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社区股份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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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光明新区社区股份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光明新区股份公司物业租赁行为,促进集体物业优化配置,引导社区股份公司引进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新兴产业和高端产业,根据光明新区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交易办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社区股份公司将其占有、受托管理或实际控制的,用于租赁获取收益的物业(包括厂房、宿舍、商铺等集体物业以及土地)进行出租,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社区股份公司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物业租赁,原则上通过新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租赁

2、,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可自行招租,也可通过新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招租。社区股份公司所有物业招租须严格遵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执行光明新区社区集体公司物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等市、区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招标设定的产业条件需事前征求办事处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第四条 社区股份公司物业出租可采用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续约租赁等交易方式。第五条 社区股份公司可在合同到期前180天开展物业租赁工作,并应向原承租方发出租赁到期通知书,告知相关事项。第六条 社区股份公司3000平方米(含)以上

3、的集体物业租赁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招租。第七条 社区股份公司300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物业租赁由社区股份公司自行组织实施,鼓励采用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等公开交易方式招租。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适用评定分离原则,由评审委员会采取综合评分法或定性评审法评审,采取综合评分法的由评审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前3名的投标人作为候选中标人。采用定性评审法的不得同时采用自定法进行定标。第九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或定性评审法的,招标文件中租金价格因素占比不得超过40%,商务和技术因素占比须不低于60%。第十条 社区股份公司采取公开招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物业租赁的,应向新区公共资源

4、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包括下列内容:(一)拟设定的交易主体资格条件;(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和交易方式;(三)项目要求和交易内容;(四)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五)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六)公司民主议事表决材料,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材料;(七)其他相关内容。第十一条 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交易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材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并按规定办理受理手续。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若原承租方参与竞价的,经社区股份公司同意,并在招租公告文件明确告知意向竞标人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办事处审

5、批同意,社区股份公司可与原承租方在合同到期后续约租赁: (一)优质企业:具有市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新区产业部门认定的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规模以上企业;(二)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纳税大户:年纳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重要产业:在社区有较大影响力,系所属社区股份公司收入重要来源的企业。(四)更新改造:对指定地域计划在将来某一时点进行连片开发、升级改造,已形成具体方案将付诸实施,在该预期开发时点期限内的物业租赁合同续期;(五)企业配套:对在同一地域或同一社区股份公司租用多宗物业的同一企业,其租赁物业的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但合同已到期的物业是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须配套的,可视需要对地域内合同已

6、到期的物业续约,但续约期不得超过其合同未到期物业中最长的剩余时限。依照本条规定续约租赁的,社区股份公司应当制定具体招租方案;招租方案应经社区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会”)审议并报社区党委研究同意后,经办事处审批后方可续租。采取续约租赁方式交易的,续约合同不得设定免租期。续约租金单价以续约时上一年的租金单价为基础,由社区股份公司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上一年租金单价。第十四条 租赁物业属于供党政机关、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行政事业单位用房(用地)、涉及公共利益用房(用地)的及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特定项目的产业用房(用地)等,由社区股份公司“三会”审议并报社区党委研

7、究同意后,经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可直接签订租赁协议。第十五条 物业租赁交易成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在新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社区股份公司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社区股份公司应及时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交易文件的规定。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录入新区社区集体经济财务监控平台。第三章集体物业转租第十七条物业转租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方的物业租赁行为。社区股份公司应在物业租赁合同中约定集体物业转租必须经社区股份公司允许。第十八条 纳入社区集体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范围的物业租赁,承租

8、方可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符合招标方案约定条件的企业,转租所引进的企业必须符合新区产业要求,承租方在转租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其他社区股份公司物业,社区股份公司应在签署租赁合同时约定不得转租。第十九条社区股份公司应在物业租赁合同中约定,转租行为应签订三方租赁合同(股份合作公司、承租人、第三方),租期不得超过承租人租赁合同的剩余租期。物业转租的租赁合同应及时录入新区社区集体经济财务监控平台。第二十条社区股份公司应在物业租赁合同中约定,集体物业转租期间,不得改变物业用途。转租期间,若各承租人实际经营行为与招租方案不一致,社区股份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解除合同;承租人租赁合同变更、

9、解除或者终止的,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第四章 产业用房导向政策第二十一条鼓励社区股份公司集体物业与新区产业空间规划进行匹配,加快重大产业项目的引进。鼓励社区股份公司集体物业以整栋、成片方式出租,优先用于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以下重大产业和项目:(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及医疗器械、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二)未来产业:生命健康、航空航天、机器人、可穿戴、智能装备等;(三)现代服务业:现代商贸、金融、旅游、信息服务、科技与其他专业服务等;(四)核心生产类项目:高端制造、精密制造、智能制造等;(五)总部研发类项目:总部办公、研发设计

10、、运营管理、销售展示、检测中试等;(六)技术先导类项目:拥有全球领先的核心技术或能填补国内关键技术空白;(七)其他符合我市及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第二十二条鼓励社区股份公司集体物业与新区产业部门候选企业(项目)库进行匹配,为新区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服务。鼓励社区股份公司工业配套宿舍物业纳入新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发展规模化住房租赁。第五章检查监督第二十三条社区股份公司不得将物业直接出租给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控股或参与经营的企业。第二十四条 社区股份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物业出租合同管理,及时报办事处备案。第二十五条社区股份公司物业出租收入应及时汇入公司

11、指定账户,并设置明细台账。社区股份公司应定期对物业出租收入进行清查,一旦发现有拖欠租金的,应及时根据合同条款采取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 社区股份公司负责对社区股份公司物业出租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进和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及时上报办事处。第二十七条办事处负责加强社区股份公司物业出租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及时进行纠正,限期整改:(一)未按规定程序招租的; (二)租赁企业不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及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执行光明新区社区股份公司物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三)违反合同签订相关规定的;(四)未

12、及时将相关资料向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五)隐瞒、更改承租人或投标人相关信息的;(六)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物业出租信息的;(七)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交易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包含本数。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光明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生效之后发生的交易项目按本实施细则执行,生效之前发生的交易项目按原相关规定执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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