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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汇编中共*委员会2012.08目 录一.党委议事决策制度1二.干部及机关管理制度5(一)干部管理制度51.干部考核制度5 2.岗位责任制度5 3.签到考勤制度5 4.职工例会制度6 5.工作汇报制度6 6.请假销假制度6 7.干部值班制度6 8.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7 9.干部月学制度7 10.考勤惩处制度 7(二)印章管理制度7(三)工作接待制度8(四)办公用品采购制度9(五)公务用车管理制度9三.行政效能三项制度11(一)首问负责制11(二)限时办结制12(三)责任追究制13四.“一卡通”发放惠民资金制度17五.政务办理流程化管理制度23六.*党务公
2、开相关制度261.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262.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273.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274.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285.党务信息申请公开制度296.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30七.*政务公开制度32八.*村务公开制度35九.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 37党委议事决策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我乡党委的科学化建设水平,按照重大事项“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乡党委、政府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等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公
3、示、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领导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第二条 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是指涉及本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一)重大决策事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县党委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2.本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中的相关重大事项,事关干部职工、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的重要事项;3.本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4.辖区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及重大突发性
4、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5.本乡人大关于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换届选举工作,召开人代会的安排,依法监督等重要事项;6.本乡关于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就学、就医等重要民生问题,重大改革政策,村委会建设和管理及加强自身建设的重大措施等重要事项;7.安排干部外出学习考察、调研事项;8.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请示、协商的重大事项,机关、站(所)和村“两委”请示的重大事项;9.应当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1.机关、站(所)和村“两委”干部(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拨、任免、选举、交流、奖
5、惩、考核和使用意见;2.机关公务员、事业人员交流、轮岗、调动的审定;3.推荐申报县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4.按照干管权限,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三)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1.年度本乡实施项目;2.未列入预算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3.农村集体资产的重大改组和集体企业改制方案,改制过程中的集体资产评估、折价、权属变更,征地、搬迁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本乡财政预算的安排建议;2.预算调整建议;3.年终决算建议;4.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数额满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资金安排;5.年终各项奖励资金的安排;6.其他大额资金安排。第三条
6、 监督和责任追究。(一)乡纪委对乡党委、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落实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人员,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及程序进行行政问责,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未严格执行本办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报告的;2.
7、虽经集体研究,但其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3.对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4.相关人员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5.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贻误工作时机造成经济损失的;6.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7.其他原因违反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第四条 其他事项。(一)本规定由乡党委负责解释(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干部及机关管理相关制度(一)干部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机关干部管理、考核,营造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激发干部职
8、工干事、创业的工作激情,促进干部健康成长,经研究,制定如下干部管理相关制度。1.干部考核制度严格执行中共兴文县委组织部、兴文县县公务员局、兴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化”考核的通知(兴人社发【2012】50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机关干部考核。干部考核工作在县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干部考核工作领导组组织开展。2.岗位责任制度机关干部职工实行岗位责任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岗位,落实工作责任,岗位责任履职情况将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3.签到考勤制度机关干部职工工作日实行签到考勤制度,签到时间为周一上午10:00前,其余时间为上午9:00前。党政办逐日提供考勤签到表
9、,由当日值班领导负责在党政办监督干部职工签到情况,到点收表并放入考勤箱内,杜绝代签、补签现象。超过到点时间至1个小时之内的,记迟到;超过1个小时的,记旷工。签到考勤情况逐月汇总通报。4.职工例会制度机关干部职工每周一上午10:00准时召开职工周一例会(特殊情况以党政办提前通知为准),例会实行点名考勤,安排布置相关工作。5.工作汇报制度每周周一例会上,由干部职工汇报上周工作开展情况及本周工作打算。每月第一周周一例会上,由各分管领导汇报上月工作开展及目标任务推进情况、存在困难和问题,本月工作打算、工作措施等。6.请假销假制度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权限、时间、待遇、考核等严格按照中共兴文县委办公室、兴文
10、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文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请假及旷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委办【2010】11号)执行。其中病、事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交乡长审批;3天至10天的,由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交书记审批;超过10天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批。7.干部值班制度机关干部职工执行中共*委员会、*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值班制度的通知(毓委发【2012】64号)文件,严格执行主要领导总值班、其他领导带班、干部值班的全员轮流值班制度,认真落实值班责任和值班要求,严肃值班纪律。8.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每月第一周周一下午为党委中心组学习时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具体时间由召集人通知),由党
