分期实施”原则,结合新一轮的产业调整,优先支持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推动我市率先在全省建设集研发、生产、配送为一体的国家级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标准先行”的原则,力争3年内初步形成住宅产业化地方标准体系,包括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物流和验收标准、技术导则;会同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

18、门建立产业化实施方案评审制度,加强产业化建筑项目的设计、审查管理;会同质量主管部门建立职责清晰、运转流畅的监督机制,建立预制部品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定期公布产品名录等方式予以公示、推介和取缔;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产业化建设项目特点,制定专项监督方案,在对建设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同时对部品生产过程实施延伸监督。 (相关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经发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3.实施政策激励措施。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土地供应、面积激励、规划指标、金融支持、科研支撑、财政税收扶持、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尽快研究出台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的

19、鼓励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科技局、市公务员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八)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建立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

20、人员的责任。(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管理局)(九)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编制我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布点规划。市建设、发改、财政、经发等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鼓励引导企业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并按财政部(财综200777号)规定给予补助。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要因地

21、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各区政府)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市公务员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机关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民防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领导和各区政府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推进我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研究制定推进我市绿色建筑行动的各项政策、发展

22、目标、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目标稳步推进绿色建筑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处理和协调日常工作。(二)加大政策激励。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充分利用墙改、扶散基金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主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取得运行标识的存量土地的民用建筑,实施以下奖励(从2014年1月1日起有明文要求和从2016年1月1日起有强制性要求的项目除外):对购买二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的业主

23、给予返还20%契税,购买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的业主给予返还40%契税的奖励;对一星级绿色建筑(住宅),给予建设单位每平方米30元、且不高于当年中央和省政府对二星级绿色建筑补助总额的70%的市级奖励;二、三星级绿色建筑(住宅)根据中央和省政府当年的补助标准总额,按1:1给予建设单位市级奖励;对除住宅、财政投融资项目外的星级绿色建筑,给予建设单位每平方米20元市级奖励。金融机构应对绿色建筑建设和消费在授信管理、额度、定价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费可上浮10%收费额。鼓励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率先采用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新增费用按实纳入项目建设成本。(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三)完善标

24、准体系。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节能标准,科学合理地提高标准要求,抓紧编制、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农村绿色住宅推广图集、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等标准;逐步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的标准体系;要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完善绿色建材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限量标准,贯彻执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相关标准规范。(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质监局)(四)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规划中,各区政府要结合土地出让,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市规划

25、、建设主管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自愿执行或必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各项性能指标。(市建设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各区政府)(五)加强相关能力建设。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加强建筑规划、设计

26、、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鼓励市属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发挥海西经济区龙头城市的优势,加强与港澳台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引进消化其先进的绿色、节能、低碳技术,借鉴其先进经验和做法。(市建设管理局、市公务员局、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六)加强监督检查。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市、区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等行为。将绿色建筑

27、行动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对在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七)加强宣传引导。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低碳日、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绿色、节能、环保产品。(市委宣传部、市建设管理局)各部门、各区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市建设、发改主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各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0日印发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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