11、委宣传委员(干事)或党政办主任召集,参会人员由党政领导和中层干部组成,学习内容按照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安排意见,由各领学人负责。9.干部月学制度每月第一周周一上午为镇机关干部职工学习日,由书记、乡长、副书记召集,参会人员必须做好学习记录,每季度抽查一次学习记录情况,结合工作完成情况,实行公开,并记入年终考核。10.考勤惩处制度机关干部职工签到考勤、会议考勤、学习考勤等迟到一次处罚10元,旷工一天处罚50元,值班人员无故不到岗一次处罚20元。年底将迟到、旷工情况汇总交财政所,由财政所在年终津补贴资金中兑现。(二)印章管理制度1.党委、人大、政府及内设办公室所有公章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凡
12、未按照程序使用公章,错误使用公章,徇私舞弊使用公章的,造成的后果自负,并根据情况予以相应处罚。2.党委、政府印章由党政办安排专人管理,在日常工作中使用印章,管理人员要对使用情况、时间、经办人进行逐一登记。印章管理人员要妥善管理好印章,原则上不得将印章借出使用。本人因工作需要外出时,须征得书记、乡长同意,临时安排他人负责管理。3.在日常工作中,凡制作文件、上报资料、信息必须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上报。涉及到上报人事资料、资金、项目、请示报告、签订有关协议等,使用党委印章必须经书记同意,使用政府印章必须经乡长同意。涉及重要事项的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三)工作接待制度1.对上级和相关部门到本乡检查、
13、指导工作,确需要接待的,本着接待既要热情又要节俭的原则进行。经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原则上由分管领导统一安排落实。2.乡上接待用餐地点统一在乡机关伙食团,并按统一标准执行。用餐后由经办人员及分管领导当日签字认可,伙食团每周将签字单据汇总报分管机关事务领导审核。3.接待陪同人员。尽量减少陪客人员,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陪同。4.接待用烟。香烟由财政所负责经办,统一购置,并建立登记制度。5.接待用酒。由党政办负责安排使用政府采购的专用接待酒,用餐后剩余的要及时回收保管,并建立登记制度。6.出差办事。原则上不报销生活费,如有特殊情况要在乡外接待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就餐原
14、则上要有领导及两人以上参加,否则费用自理。(四)办公用品采购制度各办公室因工作需要购置办公用品,由所需用品的办公室提出计划,经分管党政办的领导审查并报书记、乡长同意后,由党政办、财政所统一购置,所购物品由党政办进行集中保管并登记造册,实行领用者签名制。对所购置的电脑、移动U盘等大件办公用品,财政所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落实管理人员,并将每位职工、每个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权、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办公用品采购在1000-5000元的由党政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购置,在5000元以上的,经乡党委集体研究后由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后购置。若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物品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五)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第一条
15、 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及公务用车的加油、维修和驾驶员管理由党政办负责,纪委负责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督查。 第二条 党政办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公务车不得私用,如因特殊、紧急情况,确需因私用车,需经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第三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停放车辆制度,并坚持派车签单制,确保安全行车。第四条 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统一在指定的加油站内加油。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包括修理、装璜、更换轮胎等,严禁超原配置标准装修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第六条 车辆保险按照县政府规定的标准、指定的公司购买。第七条 车辆用油及维修费用,由驾驶员当场签
16、字确认后,由党政办、财政所负责共同负责结算。第八条 公务用车出差(县外)途中发生的维修费用应由随行负责人证明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第九条 驾驶员要严格执行“四条禁令”。凡违反“四条禁令”的,要认真进行查处,并做出相应处罚。(一)严禁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二)严禁酒后驾车。(三)严禁公车私用,乱停乱放。(四)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行政效能三项制度(一)首问负责制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乡机关内所有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乡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
17、履行协作职能的服务对象的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或引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服务对象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并负责跟踪办理。第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
18、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单位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首问责任人对把握不准或者重大、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服务对象。第十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第十一条 乡纪委对机关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二)限时办结制第一条 为优化我乡发展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
19、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乡机关内所有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能够当场办结或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结或办理。第四条 乡机关所有人员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按照有关办理程序或流程规定的时限执行,乡机关将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20、。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相关人员当依照有关规定,告知原因和理由。第八条 乡纪委对机关人员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三)责任追究制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
21、制度。第二条 乡机关内所有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服务对象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党政办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有关行政追究办法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除按乡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处理外,还要接受上级处理:(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组织实施的;(二)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三
22、)对依法应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四)属于本级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五)应由本级上报办理的事项,拖延上报的;(六)公务时间擅离岗位,无故不在岗的;(七)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八)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九)对把握不准、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十)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造成工作延误的;(十一)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或超过规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办结的;(十二)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所需要提供、补充完善的全部材料的;(十三)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
23、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对象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纠正建议的;(五)行政办理项目被超时,造成损失的;(六)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第八条 追究部门及人员的行政责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
24、领导和监督,日常监督等工作由乡纪委实施。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 “一卡通”发放惠民资金制度第一章
25、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惠民资金发放程序,减少发放环节,确保惠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惠民直达工程所涉及的惠民补助资金,是指按照惠民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安排并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个人的各类资金。第三条 惠民补助资金发放“一卡通”,是指财政部门以每个居民户为单位,分别开设惠民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委托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的一种资金发放方式。第四条 惠民补助资金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整合集中、定时发放,封闭运行、确保安全,以人为本、方便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惠民补助资金发放,按照指标统一下、资金一户管、补助一卡发、收支一本账、服务一站办的要求,对各类惠民补
26、助资金实行财政所统一核算划拨。第二章 资金管理第六条 惠民直达工程所涉及的惠民补助资金主要包括下列项目:(一)补贴类。粮食直接补贴、水稻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接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能繁母猪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等。(二)保障类。农村五保户补助、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乡退休职工养老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三)救助类。民政优待抚恤补助、社会救济定期补助、救灾资金、山库区绝
27、对贫困家庭口粮救助、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贫困住宿生生活费补助、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等。第七条 财政所是惠民资金管理的主体,负责各类惠民资金的筹集、指标管理、账户设置、资金发放和财务核算工作。第八条 每季度末和年度终了,财政所要及时与金融机构对账,并与上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结算工作。第三章 账户设置第九条 财政所设立惠民资金发放专户,凡进入专户的资金,只能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支取或动用。第十条 选择惠民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必须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并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其权利、义务。金融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压款、扣款和强行揽储,确保资金安全。第十一条 财政所要以
28、户为单位为补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委托代理金融机构为每户补助对象办理惠民资金专用存折,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各类惠民补助资金必须使用一个专用存折。第十二条 财政所在接到金融机构交来的惠民资金发放专用存折时,应分村组户登记造册,确定专人管理。补助对象凭家庭户口簿领取,并在发放清册上签字或盖章。对无自理能力或识别能力的,由受益对象本人委托的监护人予以领取。第十三条 补助对象发生变化、个人账户变更以及个人存折丢失需要重新办理的,财政所必须协助补助对象及时办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第四章 资金发放第十四条 财政所负责办理与补助资金有关的信息收集整理、数字录入审核;办理惠民补助资金的申
29、请、拨付、结算、对账、报账和核算工作;编制分户和汇总发放清册;打印补助资金发放通知书和明白卡等。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据惠民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负责编制补助对象单项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将数字录入微机,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报送财政所和县级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财政所根据审核无误的单项清册,按户编码分村组录入微机,编制本乡各类惠民补助资金汇总清册。第十七条 财政所将审核确认的当期应发放的各类惠民补助对象、项目、金额,制成统一的公示表格,分别在乡、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经乡长签字确认,及时将汇总清册上传到县财政局。第十八条 各类惠民补助资金实行按季打卡发放。财政所
30、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根据汇总清册确认的各类惠民补助资金项目、金额填制拨款申请书传递到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惠民资金补助款项。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收到县财政局拨入惠民补助资金后,根据分户发放清册,在5个工作日内(救灾应急资金在2个工作日内),将当期惠民补助资金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发放花名册加盖转账付戳后,交财政所。金融机构打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的补助资金,必须在存折摘要栏中注明发放项目的简称,以便补助对象及时了解、核实。第二十条 补助对象依据公示情况,持存折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金融机构领取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发放有疑问的,可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和数据信息,采取手机短信或电话语
31、音的方式查询第二十一条 财政所应于每年年中和年末向所有补助对象发放明白卡,告知该户半年或全年应享受的惠民资金补助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惠民资金“一卡通”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归档及时、内容完整,并实行专柜存放、专人管理。第二十三条 建立惠民资金发放档案资料借阅登记制度,做到借出有登记、归还有核销,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与完整。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惠民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检查与调查、明查与暗访、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资金管理、账户管理、操作程序和发放时效,具体包括:各级
32、财政安排的惠民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滞拨、截留、挤占、挪用行为;惠民资金发放专户和补助对象个人账户是否全面、规范建立;惠民补助对象是否按规定程序产生;补助对象信息和资金发放项目、金额是否准确;金融机构是否按规定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打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有无压款、扣款和强行揽储行为;档案是否健全;核算是否及时规范。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要有统一的取证材料,检查情况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取证材料必须由检查对象签字,检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监督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
33、,或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相应追究有关检查人员的责任。本制度由乡财政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政务办理流程化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政务办事效率,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的“六公开”,坚持公开公正、透明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工作目标政务办理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程序设计科学,便于干部执行操作和群众全程监督。群众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政务办理管理规范有序,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党员、干部按制度规定办事,违纪违法现象明显减少,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4、群众积极有序参与政务办理管理,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第二条 服务要求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开拓进取,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树立忠于职守、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人民公仆、廉洁自律的廉政形象;勤政高效、文明礼貌的办事形象;着装整齐、举止文明的仪表形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各干部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联系电话等信息。工作人员上岗要在办公桌上放置桌牌和挂胸牌。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来办事的群众,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准备材料。在承办过程中,要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
35、是否完整;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受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窗口”单位必须保证在工作时间内有工作人员在岗,不得以经办人员外出或其他原因拒绝收件与办事。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不准乱收费、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收受礼品,不准接受会影响公正处理公务的宴请。 第三条 违规处理办法 若工作人员有如下行为的,视情况予以处理: 在执行公务时,故意刁难、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 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群众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 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故意不按办事时限办完手续;
36、 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效能告诫,不够效能告诫的,应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投诉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投诉处,接待群众的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在办公楼前设立“投诉举报信箱”。设立投诉举报热线:0831-,效能监察及作风投诉电话96960。党务公开相关制度1.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第一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7、负责实行公开。第二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审核单,提出拟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第三条 分管领导应对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失误,必须立即更改,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2.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
38、馈制度第一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党组织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第二条 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定期、不定期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第三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并向反映人反馈办理结果。第四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第五条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
39、不理或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3.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第一条 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第二条 归档资料的范围:(一)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第三条 归档资料的要求:(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三)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柜存放。第四条
40、归档资料的管理:(一)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二)工作人员应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4.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二)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
41、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不说明的。(四)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责任单位书面说明情况。(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5.党务信息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 申请公开是指未列入批准的公开目录,党员群众根据自
42、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第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三)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四)提出申请的时间。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第四条 申请公开的办理:(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
43、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二)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于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书面上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上一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6.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时间是否及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
44、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第三条 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工作督导、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第四条 党组织应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督导,成立督导组,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调研、指导和检查,保证党务公开规范、有序开展。第五条 党组织应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等形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第六条 党组织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对党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应注重效率和检查效果,可结合工作督导一并开展,也可抽查进行。第七条 党组织应适时组织党员、群众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知晓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政策、
45、内容、时间、方式等情况的了解程度。满意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效果等情况的满意程度。第八条 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党务公开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政务公开制度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有效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务公开的顺利开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乡机关、各村和乡属各单位。 第二条 责任主体。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了过错行为,并造成一定结果发生的,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及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条 监督途径。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系统政务公开过错行为向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投诉、举报。 第四条 追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